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类》PPT课件

上传人:san****019 文档编号:15895226 上传时间:2020-09-13 格式:PPT 页数:59 大小:214.1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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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资源税类,第一节 资源税 第二节 土地增值税 第三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第一节资源税 一、 资源税概述,资源税是以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目前我国开征的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及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资源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二、 资源税的征税范围、纳税人和税率,特别注意:税法对伴生矿、伴采矿、伴选矿的征税规定。,2、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注意几点: 一是资源税只就境内开采或生产应税资源征税,进口不征税 二是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的企业不缴纳资源税 三是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要代扣代缴资源税; 四是进口的矿产品和盐不纳资源税,出口产品也不免征或退还已纳资源税。,3、税目和税额,(一)主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资源税是从量定额征税; 二是资源税的税目只有7个,即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固体盐和液体盐); 三是注意原油、天然气、煤炭3个税目的解释; 四是未单独规定适用税额的,按主矿产品或视同主矿产品征税。 (二)同时要注意掌握资源税税目中各种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三)扣缴义务人适用的税额 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按收购方(本单位)的税额标准征税,其他收购单位按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标准征税。,三、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课税数量的一般规定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课税数量的特殊规定 1. 用自产液体盐加工固体盐的液体盐自产自用不征税,固体盐销售时对固体盐征税; 2. 用外购已税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在对固体盐征税时,可以扣除加工固体盐所耗用的液体盐的已纳税额; 注意这里说的是“所耗用的液体盐”才可以抵扣,也就是按生产实际领用的液体盐数量来扣除,而不是按购入的数量来扣除的。 3. 兼营适用不同税额的项目,分别核算,分别计税;否则从高适用税额; 4. 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综合回收率、选矿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5. 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注意:选矿比=精矿数量耗用原矿数量,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以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为计税依据,注意: 对于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 应当分别核算,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 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应纳税额计算 【例】 东北某油田10月份对外销售原油4000万吨,工业锅炉烧用60万吨;对外销售天然气3000千立方米。该油田适用税率为原油24元/吨,天然气12元/千立方米。则应纳资源税额为多少? 分析 按税法规定,自产自用的应税矿产品即工业锅炉烧用的原油也应纳税。 应纳税额 =(4000+60)24+0.312=97443.6(万元),【例】 某独立矿山5月份销售铁矿石30000吨,移送入选精矿5000吨,选矿比为20%,该矿山适用税率为15元/吨。则应纳资源税额为多少? 分析: 按税法规定,对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计算纳税。对独立矿山应纳的铁矿石资源税减征60%,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税。 (1)外销原矿应纳税额=300001540%=180000 (元) (2)入选精矿应纳税额=500020%1540%=180000(元),四 、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一)减税、免税项目 、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减税或免税。 、北方海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5元征收,南方海盐、湖盐、井矿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0元征收,液体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2元征收。 、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 应当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 5、从2007年1月1日起,对地面抽采煤层气暂不征收,二)出口应税产品不退(免)资源税的规定 资源税规定仅对在中国境内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进口的矿产品和盐不征收资源税。由于对进口应税产品不征收资源税,相应地对出口应税产品也不免征或退还已纳资源税。,特别注意: 纳税人的减免税项目, 应当单独核算课税数量; 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 不予减税或者免税。,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1.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4.其他规定 : 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为支付货款的当天。,四)纳税期限,五)纳税地点,1、资源税纳税环节是( ) A、生产销售环节 B、批发环节 C、运输环节 D、最终消费环节,2、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向( )税务机关缴纳 A、机构所在地 B、生产所在地 C、收购地 D、销售地,3、下列货物中,不征收资源税的是( ) A、出口的海盐 B、汽油 C、锰矿石 D、中外合资开采石油、天然气,4、某纳税人本期以自产液体盐4万吨和外购液体盐1万吨(税额5元/吨)加工固体盐(税额40元/吨)1万吨对外销售,取得销售收入500万元。该纳税人本期应纳资源税为( ) A、35万元 B、40万元 C、30万元 D、15万元,下列属于资源税纳税人的有( ) A、开采原煤的国有企业 B、进口铁矿石的私营企业 C、开采大理石的个体经营者 D、开采天然气的中外合资企业,下列应征收资源税的有( ) A、进出口公司进口煤炭 B、军事单位开采石油 C、湖盐盐场生产销售湖盐 D、外商投资企业生产销售铁矿石,计算题 某煤矿2007年10月生产原煤7000吨,并伴采天然气100000立方米,销售原煤6000吨,价格500元/吨;销售当月生产的洗煤150吨,洗煤回收率50%,价格2000元/吨;又用洗煤50吨抵付发电厂电费;当月地面抽采煤层气150000立方米;当月共销售天然气20万立方米,价格1.5元/立方米。当月购入材料,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300000元。原煤资源税税额2元/吨,天然气资源税税额4元/千立方米。试计算该煤矿当月应纳增值税和资源税。,解: (1)应纳增值税=(600050015020005020002000001.5)13%1000030000010000=18.1(万元) (2)应纳资源税=6000210000(15050)50%210000=12.8(万元) 解析:原煤、洗煤和天然气增值税税率均为13%, 煤矿伴采的天然气和地面抽采煤层气暂不征收资源税。,第二节 土地增值税,一、土地增值税概念: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取得增值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土地增值税的特点:,二、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和纳税人,(一)征税范围 1、国有土地的出让行为不征税; 2、未发生转让行为的房地产不征税; 3、取得收入 一般规定: 1.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课税,转让非国有土地和出让国有土地的行为均不征税; 2.既对转让土地使用权课税,也对转让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产权征税 3.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则不予征税,特别规定注意下列行为的征税规定: 1.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 2.合作建房 3.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 4.交换房地产 5.房地产抵押 6.房地产出租 7.房地产评估增值 8.国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用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二)纳税人 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注意: 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国机构、 华侨、港澳台同胞及外国公民在内。,三、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和税率,(一)计税依据:土地增值额,取得土地使用权 所支付的金 额,房 地 产 开 发 成 本,房 地 产 发 费 用,与 转让 房地产 有 关 的 税 金,房屋及建筑物 的 评 估 价 格,取得土地使用权 所支付的地价款 和按国家统一规 定交纳的有关费 用,转让 环 节 缴纳 的 税 金,(二)税率,土地增值税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表,土地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土地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100%,四、 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一)土地增值额的确定 土地增值额=应纳税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二)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率,【例】 2004年10月,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转让一幢写字楼,共取得收入5100万元,公司按规定交纳了有关税金。该公司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地价款和有关费用为510万元,投入的房地产开发成本为1550万元;房地产开发费用中的利息支出为120万元 (能按房地产项目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比按工商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多出10万元。公司所在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的计算扣除比例为5%,营业税率5%,城建税率7%,教育费附加税率3%,印花税率5。试计算该公司应纳土地增值税额。,分析 按税法规定,房地产开发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房地产开发成本和房地产开发费用金额之和的20%加计扣除。 (1)收入额=5100(万元) (2)扣除项目金额为: 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款=510(万元) 房地产开发成本=1500(万元),房地产开发费用=(120-10)+(510+1550) 5%=213(万元)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51005%(1+7%+3%) = 280.5(万元) 加计扣除=(510+1550) 20%=412(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合计 =510+1550+213+280.5+412 =2965.5(万元) (3)土地增值额=5100-2965.5=2134.5(万元) (4)土地增值额占扣除项目比例 =2134.5+2965.5100%=72%,适用税率为40%,速算扣除率为5%。 (5)应纳土地增值税额 =2134.540%-2965.55% =705.53(万元),五 、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一)税收优惠 1.对建设普通标准住宅的税收优惠 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其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予以免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之和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2.对国家征用收回的房地产的税收优惠 因国家建设需要而被政府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税。 3.对个人转让房地产的税收优惠 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二)税收征管,1.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 2.纳税地点 房地产所在地,即房地产的座落地。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座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 具体区分法人和自然人分别确定: 法人-房地产座落地或机构(经营)所在地; 自然人-房地产座落地(居住地)或办理过户手续所在地。 3.纳税期限 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下列各项中,需要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是( ) A、兼并企业从被兼并企业取得房产 B、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客户代建房产 C、公司与公司之间互换房产 D、双方合作建房后按比例分配自用的房产,纳税人如果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其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地价款加房地产开发成本的( )计算扣除 A、5% B、5%以内 C、10% D、10%以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转让房地产时已列入管理费用缴纳的( ),不得作为税金项目从转让收入中扣除。 A、营业税 B、土地增值税 C、印花税 D、教育费附加,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允许据实扣除的项目是( ) A、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B、建筑工程费用 C、房地产开发费用 D、转让房地产缴纳的印花税,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根据实际发生额计入扣除项目的有( ) A、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 B、房地产开发成本 C、房地产开发费用 D、房地产开发企业加扣20%的费用,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根据实际发生额计入扣除项目的有( ) A、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 B、房地产开发成本 C、房地产开发费用 D、房地产开发企业加扣20%的费用,某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一栋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取得销售收入2000万元,按税法规定缴纳了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该公司取得土地价格500万元,相关税费20万元;支付前期工程费200万元,建筑工程承包价款600万元;向银行贷款的利息支出无法按房地产项目分摊,当地规定房地产开发费用比例10% 要求:计算该公司应纳土地增值税,解: 1)收入2000万元; 2)扣除项目: 土地使用权=50020=520(万元) 房地产开发成本=200600=800(万元) 房地产开发费用=(520800)10%=132(万元) 缴纳的税金=20005%(17%3%)=110(万元) 印花税不得计入 加计扣除费用=(520800)20%=264(万元) 扣除项目合计=520800132110264=1826(万元 3)增值额=20001826=174(万元) 4)增值额占扣除项目比率=1741826=9.5% 5) 增值额占扣除项目比率未超过20%,免征土地增值税,第三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一、纳税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家机关、外资企业和个人。工矿区须经省级政府批准。 1、纳税人可以是拥有人、实际使用人或代管人 2、共同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各方都是纳税人,并以其各自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纳税。 3、非纳税地区的工矿企业不是纳税人。,二、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国家和集体所有土地 三、税额及税率,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主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土地使用税从量计征,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特别注意3种土地面积的确定方法(注意顺序):,1、凡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出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的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可以在税法规定的最低税额的30%以内适当降低;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免予征税,但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的用地,应征收土地使用税; (四)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予征税,但农副产品加工占地和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的生活、办公用地不包括在内; (五)以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五、税收优惠,一类是法定免缴土地使用税的, 另一类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减免土地使用税。,六、征收管理与纳税申报,(一)纳税期限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 2、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房 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 3、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4、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5、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 6、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 (三)纳税地点 土地所在地,下列需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是( ) A、用于储存军品的仓库 B、外资企业储存物资的仓库 C、公园管理单位在公园内的办公用地 D、市区内生态公园种植葡萄用地,下列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是( ) A、校办工厂用地 B、出版社用地 C、市妇联开办对外营业的理发店用地 D、市政街道绿化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 ) A、纳税人实际拥有的土地面积 B、纳税人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 C、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D、税务机关核定的土地面积,下列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 ) A、市人民政府机关用地 B、市人民政府幼儿园用地 C、寺庙内设茶社用地 D、公园附设餐馆用地,下列不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 ) A、用于水产养殖的生产用地 B、名胜古迹内的照相馆用地 C、公园内管理单位的办公用地 D、市区内农业生态园内管理单位的办公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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