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四章夫妻关系.ppt

上传人:xt****7 文档编号:15769402 上传时间:2020-09-04 格式:PPT 页数:24 大小:40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婚姻法第四章夫妻关系.ppt_第1页
第1页 / 共24页
婚姻法第四章夫妻关系.ppt_第2页
第2页 / 共24页
婚姻法第四章夫妻关系.ppt_第3页
第3页 / 共2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1,一、夫妻姓名权 (一) 姓名权就是公民决定,使用和依照法律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 (二)婚姻法第14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三)婚姻法的这一规定有历史的和现实的原因。从历史上看,我国历史上有妇女结婚后改随夫姓,赘夫该随妻姓的习惯;从现实上看,我国农村还存在着强迫赘夫改姓的习惯。为保障结婚后夫妻双方独立的姓名权,法律特设此规定.,第四章 夫妻关系,第一节 夫妻之间人身关系,21,二、夫妻的人身自由权 夫妻双方在关系存续期间均有选择职业、参加社会活动,接受教育与参加培训的权利 (一)婚姻法第15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和干涉。 (二)这条法律规定的立法本意是告诉我们,妇女也有参加社会生产的自由,任何人都不能干涉,第四章 夫妻关系,第一节 夫妻之间人身关系,31,三、夫妻双方都有计划生育的权利 (一)婚姻法第16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婚姻法做出这一规定的理由在于,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生育的主体是夫妻双方,所以夫妻双方都有计划生育的义务。 (二)与计划生育的义务相联系,夫妻双方也享有生育权。妇女权益保护法第47条第1款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规定生育的自由,也有不生育的权利。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 (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9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41,四、夫妻同居的义务 包括物质生活、精神生活和性生活。我国法律未明确规定该权利。 国外法律:可暂时中止同居义务: 1、因正常理由暂时中止同居义务对夫妻关系不产生实质影响 2、因法定事由而停止同居 (1 )一方擅自将之所迁至国外或不适当的地点定居 (2)一方的健康、名誉或经济状况因夫妻共同生活受到严重威胁如家庭暴力等 (3)一方提起离婚或分局的诉讼以及婚姻关系已经破裂,51,五、夫妻的忠实义务 主要指贞操义务。我国婚姻法第4条仅是宣示性规定。 (一)国外立法 1、无过错方得以此为由提起离婚之诉,并可在离婚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与有配偶者通奸的第三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二)我国 1、仅对重婚、与配偶以外的人同居等严重行为可在离婚之诉中请求损害赔偿。 2、实践中当事人采用约定方式。,61,六、家事代理权 日常生活中,相互代理,被代理方须对代理方从事日常家事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婚姻法未做明确规定 2、司法解释(一)第17条: (1)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71,3、解释三)第11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有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七、相互尊重协助义务与夫妻人身侵权赔偿 我国法律以及司法解释还没有明确规定。,81,一、夫妻双方都有扶养对方的义务 (一)扶养的概念 婚姻法 第20条 是特定的亲属之间,一方对他方承担生活供养的法律关系 (二)扶养义务的特点 1.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养是无条件的,不以配偶一方是否还有其他抚养人为条件,不以采取何种财产制为条件 2.夫妻之间的扶养具有法律强制性 (1)请求对方履行 (2)以诉主张权利 (3)拒不履行扶养义务,情节严重的,可构成刑事犯罪,第二节 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91,3.夫妻之间的扶养是相互的 4.夫妻之间的扶养是生活保持义务 5.扶养的方式可以采取共同生活的方式或是定期的金钱给付,在实际生活中还有给付食物的方式 二、夫妻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离婚诉讼判决书生效之前,调解书生效之前,夫妻双方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101,三、夫妻财产制 (一)夫妻财产制的概念与类型 1.概念 广义:指夫妻在婚前与婚后所得的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前半部分)还有婚姻解除时,对财产的清算的法律义务 狭义:仅指广义含义的前半部分,111,2.类型 (1)财产并吞制:随着婚姻关系的成立,妻子于婚前所有的财产以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与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所有。 (2)统一财产制:妻子婚后将全部财产所有权转移给丈夫,而于离婚之后,夫或其继承人对妻或其继承人,负有价格返还义务 (3)联合财产制:又称管理共有制,指夫妻对自己的财产各自保有独立的所有权,但夫对妻的财产享有管理、使用、收益的权利,在离婚时,夫有返还的义务原德、日、瑞士,121,(4)分别财产制:夫妻婚前婚后所得的财产都分别归自己所有,对其享有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但不排斥通过契约将部分财产共有。 (5)共同财产制:除特有财产外,将夫妻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合并为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关系终止时才分割 一般共同制:夫妻的财产,无论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所得,均归夫妻共有,131,动产及所得共有制:不管婚前或婚后所得的动产,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其他的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才是共同财产 婚后所得共同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一切财产,包括继承、赠与、劳动所得等所有的财产我国 劳动所得共同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只有劳动所得的财产才是共同财产,141,(二)我国婚姻法的法定夫妻财产制 1.含义:法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婚前或婚后均未对夫妻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或所作的约定无效时,应按法律规定,当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婚姻法 第17条 2.特点 (1)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排除了非婚同居 (2)取得的时间:共同财产开始于婚姻成立时,终止于婚姻终结时 (3)范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全部财产 “所得:指的是取得所有权,而非实际占有,151,3.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内容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用婚前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 用婚后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 (3)知识产权所取得的收益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2条 (4)遗嘱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除外,161,(5)其他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解释(二)第11条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本金仍归个人)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与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与住房公积金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171,4.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 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181,(三)我国婚姻法的个人特有财产制法定财产制 婚姻法第18条 1.特有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归属于配偶一方的个人所有,并非排斥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 2.特有财产的范围 (1)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 应注意的问题:结婚前父母为孩子购置房屋所有权的问题 解释(二) 第22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191,(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解释(二) 第13条 与个人人身相联系的 ,有个人意义的奖杯、奖状等,201,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12条,211,确认个人财产应注意的事项: 属于个人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或共同使用、管理而转化为夫妻共同所有; 原为婚前财产,婚后投入家庭使用,财产原形态仍保持的,仍为夫妻一方个人所有;已被消耗或毁损灭失的,该方不得请求以共同财产补偿; 婚后购置的贵重首饰、价值较大的图书、拖拉机等生活、生产资料,虽归个人使用,也为夫妻共同财产;,221,(四)我国婚姻法的约定财产制婚姻法 第19条 1.概念 夫妻以契约依法选择或创造夫妻财产关系的夫妻财产制 2.约定财产制的内容 (1)对象:婚前或婚后的财产均可 (2)约定的形式必须采取书面的方式 (3)约定的内容:个人财产共有、共同财产个人所有 (4)约定的效力高于法定的效力 婚姻法 第19条第3款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8条,231,3、约定的对内效力 (1)非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 (2)双方均应认真遵守,如约履行; (3)离婚时发生争议的,有约定,从约定。,4、对外效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对此,夫或妻承担举证责任,241,5、对约定财产制应注意的问题 (1 )对约定时间并无严格限制。可以是婚前、结婚登记时,也可以是婚后。 (2)订立协议时,夫妻必须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订立协议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4)夫妻双方以规避法律义务或逃避对当事人偿还债务为目的的,应认定无效; (5)订立协议后,如需变更或撤销,需双方同意。,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图纸专区 > 课件教案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