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与投标-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案例(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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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投标不规范案例之串通中标!,某学校对学生宿舍楼进行招标。由于该学校与一家建筑公司有长期的业务往来,故此次仍然希望这家建筑公司中标。于是双方达成默契,在招标时,该学校要求该建筑公司在投标报价时尽量压低投标报价,以确保中标,在签合同时,再将工程款提高,果然在开标时,该公司的报价为最低价,经评委审议,最终推荐此公司为中标候选人。学校向该公司发中标通知书。在签合同前,该公司以材料涨价为由,将原投标报价提高了10,结果提高后的工程造价高于开标时所有投标人的报价,与招标学校签订了施工合同。,标准对策: 招投标可信度评价标准要求在招标中对于合同条款进行完备而周全的规定,严格约束合同变更行为,保证履行的合同是招标招出的合同!,据某知情人士透露,一家国有企业在办公楼项目招标时,在招标开始前就内定了一个关系比较好的单位作为中标单位,但通过公开招标竞争的方式并不能保证其中标。于是,作为该项目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该国有企业的一位副总在评标过程中介绍各家投标单位情况时,介绍其他投标单位时这位副总只是简单介绍一下,而在介绍那家内定的中标单位时说,这家投标单位曾经跟我们合作过,在工程管理和人员配备上比较合适,各方面跟我们都配合得很好,对这方面招标人是非常看重的,请评委充分考虑。最后评标结果出来时,这位副总所重点提到的那家单位是中标单位。,案例:倾向招标,案例:隐性公告 某招标项目属于大型基础设施,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进行招标。因某种原因,该项目的招标人希望A单位中标。但如果通过正常途径进行招标,招标人无法掌控招标的结果,于是招标人利用了公告发布这一环节:招标人将招标公告只发布在了某一发行量不大的不知名的地方报纸上。结果只有少数几家单位来投标,除了A单位,其他两家投标单位的实力比较弱。在评标的时候,评委推荐A单位中标,招标人如愿以偿地让自己事先内定的A单位中标。,基于招标活动应有的公开性,标准评价内容的第一项规定即为招标公告的公开方式评价,即审查招标公告的公开方式是否能够达到相应的公开要求,能否为招标活动的充分竞争提供基本的信息公开基础。如果招标公告的公开方式不能满足标准的要求,其评定等级将被直接限定在不可信级别。,标准对策:,案例:为什么有人会放弃中标资格,【案情摘要】 某县于8月18日完成了一项概算为400万元的建设工程评标活动,招标代理机构及时向采购人提交了中标侯选人的推荐名单顺序表,其中标顺序依次为:第一中标人为A公司,投标价378万元;第二中标人为B公司,投标价为397万元;第三中标人为C公司,投标价为404万元等等,同时还推荐由A公司中标,对此,采购人于8月20日根据评标报告及其中标商推荐表确定了中标商为A公司,并于8月22日向A公司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同时要求其在一个月内前来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另外还一并向其他几个没有中标的投标人通报了招标结果,可谁知,在8月28日,A公司却主动向采购人提出报告,申称其因投标“不慎”,无利可图,如继续履行该投标事项,将会导致更大的经济损失,因而情愿被没收30000元投标保证金而放弃其中标资格,对此,采购人只得根据招标文件及有关法律规定,在没收了A公司3万元保证金的同时,确认了B公司以397万元的成交价中标。,【案情侦察】在上述案例中,A公司称其继续履约将蒙受更大的经济损失,因而,只得放弃中标资格,初看起来是一件很正常的也很合理的现象,也发觉不出其中有什么违规行为,但从采购人的角度来看,就有一种明显的异常感觉,因为由于A公司放弃其中标资格,采购人的采购价从378万元上升到了397万元,多付出了19万元,况且,评标专家也认为,A公司378万元的投标价是一个合理的投标价,也并不是最低价,该投标价对A公司来说,应当仍有一定的利润空间,而A公司却甘心“白送”了30000元保证金而放弃其中标资格,说明其肯定“另有所图”,但A公司能“图”什么呢,为何要将其中标资格让给B公,司呢,于是采购人及其采购代理机构就将这一不正常的“放弃中标资格”行为报告给了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并请求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查明该行为的事实真相,对此,该县的财政部门、纪检监察等部门组成了一个调查小组,首先对A公司进行了明查暗访,结果发现,A公司的经营状况确实不太理想,其放弃中标资格也有可能,但这不能成为其违法的理由,于是核查组工作人们又将目光的焦点转移到了B公司,经过了一个星期的明查暗访,终于发现了这起“放弃中标”现象中舞弊阴谋,原来,B公司给了A公司10万元现钞,作为A公司放弃其中标资格,的代价,这样,双方各有所图:B公司付出了10万元的代价,其原来的投标价为397万元,现在就相当于以387万元中标,而A公司,也未“白跑”,扣除了被没收的30000元保证金外,仍可“白得”7万元现金,这就是这起“弃权”行为的事实真相。日前,有关部门已对A、B公司的通谋作弊行为进行了严肃的处理,但案情留给人们的教训太深刻了。,浙江省常山县对某土石方工程进行招标,工程量为41万余立方米。招标公告出来后,个体户李某等三人准备合伙串通投标,但有周某另外两人坚持要参加竞标,李某等三人觉得不好操作,遂决定将该工程的串标机会让给陈平等三人,条件是由陈平等三人向李某等三人支付好处费21万元。陈平等三人觉得该工程有大赚头,便答应了李某等人的要求。 此后,陈平等三人即为串标之事开始忙碌,因周某等两人仍坚持要参加竞标,为不致出岔,陈平等三人即与周某等结成五人共同体,一道加入串投标的行列,成为同船之寇。,阳光下的串标黑幕,2005年3月28日,工程如期开标。当日,五位串标者兑现了承诺,当场支付给李某等三人好处费21万元,另外还支付给其他每个报名单位各1万元的好处费,并指示他们退出竞标。至此,该项工程的竞标人便仅剩下陈某等五人所代表的五家单位。 当日开标,天马镇政府给出的工程最高标价为每立方米4.6元,但因五位串标者所填标书的应标价均已超过4.6元而全成为废标。于是不得不进入二次报价。 二次报价中,天马镇政府给出每立方米5元的最高限价。但五位参投标人一致以标价太低而不肯报价,致使招投标行为再次失败。,二次报价未成,陈平等五位串标人并不慌张,因为他们知道已在他们掌握之中的该项工程一定会重新招投标。2005年4月初,天马镇政府发出重新招投标的信息,陈平等五人也开始紧锣密鼓地再次布设串标阴谋。这次招投标除陈平等原班人马外,又新增两名投标者。但陈平等五位串标者采用以往相同的“收买”手法使他们分别退出了竞标。 4月11日开标时,经过二次报价投标后,由陈某挂靠的建筑工程公司中标,中标价为每立方米6.47元,而天马镇政府最终给出的最高限价为每立方米6.5元。,中标后,由陈平负责,将该工程以每立方米5.2元的价格转包给他人施工。陈平等五位串标者从中赚取差价52.3万余元。 首次合伙串标,小施计谋便尝到这么大甜头,之后,陈平等人便一发不可收拾,在合伙串标的犯罪道路上越走越远。陈平等人在另外系列工程中一再故伎重演,屡屡作案,采用串标手法中标后,将工程低价转包,累计非法获利达188万余元。,07年6月,深圳市某水厂工程在建筑市场交易中心招标,标底为9800万元,经资格预审后,有11家投标企业入围。令人不解的是,其中有一家企业投标报价只比标底下浮1,而其他10家投标报价分别下浮929不等。 将近一个亿的工程只下浮一个百分点,按现行评标办法,这一家投标企业无论如何也中不了标,要么就是这一家企业不想中标。既然不想中标,为什么还要投标呢?,合谋抬标,业内人士表示,实质上该投标人的目的是为了抬高“所有报价的平均值”,有他和没有他,平均值相差两个百分点,一个亿的工程,两个百分点就是两百万。可见,有了这个“1”,无论谁中标都要多赚两百万,而国家就要多掏两百万。,有些建筑企业水平低,为使自己“合法中标”,不惜代价私下找几个建筑企业给其陪标。陪标表现一是参与投标的建筑企业标书制作大多出自一人之手,故意拉大标书中预算造价;二是陪标单位不按评标办法执行,故意不得分甚至扣分。如该市某施工企业为能承揽工程,先后找了一至三家同行为其陪标。经过“陪标”操作,80的施工企业都能如愿以偿中标。“陪标”企业虽知道这种做法不符合规定,但由于是同行,不好得罪,只得违心参加。有的陪标企业为脱身,开标前故意违反有关规定,法人代表不参加投标,参加投标的人又没有委托书和授权书,故意弃权。,施工企业之间陪标现象严重,有时违规作假的包工头或建筑企业,和招投标代理公司或建设单位勾结,在发布公告的时候,利用一些限制条件来限制其他企业参与投标,如将建筑企业的工程业绩提高一个档次,这样另外一些建筑企业便会丧失投标的资格。例如:漳州某工程公开招标,可是公告的时间却是在周六、周日,而且报名的时间极其短暂。内行人一眼就能看出来,该工程肯定是违规作假的包工头或建筑企业和招投标代理公司相勾结的结果。利用这种方式,其他单位因为无法在有限的时间里准备资料预审,就丧失参与招投标的机会。”,利用一些限制条件来限制其他企业参与投标,招投标不规范案例之阴阳合同 !,案例:某房地产公司通过招标选择建筑公司为其施工,该市所有招标均要求进市交易中心。为了应付市主管部门的检查,该房地产公司按照市招标办的程序及要求发招标公告、出售招标文件、投标开标、评标。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中标人暗中与房地产公司磋商,在利益的驱动下,房地产公司重新起草签订了一份新的合同,该份新合同提高了招投标文件中的价款。房地产公司清楚这样一份内容与招投标文件不同的合同在主管部门那里一定审核不过,于是招标人为了应付检查,又和中标人签订一份与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合同,但是双方约定以私下签订的合同为准。,标准对策:招投标可信度评价标准认为,招标的最终目的在于实现招标项目的最优采购,其含义自然包括合同履行阶段对招标所确定的合同的真实履行,招标所有程序设置的目的在于为招标项目选择一个最优的合同,所以标准一方面要求在招标规则制定中对合同条款进行严谨、周全的设定,另一方面要求对于合同变更条件进行严格的限制,根据标准一致性审查的要求,这些招标规则均应在合同履行阶段得到完全的履行,否则会对其评级结论带来不利结果。,案例:低于成本报价竞标被确认无效,某年5月,某制衣公司准备投资600万元兴建一幢办公兼生产大楼。该公司按规定公开招标,并授权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招标公告发布后,共有6家建筑单位参加投标。其中一家建筑工程总公司报价为480万元(包工包料),在公开开标、评标和确定中标人的程序中,其他5家建筑单位对该建筑工程总公司报送480万元的标价提出异议,一致认为该报价低于成本价,属于以亏本的报价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评标委员会经过认真评审,确认该建筑工程总公司的投标价格低于成本,违反了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否决其投标,另外确定中标人。,这是一起因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而被确认无效的实例。为维护正常的投标竞争秩序,招标投标法第33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投标竞争。”这里所讲的低于成本,是指低于投标人为完成投标项目所需支出的“个别成本”。由于每个投标人的管理水平、技术能力与条件不同,即使完成同样的招标项目,其个别成本也不可能完全相同。管理水平高、技术先进的投标人,生产、经营成本低,有条件以较低报价参加投标竞争,这是其竞争实力强的表现。招标的目的,正是为了通过投标人之间竞争,特别在投标报价方面的竞争,择优选择中标者。因此,只要投标人的报价不低于自身的个别成本,即使是低于行业平均成本,也是完全可以的。,招标投标法第41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 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 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据此,招标投标法禁止投标人以低于其自身完成投标项目所需成本的报价进行投标竞争。法律做出这一规定的主要目的有二: 一是为避免出现投标人在以低于成本的报价中标后,再以粗制滥造、偷工减料等违法手段不正当降低成本,挽回其低价中标的损失,最终给工程质量造成危害;二是为了维护正常的投标竞争秩序,防止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进行不正当竞争,损害其他以合理报价进行竞争的投标人的利益。,案例:建筑公司中标却拒签合同 2003年6月,某市房产公司自建商住楼,以有关部门设计的土建和水电图纸为条件,向建筑单位进行招标。4家建筑公司报名,并分别以万元押金从该公司领取全套土建、水电图纸,对工程造价作了测算。房产公司还制定了竞争办法,载明:某某“商住楼实行公开竞争选择施工单位。”“凡中标者必须当场签订合同,不得悔标,如若悔标,其所交定金作为违约责任予以没收。”,4家建筑公司分别在其上签字,并交付定金2万元。经过3轮竞价,某建筑公司虽然中标了,却又以该工程可能亏本等理由拒签合同,并要求返还定金未果,在讨要未果的情况下,某建筑公司将房产公司诉至法院。结果一审法院判决房产公司返还定金万元,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房产公司还是不服,遂委托律师向检察机关申诉。检察机关经审查后,提出再审建议。2003年7月,二审法院经再审后,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分析建筑公司为何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理由一:某市房产公司的招标项目内容明确,竞选施工单位的行为有效。建筑公司以万元押金从房产公司处领取商住楼的土建、水电全套图纸,对该工程造价进行竞争前的测算,当时未提出异议,且积极与其他建筑公司认真进行竞争。可见,该工程项目内容是明确的,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房产公司进行招标,虽然其招投标手续不够完备,但该招投标竞价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认定该行为是有效的民事行为。,理由二:双方当事人依法成立预约合同,建筑公司所交定金为立约定金。本案中,房产公司以竞争的办法公开选择建筑单位,提出书面竞争办法,建筑公司在竞争前领取该竞争办法,并签字认可。这表明,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成立之前,双方已经成立了一个预约合同。建筑公司交付的2万元定金,属于立约定金,是在竞争后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保证。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约定立约定金。,理由三:建筑公司负有签约义务而拒绝履行,对其定金不应返还。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约定,在投标方中标后,就其竞争办法及土建、水电图纸确定的事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公司向房产公司交付立约定金2万元,以担保其中标后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这一约定已经成立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不签订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双倍返还定金。因此,建筑公司交纳万元立约定金,在中标后又以亏本等为由拒签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2005年初,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欲开发新区第三批商品房,是年4月,某市电视台发出公告,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招标人就该工程向社会公开招标,择其优者签约承建该项目。此公告一发,在当地引起不小反响,先后有20余家建筑单位投标。原告A建筑公司和B建筑公司均在投标人之列。A建筑公司基于市场竞争激烈等因素,经充分核算,在标书中作出全部工程造价不超过500万元的承诺,并自认为依此数额,该工程利润已不明显。房地产开发公司组织开标后,B建筑公司投标,案 例,数额为450万元。最后B建筑公司因价格更低而中标,并签订了总价包死的施工合同。该工程竣工后,房地产开发公司与B建筑公司实际结算的款额为510万元。A建筑公司得知此事后,认为房地产开发公司未依照既定标价履约,实际上侵害了自己的权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赔偿在投标过程中的支出等损失。,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经过招标投标程序而确定的合同总价能否再行变更的问题,这样做是否违反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的原则。当然,如果是招标人和中标人串通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自应对其他投标人作出赔偿。本案中无串通的证据,就只能认定调整合同总价是当事人签约后的意思变更,是一种合同变更行为。,依法律规定: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是固定总价合同,其特征在于:通过竞争决定的总价不因工程量、设备及原材料价格等因素的变化而改变,当事人投标标价应将一切因素涵盖,是一种高风险的承诺。当事人自行变更总价就从实质上剥夺了其他投标人公平竞价的权利并势必纵容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串通行为,因而这种行为是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构成对其他投标人权益的侵害,所以A建筑公司的主张应予支持。,业主招标制造两台50吨塔吊。招标文件包括98页的技术规范详细规定了设计要求。投标人的负责人在读到了2-3页,了解了主要的要求后,认为所要求的塔吊属于投标人公司的轻型塔吊,只需要投标人公司的相应塔吊加以改造就可以了。实际上后90多页的内容有对塔吊的更具体的内容要,所要求的塔吊根本不是轻型塔吊而是重型塔吊。投标人的报价低于400万美元,而次低报价超过了700万美元。由于差距太大,业主要求投标人确认自己的报价。投标人对标价进行了书面确认。业主对确认还不放心,在授标之前召开了会议进行进一步确认招标人是否理解了技术规范的要求,以及能否完成该,【案情摘要】,要求。业主要求投标人提供费用分析资料,投标人未提供。但声称出了一个微不足道的错误外,没有其他错误,错误对总报价没有影响。考虑到投标人一再表示保证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履行合同,业主将合同授予投标人。 在进行初步设计时,业主意识到履约存在问题并决定开会讨论。这时,投标人才发觉价格上的巨大差异。 投标人要求修改合同,延长工期并增加费用。投标人认为如果合同价格远远偏离实际成本是由于双方,的错误造成的,那么业主无权要求投标人履行合同;如果业主坚持要求履行合同,那就要对合同的价格和工期进行公平的调整以使合同价格反映成本。 【法律分析】 法院认为,投标人只读了部分技术规范,根据部分技术规范进行的投标属于判断错误,而不属于错读技术规范,因此拒绝了投标人修改合同或撤销合同的诉讼请求。,律师评议:投标人与中标人已经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此时投标人要求修改合同。其双方的行为受合同法的调整。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为什么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一方享有变更或撤销权呢?因从民法理论上讲,民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之一是意思表示真实。当事人因重大误解而做出的意思表示显然不是其内心真实的意愿,因此其所谓的民事行为缺乏有效性前提。但变更或撤销权必须通过法院行使。何谓“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当事人因自己的过失导致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而订立合同的行,为。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 误解的一方当事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误解的当事人对合同的性质、对当事人的身份、标的物的情况、价款或者报酬等方面发生了重大误解。 误解是由误解的一方当事人的过失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它方的欺骗或者不正当影响造成的。据此,投标人虽然因自己的过错造成了对投标文件的误解,该行为仍属于合同法中重大误解的范围。但是,投标人请求变更合同,是否变更决定于法院的自由裁量。根据公平原则,过错在投标人,招标方无过错。法院若变更合同对招标方建设单位显然是不公平的。若招标方请求撤销合同,本律师认为,法院裁定撤销该合同更能体现民法的精神。撤销合同的后果遵从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作为过错方投标人,应当赔偿其给招标人造成的全部损失。,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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