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管理标准的理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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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标准的理论分析 摘要公共管理中的标准,主要可分为技术标准和行为标准两大类。标准分为严格标准和非严格标准。标准具有具体性、量化和公开性的特征,依据标准的公共管理,是企业标准四种类型。根据标准的强制性程度又可以将其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根据标准化对象的不同,标准的分类就更多了,如工作标准、安全标准、质量标准、设备标准等。公共管理事实上运用到所有这些标准。根据标准与管理对象之间的关系性质,可以将管理标准分为技术标准和行为标准。技术标准。技术标准主要是对各种物品或产品的形式或内容等所做的技术性要求。这种标准通常表现为对某一类物品或产品的各种外形、成分、制作过程等设定的一系列量化指标,从而作为评价物质产品“质量”的尺度。由于物品的制作过程和物品的质量都是人们行为的结果,因此,技术标准表面上是对物质产品的要求,实质上则是对人们行为的要求和规范。行为标准。严格说来,所有管理都是对人的行为或指导,因此都是对于行为的规定。行为标准主要对公共管理过程中管理关系双方行为的方式和内容所设定的明确规定。这些标准主要表现为对一类行为做出的要求、确认、约束或限制。在某种意义上,行为标准也可以视为对行为“质量”的技术性要求。根据实施标准过程中自由裁量权的有无,标准又可以分为严格标准和非严格标准两种。严格标准。例如,“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罚款50元”、“农药残留物不得超过/kg”,“死亡赔偿20万元/人”,“受到行政纪律处分的,处分期内不得享受任何形式的奖金、奖励和荣誉,有立功表现的另计”。LOCAlHoST这些标准排除了个人的自主判断和自由选择,事实与结果或原因与后果之间是严格的一一对应关系。只要事实或原因清楚,行为性质确凿,结果或后果就是确定的,即根据标准规定操作,罚款50元,赔偿20万元,农药残留物只要不超过/kg就是合格产品,不能享受任何形式的奖金、奖励和荣誉。一般而言,技术标准大多是严格标准,即根据物质或产品本身的情况只能得出唯一的判断和结论:达标或者不达标,合格或不合格,等等,非此即彼,一目了然。非严格标准。如“运输单位车辆违反载货规定,经处罚不改的,罚款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接待地方一般干部、外单位来人用餐标准:10-30元/人餐”,“一般用户数据通信设备障碍修复时限48小时”。根据这些标准处理具体问题,结果虽然有较为明确的规定,但显然已具有一定的弹性,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即可能是罚款2500元,也可能是4500元;接待某个一般干部的餐费既可以是11元,也可以是29元:用户等待修复的时间可能是2个小时,也可能是7个小时。这一类标准为事实与后果之间的关系划定了一个范围,但具体后果与事实前提之间并非严格的一一对应的关系,而是存在着诸多的可能性,也就给行动者的自由裁量留下一定的空间。非严格标准大多见之于行为标准。二、良好公共管理标准的主要特征 标准是一种独特而重要的公共管理工具,是一种高度具体的、精确的和公开的“游戏规则”,广泛运用在公共管理的各个领域和各个层次当中。设计良好的公共管理标准,主要应具备如下几个方面的特性。标准中的语词定义应具体而明确,不能含混产生混淆。每一项标准都应当尽可能是针对一项非常具体的、单一的行为的规定,规定所包含的相关语词的定义应明确而具体,而不可概括而笼统,否则就会发生定义问题,规则的适用性就不存在了,人们将无所适从。如在“大气总悬浮微检年日平均值,北方城市毫克立方米,南方城市毫克立方米”这一规定中,“北方城市”与“南方城市”都是容易产生分歧的两个概念。标准应尽可能是量化的,而不是定性的。如“开业登记收费人民币50元”,“经过净化处理及加氯消毒后供作生活饮用的水源水,总大肠菌群平均每升不得超过10000个”,“脚手架高度在24米以下的,各组剪刀撑间距不大于15米”,“电话服务台应答时限:最长为15秒”。因此,企业的规模大和效益高而要求更高的标准,也不会因为另一家企业规模小和效益低而降低标准。因此说,标准是一条不可逾越的警戒线,它以一种高度简化的姿态,体现了一种“标准面前人人平等”的正义。标准所体现的公平是一种具体的、可见的公平,因而任何偏离标准的行为都是容易辨识和检测的。当然,正如上面已经说到的,标准的公平更多是一种形式上的公平、程序上的公平。这种依据标准的管理,在保证了一定的平等和公平的同时,也具有僵化、冷漠、保守和“形式主义”的特征。严格遵循标准的公共管理,因为这些“官僚主义”的弊病而倍受那些寻求实质正义的人们的批判和攻击。在这个意义上讲,标准化的管理不是十全十美的。此外,标准归根结底是由人来制定和执行的,因此,标准化管理的公平首先依赖于制定公平的标准,并公平地适用标准。标准意味着秩序、信任和预期一项量化的、精确的、具体的标准,就像商场上的明码标价一样,对顾客和售货员都具有同样清楚而明确的拘束力,还能杜绝无休止的讨价还价和充满不确定的任意处分。对于摆放在超市货架的火腿肠,人们只要确认需要它并且接受其价格,就可以毫不犹豫地买下它,而不需要再去考虑它是否存在有害物质超标等安全问题,更不需要自己先去找一个仪器来对其进行复杂的实验和检测。火腿肠能被摆放到货架上公开出售,即已经说明它已经符合或者达到了卫生防疫等部门制定的食品卫生安全标准。又如我们要购买房子,我们除了考虑房屋的地段、结构、造型、面积和价格等方面是否合乎我们的需要或是否令我们满意之外,不需要专门去检测房屋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它根本就是一个豆腐渣工程,因为我们假定它能够建造、竣工和公开出售,即已经是遵照了房屋建筑的各项安全标准的,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应当已经为我们做好了这一切。在这个意义上,标准排除了全面掌握情况的必要性,以及每个角色对于每一次都各不相同的情况进行了解的义务。技术标准的严格执行,为人们提供了关于物品或产品的安全感,进而促进了社会的预期和信任。类似的情况,如果需要办理一项工商管理事务,根据公开的收费标准,办理某项业务的手续费是80元,那么人们知道自己只要带足了80元钱就完全够用了。根据矿难事故死亡赔偿标准,矿难事故死亡者的家属就可以理直气壮地提出赔偿要求,并且根据标准索赔,一分钱也不能少给,而对矿主来说,依据标准赔偿,一分钱也不愿多给。因为标准是众所周知的,无论是矿主老板还是死亡者家人,都没有什么可讨价还价的。值得指出的,标准引导行为的一个重要意义还在于,如果矿难的死亡赔偿是20万元,而不是2万元,矿主更可能花费更多的力气和成本来保证安全,而不是视矿工生命如草芥,以至于出现“买棺材比买药材便宜”的现象。从公共管理的立场看,就可以合理地预期矿难会因为高昂的死亡赔偿成本和处罚成本的提高而得到某种程度的控制。总之,行为标准设定了行为的基本准则和最低要求,技术标准为所有与人们生活相关的物品设置了基本的品质和质量要求。标准的价值不仅在于技术层面的精确、企业生产技术标准的发达,也促进了整个社会全面的标准化。既然标准是一种重要的公共物品,政府就责无旁贷地担负着提供这种公共物品的义务。“在大多数机构软弱、市场不发达的国家,只有政府具备确定和实施标准的权威性和可信条件。”一个基本的事实是,社会生活中的几乎所有重要的技术标准,以及所有关乎人民群众生活和生产的重要物品的技术标准,如工程建设标准、食品卫生标准、死亡赔偿标准等,都是由政府直接或间接制定的。一些行业性标准,虽然为行业领域自身技术发展和社会需要的合力所推动,但如果要获得足够的权威,它就要得到政府的认可或支持。制定和执行标准要求政府设立专门的机构和部门来负责这些标准的发布和制定。穷国与富国的区别在于,穷国几乎没有机构来验证商品质量,制定标准和强制执行,并收集和发布那些为商品交易所必须的信息。这往往损害穷人的利益。在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的时期,通过发布和制定科学的标准来服务于社会,是政府的责任。当然,标准的制定不是一劳永逸的事情,政府应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需要而对标准进行必要的修改。比如我国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是卫生部1985年制定的国家标准,已经远大大落后于国际上的饮用水水质标准。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20多年了一直没有得到修订。给广大人民的生活和卫生带来了很多严重的问题。这就要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情况及时修订一些与国计民生密切相关的管理标准。政府是标准的监管者和执行者对政府而言,标准的制定实际意味着承认该领域政府干预的必要性,这同时意味着必须一些相应的机构和部门来承担这种监督和管理责任。作为一种对行为实施严格限制的要求和义务,标准不是自足的。它需要政府的强制性监督和执行。制定标准而不监督标准的实施,对各种偏离标准的情况不闻不问,听之任之,这种虎头蛇尾的情况最是损害政府法制的权威。对于很多政府机关而言,制定和实施标准既是该部门设立的原因,因而也是该部门的任务和职责。标准既是其行动的前提,又是其行动的约束和限制。对于技术标准而言,比如环境质量标准、水质标准、卫生标准,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管,机会主义和逃避主义就会大行其道。在著名“苏丹红事件”和“劣质奶粉事件”等例子中,政府监管的缺位无疑是问题坐大的一个主要原因。就行为标准而言,政府作为标准的执行者,事实上也充当着一种中立裁判的角色。在行为标准的实施中,如果缺乏政府权威的裁断,那么诸如交通事故赔偿、房屋拆迁补偿、矿难死亡赔偿这一类的事情,最后就只能由当事人双方之间的争斗来做出最后的决定,而诸如收费、收税和罚款一类的标准,就只能任凭行政人员自行其是,或纵容行政人员与相对人之间的私下交易。对于那些直接针对政府部门及其行政人员本身的标准,比如政府接待标准、公文制作标准、着装标准、收费标准等,政府制定这些标准本来就是要让行政人员和政府部门来遵守的,所以政府更是这些标准的执行者和监管者。参考文献法皮埃尔卡蓝默、安德烈塔尔芒心系国家改革公共管理建构模式论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美特里l库珀行政伦理学:实现行政责任的途径m张秀琴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李虎军国家饮用水标准20年未变,专家联名上书宜尽早修订n南方周末2005-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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