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心理学-第十二章法律社会心理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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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法律(司法)社会心理学,在这里,我们将进入犯罪与司法领域,这也是社会心理学应用的最广的一个领域,也是政府、司法部门和其他组织最为重视的一个领域。,目 录,一 犯罪心理倾向及其形成 二 犯罪心理过程及相关因素 三 罪犯在犯罪过程中的心理活动与行为表现 四 罪犯在审判中的心理活动及与审判者的作用 五 罪犯在服刑期间的心理变化及其转化条件,第一节 犯罪心理倾向与环境,一些人为什么犯罪?一些人为什么不犯罪?这是法学界和心理学界共同的课题.这方面研究的一个基本假定是:在犯罪者的心理中存在着一种犯罪的心理倾向。这一犯罪倾向表现于外部行为,就是犯罪行为和犯罪过程。犯罪心理倾向不是先天命定的,也不是单纯由环境造成的,而是由先天素质与后天社会环境的相互作用决定的。 1 先天素质的影响 2 社会环境的影响 3 先天素质与社会环境的相互作用,小常识1: 1940年,谢尔登(W.H.Sheldon)曾经按照三种基本体型, 对人进行分类,即: 内胚层型的人身体圆胖,显得笨拙; 中胚层体型的人体格健壮,行动敏捷; 外胚层体型的人身体瘦长,行为柔弱。 谢尔登和埃利诺(S.GlueckE.Glueck)运用这一分类法做过一个试验,这个试验的结论是:中胚层体型的人是潜在的犯罪者。 小常识2 60年代,有一个叫斯帕克的美国人接连杀害了7名女护士,有人发现他的染色体结构与常人不同,正常男性的性别染色体是xy,而斯帕克的是xyy。进一步研究发现,xxy型染色体的人在总人口中只占0.15%,而在监狱的罪犯中却高达3%。由此结论是:xxy型的男性具有犯罪倾向,容易出现犯罪行为。,当然,并不是每个中胚层体型的人都犯罪,也不是每个xxy染色体的人都杀人,只是这些人比其他人“更可能”存在犯罪倾向。之所以“更可能”,是因为他们在社会化过程中会遇到更多的障碍,存在更多的失调,或者具有更多的犯罪条件。另外,某些特殊的骨相,脑电波和气质类型,智力的低下,精神病态等,都可能在社会化过程中起到类似作用。,很多研究表明,社会环境是影响犯罪倾向的重要因素。这里的社会环境,包括构成社会的各个方面。,家庭 学校 邻里 职业和工作场所 非正式群体,家庭由一系列社会关系组成。包括夫妻关系、亲子关系、兄弟姐妹关系等。这些关系的不良和缺陷,都可能导致家庭成员的犯罪倾向。萨瑟兰(E.H.Sutherland)认为,违法行为者所出身的家庭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一个以上条件: 家族中有犯罪、品行不端的人;父母亲死亡、离别;父母无知、残疾、有病而监督不充分;专制、偏爱、过度干涉、严格、放任、嫉妒、居住过密;存在宗教、习惯的差异,养子,在某种机构中长大;存在失业、贫困等经济压力。,容易导致犯罪倾向的因素有: 不良学生的存在和集中;教师和学生对学习能力和成绩差者的歧视、惩罚、或者放任自流;监督不足,违反纪律、败坏风气、的行为得不到抑制;流行体罚,引起学生的不满和仇恨;教师、干部、学生之间对立,并将冲突暴露在学生面前,提出对立要求,使学生深受感染,或者不知所从;彼此仇视,鼓励告密,让学生打“小报告”。,不同的居住区可能形成不同的邻里关系特点、文化模式和社会心理氛围,其中的缺陷可能导致犯罪倾向。比如,邻里间经常吵架、打骂、闹纠纷、自私自利、偷盗抢劫,会引起生活于其中的人的不良思想和反社会倾向。,这方面的不良影响也会引发或者增强犯罪倾向。比如,从事金融、财会工作的人由于接触大量金钱,容易出现贪污犯罪。,那些以反社会倾向者为骨干组成的非正式群体,往往会增强其他成员的反社会倾向;而以犯罪为中心活动的群体,则可能增强其成员的犯罪倾向。当然,不是每个处于不良社会环境的人都会去犯罪。只能说,这些环境可能引发或增强某些人的犯罪心理倾向。不良环境可能起的作用是: 刺激某些超强的、畸形的欲望;灌输和传授反社会或者违法的价值观念;导致挫折感和攻击、发泄倾向;引发对社会和他人的敌视;引导或者迫使人去学习、运用违法的行为方式;使人自由放任,朝向犯罪方向发展。,人的先天素质包括生理和心理潜能两个方面。生理方面包括体型、体重、肤色、染色体结构等。每个人的生理素质和心理潜能都不完全相同,由此构成了诸多先天素质变量。 社会环境包括人直接或间接接触到的所有社会因素及其组合。每一种社会群体也都存在多样化的类型,就家庭而言,每一个家庭都不完全相同,比如人口数量、特点及其组合,成员的关系模式与相互作用方式,家庭风气与社会心理氛围等。由此构成了诸多的社会环境变量。具有不同先天素质的人来到社会上,与千差万别的社会环境相互作用,就会导致两类变量间的复杂的关系,所导致的关系类型数量可认为是两列变量的乘机。这些相互作用和关系的组合可能导致不同的心理倾向,而犯罪倾向是其中之一。,根据导致犯罪倾向的可能性大小,可将先天素质变量视为一个由绝对不可能导致犯罪到很可能导致犯罪的连续体,对社会环境因素,也可以看作一个这样的连续体,那么,在两个连续题中处于“很可能导致犯罪”一端的变量,当他们相互结合、共同对个体发生影响时,会有更大的可能导致犯罪心理倾向。或者说,所导致的犯罪心理倾向会更为强烈。 犯罪倾向不只存在于罪犯身上。几乎每个人都会存在“有可能”导致犯罪倾向的先天素质,也都会解除“有可能”导致犯罪倾向的社会环境,因为个人几乎都有犯罪心理倾向,只是这一倾向的强弱有所不同。也可以根据犯罪倾向的强弱将所有的人视为一个连续体,一端是犯罪倾向极弱的人,另一端是犯罪倾向极强的人,中间则是具有不同等级的犯罪倾向的人。犯罪倾向极弱的认识社会上的道德家、宗教家,犯罪倾向极强的人是累犯和惯犯,处于中间的人可能是一个平时思想很先进,却突然强奸妇女并且杀人灭口的人。,第二节 犯罪心理过程与情境 从主体的角度看,犯罪倾向越是强烈,表现出犯罪行为的可能性就越大,但犯罪行为不但取决于犯罪倾向,而且取决于犯罪情境,取决于犯罪倾向于犯罪情境的相互作用。如果缺乏相应的情境,即使具有强烈的犯罪倾向,也不可能犯罪;如果出于充满犯罪刺激的情境中,即使犯罪倾向较弱的人,也有可能实施犯罪行为。 1 犯罪与人的因素 2 犯罪与环境的因素,犯罪被害人是犯罪情境的重要组成部分 犯罪者的行为也会对其本身造成刺激,导致犯罪行为的延续、加强或者中止 如果犯罪是由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实施,那么这两个人之间会彼此构成行为情境和刺激 被害人和犯罪人之外的人也会影响犯罪者的决策和行为,而这又与他的态度和行为有关,犯罪被害人的自身特点、经济状况、语言与姿势、表情与动作、态度与行为等则是犯罪刺激的重要组成部分。很多犯罪动机是在这些刺激的作用下形成、增强和支配犯罪行为的。例:强奸案,例:一个人贪污公款,这一行为本身会使他害怕,由此联想到有人知道内情,他可能采取多种应对措施,比如到检察院自首,携带款项越境,或者把知情人杀死。后两种行为既是由犯罪行为的刺激引起的,又构成进一步的犯罪。,例:在殴斗事件中,如果其中一个人被对方打倒在地,另一个人则可能迅速逃命,也可能操起凶器进行报复;如果一个人拿起棍棒挥打,另一个人可能抄起铁锨挥舞,是殴斗逐步升级。,如果第三者的存在会障碍犯罪行为,或者使犯罪行为败露,那么第三者很可能成为犯罪者的攻击对象,引发新的犯罪动机。,环境在这里指与犯罪者和犯罪行为具有关联的事和物,是犯罪决策和行为的时间和空间。这新因素也影响犯罪动机的形成、犯罪行为的实施、增强或者减弱、终止。 犯罪倾向只有受到诱因刺激,才能变为现实状态,形成指向特定目标的犯罪动机。 受到环境刺激、诱发出犯罪动机后,犯罪者在行为上有两种选择。 犯罪行为与地理位置地形特点等有关。 时间也是一个环境因素。 环境也影响犯罪手段。,环境中的刺激物既具有诱因功能。常见的环境诱因包括:金钱外露;室外放物;财物被委托保管;幼儿单独外出等,第一种是当即直接进攻或者直接占有诱因本身,比如盗窃所看到的金钱等,这属于机会犯罪。 第二种是进行周密计划,在时机成熟是实施,这属于预谋性犯罪。进攻或者有的对象可能是当初的诱因,也可能是其他替代性目标。,犯罪之所以在这一地点而不在其他地方进行,往往是因为这里具备有利条件。,各种犯罪多在特定时间内进行。犯罪者之所以选择这一事件作案,是因为此时的犯罪环境最为优越,犯罪行为最易成功。,有些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多种手段,并且事先计划,有些犯罪行为则必须根据所处的环境采取相应的手段。 在犯罪过程中,环境可能发生变化,这一变化也可能引起犯罪手段的变化。,1 犯罪准备阶段的心理状态 2犯罪进行过程中的心理状态 3犯罪行为结束后的心理状态,第三节 犯罪心理状态与侦破,犯罪准备阶段 犯罪动机的形成过程 在动机形成过程中往往存在动机冲突 动机冲突的结果 初犯,即使是惯犯和累犯,也多少有一些良心,犯罪准备阶段是从犯罪动机形成到犯罪行为实施之前的时间区间。准备阶段的心理状态是对犯罪动机、计划采取的犯罪行为及其可能的后果的反映。,犯罪动机的形成过程是:诱因激活需要,确定满足需要的目标,形成达成目标的倾向。犯罪动机几乎与人的所有需要有关,而且一次犯罪行为往往是为了满足二种以上的需要。,在动机形成过程中往往存在动机冲突,特别是那些预谋的作案,会有比较强烈和持续的动机冲突。一方面,预想目标实现后的满足状态,有一种快意感受;另一方面又考虑被发现后会是什么结局,感到担心和恐惧。因此,可能在很长时间内心慌意乱。,动机冲突的结果具有两种可能,一是抑制动机,中止准备,一是坚持动机,作出犯罪行为。至于出现那一结局,取决于准备犯罪者对不良结局出现概率的估计。但很多准备犯罪者受满足状态的吸引,往往夸大成功的主观概率,认为被发现的可能性不大;即使被发现,也不会被逮捕;即使被逮捕,自己也不怕。这样,他就倾向于实施犯罪行为。,局外人往往认为,犯罪者都是些丧尽天良的人。其实,不但是初犯,即使是惯犯和累犯,也多少有一些良心,在即将作案和作案过程中受良心的谴责,当良心的力量足够大时,会抑制犯罪行为。但是,犯罪者会因为受到犯罪成功后结果的吸引,往往通过两种心理机制来战胜良心:第一,运用否定性自我概念。比如,认为自己“这辈子反正做不了正人君子了”因而毅然去干坏事。第二,合理化与正义化。比如认为:“我有良心,别人可不讲良心”在良心与作恶的冲突期间,犯罪准备者会表现出精神紧张和犹豫不决。 有些犯罪行为是能够成瘾的,盗窃犯罪就带有这样的性质。,犯罪过程 在犯罪进行过程中,初犯与累犯、惯犯的心理状态有所不同 作案者因为紧张、慌乱或者为了行动迅速,也存在沿用其他习惯化行为方式的倾向。 当作案过程中遇到被害人的反抗或者第三者时作案者常常感到震惊。 当预期目标难以达到时作案者会感到绝望。在绝望中为了获得心理平衡往往会对其他目标进行进攻。 当顺利达成目标,特别是获得了意外收获时,作案者常常得意忘形,因而做出一些不理智的举动。 在作案时,无论如何周密计划、谨慎从事,作案者也会在现场留下犯罪线索和证据。 犯罪者在作案过程中往往出现“冒名现象”,犯罪过程是从准备犯罪条件开始,到犯罪行为中止的时间区间。这一过程中的心理状态是对犯罪环境、犯罪行为及其可能的后果的反映。,前者因为是首次从事这类行为,因此犯罪倾向与良心的冲突比较强烈,以至在行动时感到心理胆怯,他们总感到有许多眼睛在注视自己,担心被发现和出发,以至担惊受怕。这两方面的情绪又会导致心理紧张,干扰智力和操作活动,所以他们在作案时一般心慌意乱,操作失误,在作案之后立即逃离现场,对现场的破坏较多,遗留的作案工具、物品和痕迹也较多。 惯犯和累犯一般较少胆怯,在实施犯罪时,动作协调,能够机敏的应付所遇到的情况。,这种震惊情绪会抑制智力和操作活动,以至目瞪口呆,不知所措。在这一阶段过后,作案人可能会拼命逃走,并且破坏所遇到的各种障碍,也可能产生愤怒情绪,直接进攻被害人或第三者。,其原因往往是犯罪过程中的情绪状态干扰了智力活动,造成行动的疏忽。因为复杂犯罪或者重大犯罪会引起更强的情绪反应,因而比轻微的犯罪更容易留下证据。,即不使用自己的真实姓名,而用其他姓名,但是这些假名往往与他们的真实姓名或者他所熟悉的姓名有一定关系。所以,冒名也可以为破案留下线索。,在犯罪行为结束后,犯罪者依然会受到犯罪行为及其结果的影响,出现于常人不同的心理状态。,1犯罪之后,犯罪者几乎时刻都要思考所发生的事情及与此有关的问题,比如有无留下痕迹,会不会引起怀疑等。 2很多犯罪在想到他人受害时,会受到良心的谴责 3有的人会产生“赎罪现象”。 4很多犯罪在作案的一定时间之后,会重新回到现场 5一些财产犯罪者得手之后,往往立即会挥霍浪费。 6有的人耐受不住恐惧、焦虑和慌乱的折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也有人耐受不住内心的压力,把案情告诉周围的人,或者把物品退回被害人。这样做之后,他们的心情一般会逐渐平静下来,等待处理。 以上心理反应和心理状态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反常。犯罪者在心理和行为的某些方面违反常规,与他的人格不一致,因而成为侦察和破案的线索。,杀人犯多数会做恶梦,不能像平常那样生活。,一个罪犯故意刺伤他人,逃往外地隐藏在做工时却积极肯干,遵纪守法。,依照常理,犯罪者作案之后应该远离现场,以免引火烧身。但是,很多犯罪在作案的一定时间之后,会重新回到现场,他们这样做一是为了弄清犯罪行为的后果,结出心存的疑虑,二是为了观察别人和办案者的反应,以对付侦查。也有的犯罪分子趁此接近办案人员,主动提供情况,取得他们的信任。,1 受审讯者与审讯情景的相互作用 2 受审讯者与审讯者的相互作用 3审讯情景的社会心理效应,第四节 受审心理活动与招供,罪犯进入审讯情景之后,就会受到这一情景的影响,以至出现对这一情景的适应行为。另一方面,他也根据自己在长期生活中形成的人格特征对这一情景施加影响,并取得适应。这种相互作用决定着他在这一情景中的行为。,行为的情景性与恒常性 当前的行为与以往的经验 公务关系与私人关系,受训者所受的情景影响可以分为四个方面:一是被捕事件本身,二是拘押和审讯环境,三是审讯着及其行为,四是对犯罪及其后果的回忆。他可能同时受到这四种因素的影响,也可能续时感受到他们的影响。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几乎每个受审讯者都会产生恐惧,感到在所难逃。这种情绪会使其思维过程出现混乱,冲淡犯罪事实的记忆痕迹。在审讯者面前,一些人显得手足无措,或者以该不假思索的否认,后者在慌乱之中说出实情,然后又进行抵赖。 尽管如此,受审讯者在长期生活中形成的稳定人格特点印染决定着他们的行为。仇恨司法机关的人会叫嚣,畏惧法律的人会很谨慎,以掩盖事实,受审讯者在审讯情境中的行为,受到他以往与此类情景相互作用的经验的影响。初次进入审讯情景的人,由于对情景和此情景中的行为规范相当陌生,因此具有强烈的恐慌,倾向于接受审讯者的各种对峙,难以根据情景特点构建防御计划,比较容易被审讯攻破。而多次进入过审讯情景的人则与此相反。,受审讯者与审讯者之间在法律上是公务关系,但受审讯者有将这种公务关系私人化的倾向。他认为自己的命运掌握在审讯者个人手中,而个人间的关系会影响这一命运。他不相信审讯者能以法律要求的公正严明对待自己,而认为同样的罪行在不同的审讯者那里会有不同的结果。因此,他相信只要接近审讯者,跟他们搞好关系,就能取得同情,获得从轻处理。这样,受审讯者的交代就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审讯人员的态度和她对双方关系性质的判断。如果觉得自己能得到他的宽恕,就会有供述积极性,主动满足他的要求。,在比较顺利的审讯过程中,受审讯者与审讯者的相互作用一般要经历以下四个阶段: 相互摸底阶段 交锋相持阶段 动摇反复阶段 供述与结案阶段,在这一初期阶段,双发对于双方的情况都不太了解,因而希望通过相互作用收集信息,作为审讯者,他不知道审讯者是什么样的人,掌握了哪些证据,因而会认真地听取,诱使对方透漏更多的实情,据此确定行为策略。有经验的受审讯者绝不会主动说话,但也不会公然反抗,而一般以虚待实,以多样的行为进行试探。 相对而言,审问者处于主动但又是劣势的地位。他掌握着行动的主动权,但又必须首先提问,让审讯者多说话。他所掌握的案情和证据可能不充分,提问和引导万一不慎,就会被收审问者了解底细。所以他也要进行试探,了解受审讯者的个性特点,可能接受什么样的提问,那些地方容易突破,以便制定审讯策略.,在相互试探和了解的基础上,相互作用进入犯罪行为及其政局的问答和认定阶段. 审讯者根据对案情的了解和处于经验的推测,向受审讯者提出相关的问题,根据对方的反应适时调整对策,根据发现的破绽寻找新的证据,根据发现的薄弱之处进行威慑,力求让受审讯者供述案件的真实情况. 受审讯这次是对审讯情景已基本适应,恐惧和慌乱逐渐减弱,能过调动较多的精力来应付审讯.当自以为掌握了审讯者的底细时,会显得泰然自若.当感到审讯者已经掌握了部分证据时,会极力否认.当感到审讯者已经触及案情的核心,没有周旋余地时,会决心抗拒到底.当发现审讯者陷入误区时,往往采取策略将审讯引入歧途. 审讯不仅是证据的较量,而且是策略的较量和意志的较量.审讯者力求打击受审讯者的嚣张气焰,摧毁它的精神防线,受审讯者则力求挫败审讯者所掌握案情的自信和继续审讯的决心.,通过上一阶段的相互作用,受审讯者出现了强烈的动机冲突.一方面,他了解到部分案情已经被知晓,无罪释放已经较少可能;另一方面,又心存侥幸心理.一方面,他担心审讯者将进一步掌握关键证据,到那时交待已没有“坦白从宽”的意义;另一方面,又担心是虚惊一场,自己主动交待会得不偿失。一方面,他希望主动供认而获得认罪态度好的宽大处理;另一方面,又担心完全根据事实判断,供认的越多判刑越重。一方面,由于精神力量的消耗,抗拒到底的信心逐渐动摇,希望通过供认解脱压力;另一方面,又担心供认之后,审讯者还要进一步挖掘,审讯持续不断。总之,他会不断地对供认和抗拒两种行为的后果进行权衡,心理冲突异常激烈,显得坐卧不安。,在足够的证据和心理震慑作用下,受审讯者无法否认审讯者出示的证据,无力修补或者重新制定对抗策略,逐渐失去坚持的决心,感到除非供认罪行,取得宽大,已经别无出路,这时他会供认自己的罪行。但是为了取得更有力的结果,在供认某些罪行时,一般还会有一些保留,即供认到审讯者可以接受的程度为止.如果审讯者不再追问,他们就决不彻底交待。,审讯是一种很特殊的社会环境,在这一环境下,受训者会出现于其他情景不同的社会心理反应: 处罚恐惧 防御计划 环境敏感 心理盔甲 服从证据 压力回避,几乎所有的犯罪者都担心受到处罚,这是他们在审讯情景中的注意中心。所以,他们此时的行为都与避免处罚、消除恐惧有关。,防御计划是受审讯者指定的一系列掩盖犯罪事实行为的措施,几乎每一个受审讯者都会制定这样的防御计划。 比较复杂的防御计划是编造情节,提供假证据,将自己与案件隔离开来,将自己的行为与犯罪行为分割开来,将编造的情节与审问者掌握的证据相衔接。比较简单而且有效的防御计划是保持沉默,言辞谨慎,不为审讯者的言辞而动。更为复杂的防御计划是几个案犯之间订立攻守同盟。 防御计划一般具有两个特征:第一是一厢情愿。第二是不和谐性。,在拘留和审讯情景中,犯罪者的心理变得十分敏感,对情境中的每个事物和每一种变化都会进行反映,并且猜测都与自己有关。他们觉得到处都有陷阱,草木皆兵,对审讯人员的话,都要字斟句酌,不肯轻易开口回答。,为了回避犯罪事实,避免回答审问时留下破绽,受审讯者往往在自己的心理上装上一层盔甲,对所有的外来的提问和攻击都一概阻拦和抵抗,避免外来冲击进入内心。 常见的应对方式是:对提问一概保持沉默,听而不闻;对提问一概死顶硬抗,回答“不知道”;在出示证据时拒绝观察,面对证据时矢口否认;借机表露清白,赌咒发誓,而不介入具体问题。,除极个别人之外,决大部分受审讯者在出示证时都会受到震撼,哑口无言,原来借以狡辩的理由和侥幸的幻想一概被打破,挖空心思制定的防御计划也会出现混乱和动摇,因此只好低头认罪。 受审讯者不仅“服”证据,而且也对与证据有关的事物和“准”证据敏感。有时,审讯者本来不掌握证据,但是提供一个与证据有关的事实,或者某个点滴的线索,也会引起受审讯者的联想,以为被掌握了证据,继而心虚,交待罪行。有时,即使一个小的线索不能引起这种敏感,但是当第二个、三个线索接连出现的时候,他们也会越来越多的推测事情已经败露,因而被迫交待罪行。,犯罪者在受审过程中会感到强大的压力:一是外部的审讯环境、审讯人员、所提供的证据产生的心理压力,二是内部的谎言与事实、交代与心理冲突以及处罚恐惧产生的压力。这些压力会使它们感受到痛苦和折磨,因此急于摆脱。感受到的压力越是强烈,就越是急于摆脱,越可能只顾眼前的压力摆脱,而较少考虑长远后果。 在多数情况下,摆脱压力的唯一办法是供认罪行。因此,受审讯者是藏有供认的冲动。但是,这一中会受到心理防线的抑制。心理防线要求审讯者一定要坚强,抗拒压力。如果心理防线相当牢固,犯罪者就会有力量抗据压力,如果心理防线逐渐受损,逃避压力的倾向就会逐渐占上风。心理防线受到一系列因素的支持,比如防御计划,处罚恐惧、侥幸心理等。如果这些支持因素减弱,比如防御计划不断被突破,最核心的犯罪事实即将被触及,或者供认与不供认都可能受到处罚,以及供认后有可能获得宽大处理时,他们往往会失去抵抗力量,在压力的作用下供认罪行。比如,有的犯罪者在一连窜的证据面前,感到已经不能隐瞒,与其作无效的抵赖,不如及早供认,落一个好态度,因而会做出交代。,刑罚的社会心理效应 认罪倾向的形成 犯罪心理倾向的转变,第五节 刑期心理变化与改造,通过审讯和审判,证据确凿、严重触犯刑律的犯罪者会受到刑罚的制裁。刑罚是社会强加给罪犯的惩罚和约束,也是他们不得不面对的社会作用里,因此会引起他们的社会心理反应。 “悔不该”倾向 合理化 得失算计 损失赔偿,罪犯都是因为在某一时间点上的行为被判处刑罚的。这一时间点上的行为在他的人生中只是极小的一部分,而他给罪犯带来的却是数年的监狱和劳改生活。由于强烈的反差,罪犯会感到犯罪行为的代价太大,产生“悔不该”心理。有些罪犯的“悔不该”和“下次再干”相联系。,罪犯被判刑之后,时时受到刑罚和罪行的困扰。一方面犯罪事实再内心难以否认,另一方面不愿接受罪犯的角色和罪名。一方面犯罪事实遇到了良心的谴责,另一方面犯罪名声使他感到羞辱。在这些心理冲突和折磨之下,他们往往将自己的犯罪行为合理化,借以摆脱良心的谴责和罪名的压力。 合理化一般有以下方式: 1 归因 把犯罪的原因归于外部环境。 2 否认 否认犯罪动机、否认手段的违法性、否认行为 结果的社会危害性、否认原告、公诉人、审判人员行为的正确性。 3 正当 认为自己的行为出于客观需要,属正当。 4 无害 认为自己的行为对社会,对他人没有损害,不应算作犯罪。 5 有益 认为自己的行为对社会和别人带来了益处,是在做善事。 6 弱化 降低犯罪行为的严肃性。 7 曲解 认为原告、公诉人、审判人员素质低下,不理解自己的心情,不按法律程序办事,这些人带有主观偏见。,被判处刑罚之后,罪犯一般都要对刑罚的轻重进行衡量,据此判断刑罚的可接受性。 衡量的标准之一是犯罪事实与收益的主观认定。 衡量的标准之二是将自己的罪行、刑罚与他人比较 .,一些罪犯感到在刑罚面前吃了亏,或者在被拘押、审讯、审判和入狱过程中积累起对社会的仇恨,心里严重不平衡,因此决心在未来补偿损失,进行报复。其主要方式是: 以钱补偿 企图以金钱补偿所受的处罚 以行为补偿 罪犯企图在以后继续从事被惩治的犯罪行为,从这种行为中获得们组合补偿,借以宣布法律对自己无效。 以收获补偿 罪犯企图在监狱或者劳改场所获得对自己有益的东西,特别是对出狱后的社会适应有益的东西,借以补偿被判处刑罚的损失。,认罪是指罪犯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的违法性质,承认对他人和社会造成的危害,产生悔恨、内疚、羞辱、等感情体验,形成自我谴责、自我惩罚的心理倾向。 认罪是改恶从善的前提。只有认罪,才能悔罪和厌罪,才能改变犯罪倾向和犯罪行为。所以,法律制裁和劳动改造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让罪犯认罪。 罪犯是否认罪,受到以下因素影响: 危害意识 犯罪意识 宽大感受 行为的成瘾性,罪犯往往根据犯罪行为对别人的危害及其程度来认识罪行,那些认识到自己罪行的危害的人倾向于认罪。 赶到犯罪行为没有严重后果和感到行为不但对自己有利,而且对受害者也有利的罪犯,往往不容易认罪。 对犯罪行为危害性的判断受当初危害期望的影响。如果是极为还超过了危害期望,罪犯会倾向于认罪。,犯罪意识是指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是否有明确动机,是否知道自己的行为属于犯罪。那些具有明确的犯罪意识的人,在犯罪之后倾向于肯定当时选择的正确性,避免自我否定,不大自愿认罪。而没有明确犯罪意识的罪犯当认识到行为违反法律,行为后果严重时,会以良心和法律标准否定自己的行为,能够认罪。,那些自认为获得了宽大处理的罪犯,感受到宽恕和恩惠,会出于“感激”和“恩惠交换”而认罪。,有些犯罪行为容易成瘾,或者成瘾后导致犯罪。这类行为因为已经成为定型,并且与行为过程中的快感、行为受阻时的痛苦相联系,因而容易得到相关情绪的支持,获得深厚的心理基础、得到罪犯的肯定。,罪犯改造的一个中心环节,是转变他们的犯罪心理倾向,是这一倾向大幅度弱化,并且增强其手法倾向和道德倾向。影响转变效果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改造环境与罪犯之间的相互作用。一方面是各种不同的改造环境,特别是不同的改造方式,另一方面是形形色色的罪犯,特别是他们不同的心理特点。这两方面因素的不同结合、不同关系及其相互作用,决定了犯罪心理倾向转变的前途。 监狱环境对罪犯的影响 刑期对罪犯的影响 同监犯对罪犯的影响,津巴多的监狱模拟试验证明:监狱环境对改造罪犯犯罪倾向的有效性值得怀疑。但至今人们还没有找到能够代替监狱的更好的惩罚和转变罪犯的办法。,一般来说,刑期越长(特别是长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犯罪对刑期的反应就愈强烈。长刑期的威慑是罪犯感到处罚严重,受到负面强化,有助于以后抑制此类行为。但是,他们往往会失去生活的意义和信心,不会思考心理和行为转变的意义,因而不容易发生转变。另外,在监狱环境中的时间越长,越可能发生罪犯之间的相互作用,学习更多的犯罪观念,抵消改造与教育的作用。 短期徒刑会给罪犯已获得自由的希望,是他们为未来的生活而接受改造和教育,弃旧图新。但是,如果刑期过短,罪犯将较少受到法律的震慑和负面强化,抑制犯罪行为。同时,如果量刑过轻,罪犯会感到自己“占了便宜”,认为犯罪行为有“好处”,而强化犯罪倾向。短刑期罪犯还会考虑出狱之后的事情,而较少考虑接受改造,“混刑期”,而缺乏接受改造的动机。另外,犯罪心理倾向的转变需要一定的时间,如果刑期过短,将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一个有利于罪犯转变的做法是宣判时的刑期长,当起发生转变时,可以缩短刑期,得到根本转变的人可以缩短刑期,得到根本转变的人可以及早出狱。这符合心理学的强化原则。那些期盼减刑的人多能服从领导 ,积极参加活动,寻找机会显示悔过行为,并能遵守监规。很多罪犯在已在减刑过程中,对自己的罪行能够有比较正确的认识,犯罪情形得到一定的转变,但这样做也有副作用。如果刑期过长,罪犯容易感到“轻罪重罚”,产生抵触情绪。有些罪犯则通过其他方式缩短刑期,比如层层申诉、对罪行翻案等。,在我国,一个成功的经验是动员犯人亲属的力量,以监狱外部因素来促进犯罪倾向的转变。 犯罪改造中的另一个问题是罪犯除在众多的犯人中,受到这些人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心理的转变只能通过两种途径,以使众多犯人同时发生转变,二是个别罪犯首先发生转变,然后带动其他罪犯逐渐发生转变。第一种途径尽管不是不可能,确是相当困难的。很少有力量同时转变一个群体的所有成员的心理倾向和这个群体的文化。第二个途径也比较困难,因为当个别成员首先发生转变时,会受到众多没有发生转变的犯人的阻挠,他们可能惩罚他,教育他,迫使他走回头路。这样,他的转变也可能夭折。从这一角度看,罪犯的犯罪心理倾向发生显著的转变,是难能可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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