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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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湖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法规号:大 中 小成文日期: 状态:有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税务局、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制定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湖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信用社是集体所有制的合作金融组织,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信用社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对本社的资产安全、经营成果负完全责任,并享有与此相适应的自主权。各级农业银行要维护信用社的合法权益,并通过(县)市联社加强对信用社财务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充分发挥县联社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作用。第三条信用社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制度规定,认真编制财务计划,组织和管好、用活资金,搞好经济核算,降低成本费用,实行财务监督,反对铺张浪费,防止贪污盗窃,保障资金和资产安全;按政策分配盈利,依法纳税,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进行财务分析,参与经营决策,提高管理水平,提高经营效益,促进信用社健康发展。第四条信用社应根据财务管理工作的需要,配备财会人员。第五条信用社的财务管理要按照民主管理与主任负责、全员管理与岗位把关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具体内容是:民主管理组织要对信用社经营方向、财务计划的制定和调整、固定资产购建、盈余分配、亏损处理等重大事项进行集体审查,定期听取财务计划执行情况,发挥其对财务管理工作的决策、监督和指导作用。信用社主任要带头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财务制度;组织对财务计划及经营目标的编制、实施和完成;支持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保持财会人员的相对稳定;适时组织财务检查和分析,定期向民主管理组织及本社职工分布经营状况。对本社财务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计划、储蓄、信贷部门或主管人员,要认真编制和积极完成信贷计划,经常匡计资金头寸;灵活调度信贷资金;积极组织资金,优化存款结构,降低资金成本;活化信贷资金,确保资金安全,按期收回资金本息。提高信贷资金的整体效益。财务部门及财会人员,要自觉遵守财经纪律,模范执行有关法规和各项财会制度,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奉公,照章办事;负责财务收支的记录、计算、反映和监督工作;按期编制财务计划和财务报表;定期进行财会分析和指标考核;对违章违纪行为必要时可以越级反映。信用社全体职工要树立主人翁精神,在各自的岗位上,牢固确立资金、成本、效益和全局观念,努力经营,加强核算,同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的行为作坚决斗争。第六条信用社财务工作应接受税务机关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按期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财会报表,如实反映和提供财务管理情况和资料。各级农业银行要通过县(市)联社加强对信用社财务工作的管理和指导。第二章财务计划管理第七条财务计划是信用社计划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行经营决策、成本核算、考核经营成果和指导业务活动的重要依据。第八条信用社的财务计划主要包括:固定资金计划、信贷资金计划、专用基金计划、财务收支计划、利润及利润分配计划等。第九条信用社每年初应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当年信贷计划、上年财务收支执行情况和往年财务收支规律,以及影响本年财务收支的因素,编制本年度的财务计划,并附计划编制依据的说明。财务计划应经民主管理组织讨论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必须调整年度计划时,应专门提出报告,具体说明修改补充的原因和意见,并按规定的报审程序报经批准后执行。第十条信用社经批准执行的财务计划应抄送当地税务机关。第十一条财务计划的编审程序:自下而上编制上报,自上而下审批下达、年度财务计划,由地(市)中心支行二月底以前上报省分行,省分行审查后于三月底以前将财务收支计划下达到各地。经核批下达的财务计划,各级行、社要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实施。第三章固定资金管理第十二条信用社的固定资金包括房屋、建筑物、运输工具、电子设备、机具设备等固定资产占用的资金。第十三条信用社财产是属集体所有,包括各类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以任何形式私分、侵占和平调集体财产。第十四条信用社的固定资产要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二、单位价值在一千元以上。不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或者虽然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但规定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均作为低值易耗品。单位价值在元以下(不含元)的保险柜和下列物品,不论金额大小,使用年限长短,均作为低值易耗品,如点钞机、铁皮柜、打捆机、计息器、钞币鉴别器、打字机、压数机、打洞机以及税务部门批准作为低值易耗品的其他物品。单位价值元以上(含元)低值易耗品比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设立低值易耗品登记薄。不足元的物品,也要办理领用登记手续。第十五条信用社的固定资产按下列项目进行分类:一、经营用固定资产。指直接用于经营过程和直接为经营管理服务的各种固定资产,包括营业用的房屋及建筑物、运输工具、电子设备、机具设备等。二、非经营用固定资产。指不直接用于经营过程或不直接为经营管理服务的固定资产,包括:职工宿舍、幼儿园、托儿所、食堂、浴室、理发室以及财产属信用社所有的培训中心、职工学校等使用的房屋、设备等。三、出租固定资产。指出租给外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四、未使用固定资产。指尚未使用的新增固定资产,调入尚待安装的固定资产,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五、不需用固定资产。指本信用社不需用准备处理的固定资产。六、土地。指过去已经估价单独入账的土地。第十六条信用社新增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按下列规定确定。一、建设单位交付完工的固定资产,应根据建设单位交付使用财产清册中所确定的价值人账,已动用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入账,待建设单位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行调整。二、自建、自制的固定资产,在竣工交付使用时按实际发生的全部成本计价入账。三、购入的固定资产,按购入价加上发生的包装贺、运杂费、安装费后的价值入账;需要改装后才能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加上改装费。四、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政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原有固定资产的价值,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加上改建、扩建过程中增加的价值入账。五、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在所有权归承租方时,应以构成固定资产价值的设备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后的价值入账。六、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另设备查簿登记。在租入固定资产上进行的改良工程,按实际发生的工程支出作为信用社固定资产价值入账。六、盘盈固定资产和接受馈赠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入账。八、因征用土地而支付的补偿费,应计入与土地有关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内,不单独作为土地价值入账。九、信用社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价值,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重新估价;(二)增加补充设备和改良装置;(三)将原有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四)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第十七条信用社的固定资产通过“固定资产基金”、“固定资产占款”以及“固定资产折旧”三个科目进行核算;按照以户核算,按类设卡的原则进行管理。信用社的“固定资产占款”科目应设以下账户进行核算:房屋及建筑物:包括营业用房、办公用房、职工宿舍、库房、教学用房和其他用房及建筑物。运输工具:包括各种汽车、摩托车、船舶及其他。电子设备:包括各种电子计算机、终端饥、记账机及配套设备等。机具设备:包括复印机、传真机、胶印设备、电视机、收录机、放大机、照相机、录像机、电影机、发电机、空调机、投影机以及单位价值在元以上(含元)的保险柜、无线电设备、各种仪表器等。其他:不属于以上各项的固定资产。第十八条信用社按下列规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一、提取折旧的范围(一)下列固定资产应当提取折旧:房屋、建筑物;在用的设备、运输车辆;租出的固定资产;经批准淘汰的落后设备,未提足的析旧可以补提。(二)下列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土地;未使用和不需用的设备;、租(借)入的固定资产;账面已经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属于经芦管理不善造成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以及因遭受风、火、水、震等灾害非常损失的固定资产,其未提足折旧的不再补提。信用社为拓展业务而发生的电子计算机购置费和安全设施费已在成本中列支的,按固定资产管理,但不再提取折旧。二、计提折旧的依据和方法(一)信用社的固定资产折旧,以固定资产账面原值为计提依据,每季初根据应计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账面原值,计算当季应提折旧,计入成本费用。当季增加的固定资产,当季个提折旧;当季减少的固定资产,当季照提折旧。(二)固定资产的净残值为固定资产报废后变价处理的各项收入减去清理费后的余额。由于信用社一些固定资产净残值比例很小,其清理费用等于或大于残值,故在计算折旧率时省略不计。(三)固定资产按照使用年限进行折旧,其计算公式为:固定资产年折旧率固定资产原值规定的使用年限固定资产季折旧额资产原值之和年折旧率各类固定资产的析旧年限附后。第十九条各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投资购建的学校、培训设施和其他固定资产,产权属辖内信用社所有。由信用社根据产权的账面原值,按规定的折旧率计提折旧,以保证此类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第二十条信用社要加强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设立明细账卡,正确、全面、及时地记录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要建立健全专人负责制度的日常维修保养制度,及时处理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保持固定资产的完好,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效益。一、信用社新增固定资产,应区别财产类别,办理申报、审批手续。(一)基本建设投资。信用社和县(市)联社因业务发展需要购、建房屋的,必须向是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建房的意向申请报告,主管部门审查批复后,方才能投资。信用社基建投资额在万元(含万元)以下的,由县(市)联社审批,报中支备案;信用社基建投资额在万元以上、万元以内(含万元)的,由县(市)联社审查签署意见,报中心支行审批;信用社基建投资额在万元以上的,由地、县两级审查签署意见,报省分行审批。县(市)联社及联社营业部基建投资,由中心支行审查签署意见,报省分行审批。各级信用合作部门对当年审批及竣工的基建项目,要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并写出专项稽核报告,随年度会计决算汇审逐级上报。(二)县(市)联社及信用社因业务发展需要购置汽车的,于年初逐级编制上报购车申请报告,省分行统一下达购车计划,并统一定购。(三)县(市)联社及信用社因业务发展需妥购置微机设备的,于年初逐级上报购机申请报告,省分行统一下达购机计划,并统一定购。(四)信用社购置一般性固定资产,由县(市)联社规定审批权限。(五)没有业务发展基金和更新改造基金或两项基金小于“待处理历年亏损”的信用社,除按现定开支安全设施费外,一般不准购建固定资产。如遇天灾人祸等特殊情况必须购建时,须经民主管理组织讨论通过,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六)对新增固定资产,要认真做好验收工作,及时入账。二、对闲置不用的固定资产,可按新旧程度,依质论价,及时出售或有偿转让,也可出租给其他单位使用,其收入进更新改造基金账户。三、对报废的固定资产,经技术部门鉴定后应认真进行清理,做好残值估价和残料入库工作。残值收入增加更新改造基金,清理费用减少更新改造基金。四、信用社要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做到账实相符。对盘盈盘亏和毁损的固定资产,要在当年的财务决算期内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属于乱挤成本而增加的固定资产,应在更新改造基金中开支,并相应调减成本;对盘亏和毁损的固定资产,经批准后冲减固定资产基金;参加财产保险的企业,应将保险公司支付的损失赔偿金,作增加更新改造基金处理。信用社处理同定资产损失的审批权限:每笔金额万元以下的(含万元),由县(市、联社审批;每笔金额万元以上、万元(含万元)以下的,由地(市)中心支行审批;每笔金额在万元以上的,报省分行审批。第四章信贷资金管理第二十一条信贷资金管理(包括信贷资金、各项存款、各项贷款、金融机构往来资金、其他资金等资金来源与资金运用)是信用社经营管理的主体,也是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信用社要认真贯彻信贷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应逐步推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制度,具体比例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存款业务是信用社承担利息支出的负债业务,是信贷资金的主要来源;贷款业务是信用社获取利息收入的资产业务,是对信贷资金具体运用。信用社要根据会计核算资料反映的信贷资金往来活动情况,对存、贷款增减和财务收支变化进行分析,及时采取措施,确保在国家方针、政策和计划的指导下,最大限度地集聚资金,有效地运用资金,保证资金安全,讲求经济效益,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第二十三条正确计算真实反映往来存欠,灵活调度信贷资金。信用社联社往来、行社往来、同业往来,是信用社之间以及和农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存欠关系,由于调节变化频繁,必须加强管理,及时清算,定期清理,随时掌握变化情况。第二十四条库存现金是办理业务的备用资金,信用社所属并表制的信用网点要严格遵守县(市)联社核定的现金库存限额。信用社的现金收付与整点,库房管理与现金运送,原则上按主管银行出纳制度的规定办理。第二十五条,业务周转金是信用社业务经营中临时性占款,其发生只限于实际报账制的信用网点和信用社在非营业时间和流动服务时的占款,以及支付日常资用开支等方面的备用金,要合理确定额度,经过批准由经办人立据,钱账两清,按期结平,不得私占挪用,年末压缩到最低限度。第二十六条股金的管理。股金是信用社信贷资金的主要来源之一。信用社应单独设账,造册登记,加强管理。第二十七条暂收暂付款项是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临时性、过渡性资金。非业务性资金列账要严格控制,信用社应经常检查清理,不得长期挂账、年终决算前要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理,把这类资金压缩到最低限度。第二十八条信贷基金的管理。信贷基金是信用社经营信贷业务的营运资金,除由信用社历年积累转入外,并按规定从税后利润中逐年得到补充。信用社不得擅自减少或核销信货基金。第五章工资基金管理第二十九条信用社支付给职工的标准工资、加班工资及津贴,原则上参照农业银行规定执行。有条件的地方,经当地劳动部门、税务部门同意后,信用社支付职工的报酬可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工效挂钩。信用社在经济效益和上交税金增长的前提下,经有关部门批准,工资可以相应增加,并实行内部差别工资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应建立和健全工资储备金制度,凡当年未用完的工资总额,可结转下年使用。第三十条信用社的劳动报酬,按下列办法处理:一、工资、体贴。信用社按规定支付给经营人员、管理部门职工(含炊事人员)的标准工资、加班工资、工资性津贴列入成本。二、奖金。按国家规定支付的各种专项奖金列入成本,在标准工资、加班工资、工资性津贴以外支付给职工的奖金(包括浮动工资等工资形式超过标准工资的部分),按职工标准工资的列入成本。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在信用社的奖励基金中列支。三、信用杜专职工会干部的工资、奖金、津贴,在工会经费中列支;幼儿园、托儿所工作人员和医务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在职工福利基金中列支;清理报废固定资产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在更新改造基金中列支;专项工程负担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贴,在专项基金中列支:六个月以上长期病假人员的工资、津贴,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未实行统筹预提“劳动保险基金”的信用社,其退职、退休、离休人员的退职退休金,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实行统筹预提“劳动保险基金”的信用社退职、退休、离休人员的退职退休金,应在所提的“劳动保险基金”中列支。四、农村合同制职工粮食差价补贴按每月元列入成本。第三十一条信用社的“劳动保险基金”,包括“固定工退职退休基金”、“合同工退休养老基金”和“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由信用社营业外支出中按规定列支统筹。未实行统筹预提“劳动保险基金”的信用社,其职工(含合同工)的退职退休金按规定在宵业外支出中列支。“劳动保险基金”原则上由县(市)联社统筹管理。第六章成本管理第三十二条信用社的成本包括其业务经营过程中支付的各项利息(包括贴息)及人民银行规定的上浮部分利息和费用。第三十三条信用社的下列费用开支列入成本:一、按规定的利率应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存款利息,以及借用的信货资金、同业之间和信用社之间资金往来所应付的利息。二、按规定支付给其他单位(包括信用站和个人)的代办存款或其他金融业务的劳务费。三、按不高于当地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发生的股息。四、按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费。五、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包括自有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和各种车辆,电子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营业性固定资产发生的大、中、小修理),按批准的金额一次或分次列入成本。为保证信用社业务经营的正常进行,经有关部门验定确属危房的营业用房,其翻建费用应首先用业务发展基金和更新改造基金解决,不足部分经当地税务机关同意后,可列固定资产修理费开支。六、外汇和黄金买卖损失。七、按规定列入成本的出纳短款和结算赔款。八、在办理金融业务过程中发生的业务及管理费。包括:业务宣传费。指信用社为向社会宣传各项存贷种类、利率、结算等业务知识而设置的宣传栏、橱窗、板报、印刷宣传资料和购置适量宣传品;在报刊、电台、电视台刊登、广播业务广告,以及经国家批准的专项业务宣传事项所支付的费用。信用社业务宣传费按年末各项存款余额的万分之一点五之内掌握使用,购置宣传品单价不得超过元。电子设备的购置及运转费。指信用社为拓展业务而购置计算机的费用,为保证计算机正常运转所支付的水电费,购买专用纸张、色带、微机软盘的费用。钞市运送费。指为运送钞市所支付的租用汽车、火车、飞机的运输费、包装费、搬运费,自备汽车的油料费、养路费、牌照费,以及押送人员差旅费。安全设施资。指信用社为加强对钞市的保管,用于金库、运输、营业网点安全防卫工作购置枪支(包括防盗瓦斯枪)、弹药、警棍、报警器(包括监视装置)、安装营业网点的防护门窗及柜台栏杆、消防专用灭火器和水龙管费用,以及经国家税务局批准的特定费用。信用社因发展业务必需开支的招待费用,可在各项业务费用科目列支。招待费用按业务收入的千分之三以内掌握使用。新业务开办费。信用社为开办投资、租赁、信托、证券、房地产开发等新业务,必须列支的开办费(含网点装修、用具购置、广告宣传和表彰奖励等)可在“各项业务费用”科目新业务开办费账户列支。存款结构专项奖金。为鼓励信用社组织低成本资金,优化存款结构,提高经济效益,对当年低息存款增长较快的信用社,可从“专项奖金”中给予一定奖励。信用社按低成本存款增长额计提奖金,在“专项奖金”中列支。保险费。指信用社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支付的保险资。保险公司给予信用社的保险无赔款优待,应冲减保险费支出。邮电费。指莆业用电话安装费(不包括电话初装费)和月租费、长途电话费、电报费、线路租用费、邮费。.劳动保护费。指按国家批准的劳动保护规定发给职工的劳动保护用品费,以及国家规定开支的营业办公用取暖费等。.外事费。指按国家规定支付的因业务需要出国人员出国费用,以及外宾接待费用等。.印刷费。指印刷存贷款、结算等业务凭单、账表的费用。.公杂费。指业务用车的油料费、养路费和牌照费,以及刻制业务专用图章,购置营业办公文具,订阅公用书报费。税金。指按规定在费用中列支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低值易耗品及修理费。指按规定摊销的低值易耗品价值和维修低值易耗品所发生的费用。职工工资、津贴、奖金。指按本办法第五章的规定,列入成本的工资、津贴、奖金。职工福利费,按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总额的提取。工会经费。按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总额的提取。职工教育费。按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总额的提取。差旅费、会议费、律师贷、诉讼费、公证资、咨询费、水电费及营业、办公用房房租费。九、经国家税务局批准列入成本的其他费用。第三十四条信用社下列开支不能列入成本:一、应在各项专用基金和专项拨款中开支的费用;二、应由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离休、退休、退职费及长期病假人员工资和丧葬费、抚恤费等,三、应在工会经费或职工奖励基金、职工福利基金中开支的工资、奖金。四、购买国库券、债券、股票的支出和缴纳的所得税、奖金税、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以及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五、超出国家规定开支标准和范围的各项支出;六、基本建设借款的利息支出;七、各种违约金、赔偿金、赞助金、滞纳金、罚金、罚款;八、营业税及附加;九、与信用社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十、国家税务局规定不准在成本中开支的其他费用。第三十五条信用社原则上按实际成本发生额进行核算,将本期实际发生额列入本期成本。但下列各项费用开支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核算:一、预提应付未付利息。按一年期以上定期储蓄存款年平均余额,分一、二、三、五、八年利率档次计提,列入当期成本:当年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利息支出,冲减预提应付未付利息;股金视同定期存款利率档次计提。二、预提三年期以上定期储蓄存款保值贴息、按三、五、八年储蓄存款年平均余额和规定贴补率计提,列入当期成本;当年到期储蓄存款贴补利息支出,冲减预提定期储蓄存款保值贴息。第三十六条应付未付利息、应付未付保值储蓄贴补息的管理。一、信用社应付未付利息、应付未付保值储蓄贴补息每年年底决算前进行计算(按季核算成本的按季预提)。计算后,如应付大于实付,应列入各项利息支出科目应付未付账户进行核算;反之,则要在年底用红蓝字传票,一次冲减应付未付利息科目进行抵补;二、信用社应付未付利息的计算方法,可以按平均余额计算,并据此填制信用社应付未付利息计算报告表。三、应付未付保值储蓄贴补息的计算,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公布的贴补息为依据。四、定活两便储蓄存款在计算应付未付利息时,按一年定期储蓄利率打九折计算。五、为加强管理,信用社每年十一月应测算应付未付利息和保值储蓄贴补息。测算的各项数据从上年十二月一日至本年十一月三十日止(按季预提的可以不测算),并随同测算的业务状况报告表上报县(市)联社审定,同时抄送当地税务机关。第三十七条信用社的预提待摊费用,只限于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经国家税务局同意的其他项目。信用社不得以预提和待摊费用的名义虚增或虚减成本;第三十八条信用社的低值易耗品一般在领用时一次性摊入成本;当年经营有困难的信用社,也可以分两次摊销,但摊销期贩最长不超二年。第三十九条信用社按季或按年计算成本。年度终了前,必须认真进行盘点和清查工作,并且要严格划清以下界限;一、划清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各期的成本,不得提前或延后列支。二、划清成本与营业外支出的界限,不用于成本开支范围的,不得列成本;应在成本中开支的费用,也不得列入营业外支出。三、划清固定资产修理与固定资产购置、基本建设的界限,固定资产购置和基本建设支出,应在有关专用基金和专项拨款中列支。第四十条信用社成本核算资料必须完整、真实、正确,如实反映经营过程的各项支出。有关成本核算的原始凭证、账册、成本汇总表、统计资料,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起初真实记载,不得弄虚作假。第四十一条信用社要加强对利息支出的管理,按政策规定的范围和利率,正确计算,换人复核,真实反映。第七章资金和财产多缺的处理第四十二条资金和财产发生多缺,直接影响集体资金、财产的安全和完整,必须严肃对待,分清情况,查明性质,认真妥善处理。第四十三条资金和财产多缺处理的范围;(一)贷款呆账损失的处理;(二)出纳长短款、结算赔款的处理;(三)账务差错的处理;(四)贪污、盗窃、诈骗、冒领、抢劫等案件损失的处理;(五)财产多缺的处理:(六)其他灾害、事故损失的处理。第四十四条资金多缺处理。信用社资金发生多缺,属于责任事故,实行长款(账)归公、短款(账)自赔,不准长款寄库,短款亏库,不准以多补少,以长补短。某笔长款经查明确系原错误之误,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抵补。追回的款项记入有关科目。确系无法追回的损失,应由有关部门调查核实,说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按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报损。在司法机关立案的还需要由司法机关提供有关证明。第四十五条财产多缺处理。固定资产盘盈,报经批准后,按重置完全价值入账。固定资产盘亏,应查明原因,经批准报损可注销其账面价值,冲减固定基金。低值易耗品的盘盈,盘亏,应调整登记薄卡的数量和价值。第四十六条资金和财产多缺处理的权限;(一)贷款呆账损失,按国家税务局和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核销。(二)资金多缺处理权限。处理贷款呆账权限,贷款呆账每笔万元以内(含万元)的,由县(市)联社会同同级税务部门审查同意,县(市)支行行长或联社主任批准;贷款呆账每笔万以上至万元以内(含万元)的,由中心支行行长批准,并经同级税务部门同意后处理;贷款呆账每笔万元以上至万元以内(不含万元)的,由省分行合同同级税务部门审查批准;贷款呆账每笔万元以上的,由省分行会同同级税务机关审核,报农业银行总行批准并报国家税务局备案。出纳长短款、错账损失和结算事故赔款处理,每笔金额在元以下的(含元)。由县(市)联社审批;每笔金额在元以上、元以下的(含元)的,由地(市)中心支行审批;每笔金额在元以上的报省分行审批。贪污、盗窃、诈骗、冒领、抢劫等案件,都要逐级上报省分行。损失金额在元以上(含元)的报县(市)联社核批;损失金额在元以上、元以内(含元)的报地(市)中心支行核批;损失金额在元以上的报省分行核批。(二)财产多缺处理权限。固定资产非正常损失和其他灾害、事故损失,每笔在元以下(含元)的,由县(市)联社审批,每笔金额在元以上、元以内(含元)的,报地(市)中心支行审批;每笔金额在元以上的报省分行审批。(三)对因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违反信贷政策或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信用社集体财产、资金损失的,应视其情节追究直接责任者和有关领导的经济责任,并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四十七条信用社经批准报损的款项,属于财产损失的,调整有关账务;属于贷款呆账损失,应山提取的呆账准备金列支;属于出纳短款、结算赔款、灾害事故等损失的,在业务费用有关科目列支。报损的款项,经过追查当年收回时,应冲回原账,隔年收回的,在营业外收入中核算。第八章收入和利润管理第四十八条信用社的收入包括营业收入、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和营业外收入等。各项收入的具体内容如下:一、营业收入。指信用社办理各项贷款和其他业务的收入,包括农户贷款利息收入、集体农业贷款利息收入、乡镇企业贷款利息收入、个体工商户贷款利息收入、其他贷款利息收入、信托业务收入、手续费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二、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指信用社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入,包括转存银行款利息收入、缴存准备金利息收入、贷款利差补贴收入、存款利差补贴收入、调剂资金利息收入、同业往来利息收入、金融机构往来手续费收入、其他利息收入和应收未收利息收入。应收未收利息的计算范围包括存银行跨年度的定期存款。国库券、金融债券和投资款当年未收到分红或股息的,按规定的利率或投资分红的比例逐笔计算。信用社的各项贷款要按规定按季或按年计收贷款利息。因结算等原因造成货款在途未达,使正常贷款不能按规定的结算期及时收息的,应计算应收未收利息,联杜在决算前要进行逐笔审核。三、营业外收入。指不属信用社业务经营范围的各种收入,包括:长款长账收入、各项赔偿金、违约金、罚息、滞纳金收入,以前年度收入,其他非营业收入。第四十九条信用社应加强对各项收入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的信贷政策和其他有关政策。信用社的各项收入都要及时全额记账和,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或抵扣收入。第五十条信用社应按规定正确计算并及时缴纳税金和教育费附加。第五十一条信用社按各项收入的千分之十向主管部门上交行政管理费。部分县(市)联社管理费用不够用时,可与同级税务部门协商,提高提取比例。第五十二条信用社的营业外支出是指不属信用社业务经营的各项支出,其范围如下。一、劳动保险费。包括退休职工的退休金和医药费,退休、退职职工的异地安家补助费,六个月以上的病假人员的工资及其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职工退职金,职工死亡丧葬费、抚恤费等劳保支出,以及信用社按规定支付离休干部的各项费用,实行退休统筹的信用社,经批准提取的劳动保险基金,可以列支,其支付的退休费在劳动保险基金中列支。二、信用社搬迁费。指信用社在搬迁过程中的停工费用,搬迁设备、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费用:以及搬迁职工和随迁职工家属的差旅费、行李费。信用社搬迁到亲地址后的房屋、建筑物、设备购置和安装费,经营前的人员工资以及对原有建筑物的改建、扩建等所有资金在基本建设基金中列支。三、职工学校经费。指按照国家规定信用社自佃或合办的职工学校支出大于收入的差额(其开支标准和学杂费的收入标准按照教育部门的规定执行)。职工学校新建校舍的资金,由基本建设基金中解决。四、信用社按规定提取的贷款呆账准备金。五、其他支出。指不属于以上各项,但国家已有规定的其他支出。对于上列项目,如国家有新的规定,应按新规定办理。信用社不得在上述范围之外,任意增列营业外支出。第五十三条信用社的利润总额包括营业利润、金融机构往来利润和营业外收支相抵后的净额。信用社实现的利润总额,按下列规定计算分配:一、信用社实现的利润总额抵扣税前弥补亏抽利润和国家允许在税前抵扣的其他利润,加上从其他单位分得未征所得税的利润或分给其他单位利润,即为计税利润额。二、信用社的计税利润额,按国家规定缴纳所得税(经批准减免所得税,转入业务发展基金),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后,加、减税后分进、分出联营利润,即为信用社分配利润。三、信用社的利润分配:保证信贷基金和业务发展基金部分不低于;奖励基金不超过;分红基金不超过,职工福利不超过。第五十四条信用社发生的亏损,可按国家规定,用下年度税前利润进行抵补,一年抵补不完的下年继续抵补,连续抵补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第九章专用基金管理第五十五条信用社的专用基金是指具有特定用途,可供信用社按规定支配使用的各种资金。专用基金的管理应坚持先提后用、量入为出的原则,按规定的标准和渠道提取。在规定的范围内合理使用。第五十六条信用社的专用基金包括:业务发展基金、呆账准备金、更新改造基金、职工奖励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分红基金以及信用合作管理部门统筹的劳动保险基金和互助基金等。信用社的专用基金应专户管理和核算,专用基金的存款利息收入直接增加专用基金。一、业务发展基金的管理(一)来源按规定比例从分配利润转入的部分从历年积累中结转的部分减免所得税金转入的部分;其他。(二)使用范围用于弥补亏损;补充信贷基金;拓展业务的支出;改善营业办公条件的支出。二、呆账准备金的管理(一)来源:根据信用社在规定的贷款余款内按核定比例提取。(二)使用范围用于弥补贷款呆账损失,信用社对贷款呆账的认定,核销程序和手续,按国家税务局和中国农业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三、更新改造基金的管理(一)来源:按规定提取的折旧基金;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由于固定资产遭受非正常损失而收取的保险赔偿金;其他。(二)使用范围设备的更新改造,房屋建筑物的重建、增加层数或扩大面积:零星固定资产的购置(包括自制、外购和超出规定标准的简易工程建造);报废固定资产的清理费用;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固定资更新改造基金可以与业务发展基金统筹使用。四、职工福利基金的管理(一)来源按规定比例提取的和从分配利润中转入的部分:(二)使用范围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屑的医药费,医务人员工资及医务经费。职工困难补助;职工浴室、理发室、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工资和各项收入相抵扣的差额,食堂饮事用具的购置和修理费用。购置职工住宅和其他福利设施支出;职工计划生育有关费用支出;按照国家规定由职工福利基金开支的其他支出。五、职工奖励基金的管理(一)来源:按规定比例提取的和从分配利润转入的部分。(二)使用范围;支付职工奖金;信用社自费调整职工工资支出。超过规定标准支付的工资、津贴;缴纳奖金税。六、分红基金的管理(一)来源:按规定从分配利润中转入的部分。(二)使用范围:劳动分红:股金分红;用于奖励不脱产的民主管理组织成员以及社员的文化娱乐等福利公益事业,但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分配利润的。第十章有关财务报表及财务分析第五十七条财务报表是信用社经营成果的综合反映,是检查政策执行、考核计划完成、进行财务分析、指导业务开展的重要依据,信用社必须认真、如实、完整、及时地填报,保证各项数字准确、真实。信用社实行财务分析报告制度。主管会计(或部门、必须经常分析财务计划执行情况,每半年要根据二季度未资金平衡表、财务收支账,认真考核财务结果,反映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信用社要定期向民主管理组织及县(市)联社报告财务收支及经营状况,有关情况还应向社员公布。县(市)联社要对信用社的财务计划及执行情况进行汇总、分析,主动向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地(市)中心支行应于二月中旬前向省分行上报信用社全面的财务分析报告(用决算文字说明代)。第十一章有关财务检查与监督第五十八条财务检查与监督是正确执行财务管理和维护财经纪律的重要保证,也是保障集体资金和财产安全的有力手段。各级信用社合作管理部门和信用社都要高度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强化财务监督检查工作。财务检查与监督包括日常财务检查和定期审查财务预、决算。第五十九条信用社财务监督检查的内容:各项利息收支;各项业务收支:管理费收支;专用基金收支;暂收、暂付款项及待摊费用;固定资产及资金多缺;其他应检查事项。第六十条各级农业银行行长对信用财务收支情况和财务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要进行监督检查,针对存在问题责成信用合作管理部门采取改进措施。县(市)联社主任要具体地组织好对信用社的财务检查监督工作,定期检查财务收支计划,审核财务报表,督促各部门和辖内信用社认真贯彻各项财务制度和办法。主持召开财务分析会议,总结经验教训,针对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第六十一条对信用社财务检查终了,要写出检查报告。通过财务检查,对认真执行财务制度,努力增收节支,经营效益显著的单位要总结经验,给予表扬奖励。对财务管理混乱,损失浪费严重,以及违反财经纪律和制度的,要给予批评,严重的要追究主任及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六十二余本办法山湖北省税务局、中国农业银行湖北省分行负责解释。第六十三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执行。各地(市)自治州中心支行可以会同税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精神,制定具体的规定,并报湖北省税务局和农业银行省分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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