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记忆口决_3_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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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记忆口决序民法三卷三十四 概述自然和法人 民事行为加代理 时期物权所有权共有用益担保物 占有以下债四章 十三十四概履行 保全担保移消灭合同订立和履行 变更解除之责任 转移财产完成果 提供劳务和技术不当得利无因管 著作专利商标权 婚姻家庭和继承 法定遗嘱和遗赠 遗产处理人身权 侵权行为要记清 第一章 民法概述民法根源找罗马 个人利益为核心 平等自治为理念 当事之间位平等民法调整两关系 财产人身要平等 人格人身不可分 生命身体和健康姓名肖像和名誉 荣誉隐私精神性 法人有限人格权 名称名誉和荣誉身份关系自然人 不得抛弃和转让 财产关系有价值 当事身份非官方不能支配不能算 人身物质非财产 财产关系分两类 支配型与流转型支配物权知识权 流转财产谓之债 民法原则有五个 平等自愿和公平诚实信用不欺诈 权利滥用要禁止 民事法律之关系 权利义务为内容 人身财产两关系 主体具有私人性 内容私权私义务 产生具有自治性民事法律之关系 主客内容三要素 主体享权担义务 民事能力分两种民事权利是资格 行为能力自行为 民事客体有三类 智力成果物行为物能支配并控制 存在还有效用性 行为通常称给付 智力成果是财富民事权利有界限 不同标准可分类 依照利益为标准 划分财产人身权效力特点为标准 支配请求形抗辩 支配权有排他性 人身物权知识权请求他人为不为 债权典型请求权 单方意思形成权 撤销追认和抵销抗辩阻止请求权 不安先诉同履行 依照效力和范围 划分绝对相对权绝对相对不特定 相对仅为特定人 依其地位做划分 主从原权救济权民事权利需救济 公力私力两方式 公力救济行诉权 自力救济靠自己私力救济不滥用 现实危险破例用 民事义务应履行 不同标准划类型以其产生原因分 法定约定两义务 法定民法作规定 约定意思要遵守基于诚信作延伸 基本附随两义务 民事责任即义务 广义包含强执行应有义务不履行 公力救济担责任 承担责任十方式 停害排除消危险返还恢复修重换 赔偿支消复道歉 民事法律有事实 事件行为两大类事件意志无关系 行为又分两表意 民法之物三特征 客观存在是第一能够支配和控制 具有效用有价值 物的分类六大项 第一动产不动产所有权人有限制 公示方法亦不同 用益物权不动产 不设质权留置权不动产间可相邻 地域管辖有规定 第二特定与种类 第三可分不可分消耗或者不可耗 主从原物与孽息 孽息物归原所有 转让之时一并转货币属于种类物 占有所有二合一 有价证券是权利 记名或者不记名 常见票据和债券 股票提单和仓单第二章 自然人自然规律自然人 公民宪法有规定 出生之时死亡止 民事权利终身有出生时间户为准 没有户籍出生证 民事权利死亡止 医学标准作认定行为能力有三种 完全限制无能力 十八以上成年人 十六十八看劳动十周以上为限制 十周以下无能力 精神病人医学定 人民法院可宣告久住意思经常住 中心生活是住所 一般户籍为住所 经常居住视住所连续居住一年上 经常居住为住所 户籍迁出未迁入 原籍所在为住所监护针对未成年 还有成年精神病 监督行为管财产 多数发生亲属间监护方式分三种 法定指定和委托 法定监护法规定 父母第一顺位人父母无力无能力 祖辈兄姐和亲属 朋友父母之单位 居委村委和民政监护成年精神病 配偶父母成子女 近亲病人之单位 居委村委和民政法定监护有争议 法定机关来指定 未成年人除父母 成年精神任何人指定监护两机关 住所居委或村委 不服指定三十日 法院起诉作裁定委托监护是意定 可以全权或限权 委托不可推责任 另有约定可除外被委托人确有错 承担连带赔偿责 监护不力致损害 监护之人要担责本人财产去支付 不足部分监护补 单位尽到监护责 谁受损失谁倒霉监护终止五情形 被监护人全能力 监护被监一死亡 监护之人丧能力协商诉讼辞监护 申请法院来撤销 宣告失踪法院宣 仅对完全能力人下落不明已二年 音讯消失次日算 战争期间失踪人 战争结束之日算利害关系人申请 公告三月作判决 确知下落或复出 本人利害申请撤下落不明已四年 或者意外满二年 以诉为之作申请 申请之人有顺序第一顺序是配偶 第二父母和子女 第三兄姐双祖外 最后其他权利人公告一年或三月 判决方式宣死亡 重新出现未死亡 申请再经法院判配偶未婚自恢复 再婚以后不恢复 收养关系仍有效 不受撤销之影响继承受赠或其他 取得遗产要返还 善意取得第三人 免返原物代补偿个体工商经营户 依法成立起字号 农村承包经营户 设存终止不登记个人合伙两公民 合伙经营共劳动 按照协议去提供 资金实物或技术依照合同来形成 债务无限连带责 投入财产统管用 共有共管共决定大政方针期变更 接纳新的合伙人 依照合同来约定 或者全体都同意加入合伙要担责 与原合伙负同责 重大事由不得已 声明退伙可自由死亡或者宣告亡 约定继承不在限 宣告限制无能力 破产宣告被除名退伙转让出资额 其他优先受让权 合伙期间有债务 清偿责任不免除出资实物可取回 确有困难折价退 个人合伙可终止 约定期限已届满一致同意再合伙 新的合同又出现 一致同意作终止 目的已达不可达勒令终止或解散 破产合同失效力 合伙终止要清算 合伙之人或指定清理资产交税金 清偿债务受债权 退还出资分剩余 依照合同来处理没有合同按多数 清理完毕要登记第三章 法人 法人享权担义务 大陆法系特有制 依法成立有财产 名称机构有场所法人管理要分类 企业法人是第一 机关法人直接设 事业单位有资格社团法人非营利 法律要件要齐备 个人会员五十人 单位不少三十个全国团体十万元 地方不少三万元 依照设立之基础 分为社团和财团社团以人为基础 财团主要是基金 依据目的之性质 分为公益和营利按照登记地区分 本国法人或外国 权利义务两能力 成立产生终止灭法人终止要清算 不经清算不消灭 法定代表代法人 职务行为要负责六种非法要担责 非法经营超范围 隐瞒事实虚作假 抽资隐财逃债务 解散撤销或破产 擅处财产未允许 变终登告不及时 利害之人大损害法人机关四机关 意思机关是第一 执行机关有理事 代表机关自然人刑事强制正刑罚 或者正在被通缉 未偿债务数额大 不得担任代表人法人分支属法人 对外意思要授权 法人设立法律定 变更要去做登记组织名称和住所 经营范围有变化 合并分立较严格 合并创设和吸收 分立新设或存续 债权债务要承受 法人终止要清算 撤销解散或破产破产要依破产法 非破民法公司法 法人联营三类型 法人合伙合同型只享利益不担险 保底条款违诚信 亏损保底要退回 无有亏损重商定名为联营实借贷 违反法规应无效 出资本金可返还 取得利息要收缴另外一方要受罚 相当利息之罚款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私行为 表示行为要合法 意思自治自做主 四种特征要记清依据意思表示人 单方双方两行为 身份行为身份动 财产行为财产动有偿给付有对价 赠与使用是无偿 交付行为为要件 分为诺成与实践保管定金和质押 依据法律是实践 其他双方未约定 应当认定是诺成要式行为由法定 自由决定不要式 依照行为效力分 处分负担两行为前后因果为条件 分为无因与有因 民事行为有效果 意思表示是核心书面口头和其他 明示表示要遵守 文字图表和照片 技术用图电数据默示法律有规定 推定沉默两形式 意思成立受约束 不得擅撤或变更意思表示四瑕疵 欺胁乘危大误解 须有故意和行为 因受欺诈陷错误胁迫故意和行为 预告危害不正当 因受胁迫生恐惧 因生恐惧作表示他人危难来利用 严重不利违公平 重大误解大损失 性质严重错表示行为成立有要件 共通或者特别件 民事行为要生效 法定条件要具备行为之人有能力 意思真实要合法 民事行为附条件 合法事实不确定限制发生是延缓 效力终止是解除 民事行为附期限 将来特定能发生无效行为缺要件 自始当然无效力 七种行为应无效 无有能力来实施限制依法不能行 欺胁乘危不真实 恶意串通损三方 违反法律或公益合同违反国指令 合法形式掩非法 纵观无效之行为 不具能力不自由恶意串通损三方 伪装行为违法益 无效行为不履行 损害他人要追缴合同无效或撤销 争议条款仍有效 部分无效不影响 其他部分仍有效民事行为要撤销 须经审判或仲裁 重大误解失公平 趁人之危欺胁诈撤销主体受害人 除斥期间是一年 效力未定四类型 无权处分缺代理债务承担不确定 限制之人待追认 效力未定三效果 追认催告撤销权催告追认一个月 未作表示是拒绝 追认之前可撤销 明示方式并善意第五章 代理代理要在权限内 须有三方当事人 民事行为是标的 须为本人来计算是否本人为标准 直接间接两类型 以其产生原因分 委托法定两类型本代理和复代理 转托之人有责任 按照一人或数人 分为单独和共同法定代理依法律 委托代理要授权 重大授权要书面 授权不明要连带代理之权禁滥用 双方自己和利己 代理之权可终止 四种情形是例外不知被代已死亡 被代继承均承认 约定事项完成日 已经进行为继承无权代理未授权 享有追认拒绝权 表见代理三类型 第一自始未授权超越权限去代理 代理终止又表现 表见代理生效果 相对人有撤销权第六章 诉讼时效与期间时效法定强制间 仅仅适用请求权 除斥期间是预定 权利成立之时算诉讼时效须请求 实体权利不消灭 一般期间是二年 环境损害是三年最长保护二十年 特殊时效不受限 未定清偿之期限 请求之时开始算损害赔偿请求权 应视性质去确定 时效期间后六月 不可抗力可中止法定代理未确定 丧失民事行为力 已过时效仍有效 不足六月补六月时效中断重起算 一方请求或同意 提起诉讼或仲裁 最长时效不在内期限期日和期间 属于事件非行为 依据有无选择权 约定法定和指定期间计算有两种 第一自然计算法 第二历法计算法 三六五年月三十小时计算规定始 年月日计下一天 人的年龄有例外 产生之时起计算最后一天礼拜日 休假次日开始算 休假之日有变通 实际次日为最后截止时间二四时 业务活动停止时第七章 物权概述物权对抗第三人 所有用益担保权 物权直接可支配 享受权利排他性权利并存相矛盾 优先效力要分清 优先效力依时间 限制物权可优先物权债权相并存 物权优先于债权 物上请求绝对权 损害赔偿可并存民法物权四类型 所有用益担保占 学理标准来分类 自物动产与本权物权变动有原则 公示公信要分清 动产交付是公示 不动登记为条件公信原则使人信 符合法定要保护 受让之时是善意 合理价格作转让应当登记已登记 不需登记已交付 物权变动有原因 民事行为和其他物权取得九大项 民事行为最常见 时效征没法规定 附和混合和加工继承拾得和发现 合法建造取物权 法院仲裁法文件 孽息取得顺自然物权消灭有事实 抛弃合同和撤销 标的灭失期间满 最后一个是混同物权变动三方式 意思主义法民法 形式主义德民法 折中主义瑞士法物权理论萨维尼 历史法学创始人 物权公示要表现 交付登记两方法动产物权设转让 交付之时生效力 观念交付为便利 简易交付合意成受让之人已占有 合意成立视交付 占有改定有约定 出让人占标的物动产物权转让时 约定时效生效力 指示交付要请求 动产现属第三人拟制交付交凭证 代替现实物交付 不动物权要公示 登记以后生效力国有自然不登记 不动所在去办理 登记机构有限制 不得评估不动产不得借检重登记 超出职责他行为 当事设变转消产 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物权之登记 合同效力不影响 不动产有权属证 应与登记簿一致除有证据确错误 不动登记薄为准 认为登记有错误 可以申请去更正 书面同意有证据 应当予以去变更 权利之人不同意 异议登记可申请登记之人十五日 不起诉异失效力 计费按件来收取 不得按量或比例预告登记假登记 保全物权请求权 债权消灭可登记 三十日内要申请物权民法作保护 自力公力两救济 物权保护五请求 确认产权复原状返还原物赔损失 排除妨碍消危险第八章 所有权所有权指有体物 绝对排他最完全 具有弹力永久性 四个内容要记清占有善意或恶意 使用性能和用途 收益孽息和利润 处分权能最核心我国三种所有制 国家集体和其他 国家所有两大类 专有或者法规定 矿水海域城土地 无限频谱国防产 集体所有受保护 包括动产不动产私人所有受保护 不同个人所有制 业主共有建筑物 所有之权要区分构造使用独立性 出入门户作界定 专有部分单享有 共有部分要共有 区划道路和绿地 公所公设物用房 车主车库要优先 道路车主是共有相邻两个不动产 提供便利有条件 有利生活便生产 团结互助要公平管线安设和通行 排险防污不扰人 相邻用流截排水 光照通风音震动竹木归属可推定 按份共有是原则 善意取得所有权 合理价格已公示拾得遗失要公告 六个月内归国家 发现埋藏无主物 所有不明归国家添附取得所有权 附和混合和加工 先占财产无依据 特别规定要遵循第九章 共有共有按份和共同 所有之外准共有 按份共有最常见 按照份额享权利按份共有可处分 分出或者作转让 其他共有可优先 及时告知作表示处分或者大修缮 三分之二要同意 一人擅自作处分 效力待定第三人共有管理共进行 保存改良两例外 保存单独可进行 改良三分二同意按份针对第三人 法律规定或明知 连带债权和债务 承担有权去追偿分割应当按约定 约定不明可随时 共有分割三形式 实物变价或作价可以分割不损值 应当实物作分割 难以分割减价值 折拍变款来分割共同共有共全部 处分大修共同意 共同共有可消灭 只因关系作终止 共同共有四大类 夫妻共同第一种 家庭共有共继承 合伙财产第四种第十章 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他物权 有限期权不动产 主要标的是土地 占有使用收处分土地承包经营权 附和条件对外包 家庭不宜四荒地 三分之二民同意乡府批准村优先 承包经营有期限 承包期间需调整 成员三分二同意 乡府县级农主管 两个部门都批准 土地承包经营权 创设移转两取得承包招拍公协商 移转转包换转让 流转不超余期限 不得用于非农建继承可得经营权 创设方式可继承 承包权利和义务 法律规定要遵守建设用地使用权 标的限于国土地 保存建筑构筑物 使用他人之土地国有土地来设立 划拨出让或流转 划拨无偿可取得 国家机关军用地 城市基础公益业 重点扶持能交水 出让形式三方式 协议招标和拍卖工商旅游商住宅 公开竞价拍招标 出让合同列条款 当事名称和住所土地界址和面积 建构附属占空间 土地用途使用期 出让费用解争议转换出资或赠与 登记机关作变更 集体土地来设立 乡村公益和企业乡村公益要用地 县级土管提申请 乡府审核县府批 依法申请遵法律乡镇企业要用地 县级土管提申请 按照省级之规定 县级以上县府批通过划拨或程序 取得用地无期限 出让土地有年限 居住最高七十年工业科技文卫体 综合其他五十年 商业旅游和娱乐 一律都是四十年使用权人有权利 占有使用和处分 转换出资和赠与 还可抵押或出租划拨取得用地权 下列可以转抵租 主体公司和企业 经济组织和个人领有土地使用证 还有建筑产权证 补交出让签合同 其他不得转抵租宅基地的使用权 集体组织之成员 仅限村民建住宅 享有权利要合法他人土地供便利 两块土地同存在 地役需役不分离 权利义务要遵守第十一章 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三形式 抵押质权留置权 目的担保债履行 不为收益和使用抵押书面订合同 内容包括下几重 主债种类和数额 债务履行之期限 财产名称数质量 状况所在和权属 担保主债及利息 费用违约赔偿金不具内容可补正 补正不成不成立 公益设施不抵押 共有抵押应有效共同共有未同意 设定抵押应无效 恶意串通损别人 可以请求作撤销下列抵押要登记 登记之日生效力 建筑土地附着物 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协商四荒地 正在建造建筑物 自愿登记不受限 合同生效生效力生产设备原材料 产品或者半成品 正在建造船航空 交通工具等动产下列财产可抵押 抵押人房定着物 违法违章建筑物 设定抵押应无效尚未办理权属证 一审辩论前提供 交通运输和机器 建设用地使用权正在建造船航物 招拍四荒经营权 房地一并作抵押 乡村用地不单抵下列不得作抵押 第一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使用权 公益目的之设施权属不明有争议 依法查扣被监管 抵押实现应约定 没有约定看顺序实现费用是第一 主债利息主债权 抵押效力及全部 附和混合及补偿抵押财产被扣押 有权收取两孽息 财产设定抵押权 仍可行使处分权仍为他人作抵押 再次不超其余额 抵押权人要同意 仍可转让抵押物所得价款要处理 提前清偿或提存 仍可出租抵押物 不得对抗已登记抵押权人有权利 继承赠与不影响 已设抵押被查扣 抵押权利有效力可以转让抵押物 也可他人提担保 债务之人不履行 协议折价或拍变协议不成可起诉 不足部分仍可偿 灭失毁损或征用 保赔补偿优先偿抵押权利要实现 有效存在已届期 实现方法有三种 拍卖折价和变卖价款清偿按顺序 先后顺序或比例 新增建筑不抵押 一并处分不优先抵押实现有时效 主债诉讼时效内 主债消灭物灭失 抵押实行即终止共同抵押要分清 限定或者不限定 限定金额分担保 未限金额负连带将来发生设限度 设定最高额抵押 最高抵押可确定 约定债权已届期设立二年作请求 抵押财产被查扣 宣告破产或撤销 其他情形法确定质权质物要移交 不履债务优先偿 动产之人设质权 占有标的为要件质权合同要订立 主债种类和数额 担保范围履行期 名称数量和状况质物移交有时间 需要约定其他项 交付质押生效力 代占质权不成立约定不明不一致 实际交付为标准 明知瑕疵还接受 受到损害不负责质权之人有权利 占有质物收孽息 质权保全优先偿 放弃质权转质权出质之人有权利 损毁灭失可索赔 请求及时行质权 要求返还或追偿权利质权法规定 汇本支票和债券 存单仓单和提单 可以转让基股权可以转让专利权 注册商标专用权 著作权中财产权 出质登记生效力知识产权出质后 不得转让或许可 所得转让许可费 提前清偿其债权或者提存第三人 未经同意应无效 保管运输和加工 债权人有留置权债权之人占动产 已届清偿有牵连 同一关系可留置 企业之间可除外留置标的收孽息 请求偿还优先偿 担保范围主债息 违约赔偿保管费应当约定履行期 无约不明两个月 债务逾期未履行 协议折价或拍卖担保物权可竞合 同一物上不同类 抵押质权相竞合 登记优先未登记抵押留置相竞合 抵押留置看先后 留置质权相竞合 优先效力看顺序第十二章 占有 占有事实占控制 不同状态可分类 自主他主直间接 有权无权善恶意有无过失第五种 有无瑕疵效不同 占有推定免举证 不同占有效不同占有可以自救济 或者保护请求权 请求返还一年内 妨害排除请求权原始继受可取得 丧失控制即消灭 第十三章 债的消灭 债的发生权义务 按照合同或法定 特定主体财流转 特定行为任多样债的构成三要素 主体内容和客体 主体债权债务人 内容债权和债务债权应为请求权 主体相对有期限 债务具有特定性 不许永久之存在客体应为不应为 特定行为称给付 债的客体有要件 合法确定和适格给付形态六大类 交付财物支金钱 移转权利提两务 提交成果不作为债的发生有事实 合同或者法规定 是否互负之义务 可分双务和单务是否对价作分类 可分有偿和无偿 成立条件作分类 可分诺成与实践采取形式作分类 可分要式不要式 是否规范有名称 可分无名与无名根据主从之关系 可分主从两合同 是否为己设权义 可分束己与涉他单方允诺可生债 悬赏幸运和遗赠 侵权行为可生债 损害赔偿为内容无因管理不当利 其他原因有事实 以上合同之分类 实际当中要分清债的分类有标准 意思意定和法定 特定相对种类债 单一或者多数人按份连带两分类 简单选择第五种 根据地位主从债 财物劳务看内容第十四章 债的履行 债的履行六规则 履行主体要分明 标的期限和地点 履行方式和费用给付货币接受方 不动产或义务方 费用不明无约定 义务一方来负担履行样态有两种 不履行或不适当 履行不能第一种 下列情形不包括履行困难缺资力 货币利息可选择 拒绝履行后果重 迟延履行分两种瑕疵履行应补正 不能补正拒受领 第十五章 债的履行和担保债的保全两制度 代位权和撤销权 自己名义行代位 诉讼程序去行使被告住所来管辖 保全债权为范围 撤销又称罢诉权 放弃到期之债权无偿低价转财产 行为财产为标的 自己名义行诉讼 一年之内要行使发生之日五年满 撤销之权归消灭 债的担保有必要 人物金钱反担保保证要有保证人 附从独立补充性 保证设立有条件 合格主体有能力下列主体禁保证 未经同意国机关 公益目的事业人 企业法人之分支保证合同数内容 主债种类和数额 保证方式履行期 担保范围保证期一般连带保证期 主债届满六个月 期间不得断止延 早于等于无约定约定不明是二年 要求之日开始算 保证应当用书面 签字盖章就成立保证范围主债息 违约损害赔偿金 另有约定从约定 未约不明担全责保证人有求偿权 承担之时期二年 无效保证有后果 企业分支未授权职能部门提保证 机关公益违规定 董事经理违章程 董事股东未同意对外保证违法规 内容无效主合同 债权之人无过错 债务担保连带责债权担保有过错 担保不超二分一 担保之人有过错 民事不超三分一下列定金可免除 恶意串通骗保证 欺诈胁迫转三人 转让债务未同意协议变更主合同 加重部分不担责 一般保证期届满 未能诉讼或仲裁连带保证期届满 未能要求担责任 既有保证又有物 放弃范围可免责协议新贷还旧贷 不知不担保证责 定金属于金钱保 未约性质不支持定金种类有四个 违约立约成解约 定金要以书面订 交付之日起生效不超主标百二十 超出部分不保护 迟延履行或违约 适用罚则或约定一方履行不完全 未履部分按比例 不可抗力和意外 不能履行不可罚第三之人有过错 适用罚则可追偿 第十六章 债的移转和消灭债的主体有变更 新设债权债务人 债权移转第三人 第三人称受让人债权让与有条件 有效债权可让与 不得转让四类债 个人信任之关系特定债权而存在 债权性质不作为 债权属于从权利 当事约定不转让达成协议不违法 让与通知债务人 债权让与生效力 对内对外两效力债务承担第三人 有效债务可移转 债务移转成合意 债权之人须同意概括承受一并转 企业合并与合同 债的消灭有原因 清偿抵销和提存免除混同也消灭 具体情形仔细分 代为清偿可允许 清偿费用应约定互负债务可抵销 法定合意两形式 互享债权互负债 标的种类亦相同自动债权已届期 非依性质不能抵 提存事由应正当 下落不明迟延领死亡或者丧能力 未定继承监护人 费用过高不适合 拍卖变卖提价款贵重物品和货币 有价证券和票据 权利证书和提单 担保物或替代物下列不宜作提存 低值易损易耗品 专门技术来养护 鲜活易腐不保存超大机械和设施 不易提存可拍变 提存要有提存书 提存之日债消灭孽息应归首领人 取回提存要证明 提存之日五年满 扣除费用归国家债权单方可抛弃 全部部分消灭债 债权债务归一人 债的关系亦消灭第十七章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合同订立有程序 要约承诺全具备 要约邀请非要约 寄送价目商广告拍卖招标两广告 还有招股说明书 口头要约应承诺 生效不得随意撤到达之前可撤回 通知之前可撤销 承诺生效合同立 合理期限并一致实质变更新要约 标的数量和质量 价款报酬履行期 地点方式和责任争议方式之变更 以上都是新要约 承诺迟延新要约 意外原因可生效合同订立有特殊 悬赏广告招投标 拍卖土地发公告 展示不得少二日合同成立有规定 承诺生效就成立 书面签字或盖章 或者签订确认书应当书面未书面 实际合同也成立 合同成立有地点 承诺生效是一般数据电文订合同 收件人的主营地 收件没有主营地 经常居住为地点书面形式订合同 签章地点为地点 格式条款有特征 重复使用不协商提请注意或说明 免除加重应无效 合同内容可约定 必要一般两条款名称姓名和住所 标的数量和质量 价款报酬违约责 期限地点和方式合同解释有原则 文义体系和目的 参照习惯或惯例 解释规则要灵活明示其一排其他 特定优先一般性 手写优于印刷款 不利解释要遵循双务合同抗辩权 同时不安和顺序 同时履行抗辩权 履行次序要先后买卖交易和租赁 承揽保险等合同 同一双务合同中 互负对等之义务债务均届清偿期 可能履行未履行 合同不安抗辩权 经营状况重恶化转移财产抽资金 谎称履行有能力 收到中止通知书 合理期限未恢复或者未提担保的 先付有权解合同 履行能力显降低 不能给付有危险明知此情仍缔约 法律不予作保护 顺序履行抗辩权 互负债务有顺序 先履一方有违约 后履一方可中止 先履一方有补救 后履一方应履行第十八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变更指内容 局部变化非性质 变更原则向将来 已经履行仍有效合同有效可解除 关系消灭有事由 不可抗力未实现 一方毁约不履行迟延履行经催告 合理期限未履行 一方迟延或违法 合同目的未实现合同协议可解除 单方解除应通知 尚未履行不履行 已经履行作补救第十九章 合同责任违约责任违合同 违约行为无理由 违约主体当事人 不同标准分四类单方违约或双方 根本违约非根本 迟延不履不完全 实际预期两违约实际违约有三种 不履迟延不适当 预期违约两形态 明示毁约无理由没示违约表行为 不能履行不履行 违约可以免责任 法定约定两事由不可抗力很客观 不能预见不可免 客观情况未克服 三种情形要记清自然灾害风水冰 政府行为征收用 社会异常罢骚乱 不用合同来约定免责效力有例外 金钱迟延不免责 迟延履行期限内 不可抗力不免责违约责任三形式 继续履行第一种 采取补救等措施 赔偿损失是最后继续履行是强制 当事请求为条件 金钱债务无条件 非钱债务可履行采取补救作矫正 修理更换和重作 退货减价或报酬 补数退款赔损失赔偿损失两方式 法定赔偿或约定 法定赔偿有原则 完全赔偿是第一合理预见是范围 减轻损失采措施 违约可付违约金 预先约定赔金钱 畸高畸低不公平 法官具有变更权 当事请求法裁量 予以增加适当少定金责任预先付 一方违约定金罚 缔约过失有责任 合理信赖受损失 缔约过失有要件 合同订立未成立 违反诚信先义务 信赖利益受损失三种情形可适用 假订合同恶磋商 故隐事实提虚假 有违诚信他行为恶意磋商误商机 隐瞒事实违诚信 有效要约相违背 初步协议或许诺未尽附随之义务 违反强制无权理 缔约过失要赔偿 直接间接两损失未尽义务未说明 赔偿实际财产损第二十章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买卖赠与与借款 融资租赁和租赁 买卖合同是有偿 双务诺成不要式 出卖交付标的物 转移标的所有权 瑕疵担保负义务 认定瑕疵有标准合同有约依约定 无约标品为标准 事后协商从习惯 仍未确定国标准国家行业无标准 通常标准合目的 主物有瑕及从物 从物有瑕不及主一物有瑕除一物 不能分离及数物 分批交付看批次 若有关联及以后买受付款领标的 检查通知等义务 标的转移所有权 交付之日始转移买卖履行过程中 意外风险谁承担 风险过失一方担 无有过失按交付交付之前出卖人 交付之后买受人 船舶航空不动产 风险负担所有人买受亲自提标的 置于地点起转移 出卖交由承运人 运输在途标的物 合同成立之时起 在途风险买受人 交付地点不明确 货交第一承运人买受受领有迟延 迟延之时担风险 未按约定付单证 风险转移不影响质量要求不符合 合同目的未实现 拒领受领解合同 风险出卖人承担孽息归属看交付 交付前后不相同 特种买卖有规定 分期付款第一种未付价款五分一 要求全支解合同 样品买卖应封存 可对质量作说明样品隐蔽有瑕疵 交付仍应合标准 使用买卖附条件 未作表示视购买拍卖公开竞价格 三次叫价即确认 房屋买卖应登记 书面形式作说明赠与单务并无偿 诺成合同要遵守 救灾扶贫有公益 经过公证之赠与重大过失或故意 应负损害赔偿责 赠与附随有义务 瑕疵担保限度内赠与合同可终止 任意法定两撤销 任意撤销交付前 公益公证要除外赠与合同已履行 下列情形也可撤 故意侵害赠与人 或者赠与近亲属抚养义务不履行 不履约定之义务 撤销期间是一年 撤销权利赠与人致使赠与人死亡 或者丧失行为力 继承法定代理人 六个月内可撤销借款标的是金钱 转让货币所有权 不得预先扣利息 扣除实际来计算有权请求返本息 监督检查使用款 借款未按约定用 可以停放提起收自然人间可借款 合同形式不要式 未约利息视无偿 利率不高法限制可以高于银行利 不超四倍不复计 租赁转移使用权 双务有偿是诺成动产或者不动产 房屋土地所有权 没有约定不定期 最高不超二十年租赁合同有内容 名称数量和用途 租赁期限和租金 支付期限维修款六月以下可自由 六月以上应书面 未采书面作约定 一律视为不定期不定租赁随意愿 预先通知随解除 出租交付出租物 瑕疵担保保用途支付租金承租人 妥善保管租赁物 不得擅自改增设 通知义务返租物转租出租人同意 租赁合同仍有效 第三之人造损失 承租之人要赔偿未经同意而转租 出租也可终合同 所有权属有变动 不坏租赁之效力融资租赁较特殊 出租承租出卖人 承租享权不担责 出租之人不维修承租之人可选择 返还租物或取得 租赁归属不明确 所有权归出租人第二十一章 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承揽合同付成果 标的具有特定性 工作具有独立性 具有一定人身性承揽形式有多样 加定修复测检验 未经定做人同意 不得交与第三人提供接受原材料 及时通知和保密 接受监督和检查 交付成果并担保承揽之人解除权 定作之人不协助 未经许可交他人 承揽合同可解除任意解除合同权 造成损失应赔偿 建设工程有合同 要式书面法规定勘察设计可分开 施工安装要连带 建设合同不简单 专门章节去研究第二十二章 提供劳务的合同运输保管和委托 行纪居间五合同 运输货运和客运 保管有偿或无偿委托合同较复杂 披露义务要遵守 行纪合同己名义 双务有偿从贸易行纪之人可介入 还可行使提存权 居间合同是媒介 促成合同取费用第二十三章 技术合同 技术开发和转让 咨询服务订合同 技术合同书面订 内容特殊有特征项目名称和标的 履行保密风险责 成果收益和验收 价款违约专术语技术合同付价款 一次总算一次付 一次总算分期付 提成支付入门费 技术成果讲归属 委托合作不相同 委托发明或创造 申请专利开发人开发之人取专利 委托之人免费用 转让专利申请权 委托之人可优先合作开发可约定 无约各方都共有 一方转让申请权 其他各方可优先一方放弃申请权 其他各方可申请 申请之人取专利 放弃一方免费用合作一方不同意 其他各方不申请 技术秘密之成果 使用转让和分配当事均可用转让 交付不转第三人 一方后续作改进 其他各方无权享非法垄断或妨碍 侵害他人都无效 技术开发新技术 产品工艺或材料技术成果可转让 现有方案并完整 技术转让四部分 专利权和申请权实施许可第三种 技术秘密第四种 技术咨询和服务 决策具有参考性以上合同略概括 具体实际细研究 第二十四章 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一方财产得利益 致使他人受损失 两者之间有因果 法律之上无依据不当得利两类型 给付或者非给付 给付自始缺目的 目的不达不存在下列情形可排除 道德义务之给付 清偿债务未到期 明知无债而清偿不法原因为给付 以上四种要分清 下列不当非给付 无权处分他人物无权使用或消费 擅自出租或转租 侵犯他人知识权 侵犯他人人格权原因基于受损者 或者基于第三人 法律规定或事件 不当得利应返还不当得利分善恶 善恶返还两不同 无偿让与第三人 第三之人有义务 没有法律或约定 无因管理为他人 管理之人与本人 债权债务来产生适当管理告本人 继续管理并计算 请求偿还必要费 损害赔偿请求权第二十五章 著作权 知识产权是私权 依法享有专有权 智力成果是客体 专有他人不侵犯特定地域方有效 法律规定有期限 知识产权七内容 著作权和邻接权专有商标商号权 还有商业秘密权 第六植物新品种 集成电路布图权著作权法著作权 文艺科学之作品 作品领域有独创 有形形式可复制作品种类法规定 文字口述美建筑 音戏曲舞和杂技 摄影电影似摄制图形作品和模型 最后计算机软件 违禁作品不保护 还有官方之文件时事新闻纯消息 历数表格和公式 著作权利有主体 一般意义和演绎合作汇编著作人 职务委托所有权 一般创造是作者 单位也可拟作者没有相反之证明 署名之人是作者 继承两赠或受让 继受著作财产权无国籍人外国人 协议条约享权利 中国境内首出版 境外首版三十天未签协议参条约 首次成员国出版 或者两国同出版 都受著作权保护演绎作品是派生 改编翻译注整理 演绎具有创造性 著作权归演绎者合作作品两人上 共同合意和行为 合作作者共享有 协商一致来行使协商不成无理由 不得阻止行权利 转让权利要除外 所得收益要分配合作著作可分割 可以单享著作权 汇编作品是片段 选择编排独创性著作权归汇编人 不得侵犯原作品 汇编应征人同意 发表署名不侵犯影视作品归制片 编导摄有署名权 剧本音乐可单用 作者有权单享权职务作品著作权 完成任务去创作 存在劳动或聘用 工作任务应完成单位主持担责任 作者应该归单位 一般职务完作品 未主利用单位物著作权利归作者 法人组织优先用 作品完成两年内 不得许可他人用单位同意他人用 报酬比例要分配 交付作品之日起 计算两年之期限主要利用单位物 并由单位担责任 作者享有署名权 著作权利归单位委托作品著作权 接受委托而创作 著作权利合同定 未定属于受托人委托之人范围内 免费使用该作品 两种作品较特殊 他人执笔本人审本人名义来发表 著作权归讲话人 合意确定自转体 著作权归特定人原件所有权转移 可以欣赏和展览 不得修改和复制 产权不属买受人作者身份若不明 著作权归所有人 不得行使署名权 作者确定要归还著作权利有内容 著作人身财产权 发表署名修改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许可可转让 还有获得报酬权 使用发行和出租 展览表演和放映信息网络传播权 广播摄制和改编 翻译汇编和放映 以上都是使用权著作权利有限制 合理使用不侵权 明文规定已发表 未经许可无偿用个人学研和欣赏 介绍评论作引用 报道时政需再现 媒体刊播时事性公众讲话教科研 执行公务合理用 陈列保存需复制 免费表演未收费室外场所临画摄 民族文字国内传 改成盲文来出版 以上都是合理用法定许可有偿用 义务教育教科书 转载摘编经允许 网站可以转摘编录音制作已录制 电台电视放作品 发表使用保护期 一般都是五十年产品传播过程中 产生专有邻接权 版式设计专有权 还有专有出版权投稿应有先载权 报社通知十五日 期刊杂志三十日 没有通知可另投按照约定去出版 重版再版要通知 表演权利和义务 表明身份许可用表演作品应付酬 并征原作之同意 录制之人有权利 许可他用并获利播放之人有权利 转播录制或复制 他人作品未发表 征得同意并付酬播放发表之作品 不经同意只付酬 著作侵权无依据 停害消赔赔损失未经许可发作品 合作作品单独用 没有创作图名利 他人作品署名的歪曲篡改和剽窃 未经许可作编译 应付报酬未支付 使用他人版式权未经同意公开播 其他著作邻接权 损害公益要停止 没收所得销作品并处三倍十万下 情节严重收设备 计算软件著作权 程度及其关文档著作权归开发者 署名之人可推定 下列权利单位享 本职工作明指定从事本职能预见 法人负责并担责 软件著作人身权 发表署名修改权软件著作财产权 专有许可转让权 软件著作有限制 学习研究不受限用户权利可装入 防止损害作备份 不得提供他人用 修改之后也不行相似开发不受限 鼓励科学大发展 软件登记应鼓励 登记国家版权局出版制作和复制 未有证明应担责 不知侵权复制权 不担责任应销毁第二十六章 专利权专利主体有四种 发明人或设计人 发明设计之单位 受让人或外国人发明人或专利人 仅仅限于自然人 职务发明是单位 执行任务所发明工作之外工作中 双退调动一年内 申请专利归单位 发明人有署名权专利权利可转让 人身权利不丧失 外国之人享专利 经常居住营业所或者协议和条约 专门机构作代理 专利权有三客体 发明新型和外观产品方法或改进 技术方案新提出 新产品或新物质 特定手段和步骤 实质革新是改进 以上三种是发明 实用新型新方案 占有空间之实体外观设计新设计 载体必须有产品 形状图案和色彩 组合搭配成外观不能重复手工艺 农畜自然非载体 下列对象不保护 违反法律和公益科学发现非专利 智力规则和方法 疾病诊断和治疗 动物植物之品种院子变换获物质 以上六种应记清 实用新型和发明 新颖创造实用性申请日前六个月 下列不失新颖性 政府主办或承认 国际展览首展出全国会议首发表 未经同意被泄露 外观设计获专利 新颖实用富美感在先取得不冲突 以上条件要记清 专利申请有原则 形式法定单一性同样发明提申请 专利授予先提人 收到之日申请人 邮寄寄出邮戳日申请人有优先权 优先权为申请人 发明新型十二月 外观设计六个月申请外国先提出 相同主题中国提 国内优先十二月 相同主题又提出早期公开十八月 实质审查三年内 申请之人提要求 逾期不提视撤回专利复审委员会 三月之内可复审 复审不服三月内 可向法院提诉讼发明创造授专利 所有人都可申请 申请专利是无效 提交申请和证明专利权人有权利 独占实施五权利 制造使用和销售 许诺销售进口权实施许可可收费 转让权利订合同 专利部门作登记 予以公告并同意 转让专利对外国 国务主管要同意 专利权人标示权 专利标记专利号专利年费要缴纳 保护期限分两种 发明专利二十年 新型外观仅十年申请之人起计算 书面声明可放弃 专利权利有限制 强制许可非侵犯不实施时可强制 授予之日满三年 第二十七章 商标权商品服务项目上 商业识别之标志 商品种类分三种 第一平面与立体第二商品和服务 最后集体与证明 商标注册两原则 申请在先和自愿商标注册有条件 应向商标局申请 商标具有可视性 显著特征要具备商标禁止有条件 他人在先合法权 不得违反商标法 标志条款要慎用下列禁止可使用 仅有商品通用名 三维标志作申请 仅申商品性质生商标注册要申请 外国注册要委托 使用范围要扩大 应当重新提申请变更名义和地址 变更申请要提出 申请日期要确定 收到之日为标准申请享有优先权 优先权日申请人 外国提出六月内 又在中国相同提国际展览首次用 六月之内可优先 受理商标要审查 初步审定并公告不合规定要驳回 不服驳回可复审 复审决定仍不服 三十日内提诉讼公告之日三月内 是人都可提异议 异议裁定商标局 不服裁定提复审 复审裁定仍不服 依法可提行政诉 公告期满无异议 予以注册并公告裁定异议不成立 初审公告三月起 商标专利有六项 专用许可和转让续展标示和禁止 详细内容要记清 专用享有并独占 许可他人来使用依法转让有条件 共同标局提申请 相同近似之商标 应当一并作转让商标有效是十年 期满之前可续展 期满之前六个月 未提申请可宽展宽展期为六个月 续展有效是十年 上届期满次日算 宽展未提要注销注册商标可标示 禁止他人滥用权 商标专利可消灭 商标注销或撤销注销条件期届满 未续或者未批准 注册之人作申请 收到之日起终止注册死亡或终止 一年期满可注销 任何之人都可提 注销死亡之日算依法强制来撤销 注册无效或不当 在先申请五年内 申请评审委员会欺骗或者不正当 五年之内请撤销 恶意注册驰名标 不受五年之限制裁定不服三十日 人民法院可起诉 注册商标被撤销 权利自始不存在 违法使用可撤销 自行改变第一种 自行改变名地址 自行转让也无效连续三年停使用 商品滥造次充好 撤销注册商标局 十五日内可复审评审委员会决定 三十日内可起诉 商标侵权害他人 假冒仿冒第一种同种商品商标同 此种行为是假冒 同种商品相近似 类似商品商标同类似商品相近似 以上三种是仿冒 销售侵权之商品 主观善意可免责制造销售其标识 标识侵权要追究 未经同意换商标 更换商品投市场其他侵权造损害 装潢使用误公众 故意提供便利的 相同类似突出用复制摹仿或翻译 驰名商标受损害 相同近似作域名 电子商务误公众合理使用不禁止 不作侵权来查处 一定地域知名度 相关公众都知晓驰名商标要认定 行政机关或法院 认定申请为原则 法院依法作认定认定公众知晓度 持续时间和宣传 保护记录他因素 相关大众可参考特殊保护商标权 不予注册禁使用 第二十八章 婚姻家庭双方自愿达年龄 男性二二女二十 符合一夫一妻制 法定条件要遵守法定禁止两条件 直系以及三代亲 特殊疾病要限制 禁止暂缓或不生结婚登记是要件 补办登记可追溯 男女双方都到场 一方单独不申请提供户口身份证 没有禁止之证明 离婚之人要结婚 还须持有离婚证 登记机关要审查 法定年龄和自愿 未有配偶非禁止 符合条件当场记不予登记要说明 不服决定可复议 复议决定仍不服 依法提起行政诉 胁迫结婚可撤销 出具证明要齐备 未办登记而同居 夫妻名义分两种事实婚姻第一种 非法同居是第二 没有配偶亦未婚 夫妻名义而同意群众认为是夫妻 实质条件也符合 没有登记缺形式 具有目的公开性符合要件不禁止 事实婚姻要区分 一九八六三一五 一九九四二月一登记办法和条例 符合条件可认定 双方一方有配偶 未办登记同居住解除同居不受理 下列两种要受理 他人同居有配偶 涉及财产及子女事实婚姻受保护 九四以后补登记 未办补记之手续 非法同居判解除离婚双方未再婚 夫妻名义又同居 一方起诉要离婚 一般解除非法居涉及子女和财产 一并处理为原则 同居期间所得财 共有财产来处理各自继承和受赠 个人财产来对待 同居一方已死亡 事实婚姻按配偶实质要件相符合 补办登记享继承 非法同居之关系 法定以外适当分无效婚姻有范围 禁止结婚或重婚 未达法定之婚龄 亲属关系或疾病无效婚姻要确认 司法行政两程序 当事之人第三人 均有权利提诉讼不得调解用判决 作出生效不上诉 子女抚养分财产 可以调解达协议 抚养财产不服从 当事之人可上诉 审理抚养继承中 发现无效应宣告登记之时无效果 情形消失不宣告 行政程序确效力 无效撤销并收证无效确认要限制 撤诉申请不准许 一方双方死一年 申请无效应受理无效期间有财产 共同共有来处理 欠缺意思受胁迫 机关法院来撤销撤销权人来行使 除斥期间是一年 离婚方式用两种 协议离婚或诉讼下列情形不受理 只有一方当事人 子女财产未协议 一方限制无能力结婚登记未办理 登记离婚不受理 协议财产起诉讼 人民法院应受理 协议离婚一年内 财产变撤也受理 订立协议欺胁迫 驳回当事之请求 城市主管民政局 农村乡镇之政府 协议离婚三程序 申请审查和登记婚姻关系和身份 确认案件不调解 财产子女可调解 另行制作调解书军人离婚要保护 女方特殊有规定 怀孕期间分娩期 中止妊娠六个月男方不得提离婚 女方提出不受限 确有必要不受限 危机生命及安全 怀孕分娩因通奸 以上两种从实践 离婚应当先调解 破裂无效应准许法定禁止有疾病 不能发生性行为 草率结婚缺了解 未建感情难生活婚前婚后精神病 久治不愈准离婚 弄虚作假骗登记 登记以后未同居包办买卖随即提 或者多年无感情 不合分居满三年 判决不离分一年 非法同居或通奸 教育悔改无表现一方重婚对方提 好逸赌博有恶习不作家务教不改 夫妻难以共生活 一方被判长期刑 违法犯罪伤感情一方失踪满二年 公告查找无下落 虐待对方及亲属 教育不改不谅解离婚法律有后果 子女关系无影响 办理登记未生活 或按习俗给彩礼导致生活有困难 返还彩礼应支持 离婚财产要处理 书面约定归个人夫妻财产除个人 共同财产存续间 工资奖金和收益 继承赠与归双方财产投资之收益 住房补贴公积金 男女养老保险金 破产安置补偿费下列财产归个人 军人伤亡保险金 还有伤残补助金 以及医药补助费复员自主择业费 存续年限乘平均 七十减去入伍龄 余额财产归双方产权登记是一年 房产仍属双方有 房屋离婚可协议 照顾女方和子女夫妻共同共租屋 照顾女方和子女 结婚之前未表示 赠与房屋归个人婚后父母购房屋 未作表示赠双方 离婚权属不确定 不宜判决所有权房改福利得房屋 同意竞价应准许 一方主张所有权 评估以后作补偿双方均弃所有权 申请拍卖分价款 一方名义是股东 离婚股份作处理部分全部让股东 过半股东要同意 明确放弃优先权 股东配偶是股东过半股东不同意 愿以同价买股份 转让所得来分割 不买不愿视同意合伙企业有出资 全部部分让股份 合伙之人都同意 配偶成为合伙人其他合伙不同意 可以行使优先权 合伙不买不同意 同意退伙退份额不买不退不同意 视为配偶合伙人 一方名义作投资 设立独立企业人一方主张要经营 资产评估给补偿 双方主张都经营 竞价之后价补偿 双方都不愿经营 按照独资法处理 一方隐匿变毁损 按照规定来制裁再次分割是二年 发现次日起计算 书面约定归个人 作出贡献要补偿共同财产要分割 均等分割是原则 离婚债务共清偿 夫妻双方要连带夫妻家庭共必需 抚养子女负债务 共同义务要履行 治疗疾病或经营个人债务个人还 夫妻生活无关联 夫妻约定归个人 擅自资助无义务未经同意独筹资 经营收入未共用 婚前债务归个人 主张之人要证明婚姻存续欠债务 原则认定归双方 个人债务个人还 欠债之时明约定夫妻约定归个人 第三之人也知晓 共同债务连带还 财产分割不抗外一方困难应帮助 帮助条件无过错 所得财产没法活 没有住房是困难父母子女之关系 婚生抚养仍不变 继父母与未成年 可因离婚而消灭如由继父养成年 子女关系不消灭 继父继母不抚养 仍由生父母抚养哺乳期间之子女 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有争议 保障子女为原则结合能力和条件 具体情况具体判 抚养关系可变更 协议不成可起诉一方抚养出费用 协议不成法院判 抚养给付至十八 十六十八看劳动已满十八未独立 父母给付有能力 接受高中下教育 丧失劳动无能力没有完全丧能力 客观原因难维持 原则应该定期负 有条件可一次给父母子女情况变 双方子女提要求 下列增加可要求 原数无法维生活患病上学超数额 正当理由要增加 给付一方提减免 丧失劳动能力人失去来源无法给 正在服刑无法养 父母一方探望权 子女父母监护人逗留看望两形式 逗留领走时间长 方式时间和长度 地点次数等内容探望对方应协助 不履义务可强制 禁止强制被探人 给付探望不抵销探望之权可委托 双祖亲属及朋友 探望之权可中止 法院判决来确认主体父母监护人 不利子女之成长 中止事由三情形 限制或者无力人医学传染之疾病 违法行为对子女 探望中止法院裁 单提诉讼或请求探望权利可恢复 人民法院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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