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股东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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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合作协议甲方:_身份证号: _联系地址:_联系电话:_;电子邮件:_;乙方:_身份证号: _联系地址:_联系电话:_;电子邮件:_;丙方:_身份证号: _联系地址:_联系电话:_;电子邮件:_;鉴于:1、山东YS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或“公司”)系一家根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2、甲方、乙方、丙方(以下统称“各方”)均为目标公司股东,甲方持有目标公司40%的股权、乙方和丙方分别持有目标公司30%的股权。其中甲方和丙方所持股权由乙方代持。3、甲方、乙方、丙方分别或共同在金属制品领域研发生产、业务推广、运营管理方面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丰富经验,并在相关渠道建设和资源整合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各方本着平等协商、公平自愿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就目标公司股东合作事宜,达成共识,特订立如下协议条款,以资各方共同信守。第一条 关于目标公司1.1 目标公司基本情况名称:山东YS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住所:_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50.00万元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21-3-17经营范围:_。第二条 股东合作安排2.1 股东合作与分工各方合作的基本原则是实现各方资源(技能)的优势互补,因此,为充分实现各方合作利益的最大化,各方一致同意并确认如下合作方式与细则:(1)甲方实际投资40万元,不参与目标公司经营管理;(2)乙方实际投资30万元,在目标公司担任_职务,具体负责公司整体经营管理工作;(3)丙方实际投资30万元,在目标公司担任_职务,具体负责公司_。第三条 股东合作与股权管理安排3.1股权锁定期与转让安排各方一致同意并确认: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的两年内为股权锁定期,任何一方不得要求退股、转让,也不得抽回其股权出资额;确因特殊原因拟退出的,经其他各方及目标公司同意后,可由其他各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按照拟退出方原始出资本金_%与目标公司上一年度净资产孰低的价格进行回购。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满两年后,一方因其个人原因拟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的,原则上由其他各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优先受让,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依据为公司上一年度的净资产,即股权转让价格=公司截至上一完整会计年度末的净资产拟转让股权比例。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3.2 股权强制退出的情形各方一致同意并确认,任何一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他各方或其指定第三方有权以0元价格回购相关股东所持有目标公司股权:(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存在严重失职、渎职行为,严重损害目标公司利益或声誉;(2)存在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商业或技术秘密、侵占公司资产财产、损害公司声誉等违法违纪、损害目标公司利益行为的;(3)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与其形成合作或雇佣关系的;(5)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目标公司相同、相近或者可能构成利益冲突的业务;(6)由于管理不善或未勤勉尽责,给目标公司造成_万元以上损失或成本增加;(7)严重违反目标公司规章制度的;(8)损害目标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3.3 股权稀释安排各方一致同意并确认:目标公司基于融资或渠道、资源合作因素需要引进新股东的,通过增资扩股方式进行,各方持股比例同比例稀释。3.4 特殊情形股权变动公司自然人股东因继承(遗赠)、赠与、析产原因发生变化时,相关权利人只取得股权中的财产权利,但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的,相关权利人可以获取股东资格。公司自然人股东因继承(遗赠)、赠与、析产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有权依据本章程规定主张并行使优先购买权。第四条 竞业禁止(限制)与禁止劝诱4.1 竞业禁止(限制)各方承诺并确认:其在持有公司股权期间及转让其所持有全部公司股权之日起2年内,不得直接或间接在与目标公司生产(经营)相同或类似产品(业务)或有竞争关系、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内任职或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自己参与、经营、投资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业务。各方确认无条件遵守上述竞业禁止义务。4.2 禁止劝诱在持有公司股权期间及转让其所持有全部公司股权之日起2年内,各方应当严格遵守下列禁止劝诱和关联人员聘用规定:(1)非经目标公司及其他各方书面同意,一方及其投资或控制的关联方不得聘用与目标公司有任何合作及雇佣关系的人员。(2)非经目标公司及其他各方书面同意,一方及其投资或控制的关联方不得接受和目标公司有任何合作及雇佣关系机构、人员的任何形式投资、入股或参与相关机构(业务)的运营管理。4.3 违约罚则若一方有违反本条竞业禁止和禁止劝诱承诺的行为,则因该违约行为所产生的归属该违约方的一切收益都归其他各方所有(其他各方按照持股比例分配),并应当向其他各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第五条 保密与知识产权5.1 保密义务各方对本协议内容以及在持有公司股权期间所接触或获知的目标公司任何商业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上述商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图片、公司资料、数据、电子文档、活动相关金额等相关资料、信息。该等保密义务在本协议解除或者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非经其他各方及目标公司书面许可或者法律强制要求,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复制、披露、泄露、使用或允许第三方使用所获取的目标公司商业信息。一方因违反该等义务而给目标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相应损失,并向其他各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5.2知识产权归属各方一致同意并确认:各方在目标公司任职期间所进行的开发、研发、创新或者其他履职行为所产生的各项技术、知识产权或解决方案的全部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未经公司书面允许,不得以任何方式做其他用途。第六条 未尽事宜各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后,就本协议未尽事宜,可进行进一步的协商,并就协商一致的内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补充协议有不同约定的,以补充协议为准。第七条 违约责任和赔偿7.1 违约事件本协议各方均应严格遵守本协议的规定,以下每一件事件均构成违约事件:(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实质性义务或承诺,以至于其他方无法达到签署本协议的目的;(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中所作的任何声明或保证在任何实质性方面不真实。第八条 争议解决任何因本协议的解释或履行而产生的争议,均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加以解决;如协商未果,任何一方均可向目标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第九条 协议生效及其他9.1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须经各方共同签署书面文件;未经各方同意,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其在本协议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9.2 本协议内容与各方之前签署的相关合作协议约定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协议内容为准。9.3 各方同意以本协议首部所载联系人及联系信息作为各方基于本合同的唯一指定送达和联系方式;任何一方拟变更上述联系信息的,应当提前5天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否则,视同上述联系信息未变更,其他各方将相关文件、资料、信息发送到上述电子邮箱或通讯地址即视为已送达。9.3 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持有壹份。(本页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山东YS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股东合作协议之签署页)甲方(签字): 签署日期: 乙方(签字): 签署日期: 丙方(签字): 签署日期: 8稻壳儿文字模板使用说明(本页为说明页,用户使用模板时可删除本页内容)02素材说明素材:模板中使用的思维导图为本人原创设计,版权归设计师本人所有。中文宋体宋体01字体说明【说明】模板中使用的字体仅限于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目的使用,如需商用请您自行向版权方购买、获取商用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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