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名词解释

上传人:仙*** 文档编号:157739958 上传时间:2022-09-30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54.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法制史名词解释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法制史名词解释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法制史名词解释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第一部分:夏商西周1乱政、疑众:乱政,指用邪术以扰乱政治,即破坏法制;疑众,指妄陈邪术,恐惧于人,2或以装神弄鬼的手段蛊惑人心的行为。犯上述罪均处死刑。3殷彝:指殷商的法律。彝,法4斫胫:即砍掉小腿的刑罚。膑,膝盖骨5炮烙:相传为商代所使用的一种酷刑。即用方格铜柱涂上油,加炭火烧热,令罪犯步行其上,烧足致残,或不能忍受时便掉在炭火中烧死。6醢:商代的一种酷刑。把罪犯剁成肉酱7脯:商代的一种酷刑。把罪犯处死后晒成肉干8圜土:是夏、商、西周监狱的统称。因为那时的监狱大都是在地下挖成圆形的土牢,或在地上围起圆墙,以防犯人逃跑,故称圜土9夏台:也称“钓台”,传说夏桀曾把商族首领汤“囚之夏台”。故后来夏台成为夏朝中央监狱的名称10内服:是指商王将“王畿”周围分封给诸侯的封地,还有封给侯、甸统治的边境地区11孥戮:是夏商的刑罚。孥指妻子、儿女;戮即杀。即把不遵从王命的人,连同妻子、儿女一并处死。类似以后的族刑。另一解释,把不遵从王命的人,或加以刑戮,或沦为奴隶。12劓殄:劓,原为割鼻刑罚,在这里作割断、断绝解释。殄,灭绝,绝尽。即一人犯罪,株连全家,连同后代子孙都杀绝13威侮五行:是启在甘誓中宣布的有扈氏的罪状之一。五行,指金、木、水、火、土五行,泛称天象,“威侮五行”即不敬上天,算是最严重的范围,必须加以最严厉的惩罚。14禹刑:最先见于左传,是夏朝法律的总称,是夏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氏族社会晚不期习俗陆续积累的习惯法。以禹刑统称夏朝的法律,是为了表示对祖先禹的尊崇与怀念,也是为了加强法律的威慑力。15“昏、墨、贼,杀”:见于左传。是夏刑的罪名。根据叔向的解释为:“己恶而掠美为昏。”即自己做了坏事而窃取别人的美名;“贪以败官为墨。”即贪得无厌,败坏官纪;“杀人不忌为贼。”即肆无忌惮地杀人。这三种犯罪都要处死。16 奴隶制五刑:是商朝已较通行的奴隶制时期五种刑罚的总称。即轩墨(刺面或额,并涂上黑色)、劓(割去罪犯鼻子)、刖(砍掉罪犯脚)、宫(男犯割掉生殖器,女犯破坏生殖机能)、大辟(死刑)。17宗法制:是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它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的传统演变而来,周初统治者系统确立,影响于后世封建王朝的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以便建立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18明德慎罚:是周初法制的指导思想之一.即强调立法、司法必须崇德,慎重从事.制定法规,任命法官,审理案件,特别是施用刑罚都要谨慎,不可轻率.明德慎罚思想对中国后世封建法律制度影响极大19嫡长继承制:是指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始于商朝末,至周初正式确立。20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这是西,周刑法的主要原则之一,指处理两可的疑难案件,宁可偏宽不依常法,也不能错杀无辜.21礼:礼最初是原始习俗,由祭祀祖先鬼神发展而来,进入阶级社会后逐渐成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周初在夏、商礼的基础上进行全面调整,形成了系统的典章制度、各种仪式和行为规范,成为西周法的一个方面。但礼又不限于法,西周礼既是根本,又是国家机关的组织法、行政法,以及立法、司法的基本原则。礼以“亲亲”、“尊尊”为最高准则。22三不去:古代已婚妇女在三种情况下,可以不被夫家休弃,即有所取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失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三不去在某种程度上对于任意休妻作了限制.23七出:亦称七去,指自西周开始中国古代丈夫休弃妻子的七种理由,即:不孝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盗窃.体现了男尊女卑的思想,有利于家庭中的夫权统治24吕刑:是西周中期周穆王命司寇吕侯所作的刑书。以论刑为主题,反复强调“明德慎罚”。要求司法官必须慎重,并具体规定刑法原则及对于按五刑规定去惩处其罪行而感到有疑问的可以采用以铜收赎的办法,赎刑从此开始制度化。25弃市:弃市是西周时开始适用的一种死刑方式.弃市即“杀之于市,与众弃之”,多在人多的市朝执行,以杀一儆百.这种死刑方式反对无爵位的奴隶主和一般平民适用.后世沿袭之26铸刑书:春秋时期郑简公三十年,执政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的变化和旧礼制的破坏,因而“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即把法律条文公之于众。这是我国古代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27同姓不婚:西周实行同姓不婚的原则,主要基于两点:“男女同姓,其生不蕃”,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二是“娶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也”,反应了通过婚姻加强与异姓贵族的联系,有鲜明的政治用心.第二部分:春秋战国秦1被庐之法:春秋时期,晋文公称霸时,于文公四年,作“被庐之法”。被庐是晋国的地名,当时晋楚争霸,势在必战,晋文公在被庐检阅军队,制定此法,内容符合礼的要求。它可能没有公布于众。2廷理:春秋战国进期,楚国官制名称比较特殊,其最高司法官称廷理3连坐:战国时期商鞅变法时规定的法律适用方法,即连带受罚.连坐法规定,发现犯罪必须向官府举报,否则一同治罪.连坐的范围包括:邻里连坐、职务连坐、军事连坐、同居连坐.连坐体现了商鞅重刑轻罪的思想4仆区法:春秋时期,楚文王作仆区法。仆,隐也;区,匿也。是不准隐匿逃亡奴隶,严禁奴隶逃亡的法律。仆区法还规定不准隐匿盗窃来的赃物,否则与盗窃同罪。可见,仆区法犹如近世的窝藏法5法经:战国时期魏国相李悝,在辅佐魏文侯变法改革、推行新政时制定的一部法律.分为盗、贼、囚、捕、杂、具六编,可称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的封建法典,为以后法典的滥觞.6茆门法:春秋时期,楚庄王作茆门法,茆门,也叫雉门,是楚国的宫门之一。茆门法规定,诸侯、大夫、公子入朝时,所乘之车不得进入宫门,以保证国王安全。7云梦秦简: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城关睡虎地十一号秦墓中,发掘出土了大量记载秦法律令的竹简,共一千一百五十五枚,内容及其丰富。法律令文书有: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等。这批秦简收录的都是秦始皇三十年以前的法律令。8法律答问:是秦法律形式之一,是由官方对秦朝的某些律文、术语和律义以答问的形式所作的解释。这对正确运用法律,更有效地贯彻立法意图,具有重要作用。其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9并合论罪:是在数罪并发的情况下,将数罪合并在一起处刑的原则.秦筒法律问答,它作有规定.10 妄言罪:秦时的罪名之一.指发布反对或推翻秦朝统治的言论,即构成妄言罪,处族刑11封诊式: 封诊式是指秦朝关于审判原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规定和方书程式,其收入睡虎地秦墓竹简一书12廷行事:是秦朝的法律形式之一,是司法审判的成例。廷行事在当时的司法实践中已成为律文之外可以援引的成例。13乞鞫:秦审判制度之一.乞,乞求;鞫,审讯.乞鞫,就是当事人对原判不服,提出重新审判的要求,以便纠正审判的错误.乞鞫可由当事人提出,可由第三者提出,秦律允许“为人乞鞫”.14具五刑:是秦朝的一种刑罚。是一种极端残忍的肉刑与死刑并用的刑罚。其法为:“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其舌。”史载李斯即“具五刑”而死15城旦舂:它是秦朝的劳役刑之一,城旦是指强制男性犯人早起去修筑城墙的苦役.女性犯人处以城旦舂者,不去修筑城墙,而服舂米的苦役.汉朝沿用.16族诛:是秦朝的一种刑罚。即因一人犯罪而诛灭其亲族的刑罚。始于秦文公二十年。后来一直沿用17枭首:是秦朝的一种刑罚。即将犯人的头砍下,悬于木杆上示众的刑罚。18弃市:是秦朝的一种刑罚。即在人众集聚的闹市,对犯人执行死刑,以示为大众所弃的刑罚。如同母异父相奸,则弃市。19不敬皇帝罪:是秦朝的主要罪名之一。根据秦律令,不仅对皇帝本人有失恭敬,而且对其命令有所怠慢,都视为对皇帝不敬20分户令:分户令是秦国商鞅变法过程中为了发展农业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之一,它一改秦国父子无别、同室而居的习俗,要求家有成年男子二人以上者另立户籍,使每个劳动力都发挥应有的潜力,并以此增加赋税来源,否则一人交纳两人的赋税.21贼杀伤罪:是秦朝的主要罪名之一。荀子说:“害良为贼。”秦简中有许多关于“贼杀”、“贼杀伤”的规定,这种行为对封建统治有严重威胁,因此对其镇压严酷,防范也特别严密。当论罪的不仅是“贼”本人,而且四邻如果在家,闻号寇而不追捕,也要负刑事责任;典、老虽不在也要负刑事责任。22盗徙封罪:是秦的主要罪名之一。盗徙封,就是偷偷移动田界标志。古时阡陌起田界的作用,秦时“封”等于田地的阡陌,不准私自移动,否则构成“盗徙封”罪,科以“赎耐”23以古非今罪:是秦的主要罪名之一。就是以过去的事例,指责现时的政策和制度。凡是引用与当时政策相违的各家学说,议论当时的政策和制度,都构成“以古非今”罪,要处以族刑。24非所宜言罪:是秦的主要罪名之一。即说了不应说的话。至于什么是不应该说的话,秦律无明文规定。封建统治者可以随便解释,加罪于人。这是典型的封建专制主义法律,此罪秦以后历代多沿用。25投书罪:是秦朝的主要罪名之一。“投书”指投递匿名信。秦律规定,见匿名书,不要拆开观看,要马上烧掉。秦律所以作如此规定,因为这类书信的内容多是反对封建统治的语言,统治者害怕扩散。如果能够捕获投匿名书信者,奖给男女奴隶二人,把投信人囚禁,进行审讯26乏徭罪:是秦朝的主要罪名之一。“乏徭”就是逃避徭役。秦律规定,凡应服徭役并已得到通知而不去报道的叫“逋事”;已经到达服役地点而又逃跑的叫“乏徭”。27“公室告”:秦朝的诉讼有“公室告”和“非公室告”之分。公室告,是指秦朝允许告官的案件,如贼杀伤、盗他人财物为公室告。凡公室告,政府则应受理。28“非公室告”:秦朝的诉讼有“公室告”和“非公室告”之分。非公室告,是指秦朝不允许告官的案件,如子告父母、臣妾告主人,都属于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这是为了维护封建尊卑关系和主奴关系,反映了在诉讼制度上公开的不平等。第三部分:汉朝1“约法三章”:刘邦攻进秦都咸阳后,曾以废除秦苛法为号召,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其内容是:杀人者,处以死刑;伤人及盗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相应的刑罚。受到秦人的欢迎2九章律:是汉初萧何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参照秦律,并结合汉初的具体情况进行编撰的。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篇,共九篇,史称九章律。九章律奠定了汉律的基础,故后世往往把它作为汉律的代称。3汉律六十篇:萧何参照秦律制定了九章律,叔通孙定傍章十八章:张三定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作朝律六篇,以上共计六十篇,大致奠定了汉律的规模4沈命法:是汉武帝为及时镇压农民起义而颁布的。主要内容是要求郡守以下各级地方官不得隐匿盗贼,并且要及时发觉捕捉归案,如未发觉或未全部捕获,依沈命法有关郡守以下官吏皆处死刑。沈同沉,没也,“敢蔽匿盗贼,没其命也”,故称沈命法5告劾:汉代的起诉叫“告劾”,一方面是指当事人自己直接到官府诉,就是今天所说的“自诉”;另一方面指官吏“察举非法”、“举劾犯罪”即今天所说的“公诉”.两汉时期,一般司法管辖实行逐级告劾制,又根据“亲亲得相首匿”原则,一般不准卑幼告发尊长,否则告者要受到惩处.6亲亲得相首匿:“亲亲得相首匿”是汉律定罪量刑的原则之一,是指在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刑罚.这一原则此后为封建法典所继承.7“决事比”:是汉代的法律形式之一。“比谓类似。”即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汉朝广泛采用判例断案,“比”能补充律令之不足,对维护封建统治更具有灵活性,但也为司法官吏破坏法制提供了方便条件。8 秋冬行刑:汉代统治者根据“天人感应”理论.规定春、夏不得执行死刑:除谋反大迸等决不待时者外,一般死刑犯项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以示所谓“顺天行诛”9自告:汉律称自首为“自告”。指犯罪者在其罪行未被发觉以前,自己到官府报告犯罪事实,可以免除其罪,叫做“先自告除其罪”。自告免刑是汉律定罪量刑的原则之一。但是,一人犯数罪,只免其“自告之罪”,其余未“自告”者,仍依律科刑10阿党附益:这是两汉时期刑法方面的新罪名,所谓“阿党”,指“诸侯有罪,傅相不举奏,为阿党”.所谓“附益”,指中央朝臣处附诸侯.阿党附益诸侯王,就是与诸侯王结党,共同对抗朝廷,是对中央集权最大的威胁,犯此罪者,皆处重罚11酌金律:是汉朝颁布的法律。酌,是一种醇酒;金,是祭宗庙时诸侯所献的贡金。此律是惩罚诸侯在酌祭时贡金不合标准的法律,强制和考察诸侯王忠于汉朝廷态度的法律。12左官律:是汉武帝时期,为防范和严惩官吏与诸侯王勾结共谋不轨而制定的单行法规。汉代以“右”为尊,以“左”为卑,背离皇帝而到诸侯国去作官,即是左官,要受到惩罚。13事国人过律:是汉朝的主要罪名之一。依汉律规定,诸侯王每年役使吏民有一定限额,超限者免为庶人。其主要是防止诸侯王势力发展过大,危害中央集权。14僭越:是汉朝危害中央集权犯罪的主要罪名之一。根据汉律规定,诸侯百官的器用、服饰、乘舆各有规制,如有逾制,即构成僭越罪15左道:是汉朝危害君主专制犯罪的主要罪名之一。“左道”即邪道,凡以左道蛊惑民众者依律皆处死刑。16废格诏书:是汉朝危害君主专制犯罪的主要罪名之一。“废格”,指官吏不执行皇帝诏令,视为侵犯皇权的犯罪。17群饮酒罪:是汉代危害封建统治的主要罪名之一。为防止农民聚众造反,汉律规定:“三人以上无故群饮,罚金四两。”18首匿罪:是汉代危害封建统治的主要罪名之一。首匿,指主谋隐藏罪人。汉律中的“首匿”罪,主要指隐藏谋反、谋大逆等危害封建统治的严重犯罪。凡犯“首匿”罪者皆处以重刑。19通行饮食:是汉代危害封建统治的主要罪名之一。即为起义农民通情报、当向导、供给饮食。汉律规定以大辟处之。20口赋:是汉代赋税的一种。汉代的口赋专指对三岁到十四岁的未成年人所征的口钱。原定每人每年纳二十钱供宫廷费用,武帝时又加三钱供补充车骑马匹之用,此后每人年纳二十三钱。元帝时改为从七岁起征。汉末,个别地方也有改自一岁起征的。21算赋:汉代国家对成年人征收的人头税.十五岁至五十六岁的成年人,每人每年交纳一算,即一百二十钱.此制始于汉高祖22辟举:汉代官吏选任制度之一.辟举,也叫辟除.是高级主管官吏或地方郡守上的官吏,在其辖区内对有名望和才能的人,向中央推荐人才或自选属吏的制度23“胎养令”:东汉统治者为增加劳动力和兵源,奖励人口繁殖,章帝时颁布胎养令第四部分:三国两晋南北朝1三省制: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皇帝与相权较量中形成中枢机构制度.在中央设尚书省、中书省、门下省,分别承担行政职能,起宰相作用.2大理寺:南北朝时期北齐政权将廷尉改称大理寺,为审核刑案的官署,设大理寺卿为长官,从此,机构名称与长官名称分开.大理寺是最高司法审判机构,其设置进一步完善了司法制度3 九品中正制: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控制官吏选任的制度.为了扭转东汉中期以来世家大族愈益把持选官大权,操纵朝政的局面,曹丕于汉献帝延康元年(公元220年),采纳陈群建议,实行“九品官人法”.州、郡分别设大中正、小中正,以有识鉴能力的贤达充任,主持选官事宜.故称九品中正制.4晋故事:是两晋的法律形式之一。是律之外的制书、诏诰等法律文书的汇编。共三十卷。5 准五服以制罪:作为定罪原则首次出现于晋律,五服是以表示亲属的血缘亲疏及尊卑,该原则使法律成为“峻礼教之防”的工具6麟趾格:是东魏时修定的新法,因议定于麟趾殿,故称麟趾格。“格”是取代“科”的新的法律形式7大统式:北魏分裂后,西魏太祖曾于大统年间对以往的制度进行损益、加以修订,颁行天下,故称大统式.这种以“式”为法典名称的编纂方式,是立法史上的一个发展8杂抵罪:晋律规定的罪名。指官吏犯罪可以夺爵、除名、免官等剥夺官爵的方式来抵罪而不受刑罚。这一规定使贵族、官员犯罪享有减免刑罚的法定特权,是后世“官当”制度的雏形。9北魏律:是南北朝时期北魏政权所制定的法典,共二十篇.它总结了历代律典的经验与不及在刑名、罪名、刑罚原则等方面都有了新的发展.10官当:中国封建法律中关于用官品爵位抵罪而不受刑罚的制度.正式现现“官当”之名,是始于南北朝时期的“南陈律”.它源于晋律中的“杂抵罪”,即以夺爵、除名、免官等来抵罪.官当之制,直沿用到宋代.它为官吏享有特权提供了法律依据11登闻鼓:魏晋时于朝堂外设鼓,有冤屈者可击鼓向皇帝或中央司法长官诉冤,以补救审级限制的弊病。这种制度一直沿用到清朝。第五部分:隋唐五代元明清1大业律:隋炀帝大业年(607)颁布的律典,史称大业律.共十八篇,五百条2唐六典:是系统地规定唐朝官制的政书.唐玄宗开元年间以周祀为模式,按照理、教、礼、政、刑、事六典的体例编订.其主要内容是关于国家机构的设置、编制、职责及官员管理. 制度方面的规定.它对后世行政立法产生了重要影响3租庸调法:是唐代前期的税收制度。依照该法规定,凡受田农民应向国家负担租庸调。租是指丁男每年交纳粟二石或稻三石;调随乡土所产,丁男每年交纳绢、麻、布等若干;庸是丁男每年应服的劳役二十天,如不去服徭役,则可以折成绢、布代替。4口分田:唐代按均田法令规定计口所授之田.凡男丁年十八岁以上每人授八十亩.只许种植谷物,类似北魏的“露田”,口分田一般不得买卖,所有人死后由国家收回5制举:唐代科举制度之一种.即由皇帝特意下诏集某些知名人士的考试.考试料目、时间及场所均皇帝临时指定,由制举出身者,虽可得美官,但不受青睐6常赦所不原;中国古代刑法典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十恶”及其他一定范围的重大犯罪,在遇有大赦的情况下也不能得到原宥7两税法:是唐代后期的税收制度。依该法规定,国家“量出而制入”,即预计各州县当年开支的总数,按人户土地实际占有状况,将税金分摊给各户分等负担,每年夏秋两次收集。两税法的实行改变了过去租庸调法主要按人丁收取税役的办法,为解救当时的财政困难起了很大作用。8“三司推事”:是一种会审制度。唐朝重视审慎执法,对大案、疑案常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的长官会同审理,此即“三司推事”。较次要的,或外地发生的案件,则由上述三机关的副职或下属去审理,称“小三司”。9三司:在明代地方行政机构中,省级设布政使司掌行政,按察使司掌司法和监察,指挥使司掌军事,合称“三司”10死刑复奏制:是唐律规定的核准死刑的特殊程序。依唐律规定,死刑判决须奏请皇帝批准。在对死罪囚犯执行死刑前,还要再次、三次地奏报皇帝考虑,得到许可,才能执行。违反上述程序的主管官员要判重刑。这项制度体现了唐朝注重人命、审慎执法的指导思想。11加役流:是唐朝流刑中最重的一种,即流3000里,劳役3年,它是唐太宗贞观时期增加的刑种,作为对某些死刑的宽宥处理,一般流刑,到配所皆服劳役1年,而加役流则增加服役2年,故称“加役流”.12宿藏物:唐律令称埋藏物为“宿藏物”.唐杂令规定:在他人土地内发现宿藏物,发现人与土地所有人各得一.在国有土地内发现宿藏物,归发现人所有.但在他人土地内发现宿藏物而不报告该地所有人,仍视为犯罪13互市:唐朝外贸纳入正轨,出于国防及经济利益的考虑,对于陆上贸易限制相当严格。法律只许在官府监督下的互市,即在边境定点设置若干互市监官职,使中外商人在其监控下进行以物易物的互市,禁止中外商人其他方式的贸易,违者处刑。14市舶制度:唐朝对海外贸易颇为鼓励、开放。武则天时期在广州设置市舶使,是为首置专职外贸官。收取的法定市舶税有三种:一是“舶脚”,二是“抽分”,三是“收市”。这对促进外贸发展有积极意义。15宋刑统:是宋朝的正式刑律,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全称为建隆重详定刑统,共十二篇,与现存唐律疏议几乎完全一样。“条法事类”:是宋代的一种法律形式。是以“事类”(公事性质)为标准分“门”,将相同性质的敕、令、格、式分别编纂在一起的法规大全。16 “起请”:亦称“参详”,是宋代的一种法律形式。它是对律、敕等条文的修正,或是为本无罚则的敕令格式补充规定刑罚,以“臣等参详”起句,附在相关的法规之后。“起请”具有法律效力,而列于其前的相关律文或敕令格式,则成为该“起请”条的参照条文。17编敕:又称“宣敕”,是宋代的一种法律形式。宋代“编敕”是编纂历年所颁敕文的立法活动,由此所产生的敕文集也称编敕。编敕属于一般法,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后来对编敕进行刑法化,咸平编敕成为一部新刑法。在刑事审判中,编敕地位高于刑统。18“指挥”:是“批状指挥”的简称,是宋代的一种法律形式。它是尚书省、枢密院等中央官署就具体公事发给下级官署的指令,主要用以指导下级官署的行政管理和司法审判。南宋秦桧专权,滥用指挥,指挥的法律地位提高,甚至与敕令并立。19“申明”:是宋代的一种法律形式。是法律解释。20刺配:是宋代出现的一种新刑种。是对犯人施加墨刑,再押送指定场所服役的刑罚。“刺”指在罪犯脸部等处刺青;“配”指押送指定场所服役。有军役、劳役两种,服军役者又称“配军”。“配”是主刑,“刺”是附加刑。21陵迟:是用脔割肢解等办法使受刑人缓慢死去的酷刑。陵迟始见于五代,南宋时成为法定的第一等死刑。22洒法:宋代关于酒类的制酒曲、酿造、征收和专卖方面的法律23盐法:宋代关于食盐的煮制、买卖和贩运的法律.宋代实行食盐专卖,故亦称食盐专卖法命继子:宋代,夫妇(养父母)双亡以后,由近亲尊长指定的同宗养子,称命继子24“重法地”:宋代规定对某些特定地区的特定犯罪判处重刑的制度为重法地之制,该特定地区称“重法地”,其量刑标准称“重法”。仁宗创立,北宋时共二十六路,重法地占三分之一以上,实施了四十多年。25审刑院:是宋代新创的中央司法机关,又称“宫中审刑院”。是宋初的审判复核机关,也有部分审判权。其职掌原均属大理寺和刑部,是宋初皇帝加强中央集权的产物。26过割赋税:是宋代不动产买卖契约成立的要件之一。即在买卖田宅的同时,必须将附着其上的赋税义务转移给新业主。27糊名考校法:是宋代为防止考官作弊,在科举考试中创立的一种考试方法。即把考卷上的考生姓名、籍贯等糊封隐没,使阅卷官不知试卷作者,以防徇私。28誊录试卷法:是宋代在科举考试中为防止考官作弊而创立的一种考试方法。就是将考生试卷交由专门的书手抄录成副本,再由阅卷官批阅的制度,目的是防止考官以辨认考生字迹和剥换卷首的方法作弊29差遣制:宋代官制有官、职、差遣之别,史称“差遣制”。官名只用来表示官位和俸禄的高低,称为“官”、“职”,官员担任的实际职务,由皇帝灵活掌握,称为“差遣”。 其要旨在于使官职名称与实际职务相脱离,以适应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需要。30谏院:宋代将唐代分属于中书、门下两省的谏官组成专门的机构,叫谏院。谏院负责对中枢决策、行政措施、官员任免等措施提出意见。与御史台合称“台谏”。官般法:又称“官般官卖法”,是宋朝由官府直接从事食盐专卖的制度,是官卖的主要形式。般,即搬运,指地方官政府将官制食盐和收购的民制食盐搬运到销售地发卖。31官卖法:这是宋代经济立法的内容,是指酒类由官府酿造和销售的制度.太宗太平兴国二年(997年)二年开始实施,在各州州城设立“酒务”,专门负责酿造发卖官酒32折中法:是宋代的一种食盐专卖办法。由“入中”商人承办食盐专卖的制度,为宋初“工商”的主要形式。太宗年间,由于北方边境军需匮乏,下令商人往边郡入纳粮草,称为“入中”。官府按路途远近及物资性质,优价折酬发给商人特殊的有价证券“交引”,商人凭此到指定场所兑支现金,也可据此购买食盐,贩运赢利33引交法:是宋代茶叶专卖法的一种。即赋予购买“交引”的茶商以茶叶专卖商地位的制度。茶商购买交引,取得茶叶专卖权,便可凭交引到指定地点提取茶叶进行贩卖。交引是官府发给茶商的提货单,也是专卖许可证。交引是一种可以转让的有价证券。34贴射法:是宋代茶叶专卖法的一种。是茶商向官府贴纳官买官卖应得的净利后,官府发给贴纳凭证,茶商持凭证直接向园户购茶贩茶的办法。贴射法保障了官府应得的茶利,又减少了官府买卖茶叶所支出的费用。35茶引法:是宋代茶叶专卖法的一种。“茶引”是茶商缴纳茶税后,获得的茶叶专卖凭证。茶商于官场买茶,缴纳百分之十的引税,产茶州县发给茶引,凭此引贩运茶可免除过税。这种茶引,类似现代的购货凭证和纳税凭证,同时也具有专卖凭证的性质。36登闻鼓院:简称鼓院,是宋初管理登闻鼓的机关,是受理向朝廷直诉案件的三个法定机关之一,专门受理诣阙投诉者的上诉状。凡欲向皇帝报告公私利害、朝政缺失、理雪冤案等事,都可经登闻鼓院进状上闻,登闻鼓院不接收的,再向登闻检院进状37皇统制:是全国第一部成文法典.制定于金熙宗皇统年间,故称皇统制.其内容兼采隋、唐之制,参酌辽、宋之法.它的制定表明金国法制汉化的步伐加快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文书 > 施工组织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