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重点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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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1.公理性原则 (1)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 (2)辩论原则 (3)处分原则 2.政策性原则 (1)法院调解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处分原则,概念: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内容:1.享有处分权的主体仅限于当事人。 2.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必须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 3.当事人处分的对象既包括民事权利也包括诉讼权利。,辩论原则,概念: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内容: 1.辩论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也是辩论原则的核心内容; 2.辩论权行使的主体仅限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3.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范围包括案件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实体和程序问题; 4.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形式包括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当事人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的准则 1.诉讼地位平等: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平等。 2.权利保障平等 3.法律适用平等:对诉讼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民事诉讼管辖的分类,1.立法上的分类 (1)级别管辖 (2)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协议管辖。 (3)移送管辖 (4)指定管辖 2.理论上的分类,(1)法定管辖与裁定管辖 标准:根据管辖法院是法律直接规定还是由法院裁定确定 法定管辖: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并可以直接适用的管辖; 裁定管辖:是指法律虽然有规定,但需要法院根据具体情况通过裁定来确定的管辖。 (2)专属管辖与协议管辖 标准:根据管辖是由法律强制性规定还是允许当事人协商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特定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均无权管辖,当事人也不得通过协议变更管辖;,协议管辖:是指尽管法律对案件的管辖已经有规定,但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来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并且当事人的协议优先于法律的规定。 (3)共同管辖与合并管辖 标准:根据当事人、诉讼标的与法院辖区之间的联系 共同管辖:是指对于同一案件,两个或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 合并管辖:是指对于某一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虽然对于另一案件没有管辖权,但由于另一案件与本案有牵连关系,从而使该法院获得对另一案件的管辖权。,适用移送管辖的条件,(1)受移送案件已经由移送法院受理; (2)移送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 (3)受移送法院对该案件有管辖权; (4)只能对该案件移送一次。,管辖权的转移,(1)管辖权的向上转移 上级法院依法决定上移 下级法院依法报请并经上级法院同意上移 (2)管辖权的向下转移:上级法院决定将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给下级法院审理,管辖权的转移与移送管辖的比较,(1)性质不同:管辖权的转移所转移的是案件的管辖权,移送管辖所移送的是案件本身; (2)作用不同:管辖权的转移是对级别管辖的调整,移送管辖是纠正法院错误行使管辖权; (3)程序不同:管辖权的转移必须经过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移送管辖只要移送法院认为本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即可作出移送管辖的裁定。,管辖权异议提起的条件,(1)提起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本案的被告,但不得本案的第三人; (2)管辖权异议的对象:受诉法院对本案第一审的管辖权,既可以对级别管辖权提出异议,又可以对地域管辖权提出异议; (3)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人区别,(1)争议的诉讼标的不同 (2)争议的主体对象不一致 (3)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 (4)诉讼地位不同 (5)诉讼行为的效力不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区别,(1)参加诉讼的根据不同 (2)诉讼地位不同 (3)享有的权利不同 (4)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诉的构成要素之内容,1.诉的主体:又称诉的主观要素,是指当事人。 2.诉讼标的 3.事实理由:又称诉的原因,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给予审判保护的案件实体事实根据。 (1)民事法律事实:正常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 (2)民事纠纷事实:当事人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发生民事争议的事实。,1.诉与诉权的关系 区别 (1)诉是一种请求或行为,而诉权是一种权利; (2)诉处于动态,诉权则处于静态; (3)诉是具体的,诉权则是抽象的。 联系 (1)诉权是诉存在的基础,诉是诉权的表现形式和行使诉权的起点; (2)诉权的双重含义决定诉的双重含义。,2.诉与起诉的关系,区别: (1)诉的主体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而起诉的主体仅限于原告; (2)诉可以出现在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和执行程序中,而起诉只限于一审程序。 联系:诉是起诉的基础和前提,起诉则是实现诉的具体方式之一。 (除起诉外,实现诉的具体方式还有反诉、上诉、再审之诉和执行异议之诉),给付之诉与确认之诉的关系,(1)区别:给付之诉具有执行性;确认之诉不具有执行性; (2)联系 第一、这两种诉可以在同一案件中并存,而且确认之诉往往是给付之诉的前提; 第二、法院对确认之诉的判决,对将来可能提起的与此有关联的给付之诉具有预决性效力。,.形成之诉与确认之诉、给付之诉的关系,(1)形成之诉与确认之诉:形成之诉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存在没有争议,而确认之诉则有。 (2)形成之诉与给付之诉:两者可以并存在一个案件中,而且在并存时形成之诉往往是给付之诉的前提。,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的关系,(1)诉讼请求的含义:当事人在诉讼中以诉讼标的为基础提出的,要求法院裁判的具体实体请求。 (2)关系 区别: 第一、含义不同。 第二、性质不同:诉讼标的具有客观性,诉讼请求具有主观性。 联系:诉讼标的是诉讼请求的事实基础,诉讼请求是诉讼标的中民事权益争执的反映。,不同诉的类型中的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1)给付之诉 诉讼标的:原被告之间所存在争执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或者原告所享有的给付请求权; 诉讼请求:在实物给付之诉中是给付什么或给付多少,在行为给付之诉中是请求作为或不作为。 (2)确认之诉 诉讼标的: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 诉讼请求:是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 (3)形成之诉 诉讼标的:原被告之间所存在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或者原告享有的形成权; 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变更民事法律关系。,诉的客观合并的条件 (1)被合并的诉中诉的主体相同; (2)被合并的几个诉属于同一个法院管辖; (3)被合并的几个诉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诉的客观变更要件 (1)变更后的新诉与原诉须适用相同的诉讼程序 (2)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变更(民事证据规定第34条第三款) (3)新诉不属于其他法院级别管辖、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民事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关系,(一)区别 1.法律依据不同 诉权:民事诉讼法、民事实体法 诉讼权利:民事诉讼法 2.享有的主体不同 诉权:民事诉讼当事人 诉讼权利:全体诉讼参与人 3.产生的时间不同 诉权:产生于诉讼开始之前; 诉讼权利:除起诉权外,其他诉讼权利随着诉讼 开始而产生。,4.行使的阶段不同 诉权: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 诉讼权利:受诉讼阶段的限制。 (二)联系 1.对于当事人而言,诉权是诉讼权利的基础; 2.对于当事人而言,诉讼权利由诉权派生,是诉权在各个不同诉讼阶段的不同表现形态; 3.对于当事人而言,诉权不是一种特殊的诉讼权利,诉权也不是各种诉讼权利相加的总和。,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1.对审原则 2.公开审判原则 3.处分原则 4.辩论原则 5.集中审理原则 6.直接言词原则,起诉的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一事不再理原则:包含两种情况,第一、同一诉讼标的的案件,已经为前诉法院所判决,且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对此又提起诉讼,法院将不予受理; 第二、同一诉讼标的的案件,前诉法院已经受理正在诉讼系属中,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当事人向后诉法院再行起诉的,后诉法院将不予受理。,延期开庭审理的理由,(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诉讼中止与延期审理的区别,1.二者的适用场合不同 诉讼中止:可以适用任何诉讼阶段; 延期审理:只适用开庭审理阶段。 2.二者的适用前提不同 诉讼中止:主要来源于诉讼之外的事由; 延期审理:大多产生诉讼之中。 3.二者的适用法律文书不同 诉讼中止:裁定书; 延期审理:决定书。,4.二者的适用效果不同 诉讼中止:导致诉讼程序的中途搁置,法院和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都必须停止进行; 延期审理:只是导致本案开庭审理期日的向后推移,有关诉讼活动并不因此停止。 5.是否完全适用诉讼期间的剔除制度不同 诉讼中止:诉讼中止期间均应剔除于案件的审结期限; 延期审理:除因当事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的期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内外,其他延期审理的期间都不剔除。,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按撤诉处理的具体情形,(1)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2)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3)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4)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缺席判决的适用情形,1.不是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无诉讼行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缺席判决; 3.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需要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可以缺席判决。 4.反诉中的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就反诉作出缺席判决。 5.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撤诉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1)简单的民事案件 事实清楚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争议不大 (2)当事人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应当进行调解的案件,(一)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二)劳务合同纠纷;(三)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四)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五)合伙协议纠纷;(六)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2.否定范围,(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 (2)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诉讼和解与法院调解的比较,(一)联系 1.都发生在诉讼进行过程中 2.都是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协商而就纠纷的解决达成合意 (二)区别 1.法院调解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和法院行使审判权的结合,诉讼和解仅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体现; 2.法院调解可以作为结案的方式,使纠纷得到终局性的解决;诉讼和解除非转化成调解书的方式,否则不能使纠纷得到终局性解决。 3.法院调解由法院主持,而诉讼和解由双方当事人自行进行。,判决的形式效力,1.判决的拘束力 (1)含义:又称判决的羁束力,是指判决经法院宣告后,作出判决的法院就应该受该判决的约束,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自行撤销或变更该判决。 2.判决的形式上的确定力 (1)含义:是指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当事人不得以上诉的方式表示不服而请求上级法院对该判决予以变更或撤销。,判决的实质效力,1.判决的执行力 含义:是指生效的给付判决具有的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2.判决的形成力 含义:又称判决的创设力或变更力,是指生效的形成判决具有使原实体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效力。 3.判决的实质上的确定力 含义:又称既判力,是指法院作出的终局判决一旦生效,当事人和法院都应当受到该判决内容的拘束,当事人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主张与该判决相反的内容,法院也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作出与该判决相冲突的判断。,反诉的实质条件:是指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之间存在关联性,1.本诉请求与反诉请求是基于同一实体法律关系; 2.本诉请求与反诉请求是基于同一法律事实而提出; 3.本诉请求与反诉请求互不相容或其中一个请求为另一请求的先决问题。,反驳与反诉的区别,1.性质不同:反诉是一种独立的诉;反驳仅仅是一种诉讼防御手段,不具有诉的性质。 2.目的不同:反诉是的目的除抵消、吞并本诉的诉讼请求,使本诉原告败诉之外,还对本诉原告提出了独立的反请求,主张独立的权利;反驳的目的只是否定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期日与期间的比较,(1)期间表现为有开始日和届满日的持续的一段时间;而期日则仅为特定的某一日; (2)期间有法定期间、指定期间和约定期间之分;而期日则只有指定期日和约定期日; (3)期间是受诉法院、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各自单独进行或者完成某种诉讼行为的期限;而期日则是他们会和一起进行诉讼活动的特定某一日。,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构成要件 (1)行为必须已经实际发生,并在客观上妨害了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2)必须是在诉讼期间实施的行为; (3)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出于主观上的故意。,强制措施的种类及其适用,1.拘传 (1)适用范围: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 (2)适用程序 第一、必须经院长批准; 民事诉讼法第105条第一款规定:“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2.训诫 (1)适用范围: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2)运用的方式:口头训斥教育方式。 3.责令退出法庭 (1) 适用范围: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2)运用方式:由法警将其强制带出法庭。,4.罚款 民事诉讼法第105条第一款:“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提起上诉的条件,1.提起上诉的主体必须合格 2.提起上诉的对象必须是依法允许上诉的裁判 3.必须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 法定上诉期:判决,15天;裁定,10天。 4.必须提交上诉状:即必须以书面形式而不能以口头形式,当事人口头提出的不能视为上诉。,适用径行裁判的具体情形,(1)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案件; (2)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只是定性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 (3)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 (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 (5)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上诉案件调解的范围确定的具体适用,一审法院遗漏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民诉法意见第182条:“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一审法院遗漏必要共同诉讼人 【法条链接】民诉法意见第183条:“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二审中一审原告增加独立诉讼请求或一审被告提起反诉 【法条链接】民诉法意见第184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而二审法院判决离婚的案件 【法条链接】民诉法意见第185条:“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上诉案件的审结期限,1.对一审判决的上诉案件的审理期限:3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还可以延长3个月; 2.对一审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审理期限:30天。,上诉案件的调解书及其法律后果,1)第二审程序中,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都应当制作调解书; (2)法律后果 调解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并签收后,原审法院判决即视为撤销; 第二审程序终结。,上诉案件的和解,方式一:请求法院将他们之间的和解协议制作成调解书,以调解的方式终结上诉审程序; 方式二:当事人和解而申请撤诉,一审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对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的裁判,(一)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条件:1.原判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2.适用法律正确:实体法和程序法正确 (二)依法改判(判决) 1.应当改判: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只是适用法律(实体法)错误; 2.酌定改判: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三)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1.适用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情形 (1)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2)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 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 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3)一审法院遗漏诉讼请求的 (4)一审法院遗漏必要共同诉讼人的 (5)一审判决不准离婚而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案件 2.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次数限制:对同一案件,只能发回重审一次。 (四)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对不服一审裁定上诉案件的裁判,(一)裁判的形式:一律用裁定 (二)裁定的具体适用 1.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分别以下述方式处理,第二审裁判的法律效力,1.第二审程序终结 2.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 3.当事人不得再就此诉讼标的重新起诉,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条件,1.再审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 2.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确有错误。,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1.申请再审的主体必须合格 2.申请再审的对象必须合格 3.必须具备法定的申请再审的事由 4.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申请再审 (1)原则上必须在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的二年内提出; (2)在特殊情况下,不受二年的限制: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审查的方式,第一、审查再审申请书等材料 第二、调阅原审卷宗予以审查 第三、询问当事人 审查的结果 第一、裁定再审,并在裁定书中同时写明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符合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第二、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申请再审事由不成立 申请再审超过法定期限 申请再审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裁定终结审查,(一)申请再审人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声明放弃再审申请的; (二)在给付之诉中,负有给付义务的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 (四)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可以另案解决的。,再审案件的裁判,(一)对生效裁定的再审案件的裁判 1.裁定维持原生效裁定 (1)原判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予维持; (2)原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阐述理由方面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人民法院应在再审裁定中纠正上述瑕疵后予以维持。,2. 裁定撤销原裁定 (1)原不予受理裁定错误的,应予撤销并指令原审法院受理; (2)原驳回起诉裁定错误的,应予撤销并指令原审法院审理;(3)原管辖权异议裁定错误,且案件尚未作出生效判决的,应予撤销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的再审案件的裁判,1.判决维持原生效判决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予维持; (2)原判决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阐述理由方面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人民法院应在再审判决定中纠正上述瑕疵后予以维持。,2.依法改判(决),(1)原判定性明显错误的:确定案由错误、认定合同效力错误、认定责任错误导致错判的; (2)违反法定责任种类和责任标准的:错判承担民事责任形式、错划承担民事责任致显失公正的; (3)原判主文在数量方面确有错误且不属裁定补救范围的:执行期限或财产数额错误的; (4)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的,应当在查清事实后改判。 (5)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确有错误的。,3.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一审)法院重审,(1)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 第一、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的; 第二、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 第三、依法应当开庭审理而未经开庭即作出判决的; 第四、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 第五、作为定案依据的主要证据未经当庭质证的; (2)原审程序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且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 (3)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的,且原审人民法院便于查清事实,化解纠纷的。 前提: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4.裁定撤销原判决,驳回起诉,(1)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的;(2)法律规定必须经过前置程序,未经前置程序直接诉至法院的; (3)当事人双方约定仲裁而一方直接诉至法院,对方在首次开庭前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且不参加诉讼活动的;(4)诉讼主体错误的;(5)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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