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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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师声明一、我们在执行本资产评估业务中,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恪守独 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根据我们在执业过程中收集的资料,评估报告陈述的内容是 客观的,并对评估结论合理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清单由委托方、被评估单位申报并经其签章确认;所提 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三、我们与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方 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方不存在偏见。四、我们已对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查;我们已对评 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 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并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且已提请委托方 及相关当事方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评估报告的要求。五、我们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论受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定条件的 限制,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充分考虑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定条件、特别事项说 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常山县人民法院拟处置常山县飞航工贸有限公司位于常山县金川街道思泉路21号房屋建筑物、土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报告摘要衢源资评报字2017第59号衢州源正江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常山县人民法院的委托,为常山县人民法院 拟处置常山县飞航工贸有限公司的资产提供价值参考依据为目的,对常山县飞航工贸 有限公司拥有的位于常山县金川街道思泉路21号的房屋建筑物、土地于评估基准日 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摘要如下:一、评估目的:评估常山县飞航工贸有限公司的房屋建筑物、土地的市场价值, 为资产处置提供现行参考价值依据。二、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本次评估的对象为资产组合,范围为常山县飞航工贸 有限公司位于常山县金川街道思泉路21号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其中:出让工业用 地土地使用权面积16509.5平方米;房屋建筑物面积合计6588.75平方为(有证面积 6434.75平方米,未办证房屋154平方米),伸缩大门一项。三、价值类型:市场价值。四、评估基准日:2017年11月13日。五、评估方法:本次评估遵照中国有关资产评估的法令、法规,遵循独立、客观 的原则,依据委估资产的实际状况和现行市场价格标准,以资产的持续使用和公开市 场为前提,采用房屋和土地分开进行评估的方法,其中:房屋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 估,土地采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进行评估。六、评估结论:常山县人民法院委托评估的常山县飞航工贸有限公司位于常山县金川街道思泉 路21号的房屋建筑物、土地于评估基准日2017年11月13日评估价值合计8,312,854 元,其中:国有出让土地评估价值为4,441,056元,房屋建筑物评估价值为3,871,798 元。具体明细详见后附资产评估明细表。七、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本评估报告使用的有效期限为1年,自2017年11月 13日至2018年11月12日内使用有效。八、特别事项说明1、本次评估资产以委托方提供的房地产权属情况为准,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及 相关附属物的数量是经评估人员现场测量确定,最终应以有关测量部门数据为准。本 次评估未考虑上述事项对评估结果的影响。2、本次评估的土地使用权价值包含地面硬化、围墙和地下管线等隐蔽设施。九、重要提示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书,报告使用者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面情况及评估 结论成立的评估假设和限定条件,应认真阅读评估报告正文。常山县人民法院拟处置常山县飞航工贸有限公司位于常山县金川街道思泉路21号厂 房、土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衢源资评报字2017第59号常山县人民法院:衢州源正江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贵单位的委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原则,采用重置成本法、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按照必要的 评估程序,对贵单位为资产处置需要所涉及的常山县飞航工贸有限公司位于常山县金 川街道思泉路21号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在2017年11月13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进行 了评估。现将评估情况和评估结果报告如下;一、委托方、产权持有者和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一)、委托方及产权持有者简介委托方:常山县人民法院。产权持有者:常山县飞航工贸有限公司。(二)评估报告的使用者评估报告使用者包括委托方、产权持有者、业务约定书中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 用者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评估报告使用者。二、评估目的:评估常山县飞航工贸有限公司的房屋建筑物、土地的市场价值, 为资产处置提供现行参考价值依据。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本次评估的对象为资产组合,范围为常山县飞航工贸有限公司位于常山县金川街 道思泉路21号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其中:出让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面积16509.5 平方米;房屋建筑物面积合计6588.75平方为(有证面积6434.75平方米,未办证房 屋154平方米),伸缩大门一项。以上评估范围和对象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四、价值类型及定义依据本次评估目的,确定本次评估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压制的情况 下,资产在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五、评估基准日本项目资产评估基准日是2017年11月13日。评估基准日根据尽可能与评估目的实现接近的原则,由本评估公司与委托人协商 确定。本评估中所采用的价格是评估基准日的标准。六、评估依据本次资产评估遵循的评估依据主要包括经济行为依据、法律法规依据、评估准则依据、资产权属依据,及评定估算时采用的取价依据和其他参考资料等,具体如下:(一)经济行为依据常山县人民法院(2017)衢常法委评104号司法鉴定委托书。(二)法律法规依据1、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91号令,1991年);2、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199236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 则;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5、城镇土地估价规程;6、房地产估价规范;7、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8、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378号令,2003 );9、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第3号令,2003 年 12 月 31 日);10、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三)评估准则依据1、资产评估准则一基本准则(财企(2004)20号);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一基本准则(财企(2004)20号);3、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会协200318 号);4、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中评协2004134号关于印发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5、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中评协2007189号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一评估报 告等7项资产评估准则的通知;6、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中评协2008218号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 指南的通知;(四)资产权属依据委托方提供的房产证及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等。(五)取价依据1、委托方提供的相关资产评估申报明细表;2、评估人员现场收集或网络查询、电话等方式收集的公开市场交易信息资料;3、被评估企业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设备购置合同、发票等相 关资料;4、评估人员实地踏勘、记录;现场清查取得的相关财务资料、经营资料等。5、本公司收集的有关统计、技术标准、价格及其参数和材料。七、基本情况及评估分析计算方法(一)评估对象基本情况本次委托评估的常山县飞航工贸有限公司的厂房、土地位于常山县金川街道思泉路21号,交通便捷,基础设施配套完善。1、土地状况本次评估土地使用权权属状况如下表:座落土地证号码使用 权 类型用途土地面积 (m2)土地使用权终止 日金川街道思泉路21 号常山国用(2013)第4-2056号出让工 业12,212.202060-9-30常山县工业园区常山国用(2010)第4-1747号出让工 业4,297.302060-9-302、房屋及地上附属物状况本次评估房屋有证的房产1幢,无证的房产2幢,其中:厂房、门卫、配电房层数均为一层,情况如下表:序 号房屋建筑物 名称房产证号码单位数量结构层数1厂房常房权证金川街道字第F20130003477号m26434.75钢、钢混12门卫未办证m245.00混合13配电房未办证m2109.00混合1附属物为伸缩大门(包括门框)。(二)评估对象区域因素1、交通条件、地理位置及区域因素评估对象位于县城西南,距县城3公里,区位条件优越,交通便捷,北依杭金衢 高速公路和衢常铁路,320、205两条国道穿区而过,临近黄衢南高速公路、九景衢铁 路,交通便捷,气候温暖湿润,自然资源丰富。2、基础设施状况评估对象所在区域公共配套设施齐全,水、电、路都能满足生产需要,园区主要 布局机械、轻纺、食品加工、电子、金属加工等主导产业。(三)评估方法:根据委托评估资产的现状属于工业房地产,类似整体工业房地产在市场上成交案 例很少,不易选取类似案例,且租赁情况也很少,收益法中一些相关数据不易掌握, 故不宜采用市场比较法和收益法进行评估。因此根据实地勘察情况和本公司掌握的资 料,本次评估采用房屋和土地分开进行评估的方法,其中:房屋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 评估,土地采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四)技术说明1、房屋及地上附属物价值:(1)评估方法根据产权持有单位提供的资料,评估对象具体为工业生产类房屋及相关建筑物。 根据资产的特点,对建筑物类固定资产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该类建筑物评估价值不 包含相应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价值。成本法是通过用现时条件下重新购置或者建造一个全新的待估建筑物的全部成 本,减去待估建筑物已经发生的各项贬值,得到的差额作为评估价值的评估方法。基 本公式为:评估价值二重置价值X成新率(2)评估过程1重置价值的确定评估人员根据类似建筑物、构筑物的建安造价,考虑装修等其他因素进行调整确 定工程建安造价,并计算工程的前期费用、配套费用、其他工程附加费用、资金成本 等有关费用,确定建筑物、构筑物的重置单价,再乘以核定的数量,得到建筑物、构 筑物的重置价值。重置价值中各组成项目按如下方式确定: 建安造价:由于资产持有方未能提供工程造价结算资料,评估人员采用同类房 屋建筑的预结算造价确定; 前期工程费及配套费用为35元/皿,包括:规划设计费3元/皿、工程设计费 12元/皿、勘察费、测绘费及其他费20元/皿。 开发期间税费:按3%计算。 其他费用为3.0% (其中:管理费2.2%,定额测定费1.4%。,其他6.6%)。 资金成本:为房屋建筑物正常建设工期内占用资金的筹资成本,即应计利息。应计利息计息期按正常施工建设情况下所占用的时间计算,本次按半年计算,为计算 简便资金视为在建设期内均匀投入,即计算期按1/4年计算。根据各商业银行具体贷 款情况,利息按照1-3年年贷款基准利率4.75%上浮30%计,即贷款利率为6.175%计 息基数为前三项费用之和。利息=(建安造价+前期工程费及配套费用+开发期间税费+管理费)X(6.175%X 1/4) 重置单价和重置价值的确定重置单价二建安造价+前期工程费及配套费用+开发期间税费+其他费用+资金成本2成新率的确定根据建筑物的经济耐用年限和使用、维护、保养等情况预计的尚可使用年限计算成新率,基本公式为:成新率(K1)二尚可使用年限/经济耐用年限X100%对于不同结构类型的建筑物经济耐用年限按下述标准确定:建筑物类别非生产用生产用钢混结构60年50年砖混结构50年40年砖木结构40年30年简易房10年构筑物15-30 年例:产权证号为常房权证金川街道字第F20130003477号的厂房楼,钢、钢混结 构,建安造价确定为720元/皿,前期工程费及配套费用为35元/皿,按3%计算的开 发期间税费为23元/此按3.0%计算的其他费用为23元/此按6.175%的利率和1/4 的计算期计算得出的利息为12元,从而该厂房的重置单价为813元/皿,重置完全价 二建筑面积6,434.75平方米X813元/皿=5,231,452元;该厂房建于2013年,经济耐 用年限为50年,已使用年限5年,结合建筑物使用维护情况确定修正系数为80%,综 合成新率二( 50-5 ) /50 X 80%=72%,从而确定厂房的评估值=5,231,452元X 72%=3,766,645 元。(3)评估结果单位:人民币元项目名称评估原值评估净值房屋建筑物5,382,2713,871,798合计5,382,2713,871,7982、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1)基准地价的确定:根据2017年5月9日常山县人民政府常政发201735号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常山县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文件公布的常山县城区工业三级用地基准地价 为270元/平方米。(2)宗地地价待估宗地地价二宗地对应的基准地价乂期日修正系数X土地使用年限修正系数X(1+尹KQX其它特殊条件修正系数X土地用途类别调整系数 i =1 期日修正系数基准地价2017年公布,系数为1.00。 利用常山县中心城区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系数修正表,并结合评估人员实地勘察和有关部门的资料,综合修正:修正因素区位条件修正K1交通条件修正 K2-K3基础设施条件修正K4-K6自然环境修正K7产业集聚规模条件修正K8宗地条件修正K9规划限制修正K10其它特殊条件K13用途类别调整K14因素说明一般一般较优一般一般较优较优较优工业修正系数0.000.002.500.000.001.502.000.971.00土地使用年限修正系数该宗地法定年限50年,终止日期为2060年9月30日,剩余年限42.88年,则11土地的年限修正系数二(1- 8)(1-)尸而)=0.97r为折现率确定为6%待估宗地土地单价=270X1.00X0.97X1.06X0.97X 1=269 元土地评估价值= 269元/平方米X(12,212.2+4,297.3)平方米= 4441056元。(3)评估结果单位:人民币元项目名称土地面积土地单价(元/m2)评估价值工业出让土地16,509.52694,441,056合计16,509.52694,441,056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本项评估系委托人在对其委托评估范围内的资产进行实地勘查的基础上实施,起止日为2017年11月13日至2017年11月22日,主要工作步骤如下:1、接受委托:接受项目委托、评估目的、确定评估对象及范围、选定评估基准 日和拟定评估方案;2、资产清查:指导资产占有方清查资产,收集准备资料,检查核实资产与验证 有关资料;3、评定估算:现场检测鉴定,选择评估方法,收集市场信息,具体计算;4、评定汇总:对评估结果进行汇总,并进行评估结论分析,撰写评估说明与报 告,进行内部复核。九、评估假设(一)委托评估范围内的资产均以持续经营为假设前提;我们的评估工作在很大 程度上,依赖于委托方和被评估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因此,评估工作是以委托方及 被评估企业提供的有关经济行为文件,有关资产所有权文件、证件,有关法律文件的 真实合法为假设前提。(二)本次评估没有考虑特殊的交易方式可能追加付出的成本费用等对其评估值 的影响,也未考虑遇有自然力和其它不可抗力对评评估值的影响。本评估结果仅在满足上述有关基本前提及假设条件的情况下成立。十、评估结论常山县人民法院委托评估的常山县飞航工贸有限公司位于常山县金川街道思泉 路21号的房屋建筑物、土地于评估基准日2017年11月13日评估价值合计8,312,854 元,其中:国有出让土地评估价值为4,441,056元,房屋建筑物评估价值为3,871,798 元。具体明细详见后附资产评估明细表。十一、特别事项说明(一)本次评估资产以委托方提供的房地产权属情况为准,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 及相关附属物的数量是经评估人员现场测量确定,最终应以有关测量部门数据为准。 本次评估未考虑上述事项对评估结果的影响。(二)本次评估的土地使用权价值包含地面硬化、围墙和地下管线等隐蔽设施。(三)评估报告中涉及的有关权属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由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提 供,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对其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四)本次评估基于基准日现有利率、汇率水平,未考虑期后利率、汇率波动对 评估结果的影响。(五)本次评估结果是依据本次评估目的,以持续使用和公开市场为前提,确定 的现行市场价值,没有考虑各资产占有单位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特 殊的交易方式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其评评估值的影响,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 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它不可抗力对资产价格的影响。(六)在评估基准日以后的有效期内,如果资产数量及作价标准发生变化时,应 按以下原则处理:1、当资产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资产数额进行相应调整;2、当资产价格标准发生变化、且对资产评估结果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方应及 时聘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评估值;3、对评估基准日后,资产数量、价格标准的变化,委托方在资产实际作价时应 给予充分考虑,进行相应调整。十二、评估报告法律效力(一)本评估报告成立是以该评估报告所指定的特定目的的成立为前提条件,适 用于继续使用假设和公开市场假设。(二)本评估结论有效使用期限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即自2017年11月13日 至2018年11月12日内使用有效。当本次评估目的在评估基准日后一年内实现时, 可用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目的所对应的经济行为实现时作价的参考依据。超过一年,其 评估结果失去效用,如继续实现原目的,需重新进行资产评估。(三)本报告书的评估结论仅供委托方为本次评估目的使用,报告书的使用权归 委托方所有,未经委托方许可,不得向他人提供或公开。十三、评估报告报告日本资产评估报告提出日期为2017年11月22日,评估报告日是资产评估师形成 最终专业意见的日期。衢州源正江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资产评估师:资产评估师:报 告 日 期: 2017 年 11 月 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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