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燃气等五个行业成本监审办法doc-浙江省物价局网站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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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023年建筑工程管理行业文档 齐鲁斌创作浙江省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规范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施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第三条 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管道燃气主管部门应当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工作。第四条 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的核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会计制度的规定;(二)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与管道燃气经营相关;(三)合理性原则。影响定价成本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行业技术政策、相关标准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同时考虑促进经营者提高管理效率,保障用气安全的激励因素。第五条 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应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手续齐全的原始凭证及账册等资料为基础,对经营者成本合理归集、分析、审核,核定定价成本。尚未正式运营的,应当以有权审批单位审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批文、批件等资料为基础,参考周边地区已正式运营的管道燃气经营者的合理费用支出核定。第六条 管道燃气定价成本包括购气成本、输配成本和期间费用。第七条 购气成本是指管道燃气经营者从供气企业购入的燃气费用和运输装卸费用或向上游管输企业支付的燃气费用。第八条 输配成本是指管道燃气经营者在向用户输送燃气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输配环节职工薪酬、动力及水费、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质量检测费、仪器仪表检验费及其他输配费用。第九条 期间费用是管道燃气经营者为组织和管理管道燃气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和财务费用。管理费用是指管道燃气经营者为管理和组织管道燃气经营活动而发生的费用。包括管理部门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税金(包括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业务招待费、办公费、水电费、租赁费、会议费、差旅费、安全生产费用、财产保险费、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及其他管理费用。营业费用是指管道燃气经营者(含专设销售服务部门)在燃气销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销售部门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办公费、房屋租赁费、安全宣传费以及其他营业费用。财务费用是指管道燃气经营者为筹集管道燃气经营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应当作为期间费用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第十条 关联交易购气成本应参照同类产品市场价格核定。第十一条 职工薪酬是指管道燃气经营者为获得职工所提供服务而给予的各种形式报酬以及相关支出。包括:职工工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其他除非货币性福利以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第十二条 职工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职工平均工资最高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职工人数参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当地区同类管道燃气运营企业人均劳动生产率等因素综合确定。职工人数、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执行统计部门的相关规定。第十三条 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住房公积金以及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计提基数按照核定的职工工资总额确定。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比例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比例确定;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的计提比例按当地政府规定比例确定,超过规定计提比例的不得计入定价成本。职工福利费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核定的工资总额的14%。以上各项费用不得重复列支。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原值原则上按历史成本核定。按规定进行过清产核资的固定资产按照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所认定的各类固定资产价值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依据竣工决算报告和相关原始购置凭证核定;经营者发生合并、分立等改组活动的,可按经有关政府部门认可的评估价值核定资产成本。已投入使用但未经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或未形成竣工决算报告的固定资产可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管道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合理确定。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按照核定的固定资产原值分类确定。折旧年限和残值率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预计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其中:燃气管网折旧年限不得低于15年,其他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第十六条 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平摊计入定价成本。其中,土地使用权费用如果已计入地面建筑物价格且无法分离的,随建筑物提取折旧;其他情况下,均按土地使用年限分摊。其他无形资产,有明确受益期限的按受益年限分摊,未明确受益年限的按不低于10年摊销。长期待摊费用一般按受益期限摊销。第十七条 修理费是指管道燃气经营者为维持管道燃气正常生产运行发生的大修理费和日常维护费用。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核定的固定资产原值的2%。第十八条 与管道燃气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企业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定价成本,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管道燃气终端用户销售收入的5。第十九条 贷款利息原则上根据实际贷款额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政策核定。建设贷款总额按最高不得超过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相关规定确定。第二十条 正式运营一年后实际用气量达不到设计用气量70%,按照设计用气量的70%核定定价成本;超过设计用气量70%的,据实核算。第二十一条 燃气管网输配损耗率,据实核定但不得高于5%。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具体规定审核标准的其他成本费用按照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审核,原则上据实核定,但应符合一定范围内社会公允水平。第二十三条 下列费用支出不得计入管道燃气定价成本:(一)经营者非持续、非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费用;(二)与管道燃气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以及虽与管道燃气经营活动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三)燃气用户出资安装的设施或政府补助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费;(四)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出售和报废的净损失;(五)滞纳金、违约金、罚款和各类捐赠,对外投资等支出;(六)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行政机关或者行业主管部门上交的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七)其他不合理支出。第二十四条主营业务包括终端用户管道燃气营运、管道燃气批发、汽车加气等业务,并存在共同使用人员、资产以及资金等情况的,应选择合理的分摊方法(如按从业人员数量比例、按资产价值比例、按销售收入比例等),分别核算管道燃气业务、汽车加气站等业务应分摊的成本费用。第二十五条经营者从事的瓶装石油液化气销售、管道燃气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改造、用户表后安装等其他业务成本应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或者核算不合理的,核定管道燃气定价成本时应当从营运总成本中扣除其他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原则上按其他业务收入净值与主营业务收入净值(指管道燃气终端用户销售、批发、汽车加气)的比例和管道燃气营运总成本的乘积计算核定;其他业务收入净值为负数的,核定管道燃气定价成本时应当从营运总成本中扣减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净值指其他业务收入扣除其他业务直接费用后的余额。 第二十六条 管道燃气年供气量是指经营者当年向管道燃气终端用户供应的燃气数量。管道燃气年销售量是指当年燃气终端用户实际使用的气量。管道燃气实际管网损耗率=(年供气量年销售量)年供气量。第二十七条 管道燃气单位定价成本根据核定总定价成本与年有效售气量来计算。定价总成本=购气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其它项目冲减成本实际管网损耗率低于或等于规定的合理管网损耗率时:单位定价成本=定价总成本年销售量实际管网损耗率高于规定的合理管网损耗率时:单位定价成本=定价总成本年供气量(1合理管网损耗率)第二十八条 各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物价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附件:浙江省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表附 件:浙江省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表企业名称(盖章):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地址:财务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填报日期:表一:企业基本情况表项 目行次及关系上 报 数核 定 数企业名称1所在市、县2所属年度3企业所有权类型4国有资本比例(%)5一、资产与负债(元)6 1、资产总额7 其中:固定资产原值8 2、负债总额9 其中:资产负债率(%)10=97 3、所有者权益11 其中:实收资本(股本)12 未分配利润13二、营业损益(元)14 1、营业收入15 其中:管道燃气终端用户销售收入16 2、营业成本17 3、营业税金及附加18 4、期间费用19 5、营业利润20 6、营业净资产利润率(%)21=2011三、建设与营运情况22 1、门站数(个)23 2、高中低压管网长度(公里)24 3、设计日供气能力(立方米)25 4、最高日供气量(立方米)26 5、最低日供气量(立方米)27 6、平均日供气量(立方米)28 7、年燃气供气总量(立方米)29 8、年燃气销售总量(立方米)30四、当年销售价格(元/立方米)31 1、居民用气32 2、非居民用气33表二:企业营运成本明细表项 目行次及关系上 报 数核 定 数一、管道燃气终端用户供气量(万立方米)1二、管道燃气终端用户售气量(万立方米)2三、购气成本(元)3=4+5 1、购气费用(不含税)4 2、运输装卸费用(不含税)5四、输配成本(元)6=7+13+19 1、职工薪酬7(1)工资8(2)福利费9(3)社会基本保障费10(4)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11(5)其他 12 2、固定资产折旧13 3、修理费14 4、动力及水费155、营运场所办公费16 6、质量检测及监测费17 7、递延资产摊销18 8、其它费用19五、期间费用(元)20=21+22+23 1、管理费用21 2、营业费用22 3、财务费用23六、总成本冲减项目(元)24七、定价总成本(元)25=3+6+2024八、单位定价成本(元/立方米)26=252九、按5%管网漏损率调整后的销售量27=1(15%)十、按5%管网漏损率调整后单位定价成本(元/立方米)28=2527表三:企业期间费用明细表项 目行次及关系上 报 数核 定 数管道燃气期间费用总额(元)1=2+17+21一、管理费用2=3+16 1、人员工资32、福利费43、社会基本保障费54、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65、差旅费76、办公费87、折旧费98、修理费109、业务招待费1110、技术开发(转让)费1211、职工教育经费1312、工会经费1413、无形资产摊销1514、其他16二、财务费用17=18+19+20 1、利息支出18 2、利息收入19 3、其他20三、营业费用21=22+29 1、人员工资22 2、福利费23 3、社会基本保障费24 4、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25 5、办公费26 6、折旧费27 7、安全宣传费28 8、其他29表四:企业工资明细表项 目行次及关系上报数核定数一、年平均职工人数(人)1(一)年平均在职职工人数2(二)年管道燃气从业人员人数3=4+7 1、采购及输配环节人员4 2、管理人员5 3、营业人员6 4、其它7二、职工工资总额(元)8(一)全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9(二)全年管道燃气从业人员工资总额10=11+14 1、采购及输配环节人员11 2、管理人员12 3、营业人员13 4、其它14三、职工年人均工资水平(元/人)15=8110000(一)在职职工人均工资16=9210000(二)管道燃气从业人员人均工资17=10310000 1、采购及输配环节人员18=11410000 2、管理人员19=12510000 3、营业人员20=13610000 4、其它21=14710000表五:企业固定资产明细表项 目行次及关系上 报 数核 定 数一、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年)1 1、房屋及构筑物2 2、储配设备3 3、管网44、机器设备55、运输设备6 6、非生产用设备工具7 7、其它8二、固定资产原值(元)91018(一)历史固定资产原值101117 1、房屋及构筑物11 2、储配设备12 3、管网134、机器设备145、运输设备15 6、非生产用设备工具16 7、其它17(二)当年新增固定资产原值181925 1、房屋及构筑物19 2、储配设备20 3、管网214、机器设备225、运输设备23 6、非生产用设备工具24 7、其它25三、固定资产本年折旧额(元)262735(一)历史固定资产本年折旧额27=28+34 1、房屋及构筑物28 2、储配设备29 3、管网304、机器设备315、运输设备32 6、非生产用设备工具33 7、其它34(二)新增固定资产本年折旧额35=36+42 1、房屋及构筑物36 2、储配设备37 3、管网384、机器设备395、运输设备40 6、非生产用设备工具41 7、其它42 11 表六:企业贷款明细表序号贷款时间贷款用途贷款年限(年)贷款总额(万元)贷款余额(元)年利率(%)本年还款金额 (元)本年利息支出(元)利息费用列支科目12345678910合 计 56 浙江省污水营运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规范污水营运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施污水营运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第三条 污水营运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污水营运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工作。第四条 污水营运定价成本的核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二)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与污水营运相关;(三)合理性原则。影响定价成本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技术政策、相关标准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第五条 污水营运定价成本监审,应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基础,对经营者成本合理归集、分析、审核,核定定价成本。尚未正式营运的,应以有权审批单位审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批文、批件等资料为基础,参考周边地区已正式营运的经营者的合理费用支出核定。第六条污水营运定价成本包括污水收集、输送和处理过程中发生的生产成本和期间费用。第七条污水营运生产成本是指污水营运经营者收集、输送、处理污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药剂费、动力费、水费、职工薪酬、污泥处置费、固定资产折旧、维修费、监测检验费、机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管网使用费、污水代处理费和其它生产费用等。第八条污水营运期间费用是指污水营运经营者为组织和管理污水营运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营业费用。(一)管理费用是指污水营运经营者为管理和组织污水营运活动而发生的费用。包括管理部门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税金(包括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业务招待费、办公费、水电费、租赁费、会议费、差旅费、技术开发费、低值易耗品摊销、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及其他管理费用。(二)财务费用是指污水营运经营者为筹集污水营运经营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在生产经营期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的金融机构手续费等。(三)营业费用是指污水营运经营者在污水营运过程中发生的与污水营运相关的间接费用。包括业务部门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办公费、代征手续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以及其他营业费用。第九条 药剂费是指污水营运经营者用于污水净化、深度处理过程中所消耗的各种药剂、微生物制剂等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据实核定计入定价成本。第十条 动力费是指污水营运经营者直接用于污水收集、输送、处理所需动力的费用,包括电费、燃料费等。按实际发生费用据实核定计入定价成本。第十一条 污泥处置费是指对污泥进行填埋、焚烧等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发生的药耗、电耗、运输费用等。按实际发生费用据实核定计入定价成本。第十二条 维修费是指污水营运经营者为维持污水营运正常生产运行而发生的大修理费和日常维护费用,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核定的固定资产原值的2%。第十三条 监测检验费是指为保证污水处理质量对进水、出水进行水质检测分析而发生的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据实核定计入定价成本。第十四条 管网使用费是指污水处理经营者因使用其他污水收集输送单位的管网而向其支付的费用。根据合同规定据实计入定价成本。第十五条 污水代处理费是指污水收集输送经营者把污水交由其他污水处理单位处理而支付的费用。根据合同规定据实计入定价成本。第十六条 职工薪酬是指污水营运经营者为获得职工所提供服务而给予的各种形式报酬以及相关支出。包括:职工工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第十七条 职工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职工平均工资最高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职工人数按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等规定的劳动定员人数核定,未超员的按实核定,超员的按标准核减。职工人数、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执行统计部门的相关规定。第十八条 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住房公积金以及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计提基数按照核定的职工工资总额确定。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比例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比例确定;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的计提比例按当地政府规定比例确定,超过规定计提比例的不得计入定价成本。职工福利费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核定的工资总额的14%。以上各项费用不得重复列支。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原值原则上按历史成本核定。按规定进行过清产核资的固定资产按照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所认定的各类固定资产价值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依据竣工决算报告和相关原始购置凭证核定;经营者发生合并、分立等改组活动的,可按经有关政府部门认可的评估价值核定资产成本。已投入使用但未经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或未形成竣工决算报告的固定资产可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污水营运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合理确定。第二十条全部或部分由政府补助或社会无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其折旧原则上不应计入定价成本,但后续支出可以计入定价成本。如政府允许计提折旧筹集更新改造资金的,该部分固定资产折旧可以计入定价成本,但应当在定价成本核定表中单独反映。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并按照核定的固定资产原值分类确定。折旧年限和残值率原则上根据污水营运资产的性质和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部分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以下规定:管网20年,污水构筑物20年;污水处理设备15年(含专用设备),其他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期固定资产折旧按本期固定资产折旧总额乘以本期生产能力利用率确定。本期生产能力利用率本期实际最高日供水量设计日综合生产能力100%+合理超前建设率。本期生产能力利用率最高不超过1。合理超前建设率由当地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合理确定。第二十三条与污水营运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企业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定价成本,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 5。第二十四条 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平摊计入定价成本。其中,土地使用权费用如果已计入地面建筑物价格且无法分离的,随建筑物提取折旧;其他情况下,均按土地使用年限分摊。其他无形资产,有明确受益期限的按受益年限分摊,未明确受益年限的按不低于10年摊销。长期待摊费用一般按受益期限摊销。第二十五条贷款利息原则上根据实际贷款额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政策核定。建设贷款总额按最高不得超过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相关规定确定。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未具体规定审核标准的其他成本费用按照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审核,原则上据实核定,但应符合一定范围内社会公允水平。第二十七条 下列费用支出不得计入污水营运定价成本:(一)经营者非持续、非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费用;(二)与污水处理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以及虽与污水处理经营活动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三)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四)滞纳金、违约金、罚款和各类捐赠,超标排污缴纳的排污费;(五)对外投资等支出;(六)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行政机关或者行业主管部门上交的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七)经营者过度购置固定资产而增加的支出;(八)其他不合理支出。第二十八条 其他业务成本应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或者核算不合理的,核定污水营运定价成本时应当从营运总成本中扣除其他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原则上按其他业务收入净值与主营业务收入净值的比例和污水营运总成本的乘积计算核定;其他业务收入净值为负数的,核定污水营运定价成本时应当从营运总成本中扣减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净值指其他业务收入扣除其他业务直接费用后的余额。第二十九条营运总成本及单位成本核算(一)营运总成本=生产成本+期间费用其它项目冲减成本(二)单位成本1、单位污水收费成本。以计收污水处理费的水量(含自备水源用水量)为权数计算:单位污水收费成本=营运总成本计收污水处理费的水量2、单位污水营运成本。以污水处理总量(收集总量)为权数计算。(1)厂网分离或委托收集(处理)的企业:单位污水营运成本营运总成本年污水处理总量(收集总量)。(2)厂网联合的企业:若年污水处理总量等于收集总量,则单位污水营运成本营运总成本年污水处理总量;若年污水处理总量不等于污水收集总量,则单位污水营运成本=营运总成本污水处理总量+(污水收集总量污水处理总量)差异调整率。差异调整率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分析污水收集总量和处理总量差异产生原因合理确定。第三十条 各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物价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附件:浙江省污水营运定价成本监审表浙江省污水营运定价成本监审表( )年度企业名称(盖章):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地址:财务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填报日期:表一:企业基本情况表项 目行次及关系上 报 值核 定 值企业名称1所属市、县2调查年份3企业所有权类型4一、资产与负债(元)5 1、资产总额6 2、负债总额7 3、资产负债率(%)8 4、所有者权益9 其中:未分配利润10二、主营业务损益(元)11 1、主营业务收入12 2、主营业务成本13 3、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14 4、主营业务净利润15 5、主营业务净资产利润率(%)16=159100 附:政府补助收入17 排污权费收入18三、建设与营运情况(立方米)19 1、污水处理厂数(个)20 2、泵站数(个)21 3、集、排水管网长度(公里)22 4、设计日处理(收集)能力 23 5、最高日处理(收集)量 24 6、最低日处理(收集)量 25 7、平均日处理(收集)量 26 8、年污水收集总量27 9、年污水处理总量28 10、实际生产能力利用率(%)29=2423100四、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元/立方米)30 1、居民生活用水31 2、非经营性用水32 3、经营性用水 33 其中:商业服务业企业34 高污染工业企业35 一般污染工业企业36 4、特种用水37五、计收污水处理费的水量(立方米)38=39+40 其中:自来水用水量39 自备水量40表二:企业营运成本明细表项 目行次及关系上 报 值核 定 值计收污水处理费的水量(立方米)1年污水收集总量(立方米)2 年污水处理总量(立方米)3一、生产成本(元)4=5+8+16+24 1、药剂费5 2、动力费6 3、水费7 4、职工薪酬8=9+15(1)工资9(2)福利费10(3)社会保险费11(4)住房公积金12(5)工会经费13(6)职工教育经费14(7)其他 15 5、污泥处置费16 6、固定资产折旧17 7、维修费18 8、监测检验费19 9、机物料消耗20 10、低值易耗品摊销21 11、管网使用费22 12、污水代处理费23 13、其它24二、期间费用(元)25=26+27+28 1、管理费用26 2、财务费用27 3、营业费用28三、其它项目冲减成本额(元)29=30+33 1、其他业务收支抵减额30 2、排污权费抵减额31 3、固定资产折旧调整额32=1717(实际生产能力利用率+20%) 4、其他冲减额33四、营运总成本(元)34=4+2529五、单位污水收费成本(元/立方米)35=341六、单位污水营运成本(元/立方米)36 1、厂网分离37 (1)单位污水收集成本38=342 (2)单位污水处理成本39=343 2、厂网联合40=343+(23) 差异调整率表三:企业期间费用明细表项 目行次及关系上 报 值核 定 值主营业务期间费用总额(元)1=2+23+38一、管理费用(元)2=3+10+14+19+22 1、职工薪酬3=4+9(1)工资4(2)福利费5(3)社会保险费6(4)住房公积金7(5)工会经费8(6)职工教育经费92、办公费103、差旅费114、折旧费125、修理费136、税金14=15+18(1)房产税15(2)车船使用税16(3)土地使用税17(4)印花税187、业务招待费198、技术开发费209、无形资产摊销2110、其他22二、财务费用(元)23=24+271、利息支出242、利息收入253、汇兑净损益264、金融机构手续费27三、营业费用(元)28=29+36+40 1、职工薪酬29=30+35(1)工资30(2)福利费31(3)社会保险费32(4)住房公积金33(5)工会经费34(6)职工教育经费35 2、办公费36 3、折旧费37 4、污水处理费代征手续费38 5、宣传广告费39 6、其他40表四:企业工资明细表项 目行次及关系上 报 值核 定 值一、年平均职工人数(人)1(一)年平均在职职工人数2(二)年平均主业从业人员人数3=4+5+6+7 1、生产人员4 2、管理人员5 3、营业人员6 4、其他7二、职工工资总额(元)8(一)全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9(二)全年主业从业人员工资总额10=11+12+13+14 1、生产人员11 2、管理人员12 3、营业人员13 4、其他14三、职工年人均工资水平(元/人)15=81(一)在职职工人均工资16=92 (二)主业从业人员人均工资17=103 1、生产人员18=114 2、管理人员19=125 3、营业人员20=136 4、其他21=147 表五:企业固定资产明细表项 目行次及关系上 报 值核 定 值一、固定资产原值(元)1=2+12(一)历史固定资产原值2=3+11 (1)房屋3 (2)构筑物4 (3)污水处理设备5 (4)动力设备6 (5)管网7 (6)办公设备8 (7)交通运输设备9 (8)电控设备及仪器仪表10 (9)其它11(二)当年新增固定资产原值12=13+21 (1)房屋13 (2)构筑物14 (3)污水处理设备15 (4)动力设备16 (5)管网17 (6)办公设备18 (7)交通运输设备19 (8)电控设备及仪器仪表20 (9)其它21二、固定资产本年折旧额(元)22=23+33(一)历史固定资产本年折旧额23=24+32 (1)房屋24 (2)构筑物25 (3)污水处理设备26 (4)动力设备27 (5)管网28 (6)办公设备29 (7)交通运输设备30 (8)电控设备及仪器仪表31 (9)其它32(二)新增固定资产本年折旧额33=34+42 (1)房屋34 (2)构筑物35 (3)污水处理设备36 (4)动力设备37 (5)管网38 (6)办公设备39 (7)交通运输设备40 (8)电控设备及仪器仪表41 (9)其它42表六:企业贷(借)款明细表序号贷(借)款时间期初贷(借)款金额(万元)贷(借)款年限(年)年利率(%)本年还款金 额 (万元)还款利率(%)年末贷(借)款余额(万元) 本年利息支出(万元)贷(借)款用途123456789101112131415合计浙江省公办普通高中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规范公办普通高中教育培养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施普通公办全日制高中教育培养成本监审的行为。第三条 公办普通高中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工作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教育主管部门应当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工作。第四条 公办普通高中教育培养成本是指学校培养高中学生的全部合理费用支出,按补偿渠道区分为由财政(含社会捐助)补偿的成本和由学费补偿的成本。第五条 计入公办普通高中教育培养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合法性原则。计入教育培养成本的费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二)相关性原则。计入教育培养成本的费用应与高中教育相关;(三)合理性原则。计入教育培养成本的费用应反映高中教育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的方法和标准核算;影响培养成本水平的主要经济指标应符合行业标准或者社会公允水平。第六条 公办普通高中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应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财政、审计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表以及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基础,核定培养成本。第七条 公办普通高中教育培养成本包括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和固定资产折旧。第八条 人员支出,指学校开支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包括教职工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险费和其他工资福利支出。(一)基本工资,指学校按规定发放给在职人员的基本工资;(二)津贴,指学校在基本工资之外按国家规定发放的津贴,包括地区性津贴、政府特殊津贴、教龄津贴、特殊教育津贴等;(三)奖金,指学校按国家规定开支的各类奖金;(四)社会保险费,指学校在规定标准内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五)其它工资福利支出,指上述项目未包括的各类加班工资、临时人员工资、长期休养人员工资、其他人员支出等。第九条 公用支出,指学校用于日常行政管理及有关公务活动的费用,包括: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劳务费、招待费、专用材料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和其它公用支出。第十条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指学校支出的对个人和家庭的无偿性补助支出。包括离(退)休费、抚恤和生活补助、医疗费、住房补贴(包括住房公积金)、助(奖)学金和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以单位或个人捐赠、赞助形式设立的专项奖学金以及学校对困难学生的学费、代管费减免不能计入教育培养成本。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折旧,指学校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交通工具、图书、其他固定资产(不包括文物和陈列品)的折旧额。第十二条 学生年均在册总数,指一个自然年度内的全校平均学生总数,按年初学生总数与年末学生总数平均计算。第十三条 教职工总数,指学校内从事教学、行政管理和后勤工作的人员,雇用期限在半年以上的临时工等各类教职工的全年平均数。短期或临时聘请的讲课人员以及在编不在岗的教职工不计入教职工总数。第十四条 教职工人数和人员支出审核。教职工人数审核应按规定的教职工与学生比进行审核,其中城市高中教职工人数与学生人数比为112.5,县镇为113,高于以上比例适当核减教职工人数,低于以上比例不核增。同时对人员支出相应调整。第十五条 教职工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最高不得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国家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第十六条 福利费、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以及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的计提基数按照核定的工资总额确定;福利费、工会经费的计提比例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比例确定,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的计提比例按当地政府规定比例确定,超过规定计提比例的不得计入教育培养成本。第十七条 修理费包括大修理费用和日常修理费用。修理费原则上据实核定,最高不得超过核定的固定资产原值的2%。第十八条 学校正常教学活动发生的合理招待费据实核定。第十九条 其它公用支出总额原则上据实核定,最高不得超过当年已核定公用支出总额(扣除已核定招待费和维修费)的15%。第二十条 离(退)休费,只计入由学校负担的部分,即超出财政补助收入中的离退休人员拨款和离退休人员医疗经费拨款总额的部分。第二十一条 一次性进入住房补贴项目的费用,数额巨大的,要采取按学校教职工平均工作年数(即从参加工作到退休之间的年数)的方法进行分摊(一般可按30年进行分摊),各调查年度的购房补贴按年度分摊额计入“住房补贴”中。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折旧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不考虑残值,其中:房屋建筑物按50年计提折旧,专用设备按8年,一般设备按5年,交通工具、图书和其它固定资产均按10年折旧。学生宿舍、食堂等以及其他独立核算单位的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教育培养成本。核定固定资产折旧时,设备购置费、在建工程支出等固定资产的一次性购建支出,不得重复列支教育培养成本。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具体规定审核标准的其他成本费用按照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审核,原则上据实核定,但应符合一定范围内社会公允水平。第二十四条 下列成本开支不得列入高中教育培养成本:(一)与正常教学无关的短期培训成本;(二)学生住宿经营成本;(三)学校附属独立核算经济实体的支出;(四)学校购置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的借款利息(不包括按会计制度规定予以资本化的利息);(五)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出售和报废的净损失;(六)滞纳金、违约金、罚款和各类捐赠,对外投资等支出; (七)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行政机关或者行业主管部门上交的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八)法律、法规、规章、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得计入成本的其他开支。 以上各项支出能独立核算的,应从教育培养总成本中剔除;无法独立核算的,按相应收入在总成本中抵减。 第二十五条 生均培养成本根据核定教育培养总成本与学生年均在册总数来计算。教育培养总成本=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固定资产折旧其他项目冲减成本生均培养成本=学校教育培养总成本/学生年均在册总数第二十六条 各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物价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附件:浙江省公办普通高中教育生均培养成本监审表附 件:浙江省公办普通高中教育生均培养成本监审表学 校 名 称: 学 校 类 别: 法 人 代 表: 学 校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财务负责人: 填 表 人: 电 话: 传 真: 学校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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