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的运用.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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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的运用2011年7月16日,一、受案,(一)接报警登记与行政案件受案登记表 1、案件来源: (1)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 (2)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 (3)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4)110指令 2、问题:与接报警登记存在重复填写的问题。 受案登记表仅用于作行政案件查处时填写,一式一份,用于附卷,说明案件来源。,(二)受案新增加的环节 1、制作询问笔录:控告的基本情况、告知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报案人是否要求保密等。 2、接受证据材料,登记、保全、保管 3、接受案件回执单 4、现场处置,关于现场处置 操作细则规定了6项现场处置过程中应做到的事项:维护现场秩序、进行现场调查、搜集保全证据、收缴扣押违法违禁品、不能当场处理的带回派出所继续调查处理、对醉酒状态中的违法人员的约束等。 维护现场秩序过程中,应注意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的贯彻执行。口头控制、徒手控制、使用警械控制、使用武器控制4种情形。,(三)受案意见的填写 1、建议调查处理 2、建议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 3、告知向有关主管机关报案,不予调查处理 (四)办案部门负责人意见 1、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2、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受理后24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移送案件通知书复印一份送达报案人。 3、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告知当事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属于其他单位移送的,将不予处理决定书送达移送案件的部门,并说明理由。,(五)受案表填写与案件统计 1、方便案件办理的角度,对同一人同一时间段有关联的数个违法行为,填写一份受案登记表即可。同时,根据治安行政案件统计规定,在作为案件统计时,应统计为两起行政案件。 2、牵连违法的情况下,应只统计为一起案件,在作出处罚决定时, 从重处罚。,(六)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公安行政违法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或其他处置措施 6种情形下,接警单位可以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其他处置措施。 1、正在实施危害行为; 2、正在逃跑的; 3、已被抓获或者被发现的; 4、有人员伤亡,需要立即采取救治措施的; 5、国家集体公民利益正在遭受重大损害的; 6、其他紧急情形。,(七)可以采取哪些强制措施或处置措施?,程序规定第39条规定“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细则并未作出具体规定。 “依法”,可以理解为法律、法规、规章。 “必要”应以制止违法行为、抓获违法嫌疑人或预防发生更大的危害后果为原则。 1、强行带离现场: 2、扣押; 3、传唤; 4、必要时,可以使用警械; 5、不能适用检查、盘问和继续盘问。,(八)明确了行政、刑事案件在受理阶段的转化问题,1、“公安机关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2、在实际操作中,有被扩大适用和随意适用的倾向。 刑事案件立案条件: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自己管辖。,(九)移送管辖的衔接问题 1、已明确的问题:询问查证时间和扣押等措施的期限重新计算。 (例示性规定: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座谈会纪要第四部分,“法律规范在列举其适用的典型事项后,又以等、其他等词语进行表述的,属于不完全列举的例示性规定,概括的情形应为与列举事项类似的事项。”) 2、其他措施的期限:先行登记保存 3、不包括继续盘问,4、如何重新计算,实践中如何操作? 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安机关修订和增加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及说明的通知(皖公法制200736号)已就此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对移送案件时,有违法嫌疑人的,不需再开具传唤证,以接受时间为起点重新计算询问查证时间。,(十)信息录入与查询 细则新增加的内容,目的在于信息化的运用,对有前科劣迹的,是否符合劳动教养,是否应并案处理等。,二、简易程序,(一)当场处罚适用范围 1、对治安和交通违法行为人,处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案件; 2、对其他违法行为的个人处50元以下,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的案件; 3、法律规定可以当场处罚的其他情形。 4、不适用当场处罚的案件限于卖淫、嫖娼,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拉客招嫖和赌博案件,(二)操作程序 1、民警一人可以办案 2、是否可以当场处罚由现场民警根据警情进行评估: (1)现场民警认为不宜当场处罚(主观能动性) (2)当事人对处罚表示疑异 3、可以当场收缴违禁品,并在当场处罚决定书中注明。,(三)现场调解 1、现场调解的条件 (1)符合治安调解的范围; (2)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 (3)情节轻微; (4)不涉及相关费用的赔付争议 (5)双方当事人同意现场调解并当场履行,2、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的使用 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合解协议,填写格式化的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办案单位应将存档联按编号装订成册,作为治安案件统计上报。,三、调查取证措施,(一)关于传唤、询问 询问适用于被侵害人的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以及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两类证据。 1、强制传唤适用对象 适用于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行为人。,2、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 3、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的家属, (1)口头告知:限于当事人家属在场,口头告知内容要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2)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告知: (3)无法告知的:不予通知,在笔录中注明。 4、口头传唤:细则要求在询问笔录中注明,省厅修改后法律文书首页已添加了相关内容,直接在询问笔录首页填写即可。,4、询问查证时间延长至24小时的,是否需要审批? 程序规定第47条并未规定要审批,由办案民警根据案情决定询问时间。公安部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要求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批。如何执行? 细则规定:口头或书面报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个人建议:口头报批,记录即可。,5、准备询问 (1)询问场所 公安机关以外的:被询问人应远离门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公安机关询问室:不得设置在二楼以上,必须安装安全防范装置、监控设备、防护栏、防护网等,(2)进行安全检查 目的是发现危险物品,不需要检查证件。违法嫌疑人有伤的,在笔录中注明,并由违法嫌疑人签名确认;违法嫌疑人有精神病,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安全的,约束性警械,(3)通知监护人到场:询问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 应当通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可以通知:老师、居(村)委会人员或其他亲属 (4)翻译人员到场: 聋哑人、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人 注明翻译人员的姓名、单位、住址、联系方式,6、询问中应注意的问题 (1)传唤法律依据的填写: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或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2)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 (3)不适用传唤证的情形:公民扭送、违法人员投案自首;在违法现场询问;到违法人员单位或住处询问 (4)不得异地传唤,(二)关于勘验、检查 对象:与违法行为有关的人身、物品及场所。 1、安全检查与人身检查的区别: (1)对象不同:查获或到案的违法嫌疑人 / 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 (2)检查目的不同:安全检查侧重于随身携带的危险物品,而人身检查的范围要宽泛一些,还包括与案件有关的其他物品,如赃款、赃物、作案工具等;与案件有关人员的某些身体特征、伤害情况及生理状态等。 (3)检查手续不同:安全检查不需要检查证,人身检查要开具检查证,但确有必要立即开展检查的,可以仅凭工作证件进行检查。,2、对场所的检查: (1)明确日常监督检查不需要开具检查证 (2)对公民住所,必须持有检查证件。 例外规定,可凭工作证件立即检查: 住所内正在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的案(事)件 违法存放危险物质,不立即检查可能对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危害的,(3)商住一体场所的检查 经营时间开展检查,按检查经营场所办理手续; 非经营时间开展检查,按公民住所对待,3、关于现场笔录 现场笔录作为证据的一种,实践中该如何制作?适用于什么情况? 现场笔录,主要适用于证据难以保全或者事后难以取证的情况下,在案发现场制作的用以固定违法行为的现场情况的记录,是一种动态的事实,只要是案件现场发生的,都可以记录。 制作现场笔录大体上包括执法人员、当事人情况;案件现场情况,包括一些证据的收集及处理等;制作时间、地点;签名等。,(三)扣押 1、应当扣押的物品: (1)现场勘验、人身检查、场所、物品检查时发现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物品 (2)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违法所得赃款、赃物 (3)违法行为人持有的管制刀具、武器、易燃易爆等违禁品或者危险物品 2、不得扣押的物品: (1)与案件无关的物品 (2)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3、扣押程序 办案民警根据案情决定,扣押后12小时内向办案部门或派出所负责人报告。 4、后果:对当事人权利产生影响,被扣押物品由公安机关保管,被扣押人无权处置。,5、对扣押物的处置: (1)扣押错误,及时解除,扣押物品发还被扣押人; (2)易腐烂变质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拍照或录像后,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拍卖、变卖,结案后处理; (3)查清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保全后返还,注明理由,接收人签收; (4)经通知或公告,无人主张权利的,拍卖或按有关规定处理,款项上交国库; (5)不宜入卷的,拍照入卷,结案后处理原物; (6)随案移交,(四)登记与先行登记保存 1、登记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 条件: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物品 适用文书: 2、先行登记保存 依据:行政处罚法 条件: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 适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 法律后果:,(五)抽样取证 1、适用对象:性质不能确定、数量较大或者成批的需要取样检验的物品 2、程序: (1)办案人员决定 (2)会同被抽样物品的持有人或者见证人 (3)随机抽取,能够认定品质特征 (4)抽样取证证据清单(案由、时间、地点、主体、物品情况),(六)鉴定、检测、检验 鉴定是专门技术人员对有争议性的问题通过科学分析、验证而得出结论性意见的一种取证方法。 1、有权对精神病进行鉴定的主体 省政府指定的医院:省内合肥、阜阳、淮南、芜湖、铜陵、黄山、安庆、宿县、六安等9家精神病医院。有争议的,重新鉴定由省精神病鉴定委员会负责。 公安机关的安康医院:合肥一所 其他有鉴定资格的精神病医院,2、价格鉴定 原则:涉案物品价值不明或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价格鉴定机构估价。 例外:凭购买发票能够认定、价值明显不够刑事立案标准。 3、告知义务 (1)办案单位有义务将鉴定意见告知违法行为人和被侵害人。 (2)书面送达或告知笔录,4、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 (1)补充鉴定条件(4种) 鉴定内容有明显遗漏的; 发现新的有鉴定意义的证物的; 对已鉴定证物有新的鉴定要求的; 鉴定意见不完整,导致有关案件事实无法认定的。,(2)重新鉴定条件(9种) 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或者超出登记范围鉴定,可能导致鉴定意见不准确的; 鉴定程序违法,可能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 鉴定的检材被严重污染或者是虚假的; 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鉴定意见不准确的; 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明显矛盾的; 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3)补充或重新鉴定程序 申请期限:3日 当事人申请或办案单位直接决定 一次为限,(七)辩认 适用对象: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场所、违法嫌疑人 主体: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其他证人 主持:公安民警 要求:对人的辩认,要求7人,对通过照片辩认的,10张。 辩认笔录如何制作?包括:主持辩认的民警、辩认人、辩认对象、辩认地点、辩认事由、辩认情况等内容,民警及辩认人应签字或盖章。,四、决定行政处罚,(一)证据的认证 证据是证明违法事实的客观根据。要符合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要求。行政案件证据的认证,包括证据资格、已具备证据资格的证据对案件证明力大小的审查活动。 1、证据资格审查,主要审查证据的三性,即合法性、关联性和客观性。 合法性,包括证据的取得和证据的形式两个方面。,(1)证据形式上的合法性,即证据要符合法定形式。 证据种类: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七类证据,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七类证据,这七类证据类型是法律所明确的证据种类。 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八种证据。证据要在形式上达到法定的要求。,(2)证据的取得要合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确立了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第79条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何谓非法证据? A、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手段取得的证据,违背证据客观性的要求,不具真实性。 B、严重违反办案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如违反两人办案、非执法主体取得的证据以及不符合鉴定规则所作的鉴定等等。,C、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7条规定“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是偷拍、偷录、窃听这种取证手段可以用;二是采取这种手段取得的证据必须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如果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这种证据就是非法证据,无效证据。,D、当事人自行提供的鉴定结论,一般不作为证据采信。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0条“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有争议的专门性问题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65条也作了同样规定。由此,对于需要专门技术人员进行鉴定的,启动程序是公安机关指派或者聘请,对当事人自行提供的,不应作为证据予以采信。,2、证据证明力的认证 (1)最佳证据规则:适用于数个证据证明同一事实的情形。依据最佳证据规则认定证明力的大小。主要包括:国家机关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如关于案件当事人年龄的认定,户籍证明要优于言辞证据。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及经过公证的文件优于其他书证、证人证言;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等等。,(2)证据补强规则: 适用于不能单独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如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与一方当事人有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等。对这类证据,不能一概否认其证明力,否定其证据资格,适用“孤证”不能作证的规定,需要通过对全部证据的综合审核认定补强其证明力,以求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观事实,实现案件办理的实体正义。,(3)、免证规则 适用于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等等。,(二)事先告知与听证告知 1、事先告知: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2、听证告知 适用范围: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违法嫌疑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 较大数额罚款:对个人二千元以上,对单位一万元以上,对违反边境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三)决定行政处罚的权限 1、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为主 2、公安派出所:500元以下罚款、警告 3、公安机关内设机构 4、涉外行政案件的决定权限 (1)外交豁免人员:省级公安商同级外事部门处理,(2)限期出境:简单的由省厅审批,报部备案,复杂的或易引起国际端的,公安部审批 (3)拘留审查、监视居住或者遣送出境,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决定前,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 (4)缩短停留期限、取消居留资格,地市级公安机关决定 (5)驱逐出境,公安部决定,(四)行政拘留处罚,但不送拘留所执行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的 3、七十周岁以上的 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不属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情形 (1)曾违反治安管理,虽未被公安机关发现或查处,但仍在法定追究时效内的 (2)曾因不满16周岁,不执行行政拘留的 (3)曾违反治安管理,调解结案的 (4)曾被法院判处刑罚或赦免刑罚的 (5)曾被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五)行政处罚的情节 1、从轻、减轻、不予处罚:10种情形 (1)已过追究时效的,不再给予处罚 (2)未成年人 (3)精神病人 (4)盲聋哑人 (5)预备行为,不予处罚,(6)中止行为,没有损害的,不予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7)未得逞行为,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8)悔改或者被胁迫、诱骗行为,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9)轻微违法行为,没有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10)主动登记或者治疗的吸毒行为,不予处罚,2、减轻处罚: (1)法定处罚种类只有一种,在该法定处罚种类的幅度以下减轻处罚 (2)法定处罚种类只有一种,在该法定处罚种类的幅度以下无法再减轻处罚的,不予处罚,(3)规定拘留并处罚款的,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单独或者同时减轻拘留和罚款,或者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单处拘留 (4)规定拘留可以并处罚款的,在拘留的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减轻处罚;在拘留的法定处罚幅度以下无法再减轻处罚的,不予处罚,3、从重处罚:5种情形 (1)有较严重后果 (2)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 (3)对报案、控告、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 (4)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公安行政处罚 (5)刑罚执行完毕、劳教解除或者受治安处罚6个月内,或在缓刑期间,违法治安管理,(六)行政案件与刑事案件的转化处理 1、行政案件刑事案件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无需撤销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应当附卷。”,法律依据: (1)刑事优先原则; (2)行政处罚法第28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头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3)公安部关于对发现受理和查处治安案件统计指标如何理解的批复(公复字20042号)第二条“关于发现受理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经调查认定为刑事案件的,作为刑事案件统计,不再作为治安案件查处数统计”。 2、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第151条) 刑事案件向行政案件转化,根据第151条的规定,直接适用行政处罚程序进行处罚,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取得的证据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直接适用。,(七)执法实践中实体方面应注意的问题 1、行政案件自由裁量权适用不当,执法不公 行政执法中存在合法与适当两个要求,在合法的基础上还要求合理、适当。但实际执法中,往往出现行政处罚不当的现象,如相同违法行为和情节,处罚不同现象;社会危害性考虑不足,从轻处罚现象;社会危害性较小,但处罚较重现象等。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不协调。,2、部分案件证据不足,事实不清 (1)线索查证不及时,不查证,导致部分案件证据不足、事实不清。 (2)证据无效,3、处罚决定书制作不规范 (1)有的一案多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不同违法人员的具体行为不作区分,违法事实表述全部一样,分不清主次,体现不出从轻、从重情节;,(2)违法事实和证据表述过于简单。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三条关于“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规定,在处罚决定书中仅填写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不能认定案件事实,不能作出处罚决定。,(3)有的对一人有两种违法行为分别处罚合并执行的,违法行为不分别表述,处罚决定也不分别写清楚,而是混在一起,直接作出处罚决定,导致行政处罚决定书不能清楚地反映分别决定合并执行的情况。,六、治安调解,(一)治安调解的范围 1、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2、情节轻微 3、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二)不可调解处理的案件 1、雇凶伤害 2、结伙斗殴、寻衅滋事 3、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4、当事人明确不同意调解 5、当事人在治安调解中又挑起事端 6、其他不宜治安调解的,(三)实践中治安调解存在的问题 1、范围过大 2、调查取证不及时、不全面,(四)调解期限 1、3个工作日 2、需要鉴定的,鉴定结果出来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 3、第二次调解的,七个工作日完成。 (五)调解过程中注意的问题 1、委托调解的,提交委托书,注明委托权限 2、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监护人到场 3、伤害案件,应制作调解笔录,七、涉案财物的处理,(一)收缴的对象:七种非法财物 1、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 2、赌具和赌资 3、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 4、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票证、印章等 5、倒卖的有价票证 6、直接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本人所有工具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收缴的非法财物,(二)追缴:违反治安管理所得财物 (三)没收:违反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所得的财物或非法财物 (四)多名违法行为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无法分清所有人的,作为共同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予以处理。”在制作法律文书时,可以多人共用一式多份扣押、收缴、追缴法律文书,但均要送达。,(二)关于审批层级 1、关于收缴: (1)原则上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 (2)派出所可以收缴范围3类: 违禁品,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非法财物价值在五百元以下且当事人对财物价值无异义。 (3)民警当场收缴:违禁品,条件是当场处罚时。 2、关于追缴: (1)原则上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 (2)派出所可以追缴的范围:违法所得应当退还被侵害人的,八、执行,(一)执行措施 1、加收滞纳金:每日加处罚款的3%,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加收总额不得超过罚款数额 2、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变卖抵缴罚款 3、强制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二)当场收缴罚款 1、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处50元以下罚款,对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处罚款,被处罚人无异议。 2、其他违法行为人处20元以下罚款。(细则要求签名) 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及列车上,向指定银行交纳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 4、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 第1、3两种情况,被处罚人要签名确认。,(三)收缴罚款注意事项 1、当场收缴罚款的,民警两日内交所属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两日内交银行。 2、罚款可以暂缓或分期缴纳。 被处罚人确有经济困难,经被处罚人申请和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分期缴纳。,3、滞纳金的收取 实践中,经常有人问,对逾期不缴纳罚款加收滞纳金的,是否还要开具处罚决定书或其他文书?滞纳金的收取属于执行罚,可以在处罚决定书中写明,不必再出具文书。,(四)拘留的执行 1、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抗拒执行的,可以使用约束性警械。 2、被拘留人患有传染病、精神病和其他严重疾病的,以及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原裁决机关应当另行处理。 3、不执行行政拘留人员的年龄问题:以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正要执行拘留时的实际情况确定,4、行政拘留的暂缓执行 (1)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暂缓执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3)符合条件的保证人或者按规定交纳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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