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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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办法 为了加强质量管理、明确质量责任,根据项目部与各作业班组签定的合同中有关质量的条款,明确项目质量管理各级人员职责,强化岗位责任,制定工程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办法,目的是保证正常施工程序,工程质量达标,树公司的信誉。 第一条。根据承包合同中的质量要求、施工中各班组必须遵照的施工规范及工程成品及半成品验收必须符合公路工程质量检验标准的规定;一次验收不合格的,造成我项目部的经济或社会效益的损失的,情节严重的;将追究责任班组、协作队100050000元处罚,责任人1001000元的处罚。 第二条。造成质量事故的按“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明确责任,并报公司安质部,根据责任的大小分别处以责任人2004000元处罚,责任单位50020210元的处罚。 第三条。造成质量隐患的按“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并在项目部范围内通报;并处以责任人1001000元的处罚,责任单位5005000元的处罚。 第四条。一般的质量问题未及时得到发现及处理,但未留后患的,收到监理工作指令、受上级单位检查批评的,无特殊原因的,对责任人直接处以罚款100元、责任单位1000元。 第五条。对于项目部的现场管理人员在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中存在过错、责任的;情况特别严重的报公司处理,情况严重的根据“调查”的依据报项目经理处理,一般情况的按作业班组罚金的1%12%直接进行处罚。 1质量责任追究办法中国中铁二局思剑高速2标项目经理部 第六条、孔桩施工质量责任追究。有下列情节的,影响到工程质量(包括下道工序的质量),先下达工程质量整改通知单限期改正,越期不改的,对责任人处以罚款5005000元,并勒令其改正。 1对测量组已交接好的,孔桩孔位,应认真保护,并作好校核,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对人为造成孔位偏差的。 2对进尺过程,班组应认真控制,并及时准确填写记录表格,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项目部值班人员,未及时通知,造成孔位偏、斜,孔内扩孔严重、坍孔、缩孔等影响成桩质量的情形。 3对孔内出碴,清孔,项目部技术人员可以作建议指导意见,但相关指标达不到作业指导书及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且影响水下砼灌注。4作业班组应作好孔内护壁工作,以及灌注砼前的准备工作,规范操作。5孔桩开挖严格按照交底图纸要求进行,满足孔结构尺寸,桩径达不到设计要求的,造成损失的(工期、经济方面)。 6砼护壁标号、厚度达不到要求,造成桩基存在质量隐患的,整改并进行经济处罚追究。 7、桩基出现一根ii类桩,罚相关责任人50500元。责任单位5005000元。 第七条、承台、系梁、墩柱及盖梁、t梁施工。属外露结构物,外观质量要求高,有下列情节的,影响到工程质量(包括下道工序的质量),先下达工程质量整改通知单限期改正,越期不改的,对责任人处以罚款2002021元,并勒令其改正。 1、模型不打磨干净(特别是新钢模)或使用已变形的模型,造成外露结 2质量责任追究办法中国中铁二局思剑高速2标项目经理部 构物外观线形不顺,平整度差,或圆顺度不够,相信板面错台,上下接缝错台,或形成带状缝,砼表面成色不一致。 2、砼振捣应按试验墩或作业指导书的操作要求认真施作,对出现过振、漏振、蜂窝、麻面。 3、外露砼结构物的钢筋骨架的加工与安装,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及工程部门的技术交底施作,对砼的净保护层作好有效控制,对拆模后出现砼因保护层导致的水印、露筋或预埋筋错位等现象。 4、模型的拆出除应严格遵守安全要求外,应严格按作业指导书进行仔细施作,对因拆模不慎造成砼外轮廓缺角掉块,外观划痕严重或预埋件松动偏位。 5、砼中的预埋件或预留按具体规定,要求准确无误,应根据不同种类有相应的固定或保护措施,因人为造成预埋件或预留出现偏差,影响下道工序的安装质量。 6、砼结构物的养护(养生)工作非常关键,要求认真负责,严格按作业指导书及砼养生标准进行,对养护不及时造成的质量问题。 7、对于其他作业指导书要求应做到的施工操作,造成质量问题或隐患的。 第八条、材料的质量责任追究。材料、机械、试验及质检部门按职能分配要求,严格把住进场关。对有以下情节的,追究相关责任人每一次100500元罚款。 1、主要材料属业主供应的部分,在执行检查验收时,应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总监办、业主及厂家,属人为疏漏造成质量问题及经济损失的。 3质量责任追究办法中国中铁二局思剑高速2标项目经理部 2、属自购的地材,如砂、石料等,应由职能部门认真履行管理、监督责任,属人为疏漏造成质量问题及经济损失的。 3、特殊材料,如外加剂、玻纹管、过桥管箱托架等属业主供应的部分,在执行检查验收时,应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总监办、业主及厂家,属自购的应严格把住质量进场关,职能部门认真履行管理、监督责任,属人为疏漏造成质量问题及经济损失的。 4、砼拌合站生产的砼应严格按照施工配合比,并根据天气外在条件的变化,在试验部门的指导下拌制质量合格砼,因人为因素造成砼质量问题。第九条、测量错误导致工程返工等损失,追究测设责任人及复核责任人的直接责任,并要根据责任程度处以直接经济损失1%3%或处501000元。 第十条、现场试验及计量质量控制责任追究: 1、砼试件不合格责任追究。出现一组试件不合格罚责任人(或班组)501000元。 2、砂浆拌合要求采用砂浆拌和机,现场必须配臵称量设备保证砂浆配合比的准确,拌和均匀的砂浆应及时使用。若作业单位不用秤计量,不用砂浆拌和机搅拌或因施工组织不当,使用已过初凝时间的砂浆,将追究责任单位5002021元的经济处罚。 第十一条、工程内业资料责任追究;要求书写规范,内容准确,数据真识可信。凡出现下情况的一律对责任人罚款50元。 1、分项工程、单项工程关键工序缺一份技术交底。 2、缺少一份施工记录、工序交接记录及交接班记录。 3、缺少一份施工日记。 4质量责任追究办法中国中铁二局思剑高速2标项目经理部 4、内业资料(需给监理及业主)填写不规范、不整洁,错漏明显。 第十一条、.高边坡施工质量责任追究: 1、锚索锚杆的制作不符合要求者,必须返工,责任单位处以罚款100500元。 2、钻眼、下锚、压浆、砼施工不符要求者,严重者必须对施工队进行返工处理。并处罚款2002021元, 第十二条、砌体施工质量责任追究: 1、圬工砌体要求采用挤浆、座浆法施工,砌体材料应丁挂、错缝、咬合搭接以保证结构的整体性。砂浆应饱满,无空洞现象,砂浆配合比应满足规定要求,浆砌砂浆不饱满或砂浆拌合不均匀,有空洞,要求返工,并追究责任单位2002021元的经济处罚。 2、不按要求安装砂浆搅拌机、计量器具,设臵拌合及堆料场地;追究责任单位200500元。(特殊情况的,必须报安质部批准,有特殊保证计量的措施的) 3、砌石含风化石、含泥块、泥浆未作处理,砌筑的,返工并追究责任单位4002021元的经济处罚。 4、砌筑工艺(毛片石镶面)非常差,返工并追究责任单位2002021元的经济处罚。 5、以上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被业主、监理爆光的,一次追究施工队10005000元经济处罚,现场技术员、领工员各100500元。 6、石料的质量及加工必须符合规格要求,用于砌体的镶面应按照技术规范、合同文件、本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及总监办的相关工作指令执行。作业 5质量责任追究办法中国中铁二局思剑高速2标项目经理部 单位若将不符合规格要求的石料用于砌体中时,除要求及时返工外,处以1000元/次处的罚款。若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继续施工者,除要求停工整改外,将处以责任单位3000元/处的罚款。 7、砌体的几何尺寸必须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应采用坡度架前后挂线施工。砌体的平整度、缝宽及错缝应满足规范要求,勾缝自然美观且要求勾凹缝;干砌时应无松动、叠砌及浮塞现象。砌体沉降缝要求铅垂贯通,缝宽一致,不得有相互咬合或挤紧的现象。应边施工边按设计规范要求进行缝的填塞。不按要求作的进行责任追究,一次处以任单位2002021元的经济处罚。 8、泄水孔应按设计施工,泄水孔外露部分必须统一尺寸,泄水孔的流水面必须是向外斜坡,不能有阻塞现象。违反此条者,处以责任单位1000元/处,并返工。 9、砌筑物的基底未清理干净或未达到设计、规范要求时,不得在其上进行圬工砌筑。违反者,除要求返工外,处以责任单位1000元/处,并返工。不准在砌好的砌体上加工石料或过多堆放石料,违反者,每发现一处,处以责任单位1000元/处, 10、排水工程砌筑必须按先沟底后沟邦的顺序进行,并保证尺寸,违反者处处以责任单位1000元/处,并要求返工。 第十三条:混凝土构件施工质量责任追究: 1、严重跑模、漏浆、缺角掉块,捣固不密实等通病,一次追究施工队2002021元经济处罚。 2、按要求应设预埋件,未设者,追究责任单位4001000元的经济处罚。 3、预制件未进行质量验收,就擅自使用者,造成损失的,无特殊原因的, 6质量责任追究办法中国中铁二局思剑高速2标项目经理部 返工并追究责任单位4002021元的经济处罚。 4、梁板预应力筋的张拉及孔道的压浆施工必须有现场旁站,作业单位在无旁站的情况下进行施工者,将进行责任追究,责任人处以1001000元的经济处罚。 5、混凝土必须采用拌和站集中拌和,所有小型预制构件均集中进行预制,所有预制、混凝土拌和站及堆料场地,以及场内道路均进行合理的平整,并采用水泥混凝土进行相应的硬化处理。全线所有安装有拌和机械的施工现场,集中预制混凝土拌合场等,都必须使用电子计量粗细集料控制系统,以确保砼施工配合比在配料过程中的准确性、均匀性、可靠性。施工前要测定混凝土用砂及碎石的天然含水量,严格控制水灰比。运输、振捣等应满足施工技术规范的要求,以确保混凝土工程的质量。对未按规定方法计量或计量不准的,无特殊原因的,处以责任单位1000元/处罚款;若不听劝阻野蛮施工,情节恶劣者处20214000元/处处罚,同时要求停工整改。 6、上部结构t梁、连续钢构墩柱及箱梁必须采用大型定型钢模板进行施工,每块模板面积不小于6平方米,确保混凝土构件表面光滑,不变形。其它混凝土结构模板要求:圆柱模高度应不小于2米,平面模板不小于4平方米。安装好的模板与砼接触面不得带有锈痕、锈迹。使用正规厂家生产的脱模剂,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的替代品,以保证砼外观色泽一致。违反者,将进行责任追究,并课以罚款5001000元。 7、t梁翼板砼浇筑时必须采用梳形模板,严禁采用编织带、水泥纸等堵塞,违反者,将进行责任追究,并课以罚款5001000元。并限期改正。 8、预应力钢筋及钢铰线必须采用物理性切割,严禁采用氧割及电焊切割, 7质量责任追究办法中国中铁二局思剑高速2标项目经理部 违反者,将进行责任追究,并课以罚款100500元。 9、作业单位应对施工完成的混凝土结构进行保护,直到交工完成,避免污染、损坏,否则,将进行责任追究,并课以罚款5001000元。 第十四条钢筋施工质量责任追究: 1、钢筋焊接。焊缝不饱满,长度不够,未按轴线对位搭接焊的,使用对应焊条不符,焊接质量低劣等焊接通病的,返工并一次追究施工队2001000元经济处罚。 2、钢筋焊渣不敲者,返工,返工并一次追究施工队一处100元经济处罚。 3、钢筋加工及安装变形严重的,无特殊原因的,返工并一次追究施工队施工队2002021元经济处罚。 4、钢筋安装要求牢固,尺寸符合设计标准,经多次检查不符合要求者,返工,一次罚施工队200500元。 5、受力钢筋同一截面的接头数量,搭接长度和焊接、机械接头质量应符合规范要求;钢筋表面应无铁锈及焊渣;多层钢筋网要求足够的钢筋支撑,保证骨架的施工刚度。违反者,除要求进行返工外追究作业单位经济处罚1001000元。 6、钢筋安装时,其数量及间距、位臵、保护层厚度应满足规范及设计要求。经多次检查不符合要求者,返工,一次罚作业单位200500元。 第十五条路基施工质量责任追究: 1、未按要求作临时排水、路埂等临时防护,造成损失及影响的,一次追究施工队2001000元经济处罚。 2、填筑厚度严重超标、压实度达不到标准,根据情况进行整改、返工及 8质量责任追究办法中国中铁二局思剑高速2标项目经理部 一次追究施工队4002021元经济处罚。 3、路堤、路堑边坡坡度应符合要求,严重不符者,造成外观难看,影响工程质量(如:侵线、坍塌等),除损失由施工队负责外,根据损失的大小及影响处以5002021元一处的经济处罚。 4、路基的填筑及开挖应根据其不同的规定平整度的标准,达不到相应标准的,除按要求施工队进行整改及返工外,一次追究5002021元的经济处罚。 5、线条严重不符要求,造成损失大的,根据事故调查情况分摊返工费用、责任单位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处罚1003000元。 6、填挖交界处及半填半挖地段未按要求挖台阶的,发现除要求整改、返工外,一次追究施工队2002021元经济处罚。 7、路堑挖方严禁采取挖空底脚(俗称“神仙土”)的作业方法取土,应按台阶取土;未按要求做的,一经发现将处以5003000元的罚款。 8、路基的填料及其它指标应符合要求,如发现系人为造成质量问题及事故的,将对责任人处以2002021元的罚款。 9、93区、95区的填筑应高标准要求,其施工指标达不到对应的规范要求,可以根据情况对施工队处以2001000元的罚款。 10、“三背”的回填应严格按设计及规范要求去作,达不到要求的应立即整改、返工;情节严重的进行质量责任追究,并课以罚款5003000元。 11、桥涵台背及构造物回填应按要求进行试验,经验收合格后,根据批复的回填材料、压实机械组合及遍数、松铺厚度、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和标准进行全面施工。施工中必须划线分层压实,分层照像,路堑墙的墙背必须回填至挡墙顶高度且须夯实,情节严重的进行质量责任追究,并课以罚款500 9质量责任追究办法中国中铁二局思剑高速2标项目经理部 3000元。 12、桥涵及其它构造物的回填料,应满足设计、规范要求,填料粒径不得大于松铺厚度的2/3,分层松铺厚度不得大于规范要求,情节严重的进行质量责任追究,并课以罚款5003000元。 13、土质边坡采用机械由上至下开挖,但在靠近边坡0.5米范围内必须用人工刷坡,按设计坡比整平边坡;凡不能使用机械直接开挖的石方,边坡必须采用光面爆破;采用爆破作业时,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爆破证书的专业人员施爆。根据确定的爆破方案,进行炮位,炮孔深度和用药量设计,其设计图纸和资料应报审批,严禁采用洞室爆破。若爆破设计未经批准,擅自爆破造成对边坡损害,引起边坡滑坡或留下边坡不稳定的后患,除要求作业单位自费采取工程措施稳定、处理边坡外,情节严重的进行质量责任追究,并课以罚款50010000元。 14、土石方的开挖应采取从上到下,循序渐进的方法施工,边坡上的险石、危石应及时清理干净,挖方边坡坡度、平顺度应满足规范及设计要求。由于施工单位的原因所致欠挖及超挖均需施工单位自行恢复至设计要求。违反者,情节严重的进行质量责任追究,并课以罚款5005000元。 15、路堑开挖边坡应平顺美观,严禁超挖、欠挖,超挖部分应自费用护面墙的同级材料填补,情节严重的进行质量责任追究,并课以罚款5003000元。 第十六条、涵洞及通道工程。有以下情况的,除返工外,追究责任单位5004000元经济处罚。 1、未严格按照测量放样及几何结构尺寸施工的,造成损失的。 10质量责任追究办法中国中铁二局思剑高速2标项目经理部 2、外观难看、线条不顺,错台错缝现象严重的、表面有蜂窝、麻面、砼振捣不实。 3、违反监理程序施工,无特殊原因,造成项目损失的。 4、违反规定向结构砼里面私自掺加片石,形成质量及安全隐患的。 5、使用不合格模板施工,造成结构尺寸受损、影响交工质量的。 6、偷工减料、私自降低砼及砂浆标号,影响交工一次验收合格的。 7、不按规范进行台背回填,如没有划线、填筑厚度过大或填料不合格造成返工整改的。 二o一0年六月十三日 11 第二篇:工程质量终身制及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工程质量终身制及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南水北调中*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全面落实项目工程质量安全责任,进一步规范项目部的管理行为,不断增强工程质量安全责任意识,全力打造精品工程、安全工程,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和公司相关规定,结合南水北调中*工程项目部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南水北调中*工程项目部建设实行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凡参与本项目的项目部管理人员,必须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无论何时出现工程质量事故,都要追究相关部门和个人的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责任追究,是指对参与本项目建设的人员在建设过程中违规责任和发生事故进行责任追究的活动。 第四条项目部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履行建设期间各自管理职责。发生事故、出现违规并经核实确认后,按本办法对违规人员追究责任,同时对相关负责人及主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追究责任。 第五条项目部要按照“谁施工、谁审核、谁采购、谁试验检测、谁负责”的原则追究责任;进一步完善和细化本单位的质量登记及责任追溯制度,制定责任追究具体实施办法,明确工程质量责任,建立管理档案,锁定施工者责任,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追究。 第二章管理责任 第六条项目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责任的划分 1、根据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项目部对南水北调中*工程的工程质量安全负总责,现场负责人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安全负第一管理责任。 2、项目部是工程质量安全责任的主体,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质量安全责任制,对南水北调中*工程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七条项目部要加强工作人员的质量安全意识与专业技术教育,明确界定各岗位工作人员的质量责任。依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工艺要求组织施工,认真落实质量管理措施,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自检工作,建立起每个施工工序与环节的质量责任界定、追溯体系,不断完善自控机制。 1、以单项工程为单元,全面落实质量安全终身负责制。施工中,按照各种施工作业的特征,明确工序质量控制关键,规范填写内业表格,由相应管理及作业人员对各工序作业质量控制情况予以签字认可,工序完成后请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现场检查确认。 2、以施工班组为单位,全面推行工程质量终身记名制,把每一个工程、每一道工序都责任到岗、分解到人,严格执行工序签认制度,建立责任人档案,让工程质量责任档案与责任人相伴终生。无论何时出现工程质量事故,不管当时项目负责人调到哪里工作,都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3、以主要工点为窗口,实行质量安全责任公示制。施工现场设立质量责任公示牌,项目的施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安全负责人在公示牌进行公示,接收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并报监理和业主备案。 4、以交验资料为依据,推行主要工序的交接验收确认、签认留名制。分别建立责任人档案,如施工过程中发生责任人变动,及时进行工序签证,办理责任人变更手续,让工程质量责任档案与责任人相伴终生。 5、工程竣工验收后,各单项工程的技术档案和竣工图要全部归档,档案资料项目内容填写要齐全。 第三章个人责任 第八条项目部管理人员质量安全责任按以下原则划分。参与工程施工的项目负责人,对质量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现场负责人,对工程项目现场的质量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项目部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工程质量负工程技术方面责任;项目部的质量安全负责人,对工程质量安全负管理方面责任;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事故的当事人为直接责任人。 第四章究责内容 第九条项目部建设管理责任追究内容包括。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违反质量管理规定、其他违规违纪事件以及重大不良行为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部门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安全管理规定 1、项目部及施工班组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职责不落实。 2、对班组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部有关安全规定及标准的施工要求。 3、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未按规定排查治理的。 4、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或不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等。 5、其他违规行为。 (二)违反质量管理规定 1、项目部及施工班组质量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质量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职责不落实。 2、明示或暗示施工班组降低工程质量或弄虚作假的,或因管理不到位造成工程质量低劣的。 3、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或不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等。 4、不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 5、组织进场的施工人员及机械设备达不到投标和合同承诺的。 6、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要求及合同规定进行施工的,已验工程发现不合格的。 7、施工中偷工减料,粗制滥造,伪造记录的,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不执行工艺要求的。 8、不按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位按规定对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取样送检的。 9、不按合同规定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10、未按施工安全规定落实质量安全保障措施引发质量安全事故的。 11、其他违规行为。 (三)重大不良行为 1、发生严重污染破坏环境的。 2、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和重大损失的。第五章责任等级第十条安全质量责任 (一)一般责任 1、项目部及施工班组安全质量制度不健全、人员配备不到位、管理职责不落实。 2、存在安全质量违规行为或重大安全质量隐患的,或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未按规定排查治理的。 3、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或较大工程质量事故的。 (二)较大责任 1、已验工程发现不合格的。 2、对施工班组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明示或暗示施工班组降低工程质量或弄虚作假的。 3、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重大责任 1、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特别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2、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或在调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等。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项目部管理出现违规现象和发生事故后,按照问题和事故性质、情节、后果、整改情况,分别追究项目部违规部门及部门富有直接责任、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监管人员的责任。 1、发生违规责任的,对违规部门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罚款等处罚。 在追究违规部门责任的同时,报公司追究部门负有直接责任、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监管人员的责任,给予包括批评、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行政处分等处罚和考核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罚方式的,执行其规定。 以上处罚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根据违规责任等级和性质、影响、结合日常管理情况,可加重或减轻处罚。 2、对负有一般责任的部门,责令检查。对负有直接责任人人员根据所承担的责任给予批评、责令检查或警告处分,对负领导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或责令检查,对负监管责任的人员给予批评。 3、对负有较大责任的部门,责令检查、考核时扣分。报公司对负有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所承担的责任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对负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对负监管责任的人员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4、负有重大责任的部门,报公司对负有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所承担的责任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对负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对负监管责任的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5、发生人员死亡质量安全事故,依据上级单位作出的结论和处理建议进行处罚,公司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加重处罚。 第十三条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项目部及施工班组违反本制度规定,如有第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给予以下的处理: (一)对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 1、对主任部门和施工班组的处理。由公司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并按有关规定在考核中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公司对责任部门和施工班组进行调整或重组。 2、对责任人的处理。由公司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公司对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等行政纪律处分。 (二)对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 1、对责任部门或施工班组的处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以罚款;视事故的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工整顿。 2、对责任人的处理。按有关规定由公司分别对直接责任人、现场责任人、单位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进行处理。 (三)对直接责任人的处理。视事故的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建议其公司对责任人停止技术职称的评定、降低技术职称等级、降职、撤职等处分,并将其违规行为记录在公司档案;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要追究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属于项目施工中由于管理、施工、试验检测等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运营期间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事故,由项目建设期间的项目部和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公司按事故调查主管部门认定的责任进行处理。 (二)涉及人员死亡的,按安全主管部门的处理意见,由相关部门处罚。 第十五条质量事故发生后,对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故意破坏现场,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和资料,提供伪证的,由公司按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质量安全事故调查配合人员或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在质量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其公司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责任认定和处理程序第十七条认定方式 1、日常检查。上级相关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的问题。 2、专项检测。上级相关部门按照分工,进行专项检查,对专项检查提出的问题进行剖析、确定的责任。 3、举报核实。公司相关部门有通畅的举报渠道,对电话、信件举报以及媒体曝光等问题进行核实、确定责任。 4、事故调查。按照相关规定及管理权限,由公司事故调查主管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确定事故性质和等级,确定责任。 涉及人员死亡的,按照国家规定由安全主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和认定责任。 第十八条分级认定 1、项目部及施工班组责任认定,一般责任和较大责任由公司组织认定;重大责任由公司根据职责组织认定。 2、个人责任认定,项目经理及以下人员由公司根据责任人所承担的责任进行认定,其中涉及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公司依据公司奖惩办法认定并实施。 3、其他个人责任认定,按公司和上级质量安全主管部门进行调查认定。 涉及人员死亡的,按国家规定由安全主管部门组织认定。第十九条处理意见 1、公司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项目部、施工班组提出处理意见;造成事故的由质量安全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2、对责任人按照公司管理办法提出处理意见,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对其他参建责任人由公司提出处理建议意见,事故的相关责任人由质量安全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处理决定 1、项目部及施工班组责任处理,由公司提出意见并处理。 2、项目部个人责任出出力,项目经理以下人员由公司处理。 3、项目经理个人责任处理,由公司处理,并报集团公司备案。设计人员死亡的,按安全主管部门的处理意见,由相关部门处罚。 第三篇: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进一步强化各级的质量管理,全面提高的质量意识,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牢固树立工程质量从细节做起的观念,杜绝发生质量事故,现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靖会公路改建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靖会公路改建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质量管理不到位,造成质量事故的,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事故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第三条本制度所属工程质量事故,系指除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工程质量损害外,凡因管理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和设计使用年限内产生不可弥补的质量缺陷或隐患,机械设备毁坏,降低使用标准,因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 第四条鉴定工程质量事故的依据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标准、图纸图集和上级部门管理文件等。 第五条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检测定性、专家认定、行政裁决”制度,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事故调查处理部门要认真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第六条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及其调查处理实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力和义务将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同时有权对工程质量的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监督。第二章 职责 第七条各参建单位各级人员的职责除按照交建集团的岗位职责执行外,具体的质量责任为: 一、项目管理(含监理)单位职责: 1、负责建立完善内部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制定项目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实施办法,形成长效监督机制; 2、负责督查各参建单位现场及内业工作,根据检查发现的问题发出纠正指令,并及时研究处理存在的重大偏差; 3、负责检查承包人递交的开工报告、施工技术方案、工序检验单、变更文件、联测资料、计量文件与支付文件、延期与索赔文件的审查、签认和处理情况; 4、组织开展内部质量管理、业务提升及管理程序的培训工作,提高管理人员的工作水平; 5、制定总监办的施工监理工作实施细则,设置各监理组并明确其监理职责; 6、负责所辖范围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检查承包人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包括抽查、复查关键工序施工质量,负责工程资料签认、统计及整理归档; 7、负责所辖范围工程施工进度管理,包括复查承包人的总体进度计划及控制工程的进度计划,督促承包人根据进度计划调整或加大工、料、机投入。 8、负责所辖范围工程计量管理,包括开工前复测,复测成果的审定;中间计量的复查、汇总;分项工程完工计量的审定; 9、负责项目建设的安全管理,包括检查承包人安全管理体系、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工作制度的执行情况、岗前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10、负责审查工程变更方案,办理权限范围内的变更审批手续;组织工程延期、保险索赔有关数量的确认,参与工程延期、索赔(包括保险索赔)的审理; 11、参加工程的验收工作,包括合同段交工验收及项目的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的现场组织和准备工作。 12、召开监理工作例会,对发现的质量、安全等问题进行通报,并制定落实相应的改进措施; 二、总承包单位职责 1、作为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主体,对工程质量管理负责直接责任。 2、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合法进行分包。 3、在工程建设项目的不同施工阶段,必须接受项目建设管理处的质量监督管理。 4、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控制有效”地全面推行质量管理,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制度、质量责任和考核办法,做好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三检制”。 5、总承包单位按合同文件承诺的人员资历、人员数量进场,合理安排合同工期,同时认真按施工组织设计和阶段施工计划安排施工。 6、总承包单位要不定期的组织全面自查,检查工程实体质量、施工记录及内业资料,如实做好自查记录,杜绝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7、总承包单位要总结各分项工程首件施工工艺,指导规模生产,施工现场实行标识牌管理制度,标识牌必须标明该工程作业内容,简要工艺和质量要求,施工负责人姓名等内容。 8、总承包单位必须重视质量通病的研究和治理,加强标准计量基础工作和材料采购检查、检验工作。 9、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时,必须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现场接受检查,要认真进行事故处理,积极抓好整改措施的落实。 10、严格贯彻执行上级部门的有关要求,责成专人对提出的问题按限定时间认真进行整改,把整改措施落到实处,做到同类问题不重复出现。 三、中心试验室职责 1、中心试验室负责合同范围内全部试验检测工作及总监办中心试验室的职责。中心试验室应及时、准确地为发包人提供试验报告和分析意见,为发包人进行工程质量控制和评估提供依据。 2、中心试验室负责合同范围内的验证试验、工艺试验、抽样试验及验收试验,以确保工程质量完全处于受控状态,并负有检查、监督、帮助和指导承包人工地试验室工作的义务。 3、中心试验室要满足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21)及相关规定要求的独立抽检频率(其中:桩基为100%),并按照中心试验室抽检数据进行独立评定,同时要满足上级相关交工验收办法的要求。中心试验室要配合上级单位的中间检查,如管理处需另行检测时,由中心试验室负责检测,检测结果报总监办存档。 4、要对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全方位检测,对各分项工程必须按规范要求的频率进行中间检查验收。 5、对总承包单位使用的标准试验及各类配合比报告,必须签认后方可用于施工。 6、对总承包单位用于工程的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检测报告等必须签字认可。 各单位各级管理人员按照相应的岗位承担各自的质量责任。第三章 事故报告与现场保护 第八条工程质量事故实行报告制度。按照工作范围和管理职责,为事故报告单位,对所发生的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位必须按照规定要求逐级上报。 第九条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同时向总监办、管理处报告。在管理处初步确定质量事故的类别性质后,再按下述要求进行报告: 质量问题:问题发生单位应在2天内书面上报总监办、管理处。一般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在3天内书面上报总监办、管理处,同时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和省质监局。 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2小时内速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同时报告省质监局和部质监局,并在12小时内报出公路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快报。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现场保护措施:第十条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 一、工程项目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 二、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伤状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三、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五、事故报告单位。 第十一条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现场保护措施: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态扩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应采取拍照或录像等直录方式反映现场原状。第四章 事故调查 第十二条特别重大质量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的调查各级管理人员服从上级的安排,接到质量事故或严重不合格报告后,总工程师要根据事故类别性质,及时成立相应的事故调查组,制定调查方案,对质量事故进行调查,调查组要有相关专家及各相关单位的人员参加。 第十三条质量事故调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调查组应根据事故情况委托具有相应行业试验检测资质的试验检测单位对出现事故的工程或部位进行试验检测。必要时聘请外部有关专家协助进行技术鉴定、事故分析和原因认定及财产损失的评估等工作。 第十四条质量事故调查组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组织事故技术鉴定; (二)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三)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及主要责任人; (四)提出对事故处理的技术意见; (五)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要求建议; (六)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七)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调查组有权向质量事故发生单位及其它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情况,索取有关资料,进行拍摄和录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隐瞒情况真相,并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扰调查组的正常工作。第五章 事故责任认定 第十六条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根据现场调查取证、试验检测、专家意见等综合分析,在查清事故原因的同时,界定出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总承包项目经理部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的质量事故,总承包项目经理部承担直接责任: (一)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单位的; (二)不考虑合理工期,以求进度,忽视质量管理程序的; (三)未建立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及措施和办法的,未适时组织开展质量检查和资料不完整的; (四)使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组织工程施工的; (五)未按施工规范、技术标准施工的,不按工程设计或变更设计施工的; (六)偷工减料或使用不合格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 (七)未对材料、构配件、设备进行检验的; (八)未对涉及结构安全构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九)对设计存在明显失误或工程地质、水文等条件同设计有较大变化未提出设计变更及完善设计,仍按原设计施工的; (十)不按照审批的施工方案施工而造成的质量安全事故。第六章 事故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工程质量事故按照调查核实的事故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制度,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对于事故发生的相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主管部门视情节对有关单位或者人员给予行政处罚;赔偿由此引发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已发生的特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二)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事故调查组查询或者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五)损毁有关证据和资料的。 第二十条对不按规定进行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而造成事故进一步扩大或贻误处理时机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其责任人的行政、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篇:工程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工程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第四项目部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质量管理不到位,造成质量事故的,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事故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进一步强化各级的质量管理,全面提高的质量意识,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牢固树立工程质量从细节做起的观念,杜绝发生质量事故,现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质量管理不到位,造成质量事故的,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事故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第三条本制度所属工程质量事故,系指除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工程质量损害外,凡因管理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和设计使用年限内产生不可弥补的质量缺陷或隐患,机械设备毁坏,降低使用标准,因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 第四条鉴定工程质量事故的依据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标准、图纸图集和集团公司文件等。属于上级政府部门组织的调查事故处理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21111号”执行,公司各有关领导、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司内部按照不合格品控制程序程序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条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检测定性、专家认定、行政裁决”制度,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事故调查处理部门要认真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第六条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及其调查处理实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力和义务将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同时有权对工程质量的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职责 第七条各级人员的职责除按照集团公司的岗位职责执行外,质量责任: 项目经理的质量责任。项目经理是工程质量责任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各种法律法规、各种规章制度和资源的配备,严格按照合格的施工图文件和经审批的文件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各级管理人员按照相应的岗位承担各自的质量责任。 第三章 事故报告与现场保护 第八条工程质量事故实行报告制度。按照工作范围和管理职责,为事故报告单位,对所发生的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位必须按照规定要求逐级上报。 第九条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同时向分公司主管领导、主管生产、安全领导报告;主管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 一、工程项目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 二、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伤状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三、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五、事故报告单位。 第十一条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现场保护措施: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态扩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应采取拍照或录像等直录方式反映现场原状。 第四章 事故调查 第十二条特别重大质量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的调查各级管理人员服从上级的安排,接到质量事故或严重不合格报告后,项目部要根据事故类别性质,及时成立相应的事故调查组,制定调查方案,对质量事故进行调查,调查组要有公司内部相关专家及各相关单位的人员参加。 第十三条质量事故调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调查组应根据事故情况委托具有相应行业试验检测资质的试验检测单位对出现事故的工程或部位进行试验检测。必要时聘请外部有关专家协助进行技术鉴定、事故分析和原因认定及财产损失的评估等工作。 第十四条质量事故调查组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组织事故技术鉴定; (二)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三)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及主要责任人; (四)提出对事故处理的技术意见; (五)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要求建议; (六)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七)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调查组有权向质量事故发生单位及其它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情况,索取有关资料,进行拍摄和录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隐瞒情况真相,并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扰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十六条调查组在调查工作结束后15日内,应将调查报告送总经理,经确认同意后,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第十七条事故调查所发生的费用由集团公司财务部预付,待查清责任后,由事故责任方负担。 第五章 事故责任认定 第十八条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根据现场调查取证、试验检测、专家意见等综合分析,在查清事故原因的同时,界定出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工程项目部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的质量事故,项目经理承担直接责任: (一)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单位的; (二)不考虑合理工期,以求进度,忽视质量管理程序的; (三)未建立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及措施和办法的,未适时组织开展质量检查和资料不完整的; (四)使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组织工程施工的; (五)未按施工规范、技术标准施工的,不按工程设计或变更设计施工的; (六)偷工减料或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七)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进行检验的; (八)未对涉及结构安全构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九)对设计存在明显失误或工程地质、水文等条件同设计有较大变化未提出设计变更及完善设计,仍按原设计施工的; (十)不按照审批的施工方案施工而造成的质量安全事故。 第六章 事故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工程质量事故按照调查核实的事故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制度,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于事故发生的相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主管部门视情节对有关单位或者人员给予行政处罚;赔偿由此引发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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