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明合同格式

上传人:沈*** 文档编号:157753082 上传时间:2022-09-30 格式:DOC 页数:35 大小:53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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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协 议 书1报 价1接 受1附 录2通用条件51. 一般规定51.1. 定义5合同5当事人5日期、时间和期限5款项和支付5其他定义51.2. 解释61.3. 文件优先次序61.4. 法律61.5. 通信交流61.6. 法定义务62. 雇主62.1. 现场的提供62.2. 许可和执照62.3. 雇主的指示62.4. 批准73. 雇主代表73.1. 受权人73.2. 雇主代表74. 承包商74.1. 一般义务74.2. 承包商代表74.3. 分包74.4. 履约担保75. 由承包商设计75.1. 承包商的设计75.2. 设计职责86. 雇主的责任86.1. 雇主的责任87. 竣工时间97.1. 工程的实施97.2. 进度计划97.3. 工期的延长97.4. 延迟竣工98. 接收98.1. 竣工98.2. 接收通知99. 修补缺陷109.1. 修补缺陷109.2. 除去覆盖和试验1010. 变更和索赔1010.1. 变更权1010.2. 变更的估价1010.3. 提早通知1010.4. 索赔权1110.5. 变更和索赔程序1111. 合同价格和付款1111.1. 工程的估价1111.2. 月报表1111.3. 期中付款1111.4. 前一半保留金的支付1111.5. 后一半保留金的支付1111.6. 最终付款1211.7. 货币1211.8. 延误的付款1212. 违 约1212.1. 承包商违约1212.2. 雇主违约1212.3. 无力偿债1212.4. 终止时的付款1213. 风险和职责1313.1. 承包商的工程照管1313.2. 不可抗力1314. 保险1414.1. 保险范围1414.2. 约定1414.3. 未办理保险1415. 争端的解决1415.1. 裁决1415.2. 表示不满的通知1415.3. 仲裁15条款索引16专用条件18裁决规则19裁决员协议书22指南注释24协 议 书雇主是: 的 承包商是: 的 雇主要实施胸工程名称为 报 价承包商已研究了构成本协议书一部分的列于附录中的文件,按照合同实施该工程所报价格为 (大写) (小写)( )或根据合同可能确定的此类其他总额。承包商已提交两份签字原件的报价,雇主可通过签字和将本文件一份原件于 (日期)前返还给承包商于以接受。承包商理解雇主不一定必须接受收到的对该工程的最低的或任何报价。签字: 日 期: 姓名: 受权签字代表: (组织名称) 职务: 接 受雇主通过以下签字接受承包商的报价,并鉴于承包商对工程的实施同意应按照合同向承包商付款。本协议书从承包商收到雇主签字的本文件一份原件的日期开始生效。签字: 日 期: 姓名: 受权签字代表: (组织名称) 职务: 附 录本附录构成协议书的一部分:(注:除已填入雇主要求的项目外,承包商应在提交其报价前填写下列内容)项目 条款号内容 按优先次序列出构成合同的文件: 1.1.1文件(如不适用可删除):文件标题(a)协议书 (b)专用条件 (c)通用条件 (d)规范 (e)图纸 (f)承包商的投标设计 (g)工程量表 竣工时间1.1.9 天合同适用法律1.4项目所在国的法律*语言1.5 现场的提供2.1在开工日期*受权人员3.1 雇主代表的姓名和地址(如知道)3.2 履约担保(如果有) 金额4.4 格式4.4 (细节)*表示适当时由雇主修改。项目 条款号内容 对承包商设计的要求(如果有)5.1规范条款号 进度计划:提交时间7.2 开工日期后14*天内进度计划的格式7.2 由于未能完成工程应偿付金额7.4每天 ,不超过协议书注明总额的10%缺陷通知期限9.1从根据第82款发出的通知中注明的日期开始汁算365*天内变更程序11.5计日工作费率10.2 (细目)工程的估价:总额价格11.1 (细目)总额价格附费率表11.1 (细目)总额价格附工程量表11.1 (细目)用投标工程量表再测量 (细目)可补偿费用 (细目)材料和生产设备价值的百分比材料 80%生产设备 90%*表示适当时由雇主修政项目 条款号内容 保留金百分比11.3 5%支付货币11.7 利率11.8每年 %保险14.1保险类型保险金额除外责任工程、材料、生产设备和费用协议书中注明的总额加15承包商设备全部重置成本第三方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坏 工人 其他险* 仲裁规则15.3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细节)负责任命机构15.3菲迪克(FIDIC)的主席或他任命的人* (细节)仲裁地点15.3项目所在国* *表示适当时由雇主修政通用条件1 一般规定1.1 定义在下文定义的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定义所列的词语或措辞应具有下列给定的含义:合同1.1.1 “合同”系指协议书以及附录中所列的其他文件。1.1.2 “规范”系指附录中所列的,包括关于要由承包商进行的设计的雇主要求的文件(如果有),以及对此类文件的任何变更。1.1.3 “图纸”系指附录之后所列雇主的工程图纸,以及对此类图纸的任何变更。当事人1.1.4 “雇主”系指协议书中指名的当事人和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承包商同意外)。1.1.5 “承包商系指协议书中指名的当事人和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雇主同意外)。1.1.6 “当事方”指雇主或承包商。日期、时间和期限1.1.7 “开工日期”系指协议书生效日期后第14天的日期,或双方同意的其他任何日期。1.1.8 “天”指日历日1.1.9 “竣工时间”系指附录中注明的、从开工日期算起的完成工程的时间(或根据第73款的规定延长后的时间)。款项和支付1.1.10 “成本(费用)”指承包商在现场内或现场外合理发生(或将发生)的全部支出,包括管理费用和类似开支,但不包括利润。其他定义1.1.11 “承包商设备”系指为实施工程需要的全部仪器、机械、车辆、设施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材料或生产设备。1.1.12 “工程所在国”系指现场所在的国家。1.1.13 “雇主的责任”系指第61款中所列内容。1.1.14 “不可抗力“系指超出某当事方的控制,该方在签合同前无法合理预防;一经发生,该方无法合理避免或克服,且不能主要归因于另一方的某种异常事件或情况。1.1.15 “材料”系指拟构成或正构成永久工程部分的各类物品(生产设备除外)。1.1.16 “生产设备”系指拟构成或正构成永久工程部分的机械和仪器。1.1.17 “现场”系指由雇主提供的、将要实施工程的场所,以及合同中指定为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其他场所。1.1.18 “变更”系指雇主根据第101款的规定做出指示的,对规范和(或)图纸(如果有)的改变。1.1.19 “工程”系指要由承包商实施的全部工作和设计(如果有),包括临时工程和任何变更。1.2 解释含有当事人或当事方意思的词语应包括公司或组织。当上下文要求时,含有单数或一种性别意思的词语应包括复数或其他性别。1.3 文件优先次序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被认为是互作说明的,如果在文件中发现歧义或矛盾,雇主应向承包商发出任何必要的指示,文件的优先次序应按照附录中列出的顺序。1.4 法律合同适用的法律在附录中说明。1.5 通信交流无论在何种场合规定给予或颁发任何通知、指示,或其他通信交流时,除非另有说明,此类通信交流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语言书写并且不能无理扣留或拖延。1.6 法定义务承包商应遵守实施活动所在国家的法律。承包商应为工程发出所有通知和支付全部费用以及其他支出。2 雇主2.1 现场的提供雇主应按附录中注明的时间提供现场和现场进入权。2.2 许可和执照如果承包商请求,雇主应协助承包商申请工程所需要的许可、执照或批准。2.3 雇主的指示承包商应遵守雇主发布的有关工程的全部指示,包括暂停全部或部分工程。2.4 批准雇主或雇主代表的批准、同意、或未发表意见不应影响承包商的义务。3 雇主代表3.1 受权人雇主人员中的某一人应有权代表雇主行事,该受权人应在附录中注明,或另外由雇主通知承包商。3.2 雇主代表雇主可委派一个公司或个人完成某些任务。可在附录中指名受托人,或有时由雇主通知承包商。雇主应通知承包商该雇主代表被付托的任务和权力。4 承包商4.1 一般义务承包商应正当并按照合同实施工程。承包商应提供可能需要的全部的监督、劳力、材料、生产设备和承包商设备。在现场的所有材料和生产设备应视为雇主的财产。4.2 承包商代表承包商应将受权代表承包商接收指示的人员姓名和具体情况,提交给雇主,以取得同意。4.3 分包承包商不得将全部工程分包。未经雇主同意,承包商不得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4.4 履约担保如果附录中已规定,承包商应在开工日期算起的14天内,向雇主提交一份由雇主批准的第三方按批准的格式出具的履约担保函。5 由承包商设计5.1 承包商的设计承包商应按附录中提到的关于设计范围和深度的规定进行设计,并应迅速向雇主提交其编制的全部设计。雇主应在收到设计之日起的14天内,将其对设计的任何意见通知承包商,或如果所提交的设计不符合合同,应给予拒绝并说明原因。在设计已提交给雇主后14天内,或对已被拒绝的那部分设计,承包商不应实施其设计的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已被拒绝的设计应迅速修改并再次提交。承包商应在对所提意见做出必要考虑后立即再次提交所有提出意见的设计。5.2 设计职责承包商应保持对其投标的设计和按照本条的设计负责,两者均应符合合同中规定的预期目的,承包商还应对有关上述设计的任何专利或版权的任何侵犯负责。雇主应对规范和图纸负责。6 雇主的责任6.1 雇主的责任本合同中,雇主的责任指以下事项:a) 在工程所在国内的战争、敌对行动(无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为;b) 在工程所在国内的叛乱、恐怖主义、革命、暴动、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或内战;c) 由承包商人员和其他雇员以外人员造成的影响现场和或工程的骚动、喧闹或混乱;d) 除承包商可能对使用任何放射性物质负有责任的范围外,由来自任何核燃料或核燃料燃烧后的任何核废物、放射性毒气爆炸、或任何爆炸性核装置或其核部件的其他危险性能引起的电离辐射或放射性污染;e) 以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的飞机或其他飞行装置产生的压力波;f) 除合同中可能做出的规定外,雇主使用或占有工程的任何部分;g) 由雇主人员或雇主对其负责的其他人员所做的工程任何部分的设计;以及;h) 无法预见的,或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不能对其期望采取预防措施的,影响现场和或工程的自然力的任何作用;i) 不可抗力j) 根据第23款规定的暂停,除非暂停是由于承包商未能履约造成的;k) 雇主的任何未能履约;l) 实施工程期间现场碰到的除气候条件以外的自然障碍或自然条件,这些自然障碍或自然条件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合理预见的,并且承包商立即通知了雇主;m) 由任何变更产生的任何延误或中断;n) 在协议书中说明的承包商报价日期后,对合同法律的任何改变;o) 由于雇主在任何土地上面、上方、下面、范围内、或穿过它实施水久工程以及为该永久工程占用该土地的权力,所产生的损失;以及p) 因承包商履行实施工程和修补任何缺陷的义务造成的不可避免的损害。7 竣工时间7.1 工程的实施承包商应住开工日期开工,应迅速和不延误地进行,并应在竣工时向内完成工程。7.2 进度计划承包商应在附录中说明的时问内,按附录中说明的格式,向雇主提交工程进度计划。7.3 工期的延长根据第103款的规定,如果承包商由于任何雇主责任造成或将造成延误,承包商有权得到竣工时间的延长。雇主应在收到承包商的延期申请后,考虑承包商提交的全部依据的细节,适当时应延长竣工时间。7.4 延迟竣工如果承包商未能在竣工时间内完成工程,承包商为此须向雇主承担的唯一责任应是为其延迟完成工程的每一天,向雇主支付附录中说明的金额。8 接收8.1 竣工承包商认为工程完工时可向雇主发出通知。8.2 接收通知雇主认为承包商已经完成工程时,应通知承包商,并相应注明日期。另一种情况,雇主可以通知承包商,工程虽然没有全部完成,但可以接收,并相应注明日期。雇主颁发此通知,应即接收工程。承包商直尽快完成任何扫尾工作,并遵从第9条的规定,清理现场。9 修补缺陷9.1 修补缺陷雇主可在附录中说明的期限期满前的任何时间,通知承包商任何缺陷或扫尾工作。由于承包商的设计、材料、生产设备或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所产生的任何缺陷。承包商应不要雇主付费进行修补。由任何其他原因造成的修补缺陷的费用,应作为变更进行估价。如果承包商未能在雇主通知的合理时间内修补任何缺陷或完成任何扫尾上作。雇主有权实施全部必要的工作,井由承包商承担费用。9.2 除去覆盖和试验雇主可对除去任何工作的覆盖和或试验发出指示,除非任何除去覆盖和或试验的结果证明承包商的设计、材料、生产设备或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按照第102款的规定,承包商对此类除去覆盖和或试验应作为变更得到付款。10 变更和索赔10.1 变更权雇主可以指示变更。10.2 变更的估价变更应按如下方法估价:a) 按双方商定的总额价格;或b) 如果适当,按合同中的费率;或c) 在没有适当费率时,应使用合同中的费率作为估价的基础;或不可行则d) 按可能商定的或雇主认为适当的新费率;或e) 如果雇主如此指示,按附录中所列的计日工作费率,则承包商应为此保持劳力和承包商设备的工时记录,以及所使用材料的记录。10.3 提早通知一方在得知可能造成工程延误或中断、或可能导致额外费用索赔的任何情况时,应尽快通知对方。承包商应采取所有合理措施将影响减至最小。承包商有权获得的竣工时间的延长期或额外费用,应限于他已迅速通知雇主并采取所有合理措施的情况下,其应得的延长期和付款。10.4 索赔权如果由于任何雇主责任导致承包商发生费用,承包商应有权得到此类费用的款额。如果由于任何雇主责任必须政变工程,应按变更处理。10.5 变更和索赔程序承包商应在指示或产生索赔的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雇主提交一份变更和索赔估价的分项构成资料。雇主应审查,并如果可能,商定此估价。在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雇主应确定其估价。11 合同价格和付款11.1 工程的估价工程应根据第10条的规定,按附录中提供的资料进行估价11.2 月报表承包商应有权按月得到下列付款a) 已实施的工程的价值;b) 附录中注明的,在合理时问内已运至现场的材料和生产设备价值的百分比。并考虑任何应增加或扣减的款额承包商应每月向雇主提交一份报表,说明他认为自已有权得到的款额。11.3 期中付款雇主应在提交每份报表28天内,按承包商报表中注明的金额,减去按附录中规定的费率扣除保留金。并减去雇主已说明不同意原因的任何款额,向承包商支付。雇主不应受其先前认为应付承包商的任何总额的限制。雇主可以扣发期中付款,直到收到第44条款规定的履约担保(如果有)。11.4 前一半保留金的支付雇主应在根据第82款的规定颁发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商支付一半保留金。11.5 后一半保留金的支付雇主成在附录中注明的期限期满后14天内,或按第9I款提到的全部要求修补完已通知的缺陷或完成扫尾工作后14天内,以较晚的为准,向承包商支付保留金的余额。11.6 最终付款承包商应在上述第115款所列最晚事件之日起42天内,向雇主提交最终账目,并附使雇主能确定最终合同价值合理要求的任何文件。雇主应在提交该最终账日后28天内,向承包商支付其应得的任何金额。如果雇主不同意承包商最终账目中的任何部分,在进行支付时应说明不同意的理由。11.7 货币应以附录中说明的货币进行支付11.8 延误的付款对雇主超过规定付款期限末能支付的每一天,承包商均有收按附录中说明的利率获得利息。12 违 约12.1 承包商违约如果承包商放弃工程,拒绝或未能遵守雇主的有效指示,或未能迅速和不延误地进行,或违反合同不顾书面警告,雇主可发出通知参照本款说明此违约。如果承包商在收到雇主通知后14天内没有采取全部可行的措施纠正违约,雇主可在再21天内,通过发出第二次通知终止合同。这时,承包商应从现场撤离,留下材料和生产设备,以及雇主在第二次通知中指示将使用到工程竣工的任何承包商设备。12.2 雇主违约如果雇主未能按合同付款,或违反合同不顾书面警告,承包商可发出通知参照本款说明违约。如果雇主在收到该通知后7天内没有纠正违约,承包商可暂停实施全部或部分工程。如果雇主在收到承包商通知后28天内没有纠正违约,承包商可在再2l天内通过发出第二次通知终止合同。这时,承包商应从现场撤离。12.3 无力偿债如果一当事方根据任何适用法律,被宣布无力偿债,另一方可通过发出通知立即终止合同。这时,承包商应撤离现场,在承包商无力偿债情况下,应留下雇主在通知中指示将使用到工程竣工的任何承包商设备。12.4 终止时的付款终止后,承包商有权得到末支付的已实施工程价值的余额和合理运到现场的材料和生产设备价值的余额,并做如下调整:a) 根据第104款的规定,承包商有权得到的任何款项总额;b) 雇主有权得到的任何款项总额;c) 如果雇主根据第121款或第123款的规定,已经终止,雇主应有权得到相当于在终止日期未实施的那些工程部分价值的20的款额;d) 如果承包商根据第122款或第123款的规定,已经终止,承包商应有权得到其暂停和撤离的费用,再加上在终止日期相当于末实施的那些工程部分价值的10的款额。应付的净余额应在发出终止通知之日起28天内付清。13 风险和职责13.1 承包商的工程照管承包商应从开工日期至雇主根据第82款的规定发出接收通知的日期止,对工程的照管负全部责任。这时,照管的责任应移交给雇主。在上述期间,如果对工程发生任何损失或损害,承包商应修正这些损失或损害以使工程符合合同要求。除非损失或损害是由于雇主责任造成的,承包商应保障雇主、雇主的承包商、代理人和雇员免于承担工程所发生的全部损失或损坏,以及免于承担由于承包商、其代理人或雇员违反合同、疏忽或其他违约造成的工程导致的任何索赔或开支。13.2 不可抗力如果某一当事方由于不可抗力,使其履行任何义务受到或将受到阻碍,受影响的该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如果必要,承包商可暂停实施工程,并在与雇主商定的范围内,撤离承包商设备。如果该事件持续影响达84天,这时,任一当事方可发出终止的通知,并应在通知发出后28天开始生效终止后,承包商有权得到未支付的已实施工程价值的余额和合理运到现场的材料和生产设备价值的余额,并做以下调整:a) 根据第104款的规定,承包商有权得到的任何款项总额;b) 暂停和撤离的费用;c) 雇主有权得到的任何款项总额;应付的净余额应在发出终止通知之日起28天内付清14 保险14.1 保险范围承包商庖在工程开工前,以双方联合名义对上述事项办理保险并随后保持其有效:a) 对工程、材料、生产设备和承包商设备的损失或损害;b) 双方承担责任的、由于承包商履行合同产生的对第三方或其财产的损失、损害,死亡或伤害,包括承包商对除工程外的雇主财产的损害责任;以及c) 双方和任何雇主代表对承包商人员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但由雇主、任何雇主代表或其雇员的疏忽产生的责任范围除外14.2 约定所有保险应符合附录中详述的任何要求,保险单应由保险人按雇主批准的条件发出,承包商应向雇主提供任何要求的保险单已生效并已支付保险费的证据。从保险人处收到的、与工程损失或损害相关的所有付款应由双方共同保有,用于修复这些损失或损害,或作为对不需修复的损失或损害的补偿。14.3 未办理保险如果承包商对上款提到的任何保险未能办理并保持有效。或未能提供满意的证据、保险单或收据,在不影响其他权利或补救措施的前提下,雇主可办理与此项违约相关的保险,支付应付的保险费,此项费用可作为从应付给承包商的任何其他款项的扣减收回。15 争端的解决15.1 裁决除非友好解决,雇主和承包商之间的由合同产生或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端和意见分歧,包括雇主的估价或其他决定,应由任一方按照所附的“裁决规则”(简称“规则”)提交裁决。裁决员应是双方商定的任何一人。如未达成协议,裁决员应按照规则任命。15.2 表示不满的通知如果一方不满意裁决员的裁决,或裁决员在规则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裁决,该方在收到裁决员决定或做决定期限期满之日起28天内可根据本款发出表示不满的通知。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发出表示不满的通知,该裁决应是最终的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如果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了表示不满的通知,除非和直到仲裁员修改了裁决员的裁决,裁决应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尽快使裁决生效。15.3 仲裁已成为表示不满的通知的主体的任何争端,应由一名独立的仲裁员根据附录中规定的规则做出最终处理。在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仲裁员应由附录中规定的任命机构指定。任何听证会应在附录中规定的地方举行,并使用第15载提出的语言。条款索引 (原文按英文字母顺序排列,中译文按汉语拼音字母顺序排列)条款页号(中译文)保留金,后一半11.5保留金,前一半11.4保险范围,保险14.1变更估价10.2变更和索赔程序10.5变更权10.1表示不满的通知15.2不可抗力13.2裁决15.1承包商代表4.2承包商的工程照管13.1承包商的设计5.1承包商违约12.1除去覆盖和试验9.2定义1.1法定义务1.6法律1.4分包4.3工程估价11.1工程实施7.1工期延长7.3雇主代表3.2雇主的责任6.1雇主的指示2.3雇主违约12.2货币11.7接收通知8.2解释1.2进度计划7.2竣工8.1履约担保4.4批准2.4期中支付11.3设计责任5.2受权人3.1索赔权10.4提早通知,索赔10.3通信交流1.5未办理保险14.3文件的优先次序1.3无力偿债12.3现场的提供2.1修补缺陷9.1许可和执照2.2延误的付款11.8延误竣工7.4一般义务,承包商4.1约定保险14.2月报表11.2终止时的支付12.4仲裁15.3最终付款11.6专用条件注释:本简明合同格式的意图是不用任何专用条件即能满足使用要求,但当项目要求希望对任何条款做出修改,或在合同中增加一些规定时,修改和增加的内容应在专用条件标题中另纸列出。起草这类条款时应特别注意第13款对专用条件给予的高度优先性。裁决规则参照第151款总则1. 合同条件中任何提到裁决规则的地方应视为是指本规则;2. 合同中的定义应适用于本规则裁决员的任命3. 双方应联合确保裁决员的任命。裁决员应是具有适当资质的人员。4. 如果由于任何原因,在根据本规则提出争端之日起最迟14天内,双方就裁决员的任命未能达成一致,则任一方可向合同中指名的负责任命机构,或没有时,菲迪克(FIDIC)主席或其指定人员申请任命一名裁决员,并将申请抄送另一方。此项任命应是最终的和结论性的。5. 裁决员的任命可通过双方协议终止。当工程竣工或提交裁决员的任何争端已经撤回或做出决定两者较晚的日期,裁决员的任命应期满。任命条款6. 裁决员将,并在其全部任期内,保持公正和独立于各方对其了解到可能影响其公正和独立性的任何事项,应立即书面向各方公开。7. 除按照本规则外,裁决员不应向各方或其代表就有关工程作为其组成部分的项日的实施提出建议。8. 各方不应将裁决员作为证人,要求其提供关于与合同有关的或由合同产生的任何争端的证据。9. 裁决员应将合同细节及裁决员的全部活动和意见听取会作机密处理,无各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应透露。未经双方同意,裁决员不应将其在本规则下的任何工作进行转让或付托,或雇用法律或技术助手。10. 裁决员可通过提前28天向各方发出通知辞职。在裁决员辞职、死亡或失去能力、终止或未能或拒绝履行其根据本规则规定的职责的情况下,各方应在14天内或应用本规则第4条,商定替换裁决员。11. 除非裁决员的行为或疏忽表明是不诚实的,裁决员在任何情况下不应对其履行裁决员职责中所做的或遗漏的任何事项提出的任何索赔负责,12. 如果裁决员有意地违反本规则第6条中的任何规定或行为不减实,他将无权获得下面的任何报酬或开支,并且如果由于此类违反,致使裁决员的任何记录或决定变为无效或失效时,裁决员应补偿每一方已向其正当支付的报酬和开支。13. 应向裁决员支付裁决员协议书中规定的酬金和开支。14. 如果适用,聘请费应是对下述事项的全部付款。a) 出席所有提前28天通知的意见听取会和现场视察;b) 全部的办公室管理费开支,如有关其任务所发生的秘书服务、复印、及办公用品费;c) 除规则第15条提到的天数内提供的服务外,下面提供的全部服务。15. 对准备或参加现场视察或意见听取会或编写决定的每一工作日,包括与此相关的任何旅行时间,应支付日酬金。16. 在裁决员的任期内,聘用金和日酬金应保持固定,17. 承包商应支付裁决员全部费用,并有权得到雇主补偿其一半。承包商成在收到提交给他的发票之日起28天内做出支付。裁决员应提前一个季度提交任一个月的聘用金发票,日酬金和开支的发票应在每次现场视察或意见听取会后提交所有发票应包括相应期间内进行活动的简单说明。如果任何发票在支付期限期满时仍未支付,只要已提前7天向各方发出通知裁决员可暂停工作18. 如承包商未能及时支付提交给他的发票。雇主应有权支付本应付给裁决员的总额,并有权扣回应由承包商付的款额。获得裁决员决定的程序19. 任一方可将双方间的争端以书面形式提交裁决员裁决,并将副本送交另一方。如果还未商定或任命裁决员,应将争端连同任命裁决员的建议书面送交另一方。委托书应确认争端并参照本规则裁决员可决定视察现场。裁决员可决定举行意见听取会,在此情况下他应决定意见听取会的日期、地点和持续时间。裁决员可以要求各方在意见听取会前、会中或会后提交书面说明,各方应迅速向裁决员提供其可能要求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文件和资料的足够的副本。裁决员应作为公正的专家,而不是作为仲裁员进行工作,并应有全权举行其认为合适的任何意见听取会。除本规则中列出的规定外,不受任何规则或程序的约束。在不限制上述权力的前提下,裁决员应有权:a) 决定裁决员自己的权限,以及委托给他的任何争端涉及的范围;b) 利用其自己的专家知识,如果有;c) 采用讯问调查程序;d) 按照合同规定决定利息的支付;e) 公开、检查和修改与争端有关的任何意见、指示、确定、证书或估价;f) 除雇主、承包商和他们各自的代表外,拒绝任何人进入意见听取会场,并在确信其已收到意见听取会通知的任一方缺席时继续进行会议。各方中的任一方与裁决员间的全部通信交流和全部意见听取会应使用裁决员协议书中规定的语言。全部此类通信交流应向另一方递交副本。在裁决员收到委托后或如果较晚,在裁决员协议书生效日期后不迟于第56天内,裁决员应向各方发出其书面的决定通知。此类决定应包括理由并说明是根据本规则做出的。裁决员协议书项目标识: (“项目”)雇主的名称和地址: (“雇主”)承包商的名称和地址: (“承包商”)裁决员的姓名和地址: (“裁决员”) 鉴于雇主和承包商为项目实施已签订合同(以下称:“合同”),并希望任命该裁决员作为按照裁决规则(姒下称:“规则”)进行工作的裁决员。雇主、承包商和裁决员达成协议如下:1. 规则和合同中的各项争端规定应为本协议书的组成部分。2. 应向裁决员支付聘请费(如适用) 每日历月日酬金 各项开支(包括有关其任务所发生的电话费、信差服务费、传真和电传费用;所有合理和必需的旅行开支、旅馆住宿和生活费;以及其他旅行直接开支)。所有开支应提供收据。3. 裁决员同意按照规则作为裁决员行事,并已向各方公开其与各方或与项目有关的其他人以前或现存的任何关系。4. 本协议书应由 法律管辖。5. 本协议书的浯言应是 签字人签字 在下列证人住场下,代表雇主签字见证人 姓名 地址 日期 签字人签字 在下列证人住场下,代表承包商签字见证人 姓名 地址 日期 签字人签字 在下列证人住场下,代表裁决员签字见证人 姓名 地址 日期 指南注释(非合同组成部分)总则本合同的目的是以清楚和简单的用语表达传统的采购概念,希望适用于内容简单和工期较短的工程。如果要求承包商应承担设计,也为此做了规定。尽管本注释包含在特殊情况下可供考虑的替代词语,但没有专用条件。全部必要的附加资料拟在附录中提供。建议投标书格式和协议书只用一个文件。这反映了设想的简单项目。简明合同格式的结果是雇主增加了负担,必须在规范和图纸中列出全工程的内容,包括要由承包商进行任何设计的范围。没有在其他某些FIDIC合同条件中通常意义下使用的工程师或雇主代表,雇主承担全部必要的工作。且雇主必须指定其授权的发言人,如果他希望聘用咨询工程师管理合同,则可任命一名付托特定任务和权力的代表,承包商也指定一名代表本条件没有包含对承包商责任的总体限制,如需限制,应在专用条件中增加条款。协议书印行的格式设想了一种简单的报价和接受的程序,为避免围绕“中标函”和“意向书”的圈套和不确定性,考虑推出一个清楚和明确的作法。设想雇主在协议书中写入雇主名称,填写附录中的适当部分,一式两份连同构成招标文件包的规范和图纸等发给投标人。对这两份文件,承包商要填写报价部分,签字和注明日期并填写附录中其余任何末填部分。如果雇主已决定接受某一份投标书则在两份文件的接受部分签字并将一份返还承包商。承包商收到该文件时合同即生效。如果允许投标后谈判,并对改变规范或价格达成一致,这时,本格式在各方已对各自文件进行恰当修改和签姓名缩写后仍可使用。承包商为响应雇主修改的招标文件修改报价。此修改的报价经雇主签字并返回接受格式予以接受。如果改变很大,双方应填写新的协议书。由于承包商收到签字的接受格式,合同开始生效,雇主应采取措施确认何时收到,例如,要求承包商领走并签收协议书。当按适用法律对工程征收任何形式的税费,如增值税(Value Added Tax,VAT)时,雇主应说明投标人是否应将此类税费包含在其报价中。类似地,如果付款将全部或部分以一种工程所在国以外的货币支付,雇主应向投标人说明,见第117款的规定。附录关于填写附录的任何指南注释可在有关条的注释中找到,雇主应在邀请投标前按所示内容填写附录。如未做规定,可以要求投标人在第1.1.9款中填人竣工时间。如果要求投标人随其投标书提交设计,则包含投标设计的文件,应由投标人对应附录第1.1.1(f)栏标出在附录中提出了一些建议,如根据第7.2款规定的承包商进度计划的提交时间,以及根据第11.3款规定的保留金的金额。如果雇主采纳这些建议,则不需进行任何变动。否则,应删除和替换它们。一般规定1.1定义。本条件中的定义与其他FIDIC合同条件中的定义不完全一样,主要是由于这类条件的简明性要求所致,明显不同的定义包括开工日期、现场、变更和工程。1.1.1“合同”。各文件列表有两个目的:一是识别哪些文件是本合同组成部分,二是在各文件间产生相互矛盾时,提供优先的次序。文件标识对避免任何可能的疑问是必要的,例如:规范已经经过修改。图纸的总表经常是需要的,可作为一张单独的附表。不需要专用条件,但如果需要对通用条件做出修改,则这些修改应加入以专用条件为标题的另页,并说明优先于通用条件。如无需要,则删除有关内容。规范中应清楚地阐明要求承包商承担的任何设计,包括要随投标书提交的任何设计建议的范围。如无此要求,应删除承包商的投标设计的内容。如果无工程量表,则删除有关内容。如果需要构成合同的附加文件,例如承包商提交的资料表,这些应由雇主提出增加。对每种文件应考虑所要求的优先性。如果使用中标函,应给予其高优先次序,例如,随协议书一起使用,或代替协议书的位置。1.1.7“开工日期”。除非双方另有协议,合同的开始日期是承包商收到雇主签字的协议书的日期后第14天。1.1.14“不可抗力”。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只要满足定义中说明的四个条件的,下列各种异常事件或情况:a) 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或外敌行为;b) 叛乱、恐怖上义、革命、暴动、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或内战;c) 承包商人员或其他雇员以外的人员造成的骚动、喧闹、混乱、罢工或停工;d) 战争军火、爆炸物资、电离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但可能因承包商使用此类军火、炸药、辐射或放射性引起的除外;以及e) 自然灾害,如地震、飓风、台风或火山活动。1.1.19“工程”。“工程”一词拟用于覆盖承包商的全部义务,包括任何设计和缺陷修补。1.5通讯交流。语言问题是通过对重要的通讯交流如通知和指示,要求采用附录中说明的语言提出的,否则就没有“主导语言”。任何仲裁将以规定的语言进行。1.6承包商报价日期后的法律改变应由雇主承担风险,带来的任何延误或额外费用,承包商可获得弥补。如果合同法律不是工程所在国的法律,对第61款的规定应在专用条件中做出修改。雇主2.1除非各方另有协议,雇主必须住开工日期向承包商移交现场。该日期是合同生效即雇主已将签字的协议书返还给承包商(见前述第1.1.7款的规定)的日期后第14天。2.2如果由于任何原因,不是工程所在国的其他地方也可能要求办许可等,本款可通过在末尾加人下述同语做出限制:“在工程所在国而非其他地方。”2.4 “批准”这一条款仅用于与第4.4款履约担保和第14.1款保险有关的条件中。重要的是,不合格的工艺或承包商设计的风险不在无意中转移给雇主。本款意在避免争论。雇主代表3指导起草本条的两个原则:一是承包商应知道雇主单位授权谁在任何给定的时问代表雇主讲话和行动,这通过第3.1款的规定来实现:被授权的人应在附录中指名。二是不应劝阻需要专业协助的雇主聘用专业人员,但对咨询工程师应明确所付托的权力,这是第3.2款的目的。一旦任命,雇主代表应代表雇主并为其利益行事,但是没有公平的双重角色或职责。如果需要一个与传统工程师类似的公平的雇主代表,可在专用条件中使用下列词语:第3.2教最后一句代以:“雇主代表应以公平和公正的方式行使根据下列条款或与这些条款有关的雇主权力:第1.3,2.3,4.2,4.3,5.1,7.3,8.2,9.1,9.2,10.1,10.2,10.5,11.I到11.6,11.8,12.1,13.2和14.1款。”在雇主将其权力付托给雇主代表的范围内,他应注意不再自己行使这些杈力,以避免指示或决定等相互矛盾的风险。承包商4.1大部分合同不对工程每一部分所要求的精确标准做出规定,因此需要一些承包商将遵守的基准标准。如果某特定项目需用一套更具体的标准,可在专用条件中做出修改。4.4履约担保。未提供履约担保(担保保证)或银行保函的建议格式,如果考虑项目的规模需要通过保证的方式提供担保,地方商业惯例应规定有担保范例格式。在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附有范例格式。要求任何担保的金额和希采用格式的说明应在附录中列出。承包商设计5.1如同所有的设计,施工合同一样,必需清楚和准确地阐明雇主的要求,附录中应向投标人指明规范中阐明设计要求的条款。如果雇主采购设计的任何部分,设计职责将分担,因为本合同规定承包商只对由他做的设计负责。如果要避免争端,应清楚规定承包商设计义务的范围。本条件避免了批准设计的混乱概念,设计提交后,可能被提出意见退回或被拒绝。雇主完全不必做出反应。5.2承包商继续对他的设计负责,这一点在此处和第2.4款已清楚说明:在规范和图纸与承包商的投标设计之间产生矛盾时,附录中的优先次序清楚说明雇主的文件优先。这意味着如果雇主愿采用承包商投标的解决方案,则在各方签订合同前应修改规范和图纸。如果合同中确定了预期目的,承包商有绝对义务确保其设计的工程部分适应它们的目的。因此雇主必须在规范中规定设计义务的部分清楚解释由承包商设计的工程部分的预期目的。为了避免关于是否确定了预期目的的争端,即使预期目的看来是明显的,还是要这样做。如果一方希望保护其设计中的知识产权,必须在专用条件中做出规定。雇主责任6.1本款将承包商根据第7.3款的规定要求延长工期的依据和根据第10.4款的规定索赔费用的依据集中在一起。但对恶劣天气没有时间和索赔的规定,如果需要,应在专用条件中对此做出调整。竣工时间7.2附录应规定对将提交的进度计划的格式和详细程度的任何具体要求。如果要求承包商设计,附录中可规定进度计划应标明拟编制和提交图纸等的日期。7.3对有权延长工期要以其是否适当来衡量,这是指如果发生第6.1款列举的事项导致对工程的严重延误,给予延长工期是公平和合理的,雇主应给予批准。涉及承包商未能根据第10.3款发出提早警告通知导致延误的情况,不应给予工期延长。7.4在附录中对承包商延期竣工规定有负责支付的最大金额。建议采用协议书提出的总额的10。接收8.2按照一般惯例,在雇主接收前并不设想工程要完成100。一旦工程达到可按预期目的使用,应发出通知。对只接收部分工程未做出规定,但如果需要,应在专用条件中做出规定。如果在接收前要求完成任何试验,则应在规范中对此做出规定工程的定义广至足以包括任何此类试验。修补缺陷9.1 没有规定的缺陷责任期限,但在从接收日期起的一定期限内通常为12个月,雇主可向承包商发出缺陷通知。承包商必须在合理时间内修补此类缺陷。如果未能这样做,雇主可为此雇用他人,并由承包商承担费用。雇主也可在接收前的任何时问通知缺陷。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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