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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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及其社会公益性的研究保险学院 卢菁 200838018内容提要:本文在归纳我国交通情况和汽车保险的投保现状和趋势上,通过分析交强险的准 公共物品性质和交强险在我国的实施情况,与国外相关政策规定对比,认为政府应该通过转 移支付补贴救助基金,发挥交强险的社会职能。同时保险公司在“不盈不亏”的经营原则下 可以略有亏损,以进一步降低费率,提高保额,发挥市场竞争的资源配置效率。关键词:交强险 准公共物品 救助基金 保险范围一、我国交强险的实施现状与发展趋势道路交通安全状况及其善后措施一直是困扰世界各国的重要难题,在我国,道路安全 交通无疑也是紧系国计民生,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据统计,在我国交通事故中,家庭车具 有案发率高,案均赔款低的特点。而大客车/大货车等大型车辆则具有案发率低,案均赔款 高的特点。交强险出险频率都比较平稳,略有上涨趋势;案均赔款在2008年 2月交强险限 额调整后,呈现明显的跳升,随后案均赔款相对比较平稳。表1-1 中案均赔款出现下降的主 要原因是近年来我国家庭汽车市场迅猛发展,保险市场上的家庭车业务也得到了快速增长。 由于家庭车案均相对较低,家庭车占比的增加拉低了交强险整体的案均,而不是交强险风险 在降低。赔付趋势汇总表保单半年度最终出险频率最终案均赔款2006 下半年10.7%3,8352007 上半年13.5%3,9362007 下半年13.6%4,3172008 上半年13.7%5,1412008 下半年13.9%4,7782009 上半年14.2%4,8792009 下半年14.3%4,695表 1-1(摘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精算报告 2009)由于人身伤亡赔偿标准中的死亡补偿金和残疾赔偿金根据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或农村 居民人均纯收入确定。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可以预计人身伤亡的赔付标准将会不断提高 而物价指数的上涨,尤其是工业品出厂价格和生产资料价格的上涨,直接导致汽车修理行业 的价格的上涨,也增加了交强险财产损失的赔付成本。因此,交强险的赔付成本具有上升的 趋势。赔付成本的上升再加上救助基金提取的影响,大大增加了保险公司提高保费的可能性。交强险的颁布和实施都引起了社会上巨大的反响,主要有以下几种意见:1、交强险保费太高,保额太低。2、交强险分项限额不能满足理赔(尤其是人身伤害)要求。3、保险公司预付抢救费用程序复杂。二、交强险的准公共物品性质交强险是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而制 定的。与一般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相比,交强险有着如下明显的特征:1、实行强制性投保和 强制性承保。2、实行“限额内完全赔偿”原则。3、保障范围宽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4、 实行不盈不亏的经营原则。5、实行分项责任限额。6、实行同意条款和基础费率,并且费率 与交通违章挂钩。交强险的实施对于社会有着重大的意义,主要体现在:1、建立交强险制度有利于道路 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的经济赔付和医疗救治。2、有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者的经济负 担,化解经济赔偿纠纷。3、通过实行“奖优罚劣”的费率浮动机制,有利于出尽驾驶人增 强交通安全意识。4、有利于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的功能,维护社会稳定。基于交强险的目的,特征和社会意义,交强险的准公共物品性质主要体现如下:1、从交强险的准公共物品性质上看。交强险在具有私人物品的特征的同时又具有公共物品 的特征,是介于纯公共物品和纯私人物品之间的准公共物品。与一般商业保险相比较,交强 险具有以下准公共物品的基本特征:1)效用的不可分割性。如前文所述,在交通过程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风险,而道路 交通安全又是关乎人民生命安全的、紧系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做好交通事故善后安排的后续工作,是政府的重要任务之一。而交强险作为政策性险 种,通过法律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投保,体现了政府鼓励安全驾驶、减少交通 事故纠纷、减轻受害人经济负担和维持社会稳定的职能。其受益者不仅是投保人,而 是全社会成员。因而,交强险的效用是不可分割的。2)取得方式的非竞争性。交强险仅仅依靠市场竞争机制,是难以实现有效需求的。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以前。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投保率比较低 (2005 年约为 35%),导致发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后,由于致害人没有保险保障或支付 能力有限,使得受害人无法及时得到赔偿,引发大量社会纠纷。可见,仅依靠市场竞 争机制难以实现交强险资源的有效配置。3)交强险的正外部性。交强险具有利益外溢即成本(收益)外部性的特点,从而导致 交强险的私人收益小于其社会收益,私人成本大于其社会成本。私人收益(成本)与 社会收益(成本)不一致,导致交强险的资源配置不能满足帕累托最优,外部性的存 在导致交强险的资源配置效率受到损失,市场机制在配置交强险资源的过程中存在失 灵,仅依靠市场机制的作用是不可能实现交强险保险的有效供求。由于对于机动车投保交强险不仅能为自身提供保障,而且还发挥着维护社会稳定的 作用,使全体社会成员收益,因此交强险是一种具有正外部效应的准公共物品。2、从交强险的实施目的上看。交强险制度是国家通过法律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 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面,在最大程度上位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 和基本的保障。因此,交强险不仅具有一般商业保险中“投保人之间互助行为”的性质,更 重要的是具有为受害者提供及时基本保障、维持社会稳定的功能。三、国外相关规定中国美国德国新加坡台湾智利国家发展水平发展中发达发达发达发达发展中承保范围人身、财产人身、财产人身、财产 (包括间 接损失)人身、财产人身、财产人身费率厘定保监会厘 定基本费 率,保险公 司厘定具 体费率各州规定不一保险公司 厘定,保险 监督局审 查保险公司 厘定,行业 协会指导“行政院” 厘定保险公司 厘定救助基金来源对交强险 保费的提 取,罚款、 追偿收入保险公司摊付保险公司 定期支付 款项资料缺失捐助收入, 交强险保 费提取,特 别补偿金资料缺失保额人身:8500财产:2800 (USD)人身 :2000-4000财产 :5000-10000人身:700000财产:310000资料缺失资料缺失人身:150 通胀调节 货币单位表 3-1通过对各个国家交强险实施情况的对比,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我国正处于发展中国家阶段,国民人均收入相对较低,对保费的承受能力比较低。 2、我国交强险保费厘定相对灵活。3、我国救助基金的资金来源比较单一,基金规模不大。救助基金直接从保费提取,成 为提高保费的原因之一。4、我国交强险保险限额与世界水平相差还比较远,大大落后于世界平均水平。四、进一步发挥交强险的社会功能上从交强险业务的相关规定出台到具体实施来看,一再被强调的经营原则是“不盈不亏”。 但就现在交强险所制定的费率来看,业内人士通过简单计算认为,交强险直接利润非常可观, 具体计算过程如下:以 2005年为例,全国发生道路交通事故450254起,即使每起事故按最 高赔付额 6 万元计算,也只有 270 亿元,何况大部分事故只是车损而未及人员伤亡;2005 年汽车保有量为3608 万辆,按每辆9501050元“交强险”计算,是342.76亿378.84亿 元,还不包括汽车之外9431 万辆摩托车、挂车、拖拉机近200 亿元的保险费用。值得注意的是,以现行交强险费率作为计算基础并不可靠。现行的交强险费率是严格遵 守“不盈不亏”这一原则制定的,但这一原则并不是指制定出的费率能够使交强险在长期的 实施过程中,保证保险公司既不盈利也不赔本。它是指对交强险这一产品定价时,不考虑利 润回报,讲求收支平衡,略有盈余,留有储备的定价原则。虽然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的原则是“不盈不亏”,可是保险公司都争相争夺交强险市场, 这是因为争做交强险、做好交强险对于开发潜在市场、吸引投保客户、扩大商业险市场有着 不可小觑的作用。消费者在一家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后,对这家公司的业务比较熟悉,对保险 公司产生信赖,在投保其他险种的时候,会更加倾向于投保该公司。因此交强险给保险公司 带来的不仅仅是投资增值的直接利润,还有更为庞大的潜在客户和市场。从公平交换的角度上看,强制投保交强险是政府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而推行的政策,而这 一政策则为保险公司带来了潜在的广告和客户,促使保险公司争相竞争交强险业务。因此, 保险公司也应在一定程度上为社会公共利益让步,降低保费,提高保额。这就是说,保险公 司不仅要做到“不盈不亏”,而且可以在此基础上略为亏损。只要该亏损小于交强险给保险 公司带来的潜在好处,保险公司还是会对推行交强险保持积极性。交强险作准公共物品,具有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的双重性质。从私人物品角度上看,交 强险可以在自由市场上可以通过各保险公司的竞争实现完全竞争,达到资源最优配置。因此, 政府或独立第三方在制定基本费率之后,不应过多干涉保险公司的经营,由各保险公司通过 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现公平竞争。使交强险的消费者得到最大的效用。这方面可以参考中 国台湾的管理经验。从公共物品角度上看,交强险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如何最大限度的发挥交强险的社会公 益性呢?有的意见认为政府可以直接补贴保险公司,可是笔者认为这并不妥当,原因如下:1、 这会扭曲保险的功能。保险的基本功能是通过集合众多的风险单位,建立风险 基金,对少数符合赔偿调解的风险单位损失进行经济补偿。在本质上保险属于 投保人之间的“互助行为”。因此,交强险的基本功能还是在于转移风险、分摊 补偿损失的损失补偿功能。对于交强险的直接补贴,实际上会淡化交强险的损 失补偿功能,并且容易引发逆向选择。2、 会降低社会资金的效用。资金的配置应追求效用最大化。政府直接补贴保险公 司容易产生“寻租”行为和低效率现象,抑制保险创新。基于上述原因,政府不能直接补贴保险公司(或通过减免税负间接补贴)。笔者认为, 作为独立第三方的救助基金应逐渐承担起增强交强险社会公益性的责任,政府可以通过向救 助基金实施转移支付增强交强险的公益性。我国的救助基金用于以下三种情况:1)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 任限额的;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以上三种情况与其他交通事故情况相比,更容易引起社会纠纷和社会不稳定。而现在 救助基金的金额十分有限,对缓解这一类纠纷的作用十分有限。增加救助基金的规模,增强 其作用,是缓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方式之一。政府向救助基金实施转移支付具有正当性。首先,救助基金的受益人,并不在风险的 衡量范围之内,其致害人没有投保交强险,没有缴纳保费。因此,要从交强险保费中提取一 定比例作为救助基金是对投保人非常不公平的,是违背了“互助行为”的初衷的。其次,救 助基金具有公益性,纳税人向政府纳税,有权要求政府维持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安全。救助 基金作为维持社会稳定的重要基金,应该由政府出资,而不是让已经纳税的投保人再从保费 中拿出一部分作为基金。救助基金从交强险保费按一定比例提取等于让投保人双重纳税,对 投保人是非常不公平的,也变相减免了政府应负的责任。政府向救助基金实施转移支付具有可操作性。救助基金作为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独立 第三方,不受保险公司控制,可以独立履行保护没有交强险保障或保障力度不够的受害人, 不会扭曲保险的功能,也不会降低资金的效用。五、结语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汽车市场的兴旺以及城市的发展,如何做好道路交通安全 及其善后工作已经成为政府部门的重要任务。实行交强险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交通安全问题 导致的社会矛盾,但是,肇事逃逸等原因造成的伤亡问题仍然未能得到妥善的解决。另外, 交强险的保费走高,保额偏低的现状也未能令人满意。对比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交强险实 施情况,结合我国的国情,笔者认为,对救助基金实行转移支付:一方面,可以通过免除救 助基金对交强险保费的提取来降低保费,提高保额;另一方面,可以加强交强险的公益性质, 保障弱者的权益。政府应该让保险公司的进行充分的市场竞争,努力使资源配置接近帕累托最优;同时 发挥交强险的社会效益,营造和谐社会。【参考文献】1 Harvay.S.Rosen. Public Finance. ISBN: 9787300110929.2009.92 Economist, The (London, England) - Saturday, December 23, 2000 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精算报告.2006.7.1-2009.12.314刘金章 刘连生 张晔. 责任保险. 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ISBN 978-7-81088-674-5 .2006.65凌峰 廖友宜. 交强险与社会公平。 20086费友海. 农业保险属性与政府补贴理论探析. 2006 .57国际金融报. 保险公司缘何争做交强险冷淡农业保险. 2006.7.198庹国柱. 强制性保险不盈不亏原则面临挑战. 2007.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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