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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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企业符合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会计利润12%的部分准予扣除。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个人通过中国境 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 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30%,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 扣除(如果捐赠额大于捐赠限额时,只能按捐赠扣除限额扣除。对个人向中华慈善总会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 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部分经过 批准的基金会,如农村义务教育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红十字会等,个 人向其捐赠的所得,按照规定可以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时全额扣除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30号) 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 (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 额扣除。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第二条规定: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 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老年服 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 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 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有针对性的捐赠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 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对企业、个 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 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 知(财税2010107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 门向灾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的通知(财税201059号):自2010年4月14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 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 得税前全额扣除。如有侵权请联系告知删除,感谢你们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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