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合同法基本原理zv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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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第三章 合同法基本原理合同法基本原理第三章 合同法基本原理1、合同概念: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合同概念: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债权合同:确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债权合同:确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身份合同:指以设立、变更、终止身份关系为目的,不包含财产内容或身份合同:指以设立、变更、终止身份关系为目的,不包含财产内容或者不以财产内容为主要调整对象的合同,如结婚、离婚、收养、监护等者不以财产内容为主要调整对象的合同,如结婚、离婚、收养、监护等协议协议2、合同法律特征、合同法律特征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两个及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是两个及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合同以设立、并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合同以设立、并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第一节 合同法概论一、合同概念和特征第三章 合同法基本原理3、合同分类合同分类按合同表现形式:书面合同,口头合同,默示合同按合同表现形式:书面合同,口头合同,默示合同按给付内容和性质:转移财产合同,完成工作合同,提供服务合同按给付内容和性质:转移财产合同,完成工作合同,提供服务合同按当事人是否相互负有义务:双务合同,单务合同按当事人是否相互负有义务:双务合同,单务合同按当事人权利义务是否对等:有偿合同,无偿合同按当事人权利义务是否对等:有偿合同,无偿合同按合同的成立与否以递交标的物为必要条件:诺成合同,要物合同按合同的成立与否以递交标的物为必要条件:诺成合同,要物合同按相互之间的从属关系:主合同(买卖合同,借款合同),从合同(担保按相互之间的从属关系:主合同(买卖合同,借款合同),从合同(担保合同)合同)按法律对合同形式是否有特别要求: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按法律对合同形式是否有特别要求: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按合同法有无明确规定:有名合同,无名合同按合同法有无明确规定:有名合同,无名合同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法规定的15种有名合同:买卖合同;供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种有名合同:买卖合同;供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合同第三章 合同法基本原理1、合同法特点:统一性,任意性,强制性合同法特点:统一性,任意性,强制性2、合同法结构合同法结构 总则:一般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总则:一般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和其他规定,共约责任和其他规定,共8章章129条规定。条规定。分则:对分则:对15种不同类型的合同作出专门的规定,共计种不同类型的合同作出专门的规定,共计15章章298条规定。条规定。买卖合同,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赠予合同,借款买卖合同,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赠予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二、合同法简介第三章 合同法基本原理3、合同法基本原则合同法基本原则平等原则平等原则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原则公平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原则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原则合同严守原则合同严守原则鼓励交易原则鼓励交易原则第三章 合同法基本原理1、合同法律关系主体合同法律关系主体自然人:基于出生而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人自然人:基于出生而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人 其作为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还应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其作为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还应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务的组织 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法人成立的四个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法人成立的四个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权利能力自核准之日起具有,法人终止时消灭;其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同时法人的权利能力自核准之日起具有,法人终止时消灭;其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产生,同时消灭。其他组织:具有有限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享有民其他组织:具有有限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但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但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依法等级并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依法等级并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依法等级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依法等级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依法等级并领取营业执照但无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依法等级并领取营业执照但无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经核准等级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经核准等级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符合上述非法人组织特征的其他经济组织符合上述非法人组织特征的其他经济组织三、合同法律关系第三章 合同法基本原理2、合同法律关系客体合同法律关系客体行为:人们在主观意志支配下所实施的具体活动。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行为:人们在主观意志支配下所实施的具体活动。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财:指货币资金,也包括有价证券。财:指货币资金,也包括有价证券。物:指可为人们控制,具有实用价值和价值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即物:指可为人们控制,具有实用价值和价值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即合同中的标的。合同中的标的。智力成果:也称非物质财富,指脑力劳动成果,如专利权、商标权和著智力成果:也称非物质财富,指脑力劳动成果,如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等。作权等。3、合同法律关系内容合同法律关系内容即合同一般条款所规范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债权、合同债务即合同一般条款所规范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债权、合同债务权利:指权利主体依据法律规定和约束,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做出某种权利:指权利主体依据法律规定和约束,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做出某种行为,同时要求义务主体做出某种行为或者不得做出某种行为,以实现行为,同时要求义务主体做出某种行为或者不得做出某种行为,以实现其合法权益。其合法权益。权利受国家保护,权利是有行为界限的。权利受国家保护,权利是有行为界限的。义务:指义务主体依据法律规定和权利主体的合法要求,必须做出某种义务:指义务主体依据法律规定和权利主体的合法要求,必须做出某种行为或不得作出某种行为,以保证权利主体实行其权益,否则要承担法行为或不得作出某种行为,以保证权利主体实行其权益,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律责任。第三章 合同法基本原理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2.标的;标的;3.数量;数量;4.质量;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当事人可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合同示范文本与格式条款合同合同示范文本与格式条款合同1.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示范文本:指有一定机关事先拟定的对当事人订立相关合同起:指有一定机关事先拟定的对当事人订立相关合同起示范作用的合同文本。其中的合同条款有些内容是拟定好的,有些示范作用的合同文本。其中的合同条款有些内容是拟定好的,有些内容则没有拟定,需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填写。内容则没有拟定,需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填写。2.格式条款合同格式条款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如某些垄断性企业)为了重复: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如某些垄断性企业)为了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出一定格式的文本。文本中的合同条款在未与另一使用而事先拟定出一定格式的文本。文本中的合同条款在未与另一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已经确定且不可更改。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已经确定且不可更改。合同法第合同法第40、41条对格式合同作出了一些专门的限制性规定,以保条对格式合同作出了一些专门的限制性规定,以保护文本中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护文本中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第二节 合同主要条款第三章 合同法基本原理1、订立条件订立条件 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缔约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缔约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第三节 合同的订立一、合同的订立和成立第三章 合同法基本原理1、概念: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以下规定:概念: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以下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2、要约具有法律的约束力的条件、要约具有法律的约束力的条件(1)要约是特定的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要约是特定的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是要约人与他人订立合同为目的。)要约必须是要约人与他人订立合同为目的。(3)要约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要约内容必须具体、确定。(4)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要约的约束。)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要约的约束。3、要约邀请(亦称要约引诱)、要约邀请(亦称要约引诱):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要约邀请与要约区别的关键:要约邀请与要约区别的关键:要约邀请人无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要约邀请人无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4、要约生效:要约到达受约人时生效。与我国签字参加的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要约生效:要约到达受约人时生效。与我国签字参加的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采纳的公约采纳的“到达主义到达主义”相同。相同。二、要约第三章 合同法基本原理5、要约撤回和要约撤销、要约撤回和要约撤销 要约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要约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到达受要约人。要约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要约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不得撤销要约情形:不得撤销要约情形:(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6、要约失效、要约失效 合同法第合同法第2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革。)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革。第三章 合同法基本原理1、概念:概念: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发来的要约,在要约有效期限内,作出完全同意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发来的要约,在要约有效期限内,作出完全同意要约条款的意思表示。(强调完全同意)要约条款的意思表示。(强调完全同意)如对要约内容提出修改、补充等条件,则视为新要约。如对要约内容提出修改、补充等条件,则视为新要约。2、承诺具有法律的约束力的条件、承诺具有法律的约束力的条件 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承诺人必须在要约有效期限内作出承诺。承诺人必须在要约有效期限内作出承诺。3、承诺的方式、期限和生效、承诺的方式、期限和生效 方式方式:通知方式(口头或书面),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通知方式(口头或书面),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作出承诺的除外 期限期限:要约规定的期限内:要约规定的期限内 生效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三、承诺第三章 合同法基本原理4、承诺撤回、超期和迟延、承诺撤回、超期和迟延 撤回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达要约人 超期超期:要约人可以承认其效力,但必须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要约人可以承认其效力,但必须及时通知受要约人 迟延迟延: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5、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和承诺对要约内容的非实质性变更、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和承诺对要约内容的非实质性变更 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此时不再是受要约人对原要约的承诺,而是受要约人对要约人发出的新要约。此时不再是受要约人对原要约的承诺,而是受要约人对要约人发出的新要约。承诺对要约内容的非实质性变更承诺对要约内容的非实质性变更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内容做出任何变更的以外,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内容做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合同订立程序合同订立程序:要约:要约新要约新要约再要约,直至承诺,订立合同。再要约,直至承诺,订立合同。第三章 合同法基本原理1、概念:概念: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未履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未履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的义务,而导致当事人另一方受到损失,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担的义务,而导致当事人另一方受到损失,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即缔约过失责任。即缔约过失责任。2、合同法第、合同法第42条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规定条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规定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3、特点、特点 发生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的法律责任发生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的法律责任 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是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是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责任人的过失导致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害责任人的过失导致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害四、缔约过失责任第三章 合同法基本原理4、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 擅自撤回要约时的缔约过失责任擅自撤回要约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之际未尽通知等项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时的缔约过失责任缔约之际未尽通知等项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侵害对方权利时的缔约过失责任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侵害对方权利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不成立时的缔约过失责任合同不成立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无效时的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无效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被变更或者撤销时的缔约过失责任合同被变更或者撤销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无权代理情况下的缔约过失责任无权代理情况下的缔约过失责任四、缔约过失责任第三章 合同法基本原理第四节 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生效1、概念:概念:指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取得合意,双方订立的合同即发生指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取得合意,双方订立的合同即发生法律效力。法律效力。合同法第合同法第40条规定: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2、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联系与区别、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合同生效是合同成立的必然结果。联系: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合同生效是合同成立的必然结果。区别:区别:合同成立解决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合同生效是解决合同效力的问题;合同成立解决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合同生效是解决合同效力的问题;效力不同:要约与承诺的撤回,违约效力不同:要约与承诺的撤回,违约 责任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责任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国家行政干预:涉及(违法导致的无效合同)与不涉及(合同是否成立)国家行政干预:涉及(违法导致的无效合同)与不涉及(合同是否成立)第三章 合同法基本原理现行法律法规中有关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规定主要有:现行法律法规中有关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规定主要有: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3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二、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二、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决定批准或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不批准。三、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转让三、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五、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六、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其他不动产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六、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其他不动产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债权消灭或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七、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有权处分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或者交通运输工具,或者七、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有权处分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或者交通运输工具,或者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登记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登记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八、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八、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并且此类抵押不得对抗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抗善意第三人,并且此类抵押不得对抗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九、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九、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债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凭证交付债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十、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十、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出质登记时设立。十一、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十一、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十二、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十二、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第三章 合同法基本原理二、无效合同1、概念及特征概念及特征 概念: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概念: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自始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自始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法律特征:法律特征:合同已经成立(无效合同的前提)合同已经成立(无效合同的前提)合同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即当事人不受合同条款约束合同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即当事人不受合同条款约束 合同自始无效合同自始无效2、无效合同类型、无效合同类型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的,合同无效;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者的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者的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三章 合同法基本原理3、建设领域内的无效合同、建设领域内的无效合同 无资质承包,借资质承包,应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无资质承包,借资质承包,应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 非法转包,违法分包非法转包,违法分包 保护劳务分包,可与总承包人或分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转保护劳务分包,可与总承包人或分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转包违法为由请求合同无效包违法为由请求合同无效4、免责条款无效的法律规定免责条款无效的法律规定n 免责条款: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其未来责任免责条款: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其未来责任的条款。合同法规定,合同中下列免责条款无效:的条款。合同法规定,合同中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5、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制裁有过错方制裁有过错方 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 合同部分无效并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合同部分无效并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 合同无效并不影响合同中解决争议条款的法律效力合同无效并不影响合同中解决争议条款的法律效力 以返还财产为原则,折价补偿为例外以返还财产为原则,折价补偿为例外 对无效合同,有过错的当事人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可能承担行政甚至刑事对无效合同,有过错的当事人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可能承担行政甚至刑事责任责任第三章 合同法基本原理三、可撤销合同1、概念概念 指因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意思表示不真实,经过撤销人请指因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意思表示不真实,经过撤销人请求,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内容,或者撤销合同。求,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内容,或者撤销合同。2、可撤销合同的法律规定、可撤销合同的法律规定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u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此情况与违法合同以及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合同更或者撤销。此情况与违法合同以及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合同不同,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受害方有选择合同效力的权力,即不同,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受害方有选择合同效力的权力,即既可撤销或变更合同,也可使合同继续有效既可撤销或变更合同,也可使合同继续有效第三章 合同法基本原理3、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合同内容的不法性程度不同:前者处置权在受害方,后者在法院或仲裁方合同内容的不法性程度不同:前者处置权在受害方,后者在法院或仲裁方当事人权限不同: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权限不同: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期限不同:前者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后者不会因超过期限而变为有期限不同:前者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后者不会因超过期限而变为有效合同效合同4、撤销权的消灭撤销权的消灭概念:指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原享有的撤销权因一定法律事由的出现,概念:指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原享有的撤销权因一定法律事由的出现,而使其撤销权丧失的法律事实。而使其撤销权丧失的法律事实。撤销权的消灭法律规定:撤销权的消灭法律规定: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一年内(法律上称为除斥期间:法律规定的当事人的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一年内(法律上称为除斥期间:法律规定的当事人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期间届满后,权利归于消灭)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期间届满后,权利归于消灭)撤销权的放弃:指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的放弃:指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放弃撤销权的行为。行为。第三章 合同法基本原理四、效力待定合同1、概念及特征概念及特征 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合同的生效要件,因此其效力能否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合同的生效要件,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还不能确定,一般须经权利人确认才能生效的合同。发生还不能确定,一般须经权利人确认才能生效的合同。2、效力待定合同类型、效力待定合同类型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纯利益合同,不需经过法定代理人同意纯利益合同,不需经过法定代理人同意 其他须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才能发生效力其他须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才能发生效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必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才能发生效力必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才能发生效力 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 被代理人的追认权、拒绝权被代理人的追认权、拒绝权 无权代理人的催告权、撤回权无权代理人的催告权、撤回权 相对人的催告权、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相对人的催告权、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相对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有效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相对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有效 无权处分财产人订立的合同无权处分财产人订立的合同第三章 合同法基本原理第五节 合同的履行一、合同履行原则1、基本原则:基本原则:全面、适当履行原则全面、适当履行原则 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循诚实信用原则2、其他原则其他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 效益履行原则效益履行原则 情事变更原则情事变更原则二、合同履行中的义务1、通知义务通知义务2、协助义务协助义务3、保密义务保密义务第三章 合同法基本原理三、合同履行中约定不明情况的处置1、合同生效后,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的,当事人协商确合同生效后,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的,当事人协商确定,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定,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2、未协商一致,又无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的,可适用以下规定:未协商一致,又无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的,可适用以下规定:质量不明确: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以上标准的,按通常标准或质量不明确: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以上标准的,按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价款或报酬不明确: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市场价格履行,依法执行政府定价价款或报酬不明确: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市场价格履行,依法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按照规定执行。或指导价的,按照规定执行。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履行期限不明确:债务人可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给履行期限不明确:债务人可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履行方式不明确: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履行方式不明确: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由履行义务一方承担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由履行义务一方承担第三章 合同法基本原理四、合同中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法律规定如逾期未履行,遇到国家调整物价时,在原价格和新价格中,执行对违约方不利如逾期未履行,遇到国家调整物价时,在原价格和新价格中,执行对违约方不利的那种价格。(不适用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逾期)的那种价格。(不适用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逾期)五、司法解释关于垫资的规定 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建筑企业带资承包方式建设,不得将带资作为招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建筑企业带资承包方式建设,不得将带资作为招投标条件;严禁将此类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同时要对政府投投标条件;严禁将此类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同时要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告知性合同备案制度资项目实行告知性合同备案制度 非政府投资项目: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的,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非政府投资项目: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的,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但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返还垫资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但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第三章 合同法基本原理六、合同履行规则1、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规则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规则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2、由第三人履行债务的规则由第三人履行债务的规则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3、提前履行规则提前履行规则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4、部分履行规则部分履行规则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5、中止履行规则中止履行规则债权人因自身原因造成债务人履行困难的,债务人可中止履行或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因自身原因造成债务人履行困难的,债务人可中止履行或将标的物提存6、债务人同一性规则债务人同一性规则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第三章 合同法基本原理七、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1、抗辩权概念: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有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抗辩权概念: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有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力主张的权利。对方权力主张的权利。2、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指合同订立后,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当事人双方不分先后地履行同时履行:指合同订立后,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当事人双方不分先后地履行各自的义务的行为。各自的义务的行为。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人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适用条件:适用条件: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债务,只有在同一双务合同中才能产生同时履行抗辩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债务,只有在同一双务合同中才能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权;在合同中未约定履行顺序的,往往要求当事人同时履行;在合同中未约定履行顺序的,往往要求当事人同时履行;当事人另一方未履行债务当事人另一方未履行债务对方的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倘若对方所负债务已经没有履行的可能性,即同对方的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倘若对方所负债务已经没有履行的可能性,即同时履行的目的已不可能实现时,则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问题,当事人可依法解除时履行的目的已不可能实现时,则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问题,当事人可依法解除合同。合同。第三章 合同法基本原理3、异时履行抗辩权、异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一方的抗辩权后履行一方的抗辩权指在有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后履行一方有权要求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履行其指在有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后履行一方有权要求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履行其义务,如果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后履行一义务,如果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有权拒绝应当先履行一方的履行的要求。此时,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有方当事人有权拒绝应当先履行一方的履行的要求。此时,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有权行使其异时履行抗辩权。权行使其异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一方的抗辩权(即不安抗辩权)先履行一方的抗辩权(即不安抗辩权)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互负债务,合同约定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债务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互负债务,合同约定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一方应当先履行其债务。但在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一方有确切证的当事人一方应当先履行其债务。但在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下可以中止履行其债务。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下可以中止履行其债务。此时,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行使其异时履行抗辩权。此时,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行使其异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第三章 合同法基本原理不安抗辩权适用条件:不安抗辩权适用条件:双务合同;双务合同;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一方尚未届至履行期限;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一方尚未届至履行期限;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一方有可能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一方有可能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中止履行,指的是暂时中止,在中止履行的原因排除后,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指的是暂时中止,在中止履行的原因排除后,应当恢复履行合同。它与终止合同是两回事。合同。它与终止合同是两回事。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中止履行的义务和权利:合同法第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中止履行的义务和权利:合同法第69条条规定:当事人依照第规定:当事人依照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第三章 合同法基本原理八、合同的保全制度1、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的代位权概念:指债权人为了保障其债权不受损害,而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概念:指债权人为了保障其债权不受损害,而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债权的权利。使债权的权利。合同法第合同法第73条规定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向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效力,表现为以下两方面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效力,表现为以下两方面1.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有权要求债务人予以返还。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有权要求债务人予以返还。2.原债务人拒绝受领其债务人向其履行的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代原债务原债务人拒绝受领其债务人向其履行的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代原债务人受领人受领。第三章 合同法基本原理2、债权人的撤销权、债权人的撤销权概念: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危害其债权实现的不当行为,有请求人概念: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危害其债权实现的不当行为,有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行使该权利时的条件:客观条件:危害行为;主观条件:债务人主观行使该权利时的条件:客观条件:危害行为;主观条件:债务人主观上的恶意。上的恶意。行使撤销权的法律规定行使撤销权的法律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债权人行使撤销的期限债权人行使撤销的期限合同法第合同法第75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该撤销权消灭。第三章 合同法基本原理1.概念: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在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时,当事人依法经过概念: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在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时,当事人依法经过协商,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订或调整所达成的协议。协商,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订或调整所达成的协议。2.法律规定:合同法第法律规定:合同法第77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政法规规定对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3.合同变更必须遵守法定的形式合同变更必须遵守法定的形式4.合同变更的效力合同变更的效力1.变更后的合同部分,原有的合同失去效力变更后的合同部分,原有的合同失去效力2.合同的变更只对合同未履行部分有效合同的变更只对合同未履行部分有效3.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5.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法律规定: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法律规定:78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一、合同的变更第三章 合同法基本原理1.概念:指合同成立后,当事人依法可以将合同中的全部权利、部分权利或者概念:指合同成立后,当事人依法可以将合同中的全部权利、部分权利或者合同中的全部义务、部分义务转让或转移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合同中的全部义务、部分义务转让或转移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可分为:权利转让可分为:权利转让 义务转移义务转移2.债权人转让权利债权人转让权利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或合同权利的转让,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或合同权利的转让,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3.合同法第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如承包商的非法转包或肢解分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如承包商的非法转包或肢解分包二、合同的转让第三章 合同法基本原理4.转让权利或转移义务的批准或登记转让权利或转移义务的批准或登记1.合同法第合同法第87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2.这类合同都是具有特定性质的合同,在批准、登记时合同主体是重要的审查这类合同都是具有特定性质的合同,在批准、登记时合同主体是重要的审查内容,在转让权利或转移义务时,会引起合同主体的变化,因此要按规定进行内容,在转让权利或转移义务时,会引起合同主体的变化,因此要按规定进行批准、登记等手续。批准、登记等手续。5.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中权利和义务的概括转让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中权利和义务的概括转让概念: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接受概念: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接受原当事人的债权和债务的法律行为。原当事人的债权和债务的法律行为。转让方式转让方式1.合同转让:依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发生的债权债务的转移。合同转让:依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发生的债权债务的转移。2.因企业的合并而发生的债权债务的转移。因企业的合并而发生的债权债务的转移。6.合同当事人合并、分立后的债权债务关系合同当事人合并、分立后的债权债务关系1.合同法第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2.当事人分立后的债权债务承担包括:约定承担和法定承担。当事人分立后的债权债务承担包括:约定承担和法定承担。3.有关当事人分立后的债权债务的规定是为了防止债务人采用分立的手段达到逃有关当事人分立后的债权债务的规定是为了防止债务人采用分立的手段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从而保护债权人的合同权益。避债务的目的,从而保护债权人的合同权益。第三章 合同法基本原理1.概念:又称合同的消灭,指合同关系不再存在,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概念:又称合同的消灭,指合同关系不再存在,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终止,当事人不再受合同关系的约束。合同的终止也就是合同效力的完关系终止,当事人不再受合同关系的约束。合同的终止也就是合同效力的完全终结。全终结。合同终止的条件合同终止的条件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被解除合同被解除债务相互抵消债务相互抵消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混同:指债权债务归于一人债权债务混同:指债权债务归于一人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三、合同的终止第三章 合同法基本原理2.合同解除:指合同当事人依法行使解除权或者双方协商决定,提合同解除:指合同当事人依法行使解除权或者双方协商决定,提前解除合同效力的行为。合同解除包括:前解除合同效力的行为。合同解除包括:l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l法定解除:合同有效成立后,由于产生法定事由,当事人根据法法定解除:合同有效成立后,由于产生法定事由,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分三种情况:律规定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分三种情况:1.不可抗力解除权不可抗力解除权2.违约解除权违约解除权3.其他解除权(如一方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对方未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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