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行为规范管理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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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左权盘城岭煤业有限公司 管理规定80条 为加强企业管理,规范员工行为,建设文明和谐单位,积极创建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确保公司健康有序发展,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工作纪律 第一条 坚守工作岗位,不脱岗、串岗、睡岗。 第二条 爱岗敬业,提高工作效率和执行力、落实力。 第三条 不利用电脑从事与工作无关的聊天、玩游戏、看电影等行为。 第四条 按时完成上级或公司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不迟报、误报各种材料、报表及相关资料。 第五条 遵守保密制度,不发生泄密事件。 第六条 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集体活动和义务劳动。 第七条 认真填写工作日志,台账登记规范有序。 第八条 加强对工作纪律的监督检查,值班领导每月对基层部门检查不少于两次以上,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 违反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50-200元罚款、停班处罚。二、会议纪律 第九条 按时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种会议、学习培训、专题讲座,并做好笔记。 第十条 参会时按要求着装,提前10-15分钟入场,不得迟到、早退。 第十一条 遵守会场纪律,将手机调至静音,不随意接听电话。 第十二条 会议期间,不得交头接耳、不搞小动作、不打瞌睡,严禁吸烟。 违反第九条至第十二条处罚50元/人次。 三、学习培训 第十三条 科学制定月度及年度学习培训计划,提升全员整体素质。 第十四条 认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行业管理规定,做遵规守纪员工。 第十五条 坚持每周一次学习制度,创建学习型企业。 第十六条 做好从业人员岗前、岗中、专业技术及其他培训,培训率达到100%。 违反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对责任人及部门负责人处罚200-300元。 四、请示报告 第十七条 因公出差、请假,要提前向主管领导请示报告,并办理报备或请假手续。 第十八条 党员干部有向党组织报告个人学习、思想、工作、生活作风及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九条 对重要情况或突发紧急事件要及时报告。 第二十条 凡需领导决策的工作及其他相关事宜,要严格执行请示汇报制度,不得自作主张。 第二十一条 对上级通知、督办事项和重点工作,要及时报告分管领导或矿主要领导。 第二十二条 对各类重大安全隐患、矛盾纠纷要在第一时间按程序逐级报告,确保处置及时果断。 违反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处罚100元/人次,违反第十九条至第二十条的处罚200元/人次,违反第二十二条的处罚500元/人次。 五、工作环境 第二十三条 爱护公共财物,损坏东西照价赔偿,同时勇于同各种破坏行为作斗争。 第二十四条 合理使用办公用品,节约水电,不使用办公设备办私事、谋私利。 第二十五条 各种资料、档案、文件、书籍存放整齐,物品摆放有序。 第二十六条 下班前打扫卫生,保持办公场所干净整洁。 第二十七条 下班前关闭档案柜,重要文件要妥善存放,同时检查关闭门窗及各类线路,不发生丢失财物及其他意外事件(触电、火灾、水灾等)。 第二十八条 工作区域内物料、设备要分片管理、码放整齐。 违反第二十三至第二十六条的处罚50元/人次;违反第二十七、二十八条的对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各处罚200元。 六、生活环境 第二十九条 楼道、楼梯、厨房、餐厅及公共卫生间卫生无死角、无杂物、无异味。 第三十条 职工公寓要做到内务整齐,物品存放有序。 第三十一条 遵守作息时间,不浪费水电,不在墙壁上乱粘乱写乱画。 第三十二条 就餐时要自觉排队,爱惜粮食,杜绝浪费。 第三十三条 爱护花草树木,不随意践踏。 第三十四条 厂区内按时按规定开、关广播、灯光。 第三十五条 每周一下午打扫卫生责任区,保证卫生责任区干净整洁。 违反第二十九至第三十三条的处罚50元/人次;违反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对部门负责人处罚100元。 七、行为规范 第三十六条 上班要着工装、戴工作证,不得穿短裤、拖鞋、上班,着装要干净整齐,仪容形象要良好端重。 第三十七条 厂区、通道、走廊内不高声喧哗,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不说粗话、脏话,举止要文明得体。 第三十八条 员工应自觉服从领导的安排和工作调动,不得公开顶撞领导,不得无故拒绝、拖延、敷衍或擅自终止领导安排的工作。 第三十九条 同事之间要相互关心,相互尊重,不拨弄是非、无中生有、挑拨离间,宣扬不利于团结的言论。 第四十条 井口、会议室、餐厅及厂区内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第四十一条 工作日中午严禁饮酒。 第四十二条 厂区内要慢行车、不鸣号、靠右行,并按规定停放。 第四十三条 按时参加班前会,认真学习安全知识,领会工作任务、了解安全重点。 第四十四条 入井前要严格检身,杜绝携带点火物品。 第四十五条 不得酒后入井,入井前劳动防护用品要穿(佩)戴整齐,乘坐猴车要有序规范。 第四十六条 出井时,应在井口清洁池内清洗干净矿工靴。 第四十七条 井下行走要规范,注意避让搬运人员与作业人员,“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严禁“蹬、扒、跳”矿车与皮带。 第四十八条 要害场所及禁入区域,非工作人员严禁擅自进入。 第四十九条 树立企业荣誉感,不做有损企业形象的事情。 第五十条 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 第五十一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不吵嘴、不打架、不赌博、不吸食毒品,不参加邪教组织,不从事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违反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六条的处罚50-100元/人次;违反第四十七至四十八条的处罚200-300元;违反第四十九至五十一条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停班、辞退或开除处分,对部门负责人处罚500-1000元。 八、考勤管理 第五十二条 公司实行地面指纹、井下瞳孔考勤,做到不迟到,不早退。 上班时间(“三八制”人员除外):夏季(七月一日十月七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30;冬季(十月八日次年六月三十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 第五十三条 因公外出未能正常考勤人员,需审批后计入考勤。 第五十四条 任何人不得在考勤工作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 第五十五条 统计考勤要做到实事求是,按时报送。 违反第五十二条的处罚50元/人次,违反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对责任人及部门负责人各处罚100元/人次。 九、请销假管理 第五十六条 严格履行请假审批程序。请假1-3天由部门负责人批准;4-10天由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领导批准;11-30天由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同意后报总经理批准;一个月以上必须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同意后报董事长批准,同时岗位从原部门调至再就业培训中心,假满后由本人向人事劳资科提出申请,根据岗位情况经董事长批准后安排上岗。 第五十七条 10天以内请假条,后勤部门由本部门保存,生产部门由调度指挥中心保存,于当月26日交人事劳资科备案;10天以上请假条需交人事劳资科备案后,方可离岗离矿。 第五十八条 假满后不能按时返回的,须委托他人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手续按请假程序执行。 第五十九条 假满后需按请假审批程序办理销假手续。 违反第五十六至第五十九条规定,按旷工处理,一次旷工超过十天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一个月的公司与其解除合同关系。除批准的产假和工伤假外,全年请假累计超过两个月的,超出部分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由本人承担。 十、安全管理 第六十条 依法履行应尽的职责义务,对全矿安全管理工作享有知情权、监督权、举报权、拒绝权、撤离权。 第六十一条 遵守交通规则,持证驾驶,开车不饮酒、饮酒不开车。 第六十二条 严格外来人员出入登记检查。 第六十三条 严把粮油、蔬菜、肉类等食品安全关,杜绝采购、食用过期变质食物。 第六十四条 不准私拉乱接线路和擅自使用取暖设备,预防火灾发生。 第六十五条 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六十六条 严把“三违”关,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第六十七条 作业过程要按规程操作,做到“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违反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及部门负责人给予罚款、停班处理。 十一、廉洁自律 第六十八条 认真学习党纪法规,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提高廉洁从业意识,做遵规守纪员工。 第六十九条 认真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得公款吃喝、公款宴请、公款旅游,不得出入私人会所,严禁公车私用或私车公养。 第七十条 按规定办理婚丧嫁娶事宜,做到事前申报,事后报告。 第七十一条 严禁向基层部门和被服务对象吃、拿、卡、要。 第七十二条 严禁办理升学、生日、乔迁等宴席及组织参加同学会、老乡会、战友会。 违反第六十八条至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党、政领导及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十二、执纪监督 第七十三条 党总支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负“主体责任”,并严格履行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专题报告制度。 第七十四条 纪检组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负“监督责任”,并严格履行监督责任落实情况专题报告制度、监督执纪巡查制度、“一案三查”制度、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七十五条 领导干部认真履行“一岗双责”职责,对分管或主管部门具体业务工作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及安全稳定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七十六条 矿长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全矿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十七条 各专业分管领导对本专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违反第七十三条至第七十七条规定按程序报请上级党委、纪委追究党政领导相关责任。 十三、其它 第七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由企业管理科、综合管理科、纪检办、人事劳资科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公司其它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八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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