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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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潍坊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维护招投标当事人和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的方式,将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安全护卫、绿化、环境卫生及生活服务等事务,一次性发包,由投标人通过竞争的方式承接物业管理的活动。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物业建设单位、业主大会和其他拥有物业所有权的法人或组织。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物业管理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包括奎文、潍城、坊子、寒亭四区及高新、经济、滨海、峡山、出口加工等开发区)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工作。第四条 中国物业教育网!z6n-Q A.d3N-r中国物业教育网&Tm-t8RQ)YSy1Wb住宅物业(包含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非住宅物业)、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物业和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各类办公用房,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规模较小的(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宅项目及1万平方米以下的别墅项目),经物业所在区物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第五条 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统一在潍坊建设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向3个以上具备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包含前款规定的事项。第六条 招标人应当委托市物业主管部门备案的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七条 一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投标各种物业项目;二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投标3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和8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三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投标20万平方米以下住宅项目和5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暂定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投标1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和2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第八条 建设单位不得自建自管或自建假借别人的名义自管。物业服务企业人员在招标项目的开发企业任职或占有股份的,视同自建自管,不得参加该项目投标。 未按规定参加资质审验或诚信档案量化考核扣分达10分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参加物业管理投标活动。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时限,完成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一)预售物业项目应当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二)新建现售物业项目应当在现售前30日完成;(三)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四)物业服务合同期满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项目,应当在服务合同到期前60日完成。第十条 招标人应根据物业管理的特点和需要,在招标前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二)投标人及投标书的要求,包括投标人的资格、投标书的格式、主要内容及份数;(三)招标项目情况介绍。包括物业名称、物业类型、建筑结构、产权状况、房屋幢数、套数、建筑面积、土地面积等项目基本情况;电梯、二次供水和智能化管理等公用设施设备的配置情况;绿化方案、绿化面积等情况,物业服务用房、社区服务用房及其他配套用房的具体位置、面积等情况,物业档案(含施工或竣工图纸),物业出售、业主入住情况,物业计划竣工交付时间等;(四)电梯、二次供水、智能化管理等公用设施设备维修保养责任。(五)提供的前期物业服务办公用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和物业服务用房、会所等共用用房的装饰情况;(六)物业服务的内容及要求,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七)评标标准说明。评标项目可分为企业资信、投标书、项目负责人资信、现场答辩等部分,投标书部分可分为物业管理方案部分、商务部分,评分可采用百分制形式;(八)招标活动方案,包括组织解释招标文件(答疑)、实地考察物业项目、投标、开标的时间及地点等;(九)明确投标保证金及返还要求;(十)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说明;(十一)明确管理服务时限和起止日;(一般管理服务时间从物业服务合同正式签订之日起计算) (十二)废标条件说明。设置前期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标底的,可以设定废标条件范围,但幅度不得小于标底的30%;(十三)其他事项的说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前10日,持以下材料到市物业主管部门备案:(一)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二)新建项目应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详图;(三)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项目应提供原物业服务合同;(四)招标文件;(五)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二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需要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实行投标资格预审的物业管理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包括:预审申请书格式和申请人须知,申请投标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主要管理业绩的证明材料、技术装备、财务状况以及拟派出项目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的简历、资格、业绩等证明材料。第十三条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超过10家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5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第十四条 招标人可向投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5000元/万平方米),中标人确定后3日内,应无息退还投标人。 第十五条 招标人需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期限届满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 招标人根据物业项目的具体情况,应组织潜在的投标申请人踏勘物业项目现场,并提供隐蔽工程图纸等详细资料。对投标申请人提出的疑问应当予以澄清并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第十七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第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期限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第二十条 开标、评标应当在指定的有形市场内进行,市物业主管部门对开标、评标过程进行全程监控。第二十一条 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或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由招标人存档备查。第二十二条 Xxo uog$_Z0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以外的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物业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名册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评标专家库。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对进入专家名册的专家进行有关法律和业务培训,对其评标能力、廉洁公正等进行综合考评,及时取消不称职或违法违规人员的评标专家资格。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不得再参加任何评标活动。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采取公开答辩的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招标文件中有关内容作出澄清或说明。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确定中标人:(一)综合评分,分数高者中标;(二)综合评议,经评委有记名投票决定。第二十五条 评标活动采取当场评标,当场宣布投标结果的方式。项目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并返还其投标文件。招标人和中标人双方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十六条 中国物业教育网 B&LM(Nl实施物业管理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下列材料报市物业主管部门备案:(一)招标人关于招标、投标、开标、评标过程的情况报告;(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三)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四)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五)物业服务合同;(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实施协议方式选聘的项目,招标人应将有关资料报物业所在区物业主管部门批准。物业所在区物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出具协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意见书,招标人持意见书到市物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第二十七条 市物业主管部门审查招标人提报的备案材料或协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意见书,符合条件的,出具物业管理招投标备案证明,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上加盖备案专用章。新建物业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手续时,必须提交市物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备案证明。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重新备案。备案材料不实的,招标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九条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令限期改正,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予以处罚。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 1日起施行。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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