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练习及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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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练习一、判断题1收购要约中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所有的股东。( )2隐名合伙就是合伙人不公开其姓名的合伙。( X )3合伙企业的合伙财产,属于共同共有财产的性质。( )4企业破产法规定,管理人可以不经人民法院许可辞去职务。( X )5只要汇票的背书为连续的,持票人无需另行提出任何证据,即可行使权利。( )6信息公开是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基本制度。( )7保险合同的效力可以不以保险利益的存在为前提。( X )8独立董事必须出席董事会,但不必对每一项议案表态。( X )9新合伙人人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0对债权人来说,破产宣告使他们获得了行使权利的特别许可。( )1我国合伙企业实际上就是无限责任公司。( X ) 2共享利润和共担风险是合伙关系的基本准则。( )3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企业的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时,应当以前者为准。( X )4由于破产案件的特殊性,对于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人民法院也会予以保护。( X )5非票据关系是相对于票据关系而言的一种法律关系,它也是基于票据本身而发生的。( X )6票据伪造人若没有在票据上签署自己的真实姓名,就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X )7依据股份有限公司的性质又称为资合公司。( )8在全国范围内开办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其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9美国商法一直以来都以商事习惯法和判例为主要渊源。( X )10有限责任合伙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都承担有限责任。( X )二、单项选择题11甲、乙、丙为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甲因车祸死亡。甲的妻子和未成年的儿子依法继承甲的遗产,在甲妻提出继承合伙份额的要求时,乙、丙的如下答复中,违反法律规定的是( )。 D你丈夫突然去世后,合伙企业的管理一度陷于混乱,其间一笔生意失败,造成 大量亏损,在办理退伙结算时,你们应分担其中一部分亏损12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 )。C. 无限连带责任13商事关系主要是指( )。C. 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交易关系14证券市场的种类不包括( )。D期货市场15我国公司法规定,依照我国公司法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公司之投资者对公司债 务所承担的责任是( )。B有限责任16商法的调整对象是( )。C. 商事关系17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应当有( )的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A. 2到200人18,保险法基本原则包括( )。B保险代位原则19公司经理职权内不包括( )。D主持修改公司章程20依照我国破产法的规定,法院对破产案件的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做出的裁判,一律采用( )形式。C. 裁定1甲向某合伙企业购买货物一批,应付价款1万元,该企业的合伙人乙欠甲1万元,甲的这付款义务,不可消灭的原因是( )。A. 甲向该企业支付l万元2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有权任免证券交易所的总经理的是( )。B证监会3某合伙企业办理设立登记,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了以下文件,其中不是合伙企业法规定必须提交的文件是( )。D合伙人的财产状况证明4破产费用不包括( )。D. 权人交通费5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如下顺序清偿( )。A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破产债权6民法上的非票据的资金关系不包括( )。D汇票的誉本持有人请求汇票原本接受人返还原本的关系7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不包括( )。C对外签订合同8保险欺诈不包括( )。D没有履行通知的义务9清算人在清算期间,不应执行以下事务( )。C. 缔结新的合同10国有企业法人的破产原因不包括( )。D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三、多项选择题21重整制度是破产再建主义在破产法中的积极表现。对于重整制度的建立,其理论依据主要包括( )。 A营运价值论C. 利益与共论 D社会政策论22一切票据债务人均可以主张的对物的抗辩的情形有( )。A出票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B违反票据金额记载规则 C到期日未届满D. 付款地不符约定E. 票据权利已经因为除权判决而消灭23庞某购得新车一辆并在保险公司办理了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某日庞某行车时被徐某违章驾驶的出租车将其新车后部撞坏,造成损失1万元,则( )A庞某既可以选择向徐某索赔,也可以选择要求保险公司索赔B若保险公司向庞某支付了保险赔偿金,则庞某不得再向徐某索赔D. 若庞某放弃对徐某的索赔权,则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24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的商主体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 A. 合伙企业B公司C. 个人独资企业D外商投资企业E个体工商户25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类型有( )。B有限责任公司C. 股份有限公司1关于商人和商行为的定义,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看法。世界上对前述概念主要存在以下观点( )。C. 主观说,代表国家是德国D客观说,代表国家是法国E拆衷说,代表国家是日本2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具有下列( )情形之的,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A. 无民事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D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E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3下列各选项中说法正确的有( )。C. 一个或数个有限责任合伙的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E有限责任合伙的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4关于我国破产的相关说法,以下选项中正确的有( )。A. 我国企业破产法仅适用于企业法人D我国的企业破产法采用了商人破产主义立法准则,在我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等都具有商人这种主体资格,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破产也适用企业破产法5票据的基本当事人包括( )。A. 出票人D付款人E收款人四、名词解释26公司法人治理结构:26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指公司行使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机构和管理模式。27证券发行保荐制度:27是指发行人在发行股票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前,为保证所发行证券的质量,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对拟发行证券的合法性、合规性和相应的发行条件和程序进行把关,力求证券发行活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制度。28股东派生诉讼:28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面临公司权益受损,拒绝提起诉讼维护公司利益时,股东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债务人偿债或要求加害人赔偿公司损失的一种诉讼行为。29别除权:29别除权,是指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不依破产程序,而由破产财产中的特定财产单独优先受偿的权利。30公司合并:30公司合并,是指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合并成为一家公司,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完全承受。1一人公司:1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2共益债务:2共益债务,又称财团债务,是指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管理、变价和分配破产财产而负担的债务,与之相对应的权利为共益债权。3累积投票制度:3是指股东选举董事和监事的一种表决方式,股东的表决票数由自有的表决股份数乘以候选的董事、监事人数组成,股东可以将表决票数平均投给每一候选人,也可。以将所有的票数都集中投给中意的部分或一个候选人。4重整:4重整,是指在企业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保护企业继续营业,实现债务调整和企业整理,使之摆脱困境,走向复兴的再建型债务整理制度。5最大诚信原则:5最大诚信原则,当事人在主张自己权力的同时承认对方的权利,当自己表述错误、有重大遗漏或者有隐瞒误导情节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五、简答题31简述重整计划的特征。 重整计划具有如下特征: (1)重整计划以企业拯救和债务清理为目的;(2分)(2)重整计划由管理人或自行营业的债务人负责制备;(2分) (3)重整计划包括债务清偿方案和经营方案,以及融资方案、资产重组方案和有助于企业复兴的其他方案;(2分) (4)重整计划原则上需征得债权人会议的同意;(1分) (5)重整计划经法院批准后生效;(1分) (6)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1分)32特殊的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的区别。 (1)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人的责任限制属于“人的区分”,即以是否具备有限合伙人身份为依据,而特殊的普通合伙对合伙人的责任限制属于“责任的区分”,即不论身份?只问对引起债务的发生是否有过错。(2分) - (2)有限合伙中的普通合伙人对全部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特殊的普通合伙的合伙人享受一定范围的有限责任保护。(2分)(3)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对所有合伙债务都承担有限责任,而特殊的普通合伙中的合伙人必须对某些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分)1商法与经济法的联系。(1)从性质上讲,商法和经济法相对于民法而言,都是特别法,在适用上都具有优先的效力;(2分)(2)从功能上讲,经济法体现了国家在特殊情况下对商事关系的干预,因而相对于商法来说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2分)(3)从形式上讲,除了商法在少数国家部分地实行法典化外,商法和经济法都是针对特定领域、特定问题的单行法,具有显著的特殊性、技术性和灵活性;(2分)(4)从内容上讲,商法与经济法之间存在着相互包容的现象,即商事法律的规定中吸收经济法政策或经济法规范,经济立法的规定中运用商法制度或商法手段。(1分)2简述股票的上市条件。(1)其股票经证监会核准已公开发行;(2分) (2)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3)社会公众股不少于总股本的25,公司总股本超过4亿元的,社会公众股的比例不少于10;(2分)(4)公司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1分)(5)须聘请具有保荐资质的证券公司作保荐人;(1分) (6)其他条件。(1分)六、论述题33试述票据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的概念、种类及效力。依据背书的目的,背书可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 (1)转让背书是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通常的背书均为此种。(1分) (2)非转让背书是指以转让权利以外的目的而为的背书。非转让背书又可分为设质背书和委托背书。(1分) 设质背书是以设定质权担保债权为目的的背书。设质背书,它是背书人以票据权利设定质权为目的所为的背书。背书人为出质人,被背书人为质权人。(1分) 委任背书是以委任他人(被背书人)代为取款为目的的背书。(1分) 委任背书,又称为委任取款背书,是指持票人为委托被背书人代为领取票款而为的背书。 该种背书一般应有委任取款文句的记载,以防和一般的背书相混淆。(2分) 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的关系属于民法上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不存在权利担保关系,应依民法处理。(2分) 委任背书不具有权利移转之效力。 被背书人受委任后,得行使票据上的一切权利。这里所称的一切权利,不仅仅指票据权利,而且包括票据法上的权利。(2分)被背书人有再背书,以将其代理权转让于第三人,而不得为转让背书。(2分)被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时,汇票债务人所有对抗背书人之事由均得对抗被背书人,也就是说,委任背书不发生人的抗辩切断效力。(2分)30. 试述保险欺诈及其法律后果。1谎称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且不退还保险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4分)2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 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其刑事责任。惟一例外的是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 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4分)3虚报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 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假的部分不承担 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3分)4超额投保。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对超出部分不予赔偿。(3分)七、案例分析34现有一张出票日期为2005年5月1日的汇票,汇票上记载A为出票人,票载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B为收款人,F为A的委托付款人,但F没有进行承兑。D将汇票背书给了C,后C又将汇票背书给了D。 请问:(1)本案中,F在该汇票法律关系中处于什么样的法律地位?说明理由。 (2)依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D可以如何确定其追索权行使的对象? (3)如果C对D行使的追索权予以充分的满足,那么,依据票据法的规定,C将取得何种票据权利?C可以向其前手追索的赔偿范围包括哪些?(4) 如果D又将该汇票背书给A,则A能否向D行使追索权?理由是什么?答:(1)F为票据关系人。(或预备付款人)(2分)理由:因为F并没有对该汇票进行承兑,所以其并不是票据债务人,而只是票据关系人。(3分)(2)D可以选择C、B或A中任何一人作为自己的追索对象。(3分)也可以同时向三人行使追索权。(2分)(3)C将取得对前手B和A的再追索权。(2分)C向其前手追索的赔偿范围包括已经足额支付的D的金额、该笔金额自偿还之日起的利息和偿还该笔金额的费用及追索的费用。(3分)(4)A对其前手没有追索权。(2分)理由:票据法69条规定: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3分)35.胡光、董军和黄朋于1998年2月分别出资5000元、10000元和15000元设立普通合伙企业春光美食饭店,三人约定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亏损。1998年12月,饭店经营利润为 9000元,由三人按比例进行了分配。2002年后,董军因为要出国,抽走了自己的10000元出资,在未得到其他两人同意的情况下,声明退伙。胡光、黄朋经清查账目,发现饭店此时已经亏损3000元,饭店继续经营,到了2002年10月亏损达到5000元。此时胡、黄二人经协商,宣告该合伙企业解散:两人分别得到了4000元和2000元的商品,但二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未做处理。企业的债权人望月食品有限公司得知合伙企业已经解散的消息,便找到董军索取5000元欠款,董声称自己已经退出合伙企业,对企业债务不承担责任。食品公司又找到胡光,胡光说三人按比例分摊债务,自己的投资占企业的l6,所以只能负责赔偿公司的部分债务。食品公司只好找到黄朋,要求黄朋对债务进行清偿:黄认为,还债应该是三个人的事,三个人都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其他两人都不还,自己也不还,即使要还,也只能用合伙企业分得的商品进行偿还。在这种情况下,食品公司只好向法院起诉。 请问:1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本案中,董军的退伙行为是否合法?理由是什么?2胡光和黄朋解散合伙企业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3董军以自己已经退伙而不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的想法正确吗?理由是什么?4 胡光、黄朋关于偿还食品公司的欠债的想法正确吗?理由是什么?参考答案: 1董军的退伙行为不合法。(2分)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本案中,董军未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其退伙行为是不合法的。(3分) 2胡光与黄朋解散合伙企业的行为是合法的。(2分)因为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的,合伙企业应当解散,胡与黄决定解散合伙企业是在董军严重违反合伙协议之后,董军“退伙”之后不再参与合伙企业事务,因此,胡与黄的行为是合法的。(3分) 3董军以自己已退伙为由而不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的想法是错误的。(2分)按照法律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应当与其他合伙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董军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擅自退伙时,企业已经有3000元的债务,对此3000元债务其应与胡和黄一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分) 4胡黄二人关于食品公司债务清偿的想法是错误的。(2分)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于食品公司的清偿请求,胡黄二人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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