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司法局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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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司法局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监督市局重大事项集体决策行为,提高重大集体决策事项的民主性、科学性,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第二条 市局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实行局长负责制。严格按照“集体讨论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程序,进行集体议事,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 第三条 市局办公室负责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组织、协调工作。局机关各科室及局属各单位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执行、落实工作。 第四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实行集体决策: (一)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司法厅中心工作的计划和措施; (二)全局工作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三)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实施; (四)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五)一次性投入、额度较大的设备采购; (六)重大事项和紧急情况的研究处理; (七)案件情况复杂、涉案人员多、涉案金额大、社会影响大的,涉及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活动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 (八)向上级部门提交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九)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采取局长办公会议形式研究决定。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咨询论证。有关科室在对重大事项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决策目标和方案,并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提请局长决定是否上会; (二)会前通报。局长决定上会后,由办公室负责人通报其他领导班子成员; (三)提前通知。局办公室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含议题及有关材料)书面送达到有关人员; (四)充分讨论。会议由局长负责主持,并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因故未能到会的成员,可以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五)事项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是否进入表决程序,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或者投票的形式; (六)作出决策。由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经充分讨论后,由局长作出决定; (七)形成纪要。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由局办公室负责形成会议纪要。 第七条 局长办公会的会议记录由局办公室负责整理。 第八条 局属各单位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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