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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下册doc1712020年4月19日文档仅供参考计量规则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下册)交公路发 221号自 8月1日起施行目 录第100章 总 则第101章 通则第102章 工程管理第103节 临时工程与设施第104节 承包人驻地建设第200章 路 基第201节 通则第202节 场地清理第203节 挖方路基第204节 填方路基第205节 特殊地区路基处理第206节 路基整修第207节 坡面排水第208节 护坡、护面墙第209节 挡土墙第210节 锚杆、锚定板挡土墙第211节 加筋土挡土墙第212节 喷射混凝土和喷浆边坡防护第213节 预应力锚索边坡加固第214节 抗滑桩第215节 河道防护第300章 路 面第301节 通则第302节 垫层第303节 石灰稳定土底层第304节 水泥稳定土底基层、基层第305节 石灰粉煤稳定土底基层、基层第306节 级配碎(砾)石底基层、基层第307节 沥青稳定碎石基层(ATB)第308节 透层和黏层第309节 热拌沥青混合料面层第310 沥青表成处治与封层第311节 改性沥青及改性沥青混合料第312节 水泥混凝土面板第313节 培土路肩、中央分隔带回填土、土路肩加固及路缘石第314节 路面及中央分隔带排水第400章 桥梁、涵洞第401节 通则第402节 模板、拱架和支架第403节 钢筋第404节 基础挖空方及回填第405节 钻孔灌注桩第406节 沉桩第407节 挖孔灌注桩第408节 桩的垂直静荷载试验第409节 沉井第410节 结构混凝土工程第411节 预应力混凝土工程第412节 预制构件的安装第413节 砌石工程第414节 小型钢构件第415节 桥面铺装第416节 桥梁支座第417节 桥梁接缝和伸缩装置第418节 防水处理第419节 圆管涵及到虹吸管涵第420节 盖板涵、箱涵第421节 拱涵第500章 隧 道第501节 通则第502节 洞口与明洞工程第503节 洞身开挖第504节 洞身衬砌第505节 防水与排水第506节 洞内防火涂料和装饰工程第507节 风水电作业及通风防尘第508节 监控量测第509节 特殊地质地段的施工与地质预报第510节 洞内机电设施预埋件和消防设施第600章 安全设施及预埋管线第601节 通则第602节 护栏第603节 隔离栅和防落网第604节 道路交通标志第605节 道路交通标线第606节 防眩设施第607节 通信和电力管道与预埋(预留)基础第608节 收费设施及地下通道第700章 绿化及环境保护设施第701节 通则第702节 铺设表土第703节 撒播草种和铺植草皮第704节 种植乔木、灌木和攀缘植物第705节 植物养护和管理第706节 声屏障第 101 节 通 则101.06 工程量的计量1.一般要求(1)本规范所有工程项目,除个别注明者外,均采用中国法定的计量单位,即国际单位及国际单位制导出的辅助单位进行计量。(2)本规范的计量与支付,应与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以及图纸同时阅读,工程量清单中的支付项目号和本规范的章节编号是一致的。(3)任何工程项目的计量,均应按本规范规定或监理人书面指示进行。(4)按合同提供的材料数量和完成的工程数量所采用的测量与计算方法,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所有这些方法,应经监理人批准或指令。承包人应提供一切计量设备和条件,并保证其设备精度符合要求。(5)除非监理人另有准许,一切计量工作都应在监理人在场的情况下,由承包人测量、记录。有承包人签名的计量记录原本,应提交给监理人审查和保存。(6)工程量应由承包人计算,由监理人审核。工程量计算的副本应提交给监理人,并由监理人保存。(7)全部必须的模板、脚手架、装备、机具、螺栓、垫圈和钢制件等其它材料,应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有关支付项目中,均不单独计量。(8)除监理人另有批准外,凡超过图纸所示的面积或体积,都不予计量与支付。(9)承包人应严格标准计量基础工作和材料采购检验工作。沥青混凝土、沥青碎石、水泥混凝土、高强度等级水泥砂浆的施工现场必须使用电子计量设备称重。因不符合计量规定引发的质量问题,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0)如本规范规定的任何分项工程或其子目未在工程量清单中出现,则应被认为是其它相关工程的附属工作,不再另行计量。2.重量(1)凡以重量计量或以重量作为配合比设计的材料,都应在精确与批准的磅秤上,由称职合格的人员在监理人指定或批准的地点进行称重。(2)称重计量时应满足以下条件:监理人在场;称重记录;载有包装材料、支撑装置、垫块、捆束物等重量的说明书在称重前提交给监理人作为依据。(3)钢筋、钢板或型钢计量时,应按图纸或其它资料标示的尺寸和净长计算。搭接、接头套筒、焊接材料、下脚料和固定、定位架立钢筋等,则不予计量。钢筋、钢板或型钢应以千克计量,四舍五入,不计小数。钢筋、钢板或型钢由于理论单位重量与实际单位重量的差异而引起材料重量与数量不相匹配的情况,计量时不予考虑。(4)金属材料的重量不得包括施工需要加放或使用的灰浆、楔快、填缝料、垫衬物、油料、接缝料、焊条、涂敷料等的重量。(5)承运按重量计量的材料的货车,应每天在监理人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称出空车重量,每辆货车还应标示清晰易辩的标记。(6)对有规定标准的项目,例如钢筋、金属线、钢板、型钢、管材等,均有规定的规格、重量、截面尺寸等指标,这类指标应视为一般的重量或尺寸。除非引用规范中的允许偏差值加以控制,否则可用制造商所示的允许偏差。3.面积除非另有规定,计算面积时,其长、宽应按图纸所示尺寸线或按监理人指示计量。对于面积在1m2以下的固定物(如检查井等)不予扣除。 第3条补充: 路面结构各层(底基层、基层、下面层、中面层、上面层)面积的计算宽度,分别按各层设计顶面宽度计算。4.结构物(1)结构物应按图纸所示净尺寸线,或根据监理人指示修改的尺寸线计量。(2)水泥混凝土的计量应按监理人认可的并已完工工程的净尺寸计算,钢筋的体积不扣除,倒角不超过0.15m0.15m时不扣除,体积不超过0.03m3的开孔及开口不扣除,面积不超过0.15m0.15m的填角部分也不增加。(3)所有以延米计量的结构物(如管涵等),除非图纸另有标示,应按平行于该结构物位置的基面或基础的中心方向计量。5.土方(1)土方体积可采用平均断面积法计算,但与似棱体公式(Prismoidal formula)计算结果比较,如果误差超过5%时,监理人可指示采用似棱体公式。(2)各种不同类别的挖方与填方计量,应以图纸所示界线为限,而且应在批准的横断面图上标明。(3)用于填方的土方量,应按压实后的纵断面高程和路床面为准来计量。承包人报价时,应考虑在挖方或运输过程中引起的体积差。(4)在现场钉桩后56d内,承包人应将设计和进场复测的土方横断图连同土方的面积与体积计算表一并提交监理人批准。所有横断面图都应标有图题框,其大小由监理人指定。一旦横断面图得到最后批准,承包人应交给监理人原版图及三份复制图。6.运输车辆体积(1)用体积计量的材料,应以经监理人批准的车辆装运,并在运到地点进行计量。(2)用于体积运输的车辆,其车厢的形状和尺寸应使其容量能够容易而准确地测定并应保证精确度。每辆车都应有明显标记。每车所运材料的体积应于事前由监理人与承包人相互达成书面协议。(3)所有车辆都应装载成水平容积高度,车辆到达送货点时,监理人能够要求将其装载物重新整平,对超过定量运送的材料将不予支付。运量达不到定量的车辆,应被拒绝或按监理人确定减少的体积接收。根据监理人的指示,承包人应在货物交付点,随机将一车材料刮平,在刮平后如发现货车运送的材料少于定量时,从前一车起所有运到的材料的计量都按同样比率减为当前的车载量。7.重量与体积换算(1)如承包人提出要求并得到监理人的书面批准,已规定要用立方米计量的材料能够称重,并将此重量换算为立方米计量。(2)将重量计量换算为体积计量的换算系数应由监理人确定,并应在此种计量方法使用之前征得承包人的同意。8.沥青和水泥(1)沥青和水泥应以千克(kg)计量。(2)如用货车或其它运输工具装运沥青材料,能够按经过检定的重量或体积计算沥青材料的数量,但要对漏失量或泡沫进行校正。(3)水泥能够以袋作为计量的依据,但一袋的标准应为50kg。散装水泥应称重计量。9.成套的结构单元如规定的计量单位是一成套的结构物或结构单元(实际上就是按“总额”或称“一次支付”计的工程子目),该单元应包括了所有必须的设备、配件和附属物及相关作业。10.标准制品项目(1)如规定采用标准制品(如护栏、钢丝、钢板、轧制型材、管子等),而这类项目又是以标准规格(单位重、截面尺寸等)标识的,则这种标识能够作为计量的标准。(2)除非采用标准制品的允许误差比规范的允许误差要求更严格,否则,生产厂确立的制造允许误差将不予认可。101.07 图纸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中的工程数量表内数值,仅供施工作业时参考,并不代表支付项目,因此不能作为计量与支付的依据。2.承包人施工时应核对图中标注的构造物尺寸和高程。发现错误时,应立即和监理人联系,按照监理人批准的尺寸及高程实施。3.合同授予后,监理人(发包人)可提供进一步的详细图纸或补充图纸,供完成施工工艺图参考。但这并不免除承包人完成施工工艺图和对施工质量负责的任何义务。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出图纸使用计划,以保证施工进度不被延误。108.08 工程变更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工程变更应按照合同条款第15条的相关规定执行。101.09 税金和保险1.承包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的规定和地方政府的规定缴纳有关税费。2.在施工期及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按照合同条款要求办理保险,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3.承包人应按照合同条款要求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并为其施工设备办理保险,其费用由承包人负担。101.10 各支付项的范围1.承包人应得到并接受按合同条款规定的报酬,作为实施各工程项目(不论是临时的或永久性的)与缺陷修复中需提供的一切劳务(包括劳务的管理)、材料、施工机械及其它事务的充分支付。2.除非另有规定,工程量清单中各支付子目所报的单价或总额,都应认为是该支付子目全部作业的全部报酬。包括所有劳务、材料和设备的提供、运输、安装和临时工程的修建、维护与拆除、责任和义务等费用,均应认为已计入工程量清单标价的各工程子目中。3.工程量清单未列入的子目,其费用应认为已包括在相关的工程子目的单价和费率中,不再另行支付。101.11 计量与支付属履行第101节中各项要求的,除第101.09小节按下述规定办理外,其它不单独计量与支付。1.计量(1)承包人按合同条款办理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按总额计量。(2)承包人应缴纳的所有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和工伤事故保险费、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费以及施工设备险保险费,由承包人摊入各相关工程子目的单价和费率之中,不单独计量。2.支付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将根据保险公司的保单经监理人签证后支付。如果由发包人统一与保险公司办理上述两项保险,则由发包人扣回。3.支付子目子 目 号子 目 名 称单 位101-1保险费-a按合同条款规定,提供建筑工程一切险总 额-b按合同条款规定,提供第三者责任险总 额第102 节 工程管理102.04 施工工艺图1.承包人应仔细阅读图纸,发现疑问应及时向监理人提出,当图纸内有关施工说明与本规范规定有予盾时,以图纸为准。图纸及本规范均缺少有关的要求和规定时,由监理人参考国内外已建同类工程及相应的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或规定,同时报发包人同意后实施。2.发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进行定线测量和编绘施工工图,以适应工程管理需要,并将施工工艺图的一般要求,作为合同图纸部分的补充,送监理人审查批准。3.所有施工工艺图都应与规范的规定、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所标明的路线、纵坡、断面、尺寸和材料要求保持一致。4.永久性工程的施工工艺图应包括:由于施工需由承包人提供的补充设计,如细部布置图、装配详图、安装图、设备表,以及规范中专门规定必须在某一工程项目施工前经监理人审查的其它资料。5.承包人应提供模板设计并为水泥混凝土和各种结构的特殊要求而使用的木笼、围堰、脚手架、临时支承系统、拱架模板以及施工用的临建工程的施工工艺图。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木笼、围堰、脚手架、施工装配图、便桥结构施工工艺图,应由专业工程师设计,并有其签字和盖章。6.承包人应在相关工程开工前不少于28d,将此工程的施工工艺图报监理人审批,以保证按时施工。7.施工工艺图应符合A3的标准尺寸。每张图和计算表都应标有项目编号、名称及其它注解。至少应向监理人提交3套图纸,其中一套用于修改或加填表加必要的注解后,退还承包人。同样程序也适用于此后的提交手续。8.提供施工工艺图所需费用,包含在图纸所属具体项目的合同价格之中,不再另行支付。102.06 材料1.质量要求(1)用于永久性工程的材料(含半成品、成品),都必须是符合本规范规定的合格材料,并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在材料的订购或自采加工之前,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必要时应附有材料的样品及其材质和使用的有关说明。(2)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均应按规定进行抽检、试验,经检验不合格的材料严禁进入施工现场。(3)凡本规范未涉及而工程又需要的某些材料应符合监理人指示的质量要求。(4)没有监理人的批准,不得采用任何替代材料。(5)监理人对料源送检材料质量的认可并不意味着这一料源的所有材料都合格,监理人有权拒绝使用此料源不合格的材料。(6)任何作业凡使用了未经监理人批准的材料,不论该工程正在进行或已完成,均应由承包人自费拆除并重建。2.搬运与储存(1)各类材料的搬运方式,均应保证其质量不受损坏、环境不受污染。集料的车辆运送应防止运送,途中集漏失和离析。(2)材料堆存以前,承包人应清理、整平、硬化、围砌全部堆存场地。(3)材料采用分类堆放的储存方式,石灰、粉煤灰等粉质材料应有遮盖。应保证其质量的完好并适应工程进度的要求,同时应不污染环境,又便于检查。(4)除非监理人准许,材料不应储存于公路用地范围内。3.取样与试验(1)材料的取样与试验频率应符合本规范中各章节的规定。所有取样应在监理人在场情况下进行,除非监理人另有准许。(2)试验应在监理人在场的情况下由承包人在现场的试验室进行,监理人另有规定者除外。(3)试样取用的材料,其费用应包括在有关工程项目的单价内。(4)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试验与取样提供方便,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支付。102.07 进度照片与录像1.承包人应(间隔不多于1个月)向监理人提供表明时间和工程进度记录的彩色照片副本两份或数码图片电子文件,并附有详细文字说明和足够的数据和记录,以表明工程的确切位置和进度。彩色照片的尺寸应征得监理人同意。关键性的施工程序承包人应用摄像机拍制录像。2.承包人应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相册,以供贴片之用,这些彩照及承包人拍摄的录像带应是发包人的财产。3.承包人提供的工程彩照和相册以及录像带的费用应包含在相应的工程项目之内,由承包人支付,包发人不再另行支付。102.08 工程记录与竣工文件1.承包人应自费保管工程进度、隐蔽工程、试验报告、障碍物拆除以及所有影响工程的记录(包括资料、设备的来源),以备需要评定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时查阅。2.当分部工程完成时,承包人须按竣工文件编制要求,将上述原始记录、施工记录、进度照片、录像等资料编订成册、并复印2份,提交监理人。其中业主和监理人各保存一份,原始资料由承包人保存。3.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相关规定编制竣工资料,全部工程完工后,在全部工程的交工验收证书签发之前,承包人须按合同条款规定向发包人提交监理人认为完整、合格的竣工文件。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补充竣工资料,并在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前提交。102.09 关于工程附近建筑和财产的保护1.发包人负责对公路用地范围内地面以上的建筑物及其它的设施的拆迁工作。但工程开工之前,承包人仍应向有关部门调查公路用地范围内现有地上和地下公共设施的现状,并进行适当的测量。2.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施工现场附近不需拆迁的建筑物、地上或地下的管线设施、水力设施、道路、铁路、河道、树木、光缆及通讯等其它财产免遭损坏,否则,造成损失责任由承包人自负。3.若在施工期间新发现需拆迁的结构物或地下管线,承包人应及时探明具体位置和现状并查明该设施的所有者或产权管理部门,同时书面报告监理人并按监理人的指示办理。4.承包人在靠近上述某个公用设施处进行开挖、拆除作业时,应事先通知当地有关产权管理部门,并应在产权部门的代表在场时进行作业。5.在挖方及拆除作业时,承包人应采取支撑或防护等措施,避免损坏附近建筑物、影响财产的安全。6.如果由于承包人采取的措施不力,施工造成上述建筑物或设施的损坏或影响,承包人应自费负责赔偿或修复。102.10 线外工程由于工程施工,破坏了沿线的原有道路、公共设施、排灌系统及其它设施。对受干扰或被破坏工程和设施的重建、改建或移位,以及未包含在本合同或责任范围内的工程,均被列为线外工程。在合同执行期间,发包人如委托当地政府部门或其它人员进行线外工程施工,承包人应经过监理人联络与线外工程施工的其它承包人在工程计划、施工程序、施工现场的占用等方面进行协调,以确保尽量减少各方面的互相干扰。承包人上述合作所发生的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之内,不另行计量与支付。102.11 环境保护1.一般要求(1)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应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及本规范的有关规定。承包人有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以预防和消除因施工造成的环境污染,对工程范围以外的土地及植被应注意保护,并应保证发包人避免由于污染而承担的索赔或罚款。(2)承包人生产、生活设施应符合环保要求,并接受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督。(3)承包人应在施工期间加强环保意识、保持工地清洁、控制扬尘、杜绝漏洒材料。、 由于扬尘、排污、噪声、材料漏失等对周围居民和环境造成的损失应由承包人自负。(4)沥青混凝料应集中场站搅拌,其设备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的一级标准的规定。搅拌场站必须设在离开居民区、学校等环境敏感点300m以外的下风向处,且不能采用开敞式或半封闭式沥青熬化作业。(5)施工中应充分利用挖方,尽量减少弃方或不弃方,以节省占地面积和减少对环境的破坏。清表土中的腐殖土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收集并加以管理,争取全部用在绿化植对或植草中。(6)工程施工必做到兼顾生态保护和环境域保护的原则,做到工程施工、生态保护、环境保持谨慎态护同步协调,避免出现施工后再治理、再补教、破坏生态环境现象。2.文物保护(1)公路工程施工时如发现文物古迹,不得移动和收藏,承包人应保护好现场,防止文物流失,并暂时停止作业,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监理人及当地文物保护部门。在主管部门未结束处理前,不得重新进行作业。(2)由于历史文物的发现和处量,致使承包人的工程进度延误和(或)导致费用的增加,则监理人与发包人应根据合同条款第一条的规定协商解决。(3)土方工程以及其它需要借土、弃土时,对现有的或规划的保护文物遗址,承包人应采娶避让的原则进行地点的选择。3.防止水土流失和废料废方处理(1)防水排水a.在公路工程施工期间应始终保持工地的良好排水状态,修建必要的临时排水渠道,并与永久性排水设施相连接且不得引起淤积和冲刷。b.因承包人未设置足够的排水设施致使土方工程遭受破坏时,其责任由承包人自负。c.雨季填筑路堤应随挖、随运、随填、随压实。每层表面应筑成适当的横坡,确何不积水。2.冲刷与淤积a.承包人应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施工场子所占用的土地或临时使用的土地受到冲刷。b.承包人应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从本工程施工中开挖的土石材料,对河流、水道、灌溉渠或排水系统产生淤积或堵塞。c.公路工程施工中的临时排水系统,应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水土流答及水文状态的改变。d.开挖或填筑的土质路基边坡应及时采取防护措施,防止雨季到来时水流对坡面的冲刷而影响排水系统的功能,减少对附近农田与水域的污染。e.承包人不论出于任何需要,未经监理人的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于拢河道、水道或现有灌溉或排水系统的自然流动,导致冲刷与淤积的发生。3.废料废方的处理a.清理场地的废料和土石方工程的废方处理,不得影响排灌系统及农田水利设施,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堆放地以外的地方倾倒;应按图纸规定或监理人的指示在适当地点设置弃土场,有条件时,力求少占土地,并对弃土进行整治利用。b.当设置弃土堆时,应按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G F10 )第4.3.4条的规定执行。c.桥梁施工过程中的泥浆及废弃物等,应在工程完工时即时清除干净,以免堵塞河道和妨碍交通。d.挖方工程及隧道工程的大型弃方场地,应采取以下水土保持措施:(a)废方堆放点应统筹安排,堆放点应远离河道,尽量不要压盖植被,尽可能选择荒地。(b)及时对弃方进行压实,并在其表面进行植被覆盖,能够种植草皮、灌木或树木,达到防止水土流失、美化环境的目的。(c)尽可能对弃土方加以整治后用作耕地。(d)遂道弃渣点应选择植被稀疏的荒地。弃渣的下部和边角宜砌筑拦渣坝或墙,以防止水土流失。e.承包人应将施工及生活中产生的废弃物及时处理,运至监理人及当地环保部门同意的指定地点弃置,应注意避免阻塞河流或泄洪系统和污染水源,并防止汛期淹没农田或村庄。如无法及时处理或运走,则必须设法防止散失。4.防止和减轻水、大气受污染(1)保护水质a.防止和减轻水、生活污水不得直接排入农田、耕地、灌溉渠和水库,严禁排入饮用水源。b.公路工程施工区域、砂石料场,在施工期间和完工以后,应妥善处理减少对河道、溪流的侵蚀,防止沉渣进入河道或溪流。c.冲洗集料或含有沉积物的操作用水,应采取过滤、沉淀池处理或其它措施,做到达标排放。d.施工期间,施工物料如沥青、水泥、油料、化学品等应堆放管理严格,防止在雨季或暴雨将物料随雨水径流排入地表及附近水域造成污染。e.施工机械应防止严重漏油,禁止机械在运转中产生的油污水未经处理就直接排放,或维修施工机械时油污水直排放。f.承包人应将施工及生活中产生的污水或废水,集中处理,经检验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环保标准后,才能排放到河流或沟溪中。承包人不得将含有污染物质或可见悬浮物质的水,排入河流、水道或灌溉系统中。承包人的排水不得增加河流或水道中的悬浮物或造成河道冲刷、水流污染。g.保护农田排灌系统。当路线经过农田灌溉区域时,承包人在施工时应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以保证不影响或中断农田的排灌作业。修建的临时设施保证施工不影响当地农田的高峰排灌作业。在软土地区施工时,应注意路堤沉降对水源和排灌系统的影响。承包人应根据路线经过水田地区的情况,拟定需采取的措施,确定设计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后执行,但监理人的批准并不意味着能够免除承包人的责任。(2)控制扬尘a.为减少公路工程施工作业产生的灰尘,在施工区域内应随时洒水或采取其它抑尘措施,确保不出现明显的降尘。b.易于引起粉尘的细料或松散料应予遮盖或适当洒水润湿;运输时,应用帆布、盖套及类似遮盖物覆盖。c.运转时有粉尘发生的施工场地,如水泥混凝土拌和要站(场)、大型轧石机场、沥青拌和机站(场)等投料器,均应有防尘设备。在这些场所作业的工作人员,应配备必要的劳保防护用品。d.承包人应使施工场地砂石化或保持经常洒水,确保施工场地旁的农田作物绿叶无扬尘污染。(3)减少噪声、废气污染a.各种临时设施和场地,如堆料场、加工厂、轧石厂、沥青厂等,距居民区不宜小于300m,而且应设于居民区主要的下风处。b.使用机械设备的工艺操作,要尽量减少噪声、废气等的污染;建筑施工场地的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 125231990)的规定,并应遵守当地有关部门对夜间施工的规定。c.如果承包人预防措施不力,并已对邻近区域的环境、卫生造成了危害,则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失及后果,应由承包人负责。d.在居民集中居住区和靠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区,噪声大的施工作业,应按监理人规定的作业时间施工。e.承包人应经过有效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将施工噪声控制到最低程度。当施工工地距离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区距离小于150m,承包人不得在夜间安排噪声很大(55db以上)的机械施工,应按监理人规定的作业时间施工。5.保护绿色植被(1)承包人应尽量保护公路用地范围之外的现有绿色植被。若因修建临时破坏了现有的绿色植被,应负责在拆除临时工程时予以恢复。(2)要保护公路两旁的古树名木和法定的树种,即使处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有可能时也要尽量设法保护。(3)施工期间工程破坏值被的面积应严格控制,除了不可避免的工程占地、砍伐以处,不应再发生其它形式的人为破坏。6.土地资源的保护(1)妥善处理废方,山坡弃土应尽量避免破坏或掩埋路基下侧的林木、农田及其它工程设施。沿河弃土应避免壅塞河道、改变水流方向和抬高水位而淹没或冲毁农田、房屋。应重视弃土堆的复垦,有条件时,宜在弃土堆奇峰面绿化或整平成为耕地。(2)取土坑应选在高地、荒地上,尽量不占耕地;当必须从耕地取土时,应将表面种植土铲除,集中成堆保存,并在工程交工前做好还地工作。对于深而宽的取土坑,可根据当地需要,用作蓄水池或鱼溏。在多年的经济作物区或重要的绿化带,不得设置取土坑。(3)在河床开采砂砾材料时,必须注意防止河流状态的改变,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在行洪、排涝河道和航道范围内开采砂石、砂金,必须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开采,涉及航道的,由河道主管部门会同航道的,由河道主管部门会同航道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4)采石场的位置,应结合环境保护的要求选择,其中包括噪声、爆破引超的地下振动、公共安全问题等。采石场的位置,应征得当地政府及环境管理部门的同意并办理必要的手续。(5)对施工人员加强保护自然资源及野生动植物的教育,在雇用合同中规定严禁偷猎和随意砍伐树木。(6)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其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创造电 1号)的有关要求,对公路沿线是耕地的,要严格控制绿化带宽度。7.现有公用设施的保护(1)对于受本工程影响或正在受影响的一切公用设施与结构物,承包人应在本工程施工期间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加以保护。(2)靠近公用设施的开挖作业,承包人应通知有关部门,关邀请有关部门代表在施工时到场。承包人应将上术通知与邀请的副本提交监理人备查。102.12 交通流计划和控制1.承包人在安排和组织施工时,应注意尽量减少各种车辆之间与施工现场的干扰。为此,承包人应适当地考虑便道的位置和通行能力。2.已有的各种道路应该向施工车辆开放。按照计划或监理人的指示,承包人能够设置支线。在需要调节交通流的情况下,承包人能够向公共交通开放本工程的一部分,而且应该设置适当的照明、警告信号和标志牌等交通安全设施,还应该采取预防措施以保护本工程和公众的安全。3.当工程施工可能会对道路交通产生干扰时,承包人应设置必要的路障、警告信号等。4.承包人在收到开工令之后的49d以内,应制定一份详细的交通流计划报监理人审查批准。这个计划应说明现有各种等级道路和河流的交通流量和通行能力;临时道路、桥梁和码头的修建计划;对现有道路、河流和临时道路、码头构成的交通网的通行能力和流量分析;施工材料的运输量和运输计划以及防止交通堵塞的措施。交通流计划应避免在运输高峰期间进行本项目的高峰运输。5.交通流计划应考虑充分利用当地河道的特点,尽可能多地安排水路运输。在通航水域中施工,承包人应设置导航和通航标志。6.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按照交通流计划安排本项目运输,并在必要时请求监理人召集有当地交通部门参加的协调会议,讨论和修改本计划。承包人使用当地的交通设施时,应按规定交纳过路、过桥费。7.承包人应强化对已有交通运输设施的保护意识,严禁超限运输,由此造成对已有道路、码头、港口等设施损坏应自费予赔偿,并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于承包人行为所遭受的第三方的索赔。上术索赔一旦发生,发包人将在给承包人的任何一期支付中扣回等额的赔偿。8.承包人编制交通流计划及采取相应措施等所发生的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之内,不再另行计量与支付。102.13 安全保护与事故报告1.一般要求(1)承包人应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严格地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制订,制订安全制度和采取安全措施,并负责实施情况,切实地做到施工安全。(2)承包人对所承包合同段的施工安全全面负责,接受当有有关安全职能部门的劳动安全卫生监督和发包人、监理人的监督管理。(3)承包人应与发包人签订安全生产合同,并在安全生产合同中制订相应的职责和措施,明确责任。(4)承包人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健全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自上而下形成安全生产管理网络,要做到专人专职,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岗位责任;保证安全生产工作措施有力,反应迅速。(5)承包人应建立教育培训制度,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驻地管理人员一律佩证上岗。佩证内容有姓名、职务和本人相片。安全员佩证为红色以示醒目。(6)承包人应建立并落实各种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险情及紧急情况;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应迅速采取措施,把事故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7)承包人应在工程正式开工前,编制本项目安全生产紧急预案,并上报监理人批准;当发生安全事故时,应迅速启动预案,尽可能减少损失。2.安全员在本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条件在施工现场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该专职安全员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熟悉所施工的工作类型。专职安全员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查看所有安全规则与条例的实施情况,并做好检查记录。如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专职安全员应当及向项目经理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应当立即制止。3.安全标志(1)承包人应在本工程现场周围配备、架立并维修必要的标志牌,以为其雇员和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2)标志牌应包括:a.警告与危险标志;b.安全与控制标志;c.指路标志与标准的道路标志。(3)所有标志的尺寸、颜色、文字与架设地点,均应经监理人认可;临时安全标志应设在监理人认为必须设置的一切位置上。4.事故报告(1)无论何时,一旦发生危害工程或人身、财产安全、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的事故时,承包人除采取必要的抢救措施以外,必须立即暂停此项目和与之有关的项目的施工。(2)安全事故发生后,承包人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立即上报监理人和发包人。同时,承包人应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应当于1h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3)质量事故发生后,承包人(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同时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报告。在质量监督站初步确定质量事故的类别性质后,再按下述要求进行报告。质量事故等级的划分和报告制度应按照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a.质量问题:承包人应在2d内书面上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b.一般质量事故:承包人应在3d内书面上报质量监督站,同时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质量监督站。c.重大质量事故:承包人必须在2h内速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同时报告省级质量监督站和部质监站,并在12d内报出公路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快报。(4)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a.工程项目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b.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伤状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c.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d.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e.事故报告单位。(5)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现场保护措施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该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记,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应采取拍照或录像等直接方式反映现场原状。(5)监理人视察了事故现场,提出处理意见,承包人在上报事故报告,查明事故原因、消除事故产生的危害和影响之后的7d之内,可向监理人提交复工报告,请求批准复工。若事故原因迟迟未能查明,监理人认为事故隐患尚未消除时,承包人不得复工。直到事故原因查明并采取补救措施为止。上述事故的责任和费用按照合同条款处理。5.炸药的使用(1)进行爆破作业时,承包人应使用标准的爆炸警告信号(此种信号应事先取得书面批准),并应对人员、本工程及所有财产采取一切防护措施。承包人应对爆破引起的任何人身伤亡和造成的工程或财产的任何损害单方面负责。(2)炸药库的位置与设计、炸药运输方法、炸药的管理使用以及防止事故所采取的预防措施等,都应符合国家的法定规章。6.除合同另有规定,承包人因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和处理事故等所发生的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之内,不再另行计量与支付。102.14 计量与支付1.计量(1)102.08小节的工作内容及与此有关的一切作业经监理人审查批准后,以总额计量。(2)102.11小节的工作内容包括施工场地砂石化、控制扬尘、降低噪声、合理排污等一切与此有关的作业经监理人检查验收后以总额计量。(3)第102.13小节安全生产费用按投标价(不含安全生产费及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的1%(若招标人公布了投标控制价上限时,按投标控制价上限的1%计)以固定金额形式计入工程量清单支付子目102-3中。第102.13小节所发生的施工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进,不得挪作她用。施工安全设施费及与此有关的一切作业经监理人,对工程安全生产情况审查批准后,以总额计量。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它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4)工程管理软件按第102.01-4条要求安装运行,工程管理软件费用由发包人估定,以暂估价的形式按总额计入工程总价内。其费用包括系统操作人员的培训、劳务和计算机配置、维护、备份管理及网络构筑等一切与此相关的费用。2.支付102-1子目在监理人验收合格后一次支付。102-2子目费用每三分之一工期支付总额的30%。交工证书签发之后,支付总额的10%。102-3子目费用由监理人发出开工通知后支付总额的50%;在承包人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被监理人批复后支付总额的25%;按规范要求及监理人的指示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后,支付剩余的10%。3.支付子目子目号细 目 名 称单 位102-1竣工文件总额102-2施工环保费总额102-3安全生产费总额102-4工程管理软件(暂估价)总额第103节 临时工程与设施103.01 一般要求1.临时工程与设施应包括为实施永久性工程所必须的各项相关的临时性工作,如:临时道路、桥涵的修建与维护:临时电力、电信线路的架设与维护;临时供水、排污系统的建设与维护以及其它相关的临时设施等。承包人应按不同的类型和需要,对临时工程与设施进行设计。2.承包人在进行临时工程与设施的设计和施工时,应遵守当地运输管理、公安、供电、电信、供水、环保等有关部门的要求和规定。3.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按本节提供的全部临时工程与设施的费用,应被认为已包括了有关永久工程中所需要的所有临时工程与设施的全部费用。4.承包人应将临时工程的设计与说明书以及监理人认为需要的详细图纸,在开工前至少21d报监理人审批。没有监理人的批准,承包人不得在现场开始进行任何临时工程的施工。5.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临时工程和设计图纸后的7d内完成审批并通知承包人,这种批准是对于该项临时工程与设施开工的书面同意。6.各项临时工程开工之前,承包人应取得当地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它当事人的同意,并取得书面协议。监理人将据此作为审批开工的条件。7.除非另有协议,当永久性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移去、拆除和处理好全部临时工程与设施,并将临时工程所占用的区域进行清理或恢复原貌后,报监理人检查验收。103.02 临时设施1.供电(1)承包人应对本工程的实施与维修所需全部电力(包括提供监理人驻地的用电)的供应与分配做出配置。另外,承包人应根据工程需要配备发电机组,作为后备电源,以保证电网停电时能继续进行施工。承包人应负责安装、连接、操作、维修、燃料供应等,直至交工证书签发之日止。(2)承包人应将拟议的发电与配电系统的说明与图纸,报监理人批准。(3)承包人的电力安装工作必须符合国家电力标准,或监理人批准的其它标准。(4)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的协助下,负责就建立临时电力系统同当地政府和电力部门联系并取得批准。承包人应负担此项修建、安装和维修的费用,并向供电管理部门缴纳有关费用。(5)本工程交工时,承包人应将所安装的发电与配电系统(监理人驻地除外)全部拆除,但在交工前双方另有协议者除外。2.电信设备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协助下负责就建立临时电信系统同当地政府和电信部门联系,并取得批准。承包人应负担此项修建、连接、安装和维修费用,并向有关管理部门缴纳有关电信费用。本工程交工时,承包人应拆除临时电信的所有设施,但在交工前双方另有协议者除外。3.供水(1)承包人在实施和维修本工程期间,应负责提供、安装和保养全部施工和生活用水(包括监理人驻地用水)设施,并保证施工用水要求和按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标准持续不断地供水。(2)承包人应将拟议的供水系统的说明与图纸,报监理人批准。(3)本工程交工时,承包人应将临时供水系统全部拆除,但在交工前双方另有协议者除外。4.污水与垃圾处理(1)承包人应负责安装、维修和管理监时排污系统,用以排放全部施工和生活污水和废水。(2)排污系统的设置说明及图纸应报监理人批准,同时还应获得当地政府的水利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认可。其设置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要求,而且不妨碍当地排水和灌溉作业。(3)承包人应收集和处理所有工作区域的垃圾,直到工程交工为止。(4)承包人应提供工地污水处理与清洁工作所需的全部设备和劳力。(5)工程交工时,承包人应将其排污设施全部拆除(监理人驻地除外),但在交工前双方另有协议者除外。103.03 临时道路、桥涵1.一般要求(1)承包人应将拟修建的临时道路和桥涵的详细设计与说明,提交监理人批准。(2)修建的临时工程,应包含设置标志、护栏、警告装置以及其它工程安全设施。临时道路、桥涵的标准应满足施工条件的需要,且不低于现有道路、桥涵的标准,除非监理人另有准许,临时道路、桥涵的宽度应不小于现有的道路、桥涵的宽度。2.临时道路、桥涵(1)本工程的施工与现有的道路、桥涵发生冲突和干扰之处,承包人都要在本工程施工之前完成改道施工或修建临时道路。临时道路应满足现有交通量的要求,路面宽度应不小于现有道路的宽度,且应硬化。(2)如果承包人利用现有的乡村道路作为临时道路,应将该乡村道路进行修整、加宽、加固及设置必要的交通标志,并经监理人验收合格后方可通行。(3)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配备人员,对临时道路进行养护,以保证临时道路和结构物的正常通行。(4)工程结束时,除监理人另有批准外,应将临时道路和结构物做一次全面维修保养,恢复原有的交通标志。凡因施工需要而临时增加的设施均应拆除,并应经监理人检验合格。103.04 临时占地1.临时占地包括承包人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租用手续。承包人按有关规定直接支付其费用,发包人对此将予经协调。临时占地范围包括承包人骈地的办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料场堆放场地、弃土场、预制场、拌和场、仓库、进场临时道路、临时便道、便桥等。承包人应在“临时占地计划表”范围内按实际需要与先后次序,提出具体计划报监理人同意,并报发包人临时占地的面积和使用期应满足工程需要。2.临时占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用地使用前的状况。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占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其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 103.05 计量与支付1.计量(1)临时道路、电信设施及供水与排污设施的修建、维修及拆除等临时工程,根据施工过程中已完成的经监理人现场验收合格分别以总额计量。(2)临时占地经监理人批准,以总额计量。(3)临时供电设施的修建及折除经监理人现场验收合格后以总额计量;临时供电设施的维修以月为单位计量。(4)为完成上述各项设施所需的一切材料、机械设备、人员及与此有关的一切作业费用均含相关子目单价或总额价之中不另行计量。2.支付临时工程完工后,由监理人验收合格后分期支付,所报总额的80%,应在第1次至第4次进度付款证书中,以4次等额予以支付;所报总价中余下的20%,待交工证书颁发后支付。3.支付子目细 目 号细 目 名 称单 位103-1临地道路修建、养护与拆除(包括原道路的养护费)总额103-2临时占地总额103-3临时供电设施-a设施架设、拆除总额-b设施维修月103-4电信设施的提供、维修与拆除总额103-5供水与排污设施总额第104节 承包人驻地建设104.01 一般要求1.承包人应按改进提高作业人员的工作环境与生活条件,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分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总体要求,合理规划、布置和建造驻地建设。2.承包人应建立施工与管理所需的办公室、住房、医疗卫生、车间、工作场地、仓库与储料场及消防设施。3.驻地由承包人自行选择地质备件好、不受自然灾害的地方,但应服从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4.驻地建设的总平面布置包括防护、围墙、临时便道和安全、防火安排,应经监理人事先批准。5.驻地建设的管理与维护,应满足科学管理、文明施工的要求。工程交工之后,承包人应自费将驻地恢复原貌,并经监理人验收合格。但交工时双方另有协议者除外。104.02 办公室、住房及生活区1.承包人应按施工组织设计合理布置生产、生活设施并随时保持施工营地的整洁、卫生、有序。2.承包人应在其中心驻地区域内,建造现场办公室、会议室和供所有人员使用的住房和生活区。驻地用房根据需要采用砖混结构或其它结构,但不得采用简易棚式结构。3.承包人应配置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现场办公设备( 包括微机联网所需的机型及软件)、测量仪器、试验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4.承包人应绿化、美化生产、生活营地。承包人应将消防、安全设施应齐全;处理好临时雨污水排放,以防止污染环境。104.03 工地试验室1.在合同实施期间,承包人应在其驻地建立工地试验室,并在大桥、隧道工地及伴和站(场)或独立工点建立工地试验室或流动试验室,负责材料检验与工程质量的控制试验。工地试验室应在取得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应资质证书后方可启用。试验用检测设备均应经相应的计量部门或检测机构检定合格,并须在使用中定期进行校正。试验室用房和试验仪器、设备及一切供应等均由承包人负责自费提供。2.工地试验室应能承担各项与工程质量控制有关的检测、试验,还应承担对拟采用的材料进行标准试验及混合料配合比试验等有关的试验。3.承包人应委派具有相应资质的试验检测技术人员做试验工作,并负责设备维护、检修等工作。4.工地试验室及流动试验室的试验结果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送交监理人批准。5.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后14d 内向监理人提交工地试验室必须配备的设备、仪器、物品清单及试验室平面布置图,报监理人审查批准。6.工程交工后,承包人应将工地试验室与流动试验室的所有设施、设备、器材及其它物资等移走。104.04 医疗卫生与消防设施1.工地医疗(1)工程实施期间,承包人应负责为工地人员提供必要的医疗和急救服务。在传染病易发期应配合当地防疫、卫生管理部门及医疗机构做好消毒预防、隔离感染人员、抢救和疫情防控等工作。在传染病传播期,承包人还应建立人员流动登记制度、信息报告制度,要与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取行联系,做好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工作。(2)承包人应为工地聘请有行医资格的、在卫生保健与急救方面具有丰富经验的医务人员。(3)承包人配备的医疗设施(包括房间、器械、药品、急救车辆等)应取得当地医疗卫生管理部门的批准。(4)承包人应就有关供水、环境卫生、垃圾与污水处理以及工人健康等方面的有关问题,取得并遵从有关医疗卫生防疫和管理部门的意见。(5)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疾病控制等知识教育,特别是一些传染病,如:艾滋病、非典型性肺炎(SARS)或肝炎等。2.消防设施(1)承包人应按当地消防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和消防用水,做到布局合理,并经常检查、维护、保养,保证灭火器材灵敏有效、水源充分。施工骈地要有明显的防火宣传标志,并设专人负责对工地人员进行防火意识教育。(2)施工骈地用电及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火要求。临时用电必须安装过载保护装置,严禁超负荷使用电气设备。(3)施工材料的存放场地和使用应符合防火要求。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有严格的保管制度和防火措施,专人负责,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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