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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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颁布单位:中国气气象局中国气象局局第122号令2005年年12月月30日日第一条 为为了加强强气象行行业管理理,促进进气象行行业协调调发展,优优化资源源配置,实实现资源源共享,提提高气象象行业的的总体效效益,依依据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气象法法,结结合气象象行业实实际,制制定本规规定。第二条 各各级气象象主管机机构及其其所属的的气象台台站、国国务院其其他有关关部门和和省、自自治区、直直辖市人人民政府府其他有有关部门门及其所所属的气气象台站站,在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领域和和中华人人民共和和国管辖辖的其他他海域从从事气象象活动,应应当遵守守本规定定。第三条 国国务院气气象主管管机构负负责全国国气象行行业管理理工作。地方各级气气象主管管机构在在上级气气象主管管机构和和本级人人民政府府的领导导下,负负责本行行政区域域内的气气象行业业管理工工作。第四条 各各级气象象主管机机构应当当组织制制定气象象行业规规划和政政策,完完善气象象行业法法规和标标准,强强化气象象行业监监督,加加强气象象行业协协调、指指导和服服务,合合理配置置国家对对气象行行业的投投入。第五条 各各级气象象主管机机构应当当组织开开展气象象行业的的业务和和科技合合作与交交流、气气象科普普宣传、气气象科技技成果推推广等活活动,提提高气象象工作水水平。 第六条 国国务院气气象主管管机构和和省、自自治区、直直辖市气气象主管管机构应应当按照照合理布布局、有有效利用用、兼顾顾当前与与长远需需要的原原则编制制气象事事业发展展规划。全国气象事事业发展展规划,由由国务院院气象主主管机构构组织有有关部门门编制,报报国务院院或者有有关部门门批准后后组织实实施。 省、自治区区、直辖辖市的气气象事业业发展规规划,由由省、自自治区、直直辖市气气象主管管机构根根据全国国气象事事业发展展规划,组组织有关关部门编编制,经经国务院院气象主主管机构构和本级级人民政政府批准准后实施施。国务院其他他有关部部门和省省、自治治区、直直辖市人人民政府府其他有有关部门门,可以以根据气气象事业业发展规规划制定定本部门门或者本本系统的的气象事事业发展展规划,报报国务院院气象主主管机构构备案后后,组织织实施。第七条 重重要气象象设施建建设项目目,在项项目建议议书和可可行性研研究报告告报批前前,应当当按照项项目相应应的审批批权限,经经国务院院气象主主管机构构或者省省、自治治区、直直辖市气气象主管管机构审审查同意意。第八条 各各级气象象主管机机构新建建气象台台站,应应当按照照审批权权限,经经国务院院气象主主管机构构或者省省、自治治区、直直辖市气气象主管管机构批批准后方方可建立立。建设设时,必必须遵守守气象台台站的建建设标准准和规范范。国务院其他他有关部部门和省省、自治治区、直直辖市人人民政府府其他有有关部门门新建气气象台站站,应当当按照气气象台站站建设的的有关规规定和标标准、规规范,经经当地省省、自治治区、直直辖市气气象主管管机构审审查同意意后,报报本部门门有审批批权的机机构审批批。为教学和科科学研究究等开展展的临时时气象观观测,应应当报当当地省、自自治区、直直辖市气气象主管管机构备备案,临临时观测测的期限限为两年年。超过过两年的的,应当当按照关关于新建建气象台台站的规规定执行行。第九条 各各级气象象主管机机构迁移移气象台台站的,应应当按照照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气气象法第第十二条条迁移国国家基准准气候站站、基本本气象站站、其他他气象台台站的规规定执行行。国务院其他他有关部部门和省省、自治治区、直直辖市人人民政府府其他有有关部门门迁移本本部门或或者本系系统气象象台站的的,应当当按照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气象法法第十十二条有有关迁移移其他气气象台站站的规定定执行。国务院其他他有关部部门和省省、自治治区、直直辖市人人民政府府其他有有关部门门撤销纳纳入国务务院气象象主管机机构区站站号管理理的气象象台站,应应当经当当地省、自自治区、直直辖市气气象主管管机构审审查同意意。第十条 省省、自治治区、直直辖市气气象主管管机构对对本行政政区域内内的国务务院其他他有关部部门或者者省、自自治区、直直辖市人人民政府府其他有有关部门门以及其其他组织织和个人人建设的的气象台台站情况况,应当当定期进进行备案案统计。第十一条 国务院院气象主主管机构构负责全全国气象象标准化化工作的的归口管管理,统统一组织织制定、修修订气象象国家标标准和行行业标准准、规范范和规程程。省、自治区区、直辖辖市气象象主管机机构可以以根据需需要,组组织有关关部门制制定、修修订气象象地方标标准、规规范和规规程。第十二条 各级气气象主管管机构、国国务院其其他有关关部门和和省、自自治区、直直辖市人人民政府府其他有有关部门门应当组组织气象象标准、规规范和规规程的实实施,其其所属的的气象台台站,应应当遵守守国家制制定的气气象标准准、规范范和规程程。有特特殊规定定的,从从其规定定。第十三条 国务院院气象主主管机构构和省、自自治区、直直辖市气气象主管管机构应应当加强强气象信信息网络络系统建建设,建建立气象象信息共共享、共共用平台台,实现现气象信信息资源源共享。国务院气象象主管机机构和省省、自治治区、直直辖市气气象主管管机构应应当做好好汇交气气象资料料的接收收、保存存、应用用和监管管工作。第十四条 各级气气象主管管机构所所属的气气象台站站,应当当按照国国务院气气象主管管机构的的规定,进进行气象象探测并并向有关关气象主主管机构构汇交气气象探测测资料。未未经上级级气象主主管机构构批准,不不得中止止气象探探测。国务院其他他有关部部门和省省、自治治区、直直辖市人人民政府府其他有有关部门门所属的的气象台台站及其其他从事事气象探探测的组组织和个个人,应应当按照照国家有有关规定定向国务务院气象象主管机机构或者者省、自自治区、直直辖市气气象主管管机构汇汇交所获获得的气气象探测测资料。第十五条 参加汇汇交、共共享的气气象探测测资料,应应当经气气象主管管机构或或者其授授权的单单位审核核。具有大气环环境影响响评价资资格的单单位进行行工程建建设项目目大气环环境影响响评价时时,应当当使用气气象主管管机构提提供或者者经其审审查的气气象资料料。第十六条 各级气气象主管管机构所所属的气气象台站站应当按按照职责责向社会会发布公公众气象象预报和和灾害性性天气警警报,并并根据天天气变化化情况及及时补充充或者订订正。其其他任何何组织或或者个人人不得向向社会发发布公众众气象预预报和灾灾害性天天气警报报。国务院其他他有关部部门和省省、自治治区、直直辖市人人民政府府其他有有关部门门所属的的气象台台站,可可以发布布供本系系统使用用的专项项气象预预报。各级气象主主管机构构应当加加强对国国务院其其他有关关部门和和省、自自治区、直直辖市人人民政府府其他有有关部门门所属的的气象台台站预报报业务和和服务工工作的指指导,提提高其业业务水平平和服务务能力。第十七条 气象台台站应当当使用标标有质量量标识,并并由国务务院气象象主管机机构颁发发使用许许可证的的气象观观测仪器器和专用用技术装装备。未经检定、检检定不合合格或者者超过检检定有效效期的气气象计量量器具不不得在气气象业务务中使用用。第十八条 国务院院气象主主管机构构或者省省、自治治区、直直辖市气气象主管管机构应应当根据据气象事事业发展展需要,提提出气象象行业专专业技术术人员定定期培训训要求,制制定业务务技术培培训计划划,并组组织实施施。第十九条 外国组组织、个个人和境境外机构构在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领领域及其其管辖的的其他海海域单独独或者合合作从事事气象活活动,应应当向当当地省、自自治区、直直辖市气气象主管管机构提提出申请请,报国国务院气气象主管管机构审审批。第二十条 各级气气象主管管机构应应当会同同有关部部门定期期组织对对气象台台站执行行气象标标准、规规范、规规程等情情况的监监督检查查,对不不符合规规定的,限限期改正正。第二十一条条 重要气气象设施施建设项项目未经经审查同同意进行行建设的的,由当当地气象象主管机机构报请请本级人人民政府府责令改改正;造造成重大大损失的的,由当当地人民民政府依依法追究究有关责责任人的的行政责责任。第二十二条条 违反本本办法,有有下列行行为之一一的,由由有关气气象主管管机构按按照权限限依法提提请当地地人民政政府或者者上级主主管部门门责令其其限期改改正,情情节严重重的给予予警告:(一)未经经审查同同意,迁迁建、撤撤销气象象台站的的;(二)未遵遵守国家家制定的的气象标标准、规规范、规规程的。第二十三条条 本规定定未作规规范的,按按照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气象法法以及及其他法法律、法法规、规规章规定定执行。第二十四条条 中华人人民共和和国缔结结或者参参加的有有关气象象活动的的国际条条约与本本规定有有不同规规定的,适适用该国国际条约约的规定定;但是是,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声声明保留留的条款款除外。第二十五条条 本规定定自20006年年3月1日起施施行。附: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气象法法有关关条文第十二条 未经依依法批准准,任何何组织或或者个人人不得迁迁移气象象台站;确因实实施城市市规划或或者国家家重点工工程建设设,需要要迁移国国家基准准气候站站、基本本气象站站的,应应当报经经国务院院气象主主管机构构批准;需要迁迁移其他他气象台台站的,应应当报经经省、自自治区、直直辖市气气象主管管机构批批准。迁迁建费用用由建设设单位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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