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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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长期以来,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依据的是“道条”,即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发布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于1991年9月22日颁布、1992年1月1日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虽然我国民法通则已早于1987年1月1日施行,也规定了民事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但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过程中仍适用该行政法规与规范性文件。在适用行政法规与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办法”却明确规定以“违章行为”作为是否承担责任的依据,并根据作为行政执法机关认定的违章行为所起的作用来确定责任承担的大小或多少,这样就把是否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与确定赔偿数额的方法混为一谈,让人认为违章行为即为民事过错,作为行政机关的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理解为民事责任的认定。“办法”第44条还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当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但按照10%计算,赔偿额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十个月平均生活费的,按十个月的平均生活费支付。”被称作为民法上的公平原则,或称“无过错赔偿原则”。众多的人认为,所谓这样的“公平”实质上是最大的不公平,因为它直接违反了民法通则第123条对“高速运输工具”造成损害事故的归责规定。此时,不论是法律理论上,还是实际操作中均呈混乱状态,社会各界颇有微词。十多年过去了,我国社会的迅速发展,使得社会经济生活观念发生了巨大变化,人们对人的身体健康权与生命权的理解与尊重,使得人们对民事过错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进行了不断的反省与审视,越来越认为必须采用无过失责任来加强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及行人的保护,社会舆论呼声日益增长,2004年5月1日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就确立了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过错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无过失责任。肯定地说道道路交通安全全法施行顺顺应了历史和和世界的发展展要求与方向向,道路交交通安全法实实行前,最高高人民法院出出台了法释200320号最最高人民法院院关于审理人人身损害赔偿偿案件适用法法律若干问题题的解释并并与道路交交通安全法同同在20044年5月1日日施行。与此此同时,公安安部公布了于于2004年年5月1日施施行的交通通事故处理程程序规定,该该“规定”的的第58条明明确“(五)计算人身损损害赔偿和财财产损失总额额,确定各方方当事人分担担的数额。造造成人身损害害的,按照最最高人民法院院关于审理人人身损害赔偿偿案件适用法法律若干问题题的解释规规定的赔偿项项目和标准计计算。” 至至此,我国道道路交通安全全事故人身损损害赔偿出现现了行政机关关处理与人民民法院处理适适用同一标准准的新局面。但但这此仍给众众面对道路交交通安全事故故损害赔偿的的实际处理不不可避免地带带来了新的问问题,本文尝尝试对这些机机动车驾驶人人与非机动车车驾驶人、行行人之间所发发生的交通事事故而产生的的损害,以及及因交通事故故造成的其他他损害的有关关新问题作简简要初步分析析。一、交警部部门做出的交交通事故认定定书的法律律性质在道路交交通安全法施施行前,公安安交警机关依依据道路交交通事故处理理办法规范范性文件做出出的交通事事故责任认定定书,其认认定是行政机机关的具体行行政行为,其其责任认定无无疑是一种行行政责任,而而不是民事责责任,公安交交警机关也无无作出民事责责任认定的职职权。因此,人人民法院在审审理交通事故故损害赔偿案案件时,一般般须对当事人人的行为作是是否存在过错错,是否构成成民事侵害责责任进行认定定,依此裁判判。人民法院院在审理过程程,首先要面面临一个问题题,即交警部部门的交通通事故责任认认定书是否否作为认定民民事责任的证证据予以采信信,不论是诉诉讼当事人,还还是人民法院院的合议庭审审判人员都必必须面对。但但实质上,交交警机关做出出的责任认定定是一种行政政责任认定,它它不能作为直直接认定民事事责任的证据据,更不是唯唯一证据。例例如,交警机机关认定机动动车方无责任任,但在处理理时,依据道道路交通事故故处理办法第第44条规定定,机动车一一方需要承担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失赔偿。而如如果将交警机机关做出的“机机动车方无责责任”作为认认定民事责任任的依据,那那么就应当适适用民法通通则第1223条 “从从事高空、高高压、易燃、易易爆、剧毒、放放射性、高速速运输工具等等对周围环境境有高度危险险的作业造成成他人损害的的,应当承担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证明损害是由由受害人故意意造成的,不不承担民事责责任。”的规规定,机动车车一方不应当当承担民事赔赔偿责任,两两者出现冲突突,实质上是是规范性文件件直接违反了了基本法律。在在司法实践中中,对于交通通事故责任认认定书人民法法院一般采取取回避其法律律性质的做法法,直接作为为认定民事责责任证据采用用。道路交通通安全法第第73条 公公安机关交通通管理部门应应当根据交通通事故现场勘勘验、检查、调调查情况和有有关的检验、鉴鉴定结论,及及时制作交通通事故认定书书,作为处理理交通事故的的证据。交通通事故认定书书应当载明交交通事故的基基本事实、成成因和当事人人的责任,并并送达当事人人。交通事事故处理程序序规定第445条 公安安机关交通管管理部门经过过调查后,应应当根据当事事人的行为对对发生交通事事故所起的作作用以及过错错的严重程度度,确定当事事人的责任:(一)因一一方当事人的的过错导致交交通事故的,承承担全部责任任;当事人逃逃逸,造成现现场变动、证证据灭失,公公安机关交通通管理部门无无法查证交通通事故事实的的,逃逸的当当事人承担全全部责任;当当事人故意破破坏、伪造现现场、毁灭证证据的,承担担全部责任;(二)因两两方或者两方方以上当事人人的过错发生生交通事故的的,根据其行行为对事故发发生的作用以以及过错的严严重程度,分分别承担主要要责任、同等等责任和次要要责任;(三三)各方均无无导致交通事事故的过错,属属于交通意外外事故的,各各方均无责任任;一方当事事人故意造成成交通事故的的,他方无责责任。交通通事故处理程程序规定第第58条 (五)计算人人身损害赔偿偿和财产损失失总额,确定定各方当事人人分担的数额额。造成人身身损害的,按按照最高人人民法院关于于审理人身损损害赔偿案件件适用法律若若干问题的解解释规定的的赔偿项目和和标准计算。与旧法不同同的是,1、交交警机关不确确定赔偿义务务人;2、交交警机关仅出出具交通事事故认定书;而没有“责责任”二字;3、交警机机关的责任认认定要求中使使用了“过错错”一词;44、某些案件件中,交通事事故认定书中中可能不载明明责任认定与与划分;5、交交通事故认定定书作为处理理交通事故的的证据;6、赔赔偿标准与计计算适用最高高法院的人身身损害赔偿解解释。道路路交通安全法法明确了交交通事故认定定书的证据效效力,交通事事故认定书不不能够被作为为公安机关的的具体行政行行为而提起行行政复议或行行政诉讼,同同样也不能够够以此提起民民事诉讼。由由此看来,交交通事故认定定书的法律律性质仍然无无法得以明确确,其只能是是一种证据材材料罢了。如如果说,人民民法院认定当当事人承担交交通事故的民民事责任采集集并采信若干干相互印证的的证据,那么么交通事故故认定书中中责任的民法法性质在民事事案件中就并并不十分重要要。根据道道路交通安全全法以及交交通事故处理理程序规定的的规定,新法法取消了旧法法当事人对事事故责任认定定的申请上级级交警机关的的重新认定程程序,且交警警机关实质上上对道路交通通交通事故损损害赔偿案件件“并不处理理”,而只是是调解。其调调解也是依据据当事人的自自愿申请(交交通事故损害害赔偿权利人人、义务人一一致请求)而而进行的,即即调解程序必必须经当事人人申请而启动动,否则只能能向人民法院院提起诉讼启启动诉讼程序序来解决。由由此,基于人人民法院不是是道路交通事事故责任认定定的职能机关关,人民法院院在审理交通通事故赔偿案案件中无法拒拒绝当事人将将交警部门做做出的交通通事故认定书书作为证据据资料。此时时,人民法院院必须根据某某一具体道路路交通安全事事故案件的全全部证据对当当事人的民事事责任做出认认定。二、道路交交通事故损害害赔偿的归责责原则道路交通事事故损害赔偿偿案件中,大大致有三种情情形:1、机机动车之间所所发生的交通通事故而产生生的损害;22、机动车驾驾驶人与非机机动车驾驶人人、行人之间间所发生的交交通事故而产产生的损害;3、因交通通事故而造成成或引发的其其他财产、物物或间接损害害到人之间的的损害。对于两机动动车之间所发发生的交通事事故而产生的的损害,应当当适用过错责责任原则来确确定是否承担担责任,已无无异议。但对对于机动车驾驾驶人与非机机动车驾驶人人、行人而言言,其责任承承担方式的形形成与发展有有一个过程,道道路交通安全全法确立的的是无过失责责任的归责原原则,其规定定与中华人人民共和国民民法通则第第123条规规定一致,即即民法通则第第123条规规定为“能够够证明损害是是由受害人故故意造成的,不不承担民事责责任”。交通通安全法第776条第2款款也规定:“交交通事故的损损失是由非机机动车驾驶人人、行人故意意造成的,机机动车一方不不承担责任”。上述相应条条款对“机动动车一方不承承担责任”的的规定,即为为机动车的免免责事由。但但里有两层含含意必须清楚楚:1、意外外事件(或称称为“交通意意外事故”)及不可抗力力均不属免责责事由;2、机机动车一方要要取得“能够够证明损害是是由受害人故故意造成的”证证据的可能性性非常渺茫,比比如说,一个个人喝醉了往往迎面驶来的的机动车上撞撞,虽能表明明其行为失控控,但谁又能能证明其“故故意”。因此此,我国的交交通事故损害害赔偿责任是是比较严格的的,机动车辆辆一方要获得得免责非常困困难。在我国国现行交通安安全法律制度度下,“撞死死人白撞”的的观念基本没没有法律与现现实基础。三、赔偿义义务人的确定定这一实践操操作无疑又涉涉及了许多法法律理论,这这里仅作一些些简要阐述。1、交通通安全法未未规定赔偿义义务人,赔偿偿义务人的确确认大概归权权于人民法院院。人民法院院则按照20004年5月月1日施行的的最高人民民法院关于审审理人身损害害赔偿案件适适用法律若干干问题的解释释第8条法人或者其其他组织的法法定代表人、负负责人以及工工作人员,在在执行职务中中致人损害的的,依照民法法通则第一百百二十一条的的规定,由该该法人或者其其他组织承担担民事责任。上上述人员实施施与职务无关关的行为致人人损害的,应应当由行为人人承担赔偿责责任。的规定定来予以确定定。即除履行行职务者外,机机动车驾驶人人应承担赔偿偿责任。2、机动车车所有者或保保有者的责任任。对于被盗盗车辆发生交交通事故的,最最高人民法院院在19999年6月255日所做出法法释1999913号号最高人民民法院关于被被盗机动车辆辆肇事后由谁谁承担损害赔赔偿责任问题题的批复中中明确规定:“使用盗窃窃的机动车辆辆肇事,造成成被害人物质质损失的,肇肇事人应当依依法承担损害害赔偿责任,被被盗机动车辆辆的所有人不不承担损害赔赔偿责任”。对对于车辆买卖卖后未办理过过户手续发生生交通事故时时的,公安部部交通管理局局于19999年11月228日关于于车辆转卖未未过户发生的的事故经济赔赔偿问题的批批复中指出出,机动车的的买卖“必须须经过汽车交交易市场并由由所有人或车车辆所属单位位及时向当地地车辆管理机机关办理过户户登记手续。未未履行以上二二项手续的交交易,应视为为无效。发生生事故后,由由事故责任者者和车辆所有有人或所属单单位负责损害害赔偿。当事事人对此若有有异议,可告告之向当地人人民法院提起起民事诉讼。”这这里涉及了财财产所有权与与民事责任承承担的关系,也也涉及公安部部交通管理局局是否有权来来确定责任民民事赔偿责任任的承担者的的法律理论与与行政机关职职权范围的问问题,即依此此批复进行交交通事故处理理的效力的问问题。再有对对于借用车辆辆、挂靠车辆辆(包括行政政强制挂靠、个个人或单位自自愿挂靠)、擅擅自使用他人人车辆等情况况下发生交通通事故的责任任承担主体的的确认等,都都需要法律明明确规定。对于机动车车所有者或保保有者的责任任的确认目前前应当依据最最高人民法院院关于审理人人身损害赔偿偿案件适用法法律若干问题题的解释第第3条规定:“二人以上上共同故意或或者共同过失失致人损害,或或者虽无共同同故意、共同同过失,但其其侵害行为直直接结合发生生同一损害后后果的,构成成共同侵权,应应当依照民法法通则第一百百三十条规定定承担连带责责任。二人以以上没有共同同故意或者共共同过失,但但其分别实施施的数个行为为间接结合发发生同一损害害后果的,应应当根据过失失大小或者原原因力比例各各自承担相应应的赔偿责任任。”解释释第5条规规定“赔偿权权利人起诉部部分共同侵权权人的,人民民法院应当追追加其他共同同侵权人作为为共同被告。赔赔偿权利人在在诉讼中放弃弃对部分共同同侵权人的诉诉讼请求的,其其他共同侵权权人对被放弃弃诉讼请求的的被告应当承承担的赔偿份份额不承担连连带责任。责责任范围难以以确定的,推推定各共同侵侵权人承担同同等责任。人民法院院应当将放弃弃诉讼请求的的法律后果告告知赔偿权利利人,并将放放弃诉讼请求求的情况在法法律文书中叙叙明。”的规规定来处理。对对于复杂的诉诉讼当事人主主体的确认时时,要求责任任人承担连带带赔偿责任时时,赔偿权利利人必须把这这些共同侵权权人都列为共共同被告,如如果未列为共共同被告的,人人民法院必须须追加共同侵侵权人参与共共同诉讼。这这种诉讼是必必要的共同诉诉讼,不可遗遗漏共同被告告。而且,共共同侵权人之之间尽管存在在着责任分担担比例的问题题,但对受害害人却共同承承担连带赔偿偿责任,解解释的规定定不仅更加符符合侵权法理理论,也从实实际上加强了了对受害人的的保护。四、交通事事故损害赔偿偿之工伤赔付付最高人民民法院关于审审理人身损害害赔偿案件适适用法律若干干问题的解释释第12条条规定依法法应当参加工工伤保险统筹筹的用人单位位的劳动者,因因工伤事故遭遭受人身损害害,劳动者或或者其近亲属属向人民法院院起诉请求用用人单位承担担民事赔偿责责任的,告知知其按工伤伤保险条例的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位以外的第三三人侵权造成成劳动者人身身损害,赔偿偿权利人请求求第三人承担担民事赔偿责责任的,人民民法院应予支支持。解释这这一规定意味味着的凡已参参加或应当参参加工伤保险险的人因工伤伤事故遭受人人身损害的,只只能依照工工伤保险条例例的规定处处理。对于企事业业单位员工而而言,如果在在履行职务,或或出差期间发发生交通事故故,应当依法法进行工伤认认定,一但认认定为工伤,其其人身损害赔赔偿只能由所所在单位参保保的社保机构构进行工伤保保险赔付,而而不能获得解解释规定的的民事赔偿,也也不能获得双双重赔偿。值得注意的的几个问题:1、工伤认认定只要符合合工伤保险险条例与工工伤认定办法法的程序,即即为工伤。而而不要求伤者者是否有过错错。例如,某某司机被企业业派遣,送该该企业业务员员、财务人员员三人前往外外地催讨货款款,途中发生生了交通事故故,经交警机机关认定为与与事故中对方方车辆司机负负同等责任,此此时,该司机机仍应当认定定为工伤。2、在这一一案例中,该该司机等三名名企业员工均均不同程度的的受伤,其中中坐在副驾位位子上的业务务员在事故中中死亡。按照照解释第第12条第22款的规定,该该三名员工以以及其亲属不不能向该司机机要求人身损损害赔偿,也也只能按照工工伤保险条例例规定享受受工伤赔付。3、在这一一案例中,该该司机与其他他三名企业员员工可以依据据解释第第12条第22款的规定,向向事故中的司司机或司机所所在单位要求求人身损害赔赔偿。但如何何适用解释释第12条条第2款存在在着司法解释释未明确规定定与司法实践践难于裁判的的尴尬情形。主主要原因是:1、由于该该企业四名员员工人身损害害损失赔偿均均由社保机构构支付,这一一项就不应计计入总损失金金额中;2、对对方应当承担担的赔偿金额额不能超过事事故总损失金金额的一半,那那么该企业已已应承担一半半,实际形成成了“过失相相抵”,至少少是赔偿数额额相抵;3、对对四名企业员员工索赔请求求而言,是双双重赔偿,还还是补充赔偿偿,最高人民民法院在解解释公布了了近一年期间间内,没有给给出任何说法法,这一问题题基层人民法法院根本无法法可依。五、事业单单位工作人员员之交通事故故损害赔偿之之工伤赔付交通事故每每日每时无不不发生,对于于企业、公司司或其他经济济组织的员工工发生交通事事故赔偿从其其工伤保险险条例。但但对于事业单单位员工发生生交通事故人人身损害赔偿偿就比较麻烦烦了。其原因因有三:1、工工伤保险条例例有明确规规定,适用于于事业单位的的规定另行制制定,而工工伤保险条例例施行即将将一年,其规规定仍未有任任何出台的迹迹象,事业单单位自然无法法可依,无规规可从。2、事事业单位目前前没有工伤认认定的机构;3、国家目目前尚未出台台国家事业单单位参加社保保的统一政策策。对于事业业单位目前只只有唯一的一一条路可走,即即自行参加社社保工伤保险险,否则发生生了交通事故故以及工伤事事故只能按国国家现行事业业单位福利待待遇政策处理理。六、受害人人过错的处理理民法通则则第1311条规定:“受受害人对于损损害的发生也也有过错的,可可以减轻侵害害人的民事责责任”,这就就是所谓的“过过失相抵”,它它同样民事审审判实践中存存在问题最多多的方面之一一。过失相抵抵作为确定赔赔偿数额的方方法不仅适用用于过错责任任,同样也适适用于无过失失责任。从法法理上讲,在在民法的过错错责任中,受受害人自己具具有过错(又又称:混合过过错)时可能能会影响到侵侵权人是否承承担责任的问问题,同时也也可以影响到到承担责任的的多少问题。在在无过失责任任中,过失相相抵作为当事事人具有过错错的法律后果果,只能使侵侵权人减轻赔赔偿损失的数数额,也就是是说解决的是是赔偿多少的的问题。但一一般表现为赔赔偿数额上的的相抵,至少少这对当事人人非常重要,也也非常现实,有有利于更好地地维护当事人人的利益。在交通事故故同等责任时时,法庭就会会让机动车一一方赔偿其550%;机动动车一方承担担主要责任时时,一般都为为赔偿70%、80%甚甚至90%;承担次要责责任时一般都都为赔偿400%或30%;原则上机机动车一方赔赔偿较多损失失,这是因为为我国目前没没有关于过失失相抵尺度的的法律规定或或司法解释。解解释第2条条第2款的规规定:“适用用民法通则第第一百零六条条第三款规定定确定赔偿义义务人的赔偿偿责任时,受受害人有重大大过失的,可可以减轻赔偿偿义务人的赔赔偿责任。”明明确规定了只只有在受害人人有“重大过过失”的才“可可以”减轻赔赔偿义务人的的赔偿责任。至至少什么是“重重大过失”司司法解释没有有下文。从责责任实质从讲讲,民事责任任是实际存在在的,而不存存在相抵减轻轻责任的问题题,归责原则则所决定的是是应否承担责责任的问题,过过失相抵所解解决是减轻赔赔偿及其多少少的问题,特特别是在实践践操作中如果果持“相抵减减轻责任”这这样的观点,将将直接影响归归责认定,具具有十分严重重的危险性。如如果有一套完完整规定来解解决过失相抵抵的比例基准准或标准,这这种危险性将将减少与扼制制。基于我国民民法通则的的条款过于简简单,长期以以来交通事故故处理的法律律法规处于不不系统、散布布,甚至相互互之间存在严严重冲突的状状态,司法实实践又急需操操作规则,无无法等待最高高人民法院对对法学理论进进行深入研究究,致使相关关司法解释总总滞后,相关关制度未能建建立、完善与与配合,这些些都会直接影影响到交通事事故损害赔偿偿案件的处理理,必然直接接、间接地影影响到交通事事故当事人各各方的利益,同同时也会影响响到社会、经经济及相关产产业的健康发发展。虽然目目前有了最高高人民法院的的司法解释,公公安交警部门门也适用该司司法解释,处处理交通事故故损害赔偿实实行了相对统统一的标准,但但我国有关交交通事故处理理的各种机制制与法律制度度的建立与完完善道路仍相相当漫长。文章来源:中顾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咨询,就上中中顾法律网)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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