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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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一)单位用地转让1、交易双方提出转让、受让申请。交易当事人申请办 理转让手续同时,还应提供转让协议、土地使用证、宗地界 址点图、建筑物产权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委托书、身份证 明等资料。2、审查。接到申请后,承办人应对资料及宗地情况进 行详细审查了解,凡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 发、利用土地的,抵押、查封、出租而未通知承租人知道的, 权属不清、四邻有纠纷的等不予办理转让手续,并在 15 日 内通知转让当事人。如改变土地用途须有规划部门意见。转让时需分割建筑 物的应有房产主管部门意见。3、现场勘察。现场勘察应与有关资料对照核实。如需 分割转让,应考虑土地利用率、出路及他项权利等因素,并 制图确定四至、面积,必要时需经四邻签章认可。4、地价评估,并提供报告书。审核评估报告与转让协议,转让价明显低于市价的,建 议市府优先购买;价格过高的,可建议采取必要调控措施。5、填写转让审批表。认真核对原批准文件、评估报告、规划意见等资料,用途、价额、年期等内容填写要完整、准确、字迹工整。6、审批。审批内容包括费用表及转让审批表。费用表须经所长签 字后,经办人携完整转让档案与转让审批表等报中心及局领 导审查批准。7、交纳有关税费8、登记编号审批后,也可在审批前到产权科对补签出让合同及审批 表编号。转让档案、留产权科统一保存,按年度缴档案室。9、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办人依据补签出让合同、转让审批表、付款票据等, 填写变更登记审批表进行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审批表,可随 转让审批表同时报批。备注:1、如为协助法院执行转让土地使用权,应依据法院提 供的裁定书(判决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其中所载明的宗 地四至面积筹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可以不经被执行人同意。2、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应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并经审查批准,补交出让金后方可转让;或收回国有后出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党政机关、公益事业单位划拨土地转让须 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3、转让合同应经过公证。4、有关资料采用复印件时,应与原件核实并予注明。5、分立、更名等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当事人应提 供有效的证明材料。分立者应为原同一单位或家庭成员,且 单位所有权性质不变;更名者应为同一使用权人。继承的须 提交继承文书或公证文书等。缴纳有关费用后,继承、分立、 更名可填写变更登记审批表直接进行变更登记。夫妇共同购 置的房地产,可以设定为共有财产,经申请可参照更名办理。6、企业改制土地变更实际上一种转让行为,通常以有 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原则上需转让审批。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将自己享有的权利 依法转移给其他公民或法人的行为。它与土地使用权出让的 区别是:出让是指土地所有权的部分权能(占有、使用、收 益)与所有权相分离而作为独立的财产权;转让则是作为独 立财产权的土地使用权在公民或法人之间的转移。转让有出 售、交换、赠与、继承等方式。土地使用权转让,一般经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证明,基本 规则如下。1、土地使用权转让公证的管辖。它与土地使用权出让 公证的管辖相同。2、申办土地使用权转让公证应提交的材料。申办土地 使用权转让公证,除提交与土地使用权出让公证相同的材料 外,还有以下几种:( 1)关于转让人已按土地使用权出让 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证明文件;(2)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正本;( 3)土地使用权证件及原土地 使用权出;让合同正本。3、对申办土地使用权转让公证的审查。公证处应着重 审查以下内容。(1) 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属实、有效。(2) 当事人的办证目的。(3) 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合同内容应包括:当事人 双方的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转让人取得土地 使用权的依据与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依据与方式; 被转让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和其他地上物、附着物; 地上物及其他附着物是否转让的规定;转让期限;转让 金数额及支付的币种、方式、时间;违约责任;其他事 项。( 4)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地块、条件、用途及期限, 是否与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相符。转让活 动不对国家土地所有权产生任何影响。( 5)转让方是否已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 和条件,投资、开发和利用土地。依各国通例,转让方须在 对土地进行一定开发之后,才能转让其权利。我国法律亦严 厉禁止炒买炒卖土地的和赤。( 6)转让价格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转让价 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应与当地土地管理部门联系,做出 调整。我国法律规定,国家在土地使用权买卖交易中有先买 权。国家的优先购买权为一项法定权利,不依当事人约定, 当事人也不能以约定加以剥夺。这项权利适用于一切国有土 地使用权的买卖。(7)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 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即报经土地管理部门、 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 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8)登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为不动产物权的变更, 须办理登记手续。(9)被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有无出租情况。承租人具有 物权性质的租赁权。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租人可以将国 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依出售、交换、赠与、继承方式), 但这一行为不能消灭租赁权,承租人仍可对新的土地使用权 享有者主张租赁权。同时,承租人还有先买权,即土地使用 权享有者将土地使用权出售时,承租具有在同等条件优先购 买的权利。(10)土地使用权有无抵押情况。我国法律规定,国有 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抵押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随之抵 押。以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只能抵押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余期使用权。如果转让方已将土地使用权抵押,则抵押权人具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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