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与公务员法

上传人:zou****hua 文档编号:157691834 上传时间:2022-09-30 格式:DOCX 页数:16 大小:28.7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婚姻法与公务员法_第1页
第1页 / 共16页
婚姻法与公务员法_第2页
第2页 / 共16页
婚姻法与公务员法_第3页
第3页 / 共1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公务员法律-婚姻法婚姻法一婚姻法是调整婚姻、亲属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定婚姻、亲属间身份关系的 产生、变更和消灭,以及基于这种关系而产生的民事权利和义务。一、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 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由此可见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一)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又称婚姻自主,是指婚姻当事人享有自主地决定自己的婚姻的权利。婚姻自由 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二)一夫一妻制原则一夫一妻制是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也就是说,一个男人只能娶一个妻子,一 个妇女只能嫁一个丈夫,不能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缔结婚姻。实行一夫一妻制就必须反对重婚。(三)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是指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各个方面,有同 男子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男女平等是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根据这个原则,男女两性在婚 姻关系和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均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四)特别保护妇女、儿童、老人权益的原则(五)计划生育原则推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也是婚姻家庭制度的又一原则。二、结婚结婚,又称婚姻的缔结,是男女双方按照法律的条件和程序确定夫妻关系的一种法律行 为。(一)结婚的条件(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 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2)达到法定年龄。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 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二)结婚的禁止条件1. 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有配偶的人,未办理离婚手续又与他 人登记结婚,即是重婚;虽未登记结婚,但事实上与他人以夫妻名义而公开同居生活的,亦 构成重婚。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或者虽未登记结婚,但事实上与他人以夫妻名 义同居生活,也构成重婚。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姘居关系,不能认为是重婚。2. 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婚姻法第7条第一项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1)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即父亲 不能娶女儿为妻,母亲不能嫁儿子为夫。爷爷(姥爷)不能与孙女(外孙女)婚配,奶奶(姥 姥)不能与孙子(外孙子)结合。(2)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 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2)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 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儿结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儿子结婚;舅舅 不能和姊妹的女儿结婚;姨妈不能和姊妹的儿子结婚。3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我国1980年婚姻法规定:“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 疾病”。2002年修订婚姻法取消了麻风病未治愈不宜结婚的规定。(三)结婚的程序与事实婚姻结婚除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根据法律规定,结婚登记 是结婚的必经程序。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 记的,应当补办登记。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 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噺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1994年10月1日) 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因此,修改后的婚姻法增 加规定:符合本法规定的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四)无效婚姻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1 重婚。婚姻法规定,我国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 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需要注意的是,第一, 婚姻当事人必须是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第二,导致婚姻无效的当事人所患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应当是当事人结婚前患有的,而不是结婚后患上的。第 三,婚后尚未治愈。4. 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五)可撤销的婚姻可撤销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 婚的要件上有欠缺,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 去法律效力。我国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受胁迫结婚的”为可撤销的婚姻。因胁迫结 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 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 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提出请求撤销婚姻效力的申请需符合以下规定:1有权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的申请人只能是因胁迫结婚的被胁迫人。2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 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3有权撤销婚姻关系的机构为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六)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的法律后果根据婚姻法第12条的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 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 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 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三、家庭关系夫妻关系在家庭关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夫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基础,没有夫妻关系就不会产生家庭关系。婚姻法第13条规定了夫妻关系最基本的原则,即,夫妻在家庭中地位(一)夫妻人身关系1. 关于姓名权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干涉或者非法使用的 权利。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 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婚姻法第14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2夫妻人身自由权婚姻法第15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 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3夫妻实行计划生育义务婚姻法第16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二)夫妻财产关系夫妻财产制,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 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夫 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内容,其核心是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1夫妻法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是指在夫妻婚前或婚后均未对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所作约定不明确时, 依照法律规定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我国婚姻法法定财产制采用的是共同财产制。共 同财产制,是指除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 所有的财产制。(1)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 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 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这项规定属于概括性规定。婚姻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共同财 产的性质是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因此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应当不分份额地享有同等 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2)夫妻特有财产夫妻特有财产,也称夫妻保留财产,是指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 或夫妻约定,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根据产生的原因不同,特有财产可 分为法定的特有财产和约定的特有财产。法定的特有财产,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所确认的夫妻 双方各自保留的个人财产。特有财产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别保留的个人财产,独立 于夫妻共同财产之外,夫妻双方对各自的特有财产,享有独立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利,他人不得干涉。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 前财产。婚前财产是指夫妻在结婚之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劳动所得财产、继承 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前财产属 于夫妻个人财产,不能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在离婚时,也不能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7条第(四)项的规定, 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为了尊重遗嘱人或赠与人的个人意愿,保 护公民对其财产的自由处分权,如果遗嘱人或赠与人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出,该财产只遗赠或赠给夫妻一方,另一方无权享用,那么,该财产就属于夫妻特有财产,归一方个人 所有。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2. 夫妻约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 财产的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 的分割等事项作出约定,从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根据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约定的条件和方式。夫妻对财产关系的约定需要符合下列要件:(1)缔约双方 必须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未婚同居、婚外同居者对财产关系的约定,不属于夫妻财产约定。(2)缔约双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约定必须双方自愿。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必 须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 的约定,对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4)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利用约定规避法律 以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约定的内容不得超出夫妻财产的 范围,如不得将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列入约定财产的范围,不得利用约定逃避对第三人的债 务以及其他法定义务。关于约定的方式,婚姻法第19条规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二,约定的时间和范围。对约定的时间婚姻法未作限制。约定可以在婚前进行也可以 在婚后进行。关于约定的范围,“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 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第三,约定的效力。约定的效力,分为对内效力(指夫妻之间)和对外效力(指对第三 人)。(1)关于对内效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 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财产关系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按照约定享有财产所有 权以及管理权等其他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2)关于对外效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 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三)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 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四)家庭中父母与子女之间抚养和赡养义务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抚 养是指父母抚育子女的成长,并为他们的生活、学习提供一定的物质条件。赡养是指子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扶助则是指子女对父母在精神上和生活上的关 心、帮助和照料。四、离婚()协议离婚制度协议离婚也叫“双方自愿离婚”,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达成离婚合意并通过婚姻登记程序 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 婚证。(二)诉讼外调解和诉讼离婚第一,诉讼外调解诉讼外调解,其依据来源于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 部门进行调解”。但其不是必经程序。第二,诉讼离婚。诉讼离婚,是婚姻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由人民法院调解 或判决而解除其婚姻关系的一项离婚制度。1.诉讼离婚的法院管辖。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 民法院管辖。但在下述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 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 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 民法院管辖。(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 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4 )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 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 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5)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 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辖。(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 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诉讼中的调解和判决(1)诉讼中的调解。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 解”。这表明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2)判决。调解不能久调不决,对 于调解无效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判决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判决准予离 婚或者判决不准离婚。一审判决离婚的,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 有权依法提出上诉。双方当事人在15天的上诉期内均不上诉的,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第 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自调解书送达时起原审 判决即视为撤销。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是终审判决。对于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 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 诉讼离婚的条件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诉讼离婚的条件是“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并规 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也称姘居,是指有配偶的 人与他人过着隐蔽的同居生活,不以夫妻名义,也无永久共同生活目的的行为。(2)实施 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 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此外,婚姻法还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三)对离婚的限制性规定1关于现役军人离婚的特别规定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 大过错的除外。2男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 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 限。法律还规定了该条的另一种例外情形,即在此期间,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受此规定的限 制。(四)离婚的效力1.离婚在身份法上的效力离婚导致夫妻身份关系消灭、姻亲关系消灭,但血亲关系仍然存续。离婚后男女双方均 享有再婚权,男女双方可以复婚,但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婚姻法第35 条)。2离婚在子女抚养教育上的效力(1)离婚后父母与子女关系。婚姻法第36条第1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 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这是 离婚后父母子女身份关系在法律上的基本界定。(2)关于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归属。婚姻法第36条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 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 方的具体情况判决。3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根据婚姻法第37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 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 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 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4探望权(1) 探望的权利与对方的义务。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 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2) 探望的方式。婚姻法第38条第2款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 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3) 对探望权的限制。婚姻法第38条第一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 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5离婚在夫妻财产关系上的效力(1)离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是离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之一。根据婚姻法第39条的规定,法 律允许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就财产问题自行协商处理。对于未达成协议的由法院根据具体情 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 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 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 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 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公务员法28题习题)发布40题公务员法习题:试题1:公务员受到警告处分,但年度考核称职,可以()。A:按时晋升工资档次B:按时晋升职务C:提前解除处分D:越级晋升答案:A试题2:公务员奖励的最高等级是()。A:嘉奖B:记一等功C:颁发奖章D:授予荣誉称号答案:D 试题3:新录用的公务员的试用期为()。A:两年B:一年C:半年D:三个月答案:B试题4:国家公务员在国家行政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A:5-7 年 B:3-5 年C:2-3 年 D:1-3 年答案:B试题5:职位分类制度是()。A:政府机构管理工作的基础B:政府财务管理工作的基础C:政府档案管理工作的基础D:政府人事管理工作的基础答案:D试题6:国家公务员必须遵守的纪律按性质可以分为四类,即()。A:政治纪律、工作纪律、廉政纪律、社会公德B:政治纪律、工作纪律、廉政纪律、职业道 德C:政治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社会公德D:政治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职业道 德答案:A试题7:国家公务员是指()。A: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B: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C: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D: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各级人民政府组 成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答案:C试题8:下列几种形式中,不属于国家公务员惩处种类的是()。A:降级B:降职C:撤职D:开除答案:B试题9:国家公务员调出国家行政机关后,国家公务员的身份()。A:分流的,保留三年B:不予保留C:分流的,保留二年D:分流的,保留四年答案:B试题10:国家公务员向有关单位提出申诉的必要理由是()。A:对公务员个人的处理不公正B: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C:公务员认为自身受到的处理或待遇不合理D:须有涉及公务员个人的处理决定答案:B试题11:国家公务员录用的首要原则是:()原则。A:平等B:公开C:竞争D:择优答案:B试题12:国家公务员工资保险福利制度是()。A:求才机制B:用才机制C:留才保障机制D:育才机制答案:C试题13:国家公务员享有的权利,其基本内容有()。A:四项B:八项C:十四项D:十五项答案:B试题14:我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正式施行于()。A:1995年1月1日B:1994年8月14日C:1993年10月1日D:1993年8月14日答案:D试题15:下列应当免职办理手续中,属职务发生变动的是()。A:离职学习超过一年者B: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上作一年以上者C:转换职位任职者D:退休者答案:C试题16:我国公务员有八项权利八项义务和()条纪律。A:十三B:十四C:十五D:十六答案:B试题17:不得玩忽职守是公务员的()。A:工作纪律B:政治纪律C:廉政纪律D:社会公德答案:A试题18:公务员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时,应当:()。A:转任B:降职C:撤职D:无所谓答案:B试题19:国家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外部系统人员的交流形式是:()。A:转任B:轮换C:轮岗D:调任答案:D试题20:下面哪种社会关系,公务员可以不用回避:()。A:夫妻B:密友C:甥子女D:祖父母答案:B试题21:以下属于直系血亲的有( )。A: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B:叔侄关系C:同父异母的兄弟关系D:亲家关系答案:A试题22: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不合格者()A:延长试用期B:接受培训C:挂职锻炼D:取消录用资格答案:D试题23:下列属我国公务员制度的一个特色是()。A:职位设置B:职位说明书C:职位分类制度D:对公务员实行分级制度答案:D)。试题24:下列不属物质鼓励的是(A:奖金B:奖品C:工资晋级D:加班费用答案:D试题25:我国政府人事管理工作的基础是()。A:职位设置B:职位说明书C:职位分类制度D:确定公务员级别答案:C试题26:我国国家公务员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A:除领导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B: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C:除从事党务社团工作以外的人员D:除工作人员以外的领导人员答案:B试题27: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录用公务员时,对少数民族报考者()。A:在提高条件下择优录用B:在降低条件下优先录用C: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D:在降低条件下择优录用答案:C试题28: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公务员,只录用政府机关以外的单位中()。A: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人B:不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人C:无固定工作的人员D:除工勤人员以外的人员答案:B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建筑资料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