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意见

上传人:yoush****ohua2 文档编号:16193880 上传时间:2020-09-22 格式:DOCX 页数:2 大小:12.9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意见_第1页
第1页 / 共2页
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意见_第2页
第2页 / 共2页
亲,该文档总共2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意见为贯彻落实电动自行车新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进一步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等行为,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标准化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现就加强我市电动自行车管理通告如下:一、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二、禁止生产、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三、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申请登记上牌。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应当自购车之日起20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表;(二)合法有效的非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三)购车凭证或者其他合法来历证明;(四)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五)公安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四、对 20xx年x月xx日前已售出的既不符合旧标准也不符合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限x年,过渡期发放临时通行标志,纳入非机动车登记管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五、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时,可以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六、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得有逆行、闯红灯、骑行人行横道、违法载人、营运载客、加装遮阳伞、雨棚、接打手持电话等违法行为。驾驶和乘坐电动自行车时应当佩戴安全头盔。停放电动自行车,应遵守非机动车停放的管理要求,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正常安全通行。七、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八、各级公安、市场监管、经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分别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等实施监督管理。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文书 > 方案规范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