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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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撰写人:_部 门:_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督促公司各单位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加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四川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川财企xx33号)、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核工业地质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核地安xx223号)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是指各单位重大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公司财务部缴存的用于本单位重大项目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核工业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及核工业四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各分院、设计所、包括各合作单位的重大项目等。第四条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由各所属单位重大项目自行负担,在自有资金中支付。第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质安办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单位重大项目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统一交公司财务部设置的专项账户单列管理。第六条 凡符合第三条规定范围的公司所属单位重大项目,必须按照规定要求向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交纳一定数量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原则上按照 提取,且不得低于 万元。各单位可以参照以上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对所属重大项目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收取标准。第七条 不因以任何情况缓交、少交或不交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风险抵押金。第八条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使用。(一)作为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而直接发送的抢险、救援费用支出。(二)作为处理办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送的费用支出。(三)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援及善后处理费用,原则上应由各单位先行支付。确实需要动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由本单位提出申请,经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及财务处研究批准后方可使用。第九条 各单位重大项目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未予发生开支的,在项目结束后可申请取回。第十条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挪用,同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第十一条(一)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二)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 4 页 共 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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