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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电网营销稽查工作管理规定中国南方电网公司营销稽查工作管理规定1 总则1.1为了加强公司电力营销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堵塞管理漏洞,防止经 营流失,规范营销稽查行为,制定本规定。1.2营销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 策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对从事电力营销工作的单位和人员有关营销 制度的建设、营销工作质量和行为规范等进行稽查监督。1.3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各省公司及其所属供电单位。2 营销稽查的内容2. 1营销制度建设情况和实际执行情况;2. 2业扩报装、用电变更各业务流程。检查是否存在超时限、违规 操作,分析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2.3抄表工作质量和定期轮换抄表情况。检查是否存在抄表不到位、 估抄等,确保抄表实抄率、抄表差错率的真实、可靠;2.4电费计算、电费审核、电费回收、购电费支付等工作的管理情 况。防止电费差错,保证电费资金安全,确保各种统计报表数据及时、 真实、准确;2.5客户用电档案和计量档案的建立、归档、变更、销毁等情况。检 查档案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现场一致;2.6购售电合同 、供用电合同 的签订、履行、变更、续签等情 况。检查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内容是否完整,签订是否及时,合同执行是 否严格和准确;2.7电价执行和有关用电营业收费项目。检查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计费 参数是否与实际相符;2.8检查供电营业部门和财务部门的电费账务是否相符,检查电费收入 及违约使用费是否及时入账、有无坐支现象,清查数据不清晰,账账不 符等情况,监督找出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2.9检查关口表和售电关口的电能计量装置的安装、周期检定、轮换、故障处理等工作。2.10服务窗口和从事有关营销服务工作的人员的服务质量。2.11进行窃电和违章用电行为的查处工作。2.12对客户投诉和举报案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监督。2.13对营销稽查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对营销稽查行为、营销稽查工作 流程、营销稽查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3 职责划分及机构设置3.1公司市场交易部主要负责:3.1.1制订公司营销稽查的管理制度、工作规定。3.1.2对下级单位营销稽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表彰和批评。3.1.3组织开展全网营销专项稽查。3.1.4定期编报全网营销稽查简报。3.2各省公司市场营销部门主要负责:3.2.1贯彻落实公司营销稽查有关制度和文件。3.2.2制定营销稽查工作计划,对所属供电单位营销稽查业务质量进行 指导、监督和考核。3.2.3组织开展本单位的营销专项稽查。3.2.4定期编报营销稽查简报。3.2.5负责公司范围内营销稽查人员的培训和发证工作。3.3各供电局主要负责:3.3.1贯彻落实上级单位营销稽查有关制度和文件。3.3.2组织开展本单位营销稽查工作。3.3.3监督被稽查单位落实整改措施。3.3.4完成上级单位交办的专项稽查任务。3.3.5定期编报营销稽查简报。3.4各省公司、地区供电局要建立健全营销稽查组织体系,配备营销 稽查人员,负责组织开展营销稽查工作。3.4.1各省公司应在市场部门下设营销稽查专职岗位。3.4.2各省公司所属供电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营销稽查机构。满 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供电企业应设立专门的营销稽查机构,可设为二级 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4人。(1) 省会城市供电企业;年售电量100亿kWh以上;供电客户数100万户以上;(4)管理十个及以上县级供电企业。其它供电企业应配备专门的营销稽查人员,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2 人。3.4.3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县级供电企业应设立营销稽查班或专职人 员,负责营销稽查日常管理工作。(1) 年售电量10亿kWh及以上;(2) 用电客户数达10万户及以上;(3) 管理十个及以上供电所。其它县级供电企业应配备专职或兼职营销稽查人员。3.4.4所有涉及营销工作的班组、供电所(如:抄核收班、用电检查班、 计量班、供电所、客户服务中心等)要设置兼(专)职营销稽查人员,负 责日常内部稽查工作。3.5稽查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由各省公司组织统一考试,合格后发 给相应的证书。4 营销稽查的方法与要求4.1营销稽查实行以日常稽查为主,专项稽查为辅。4.2日常稽查实行计划管理,营销稽查人员应制定年度和月度稽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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