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关系与收养法》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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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亲子关系与收养法 第一节 亲子关系法 第二节 收养法,【重点内容与目标】,了解亲子关系的概念和种类;正确认识非婚生子女与继子女的法律地位。明确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了解收养的概念和特征;领会收养原则的精神实质;掌握收养成立的条件、解除的条件及其效力。,案例导入:“契约”能否对抗法律?同居女“违约”生女能否胜诉? 赵某(男)和杜某(女)一见钟情,于2008年开始同居生活,不久后赵某考上深圳某单位的公务员,随后不久向杜某提出分手,此时杜某已怀有身孕,两人经过协商,于2008年11月签下如下一份分手协议,其中有一款内容为“赵某自愿补偿杜某人民币4万元,杜某分手后一个月内自行到医院做流产手术,所需费用从赵某所付补偿款中支付,分手后双方需遵守承诺,信守诚信,承认互不相欠,好聚好散。”签下协议后,杜某出于不舍,最终未去医院做手术,2009年4月生下一女婴,后因经济困难,无力抚养,杜某无奈打电话告知杜某要求协商解决,而杜某以“按协议自己补偿了钱,现在是杜某违约生下孩子,与自己无关”为由,坚持自己的“契约论”,拒绝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经协商未果,杜某无奈于2009年7月底将赵某告上法院,诉请赵某每月负担女儿的抚养费800元,法院会支持她的诉讼请求吗?,第一节 亲子关系法,一、亲子关系概说 (一)概念:亲子关系又称为父母子女关系。亲是指父母,子指子女。它是指基于子女出生的事实或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种类:分为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和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 (三)父母子女的法律地位随着家长制的解体,亲子法立法原则从家族本位主义过渡到个人本位主义,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地位日趋平等。,二、亲子关系的发生与变更 (一)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 1、婚生子女的确认与否认 (1)婚生子女的确认 婚生子女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 的子女。除有证据证明为非婚生子女之外,凡于合 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的子女,不问其是否在婚 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均为婚生子女;凡于合法婚 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的子女,不问其是否婚前受 胎,亦为婚生子女;,确认婚生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原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应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子女,丈夫否认子女非其所生,应负证明责任。 上述原则即婚生子女推定原则,(2)婚生子女的否认 第一,否认权人 第二,否认的原因 第三,否认的效力 第四,否认之诉的时效 我国没有关于婚生子女否认之诉的立法,但在 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否认婚生子女之诉。 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委托专门的鉴定机构进行亲 子鉴定。如果否认之诉成立,丈夫可不承担对该子 女的抚养责任。,案例:,谭女士与张先生结婚后,因张先生的原因,未能生育子女。1990年,谭女士与自己的同学秦先生协商生育子女,二人背着张先生先后生育两名女孩,张先生一直认为两名女孩是自己的亲生女儿。2003年,谭、张二人感情破裂,张先生向法院提出离婚,并要求抚养两名女孩,谭女士同意离婚,但不同意两个孩子都归对方抚养。为了争夺子女抚养权,谭女士向法院讲出真实情况,张先生方才明白,震惊之余,仍以与女儿感情深厚为由,坚持主张对女儿的抚养权利。,问题:,1、张先生和这2名女孩的关系如何定性? 2、如果你是法官,这个案子应当如何判决?,分析: 否认婚生子女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否认婚生子女确认之诉的权利人必须适格;须有婚生子女的推定;须有否认婚生子女的客观事实。 就本案例而言,两名女孩均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应当推定为婚生子女,但当张先生得知两名女孩非为自己所生,在客观事实面前也予以认可,对于子女是否为婚生子女这一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提出否认,可以认定。对于张先生提出的主张,由于张先生十多年来与女儿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可比照养父女对待。孩子的生父在此案中并未提出抚养孩子的主张。张先生在此情形下仍主张抚养子女权利,法院不应因孩子并非张先生亲生而不予支持。所以,谭女士与张先生之间的离婚之诉所争议的子女抚养权利,应按照正常的婚生子女的抚养纠纷处理,只有这样做才能够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2、人工技术生育子女在亲子关系中的地位 概念:人工技术生育的子女,是指利用现代科学技术通过人工操作而孕育出生的子女。其手段主要有人工体内授精、人工体外授精、胚胎移植和代孕母亲几种。,案例:人工授精之子讨遗产继承权 上海人卢燕和丈夫黄振婚后数年不孕,经检查是丈夫的问题,2007年,经夫妻俩协商,卢燕接受了人工授精手术,于2008年8月生下一名男孩。不幸的是,男孩在半岁时被诊断患有严重听力缺陷,双耳将完全失聪,与孩子的疾病伴随而来的还有丈夫黄振的离婚协议书。两人离婚后,孩子归卢燕抚养,黄振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离婚后,黄振购买了一套房子,很快再婚。婚后一年多以后,黄振患胃癌去世,留下一份遗嘱,将自己在二婚前购买的那套房子,以及一部分存款交与再婚后的妻子林某继承。得知丈夫的遗嘱后,卢燕以其遗嘱侵犯了儿子的相关继承权为由,将林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过调查,最终判决在黄振的遗产中划出一定数额,作为孩子的抚养费用和成年后维持生活所必须支出的费用。,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 1、精子与卵子来源于夫妻双方,只是采用科学技术辅助使之结合怀孕所生的,该子女与父母双方均有血缘上的联系,是夫妻双方的亲生子女,属于婚生子女。其法律地位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2、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事先经过丈夫同意或事后丈夫明确表示无异议,妻子采用人工授孕技术怀孕,精子不是生育妇女丈夫提供的,尽管所生子女与生育母亲的丈夫无血缘联系,但该子女仍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其法律地位适用婚姻法有关规定。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妻子未经丈夫同意,采用他人精子人工授精生育子女,所生子女与生育妇女丈夫无法律上的父子(女)关系。,案例评析:本案中,首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卢燕所生的孩子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享有法定继承人的身份。 此外,作为自然人,黄振依法享有权利将自己所有的财产经过订立遗嘱的方式,指定其法定继承人即现任妻子林澜继承。但是,法律同时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本案中,拥有法律赋予的法定继承人身份的人工授精子女,鉴于其严重的听力障碍,生活势必会受到严重的影响。基于法律的精神与本意,遗嘱应当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二)非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 案例导入:殷某(男)与李某(女)确立恋爱 关系后,于2004年开始同居生活。2005年10月,殷 某与初恋情人潘某相遇后联系密切,导致殷某和李 某的关系不断恶化,并于同年底最终分手。2006年 3月,李某发现自己怀孕,找到殷某,殷某正在筹 备婚礼,不予理睬。同年9月,李某生下一女孩, 找到殷某要求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但殷某不承认孩 子是自己的。李某于2007年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确认殷某和孩子的父子关系,并要求殷某承担 孩子的抚养费。殷某依然拒绝做亲子鉴定,本案应 如何处理?,婚姻法解释(三)相关规定,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亲子关系诉讼属于身份关系诉讼,主要包括否认婚生子女和认领非婚生子女的诉讼,即否认法律上的亲子关系或承认事实上的亲子关系。在处理有关亲子关系纠纷时,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2002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做出处理,即可以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或者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而不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定的一方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1、非婚生子女的概念及法律地位 概念:非婚生子女,指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子女。未婚男女或已婚男女与第三人发生性行为所生的子女;无效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及经过丈夫否认为婚生子女的人;以及妇女被强奸后所生之子女,均属于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 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 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 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 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非婚生子女的准正。 是指已出生的非婚生子女因特定缘由而取 得婚生子女的资格。特定缘由包括父母结婚 或法院宣告。大陆法系一些国家继受罗马法 的原则,设立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制度。,3、非婚生子女认领。 是指通过法定程序使非婚生子女婚生化的行为。 认领有两种形式,即自愿认领与强制认领。 我国婚姻法尚无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和认领 制度。但在审判实践中是受理此类案件的。起诉 时,通常由生母向法院提供有关证据材料。人民法 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专门机构进行亲子鉴定。,(三)养父母子女关系(详见第二节) (四)继父母子女关系 1、继父母子女的概念 配偶一方对他方与前配偶所生的子女,称作继 子女。子女对母亲或父亲的后婚配偶,称作继父或 继母。继父母和继子女关系,是由于生父母一方死 亡,或者父母离婚后,一方另行再婚而形成的。,2、继父母子女关系的类型:,第一、名分型,直系姻亲关系。即生父 (母) 再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独立生活; 或继子女虽未成年但仍单纯由其生父母提供生 活教育费,且继父或继母对子女生活上未进行 照顾和教育的。,第二、共同生活型。即生母(父)再婚时,未 成年继子女与继父(继母)长期共同生活,继父 (继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教育费;或者 成年继子女在事实上对继父母长期进行了赡养扶 助;又或者继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虽由生父或母 供给,但继父或继母对子女生活上进行了照顾和育 的。此类继子女与生父母、继父母之间形成双重 权利义务关系。,第三、收养型。即继父(继母)经继子 女的生父母同意,已正式收养该继子女为其 养子女。同时,该子女与共同生活的生父 (母)一方仍为直系血亲关系,而与不在一 起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一方的权利义务随 之消灭。,3、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第一 ,没有形成长期共同生活和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仅存在姻亲关系 ,在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的婚姻关系终止时,继父母子女关系自然解除。 第二 ,已经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 ,在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后 ,如果继父母不同意继续抚养未成年继子女的,继父母子女的关系解除,该子女由其生父母抚养。,第三,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的生母或生父死亡或离婚后。生父母中的另一方将未成年子女领回的,该继子女与继父或继母的关系解除。 第四,有长期共同生活或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恶化,双方或继父母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的 ,可准许解除。但解除关系后,对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继父母,成年的原继子女仍应承担赡养扶助的义务。,习题: 1972年,现役军官罗强带着4岁的儿子罗小锋与女教师宋彬结婚。罗强因职业关系常不在家,每月给宋彬寄来50元作为儿子的抚养费,宋彬承担了照顾罗小锋日常生活的责任。 1988年罗强因病去世。同年罗小锋参加了工作。1999年,宋彬退休,因体弱多病,支出较多,便向罗小锋提出每月给予300元的赡养费,罗拒不给予,宋彬遂向法院起诉。法院内部对此案有不同意见,以下意见正确的是: A.罗小峰与宋彬之间为拟制血亲关系 B.罗小锋由宋彬照料长大,他们之间成立抚养关系 C.罗小峰由其生父承担抚养费用,与宋彬之间的抚养关系不成立 D.宋彬生活困难,罗小锋应承担赡养义务,三、亲权 (一)亲权的概念 、概念。所谓亲权是父母对其未成年子女特有的权利和义务。该制度源于罗马法的家父制和日耳曼法的保护权。 、特征。适用于未成年子女;是权利与义务的结合;基于父母身份产生。 (二)亲权的主体及行使 、主体:父母。、共同或单独行使。,(三)亲权的内容 亲权内容十分广泛。亲权包括人身与财产两方面的内容。 1、人身方面。包括监护教育权、惩戒权、姓名权、住所权、就业权、法定代理权等; 2、财产方面。包括财产管理权、财产使用收益权和财产有限处分权等。,(四)亲权的行使、剥夺及消灭 1、亲权的行使 2、亲权的中止与剥夺 3、亲权的转移和消灭,四、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一)父母对子女抚养、教育及保护义务 、抚养义务。 所谓抚养是父母从物质上、生活上对子女的养育和照料。 、教育义务。所谓教育是父母在 思想上、品德上对子女的关心与帮助。 、保护义务。是指为了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利益,防止和排除各种侵害。 、法律责任。,(二)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赡养的涵义。 赡养是指子女在生活上为父母必要的生活帮助,即子女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经济来源,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 、扶助的涵义。所谓扶助是指子女对父母在精神上慰藉、生活上给予照顾。 、法律责任。,三、父母子女间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婚姻法(修正案)第24条第2款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根据我国继承法之规定,子女和父母均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完全平等。,第二节 收养法,一、收养制度概述 (一)收养的概念与特征 1、收养的概念 是指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通过一定的程序,领养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并发生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收养人为养父母;被收养人为养子或养女;将子女或儿童送给他人收养的生父母、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等为送养人。,2、收养的特征,(1)身份性 (2)法定性 (3)主体的限定性。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的自然人之间。 (4)效力的局限性 (5)可解除性,二、我国收养法的基本原则,(一)保护被收养的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二)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三)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 (四)不得违反社会公德的原则 (五)不得违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三、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一般收养成立的条件 (一)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 人的能力;3、年满30周岁;、未患有在医 学上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5、有配偶者收 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6、收养人只能收 养一名子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二)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被收养人一般应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根据收养法第4条的规定,被收养人通常要符合以下条件:(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应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三)送养人条件,、孤儿的监护人。 、社会福利机构。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生父母。 有配偶者送养: 共同送养;一方下落不明、死亡可单方送养;死亡一方父母有优先抚养权;送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原则,(四)当事人的收养合意,、双方自愿。 、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应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特殊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一)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此限制 (二)收养人数的限制及例外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此限制。,关于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规定,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被收养人不受不满14周岁、“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限制。继父母不受一般收养实质要件的限制。,案件讨论:这一收养关系是否有效?,丈夫肖刚在一次矿难中不幸遇难,作为妻子的王青独自带着孩子生活,生活渐渐失去了着落。在亲戚的劝说下,王青决定改嫁。考虑到带着孩子不太方便,而自己的兄长婚后又一直没有子女,在与自己的兄长经过一番商量后,她把孩子送给了兄长收养,双方一起到县里的民政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在得知儿媳将孙女送养给其兄长后,婆婆坚决反对,并让王青将孩子转送肖家的一位远房亲戚收养。王青不肯,婆婆遂以收养未经其同意而起诉主张收养关系无效。,分析:,根据收养法的相关规定,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送养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送养时须征求死亡一方父母的意见。死亡一方的父母与该未成年人之间是祖父母与孙子女或者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的关系,依法是未成年人的第二顺序法定抚养人,如果祖父母愿意且有能力抚养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另一方就不得送养。 本案中王青的婆婆主张将孩子送养给其远房亲戚,显然是放弃了这种优先抚养权,从收养法“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健康成长”的基本原则及我国传统的善良风俗出发,我们认为将孩子送给自己不育的舅舅抚养,应该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且该收养关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视频案例:,家有儿女: ,四、收养成立的形式要件,收养关系成立的形式要件是指收养人、 送养人将收养、送养的意愿表现于外部 的法定方式,旨在确立并公示合法的收 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的稳定,防止不 法收养。,(一)登记程序 1、主管机关 收养法第15条第1款明确规定“收养应 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 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登记程序是我国收 养的必经程序。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 部门。,2、申请。 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手续。 3、审查。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 4、登记。 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二)协议与公证程序,、收养协议。 根据收养法第15条第3款的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可签订协议。签订协议属于当事人自愿选择,而不是必经程序。 、公证程序。 根据我国收养法第15条第4款规定,达成书面协议后,是否办理收养公证,由当事人协商。非必经程序。,五、收养成立的效力,(一)收养成立的效力 根据收养法第23条、24条的规定 发生以下法律效力: 1、拟制效力 2、解消效力,六、收养的无效与解除,(一)无效收养的概念与原因 、概念。无效收养指不具备收养民事行为的有效条件,因而不发生收养法律效力的收养行为。 、原因。(1)收养当事人不合格;(2)收养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3)违反法律或公共利益;(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5)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二)确认收养无效的程序 、诉讼程序人民法院。 、行政程序民政部门。 (三)无效收养的法律后果 凡被确认无效的收养行为,不产生收养关系成立的任何法律后果。,(四)收养的解除,1、收养关系的终止 (1)因收养人或被收养人的死亡而自然终止。 (2)因收养关系依法解除而终止。 收养终止不具有溯及效力,和收养无效完全不同。,2、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和方式 (1)协议解除 第一类,被收养人未成年的情况下,由收养人和送养人协议解除。 条件:“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的行为。 ” 第二类,被收养人已经成年的情况下,由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协议解除。 条件: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2)诉讼解除 在前述第一类情况下,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前述第二类情况下,收养人、被收养人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3、收养解除的法律后果,(1)对养子女和养父母之间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复存在,与养父母一方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拟制亲属关系随之消灭。 (2)未成年养子女和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和生父母权利义务关系可协商确定。 (3)成年养子女的生活费给付义务。 (4)对养父母在收养期间所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补偿。,法律实务: 1、事实收养的处理 2、夫妻单方送养和收养的处理(P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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