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模板合集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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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模板合集10篇 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合同对我们的帮助越来越大,它也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信任许多挚友都对拟合同感到特别苦恼吧,以下是我为大家收集的房屋买卖合同10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房屋买卖合同 篇1内容提要:对无产权证房屋买卖合同不应干脆认定为无效,而应适用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有效的规定或者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合同因解除条件成就而归于歼灭时,已付房价款的返还、装修房屋所形成价值的返还属于不当得利返还。于此场合,不得适用过失相抵规 则,除非守约方对此类返还选择了违约损害赔偿的恳求权基础。这些返还与违约方应担当的违约损害赔偿并行不悖。关键词:无产权证房屋买卖 无权处分 解除条件 不当得利一、案件事实概要后来乙成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对B号房屋所享有的权利被让与给A公司,成为A公司财产的一部分。但A公司直至20xx年3月都未能按售房合同书给丙办理B号房屋全部权的过户登记,表面缘由是A公司始终未取得B号房屋的全部权,深层缘由是甲违反了她与A公司之间的卖房协议,私自将B号房屋的(房屋全部权证领走,并不协作A公司将B号房屋全部权过户,致使A公司难以将B号房屋全部权移转登记于丙的名下。原告丙认为,两被告A公司和甲的行为违反了合同,严峻侵扰了其合法权益,故此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马上给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A公司担当本案律师费以及本案诉讼费。一审民事判决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签订的合同无效。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原告丙与被告A公司在签订售房合同书时,被告A公司未依法登记领取所售房屋权属证书,且至今被告A公司仍未取得该房屋权属证书,丙明知A公司非产权人,所购房屋未取得权属证书,仍旧与A公司签订售房合同书,故双方签订的售房合同书无效,对此,A公司与丙均有过错。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原告要求按售房合同书,被告赔偿其律师费之恳求,本院不予支持。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担当相应的责任。丙应将所购房屋返还A公司,A公司亦应将所得房款返还丙。对丙因此遭遇的经济损失,本案不宜一并处理,丙可另行起诉。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56条、第5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之规定,判决原告丙与被告A公司签订的售房合同书无效,原告丙将系争住房腾空交予被告A公司,被告A公司返还原告丙购房款。驳回原告丙其他诉讼恳求。一审民事判决所持的基本立场是,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否则,合同无效。二、评释(一)关于系争合同的定性1。关于卖房协议的定性2。关于售房合同书的定性把其次份买卖房屋的合同售房合同书定性为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有以下依据:第一,该合同明确约定A公司将原房主甲的B号房屋卖给丙;其次,合同签订当时,B号房屋的全部权的确登记在他人的名下,并且,登记名义人与A公司、丙均无债权债务关系,B号房屋的全部权与A公司、丙的权利之间的关系过分远隔,根据债的相对性原则,A公司、丙对登记名义人没有干脆的恳求权。这是其次份房屋买卖合同不同于第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的重要之点,所以,笔者把它定性为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给予卖房协议中的出卖人甲否认售房合同书的权利,扩而广之,给予连环合同中的前手否认后手所订另一买卖合同的权利,其弊端是多方面的。其一,会使被告之一的甲这个恶意之人,扩而广之,会使恶意不履行移转买卖物全部权义务的前手,非但未受到惩处,反而获得了较大利益,诚为是非颠倒。其二,意味着连环合同没有法律保障,随时可能出现多米诺骨牌效应,即,第一个出卖人毁约,拒不将其买卖物的全部权移转给其次个出卖人,同时不追认其次份买卖合同,其后的买卖合同都因而失去效力。这就破坏了正常的交易,谈何交易平安?其三,这不但使原告丙处于受制于恶意之人的极为不利的境地,而且也违反了买卖合同关于移转买卖物全部权的本质(合同法第130条),纵容了拒不履行移转买卖物全部权义务的恶意出卖人,还误将出卖人(移转买卖物全部权的)义务转换成了抗辩权、形成权,违反了民事权利义务的配置规则。其实,在有体物场合,全部物与其全部权经常是可以替代的,2因而,甲对B号房屋的全部权可以说是其与A公司之间卖房协议的标的物,处于A公司的债权效力的射程内,该全部权对抗不了A公司的债权。换言之,甲只有依约移转B号房屋全部权的义务,没有据此影响合同效力的权利。一言以蔽之,系争合同的效力不得取决于甲这个登记名义人是否追认。(二)关于系争合同的效力1。法律的适用:特殊法优先于一般法?新法优先于旧法? 系争合同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还是适用合同法?抑或适用或类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一)(以下简称为法释19号、法释7号的规定相协调?众所周知,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相比,合同法的立法指导思想已经发生了重大转变,不再是像经济合同法那样,动辄令合同无效,而是奉行激励交易原则,尽量承认合同的效力,即使是出卖他人之物,也不再是硬性地令合同无效,而是由出卖人担当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第150条),或者是合同效力待定(第51条),甚至是合同有效下的一般违约责任(第107条等)。法释19号第4条的规定,法释7号第18条、第19条的规定都表明白这一点。尤其是法释7号第19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的办理房屋全部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的,由于出卖人的缘由,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全部权登记,买受人恳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以及第18条第1款规定:“由于出卖人的缘由,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担当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全部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运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这两条都明确地告知我们: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尽管该房屋尚未办理全部权登记,合同也有效。当然,这些规定的适用领域限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出卖人、标的物为尚未建成的或已竣工的新建商品房的买卖合同(法释20xx7号第1条),对于诸如系争合同等类型的合同,最多是类推适用。上述立场及观点的转变,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务上,都是符合发展趋势的。假如这个结论是正确的话,那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的规定便已经不合时宜。在这种背景下,贯彻特殊法优先于一般法,对系争案件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而非合同法及有关司法说明,明显是不适当的。根据注释民法学关于适用法律解决纠纷宜妥当的要求,对于系争案件,应当适用合同法及法释19号的有关规定,而非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应当类推适用法释7号第18条和第19条的规定,而非固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的思想。如何达到这一目的,比较志向的路径是,根据新法优先于旧法的规则,对于系争案件,不再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这部“旧法”,而适用合同法、法释7号第18条和第19条的规定。依据这些“新法”认定系争合同有效,从而,出卖人因其在约定的期限届满时未能移转B号房屋的全部权而担当违约责任,买受人有权恳求出卖人担当此类责任,同时享有合同解除权。2。系争合同效力的认定:违反强制性规范?确定适用合同法解决系争案件,只是澄清了问题的一部分,仍旧存在着这样的疑问:对于系争合同,是适用合同法第52条关于无效的规定,还是合同法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抑或合同法关于合同有效的规定?一审民事判决书没有适用合同法第51条和关于合同有效的规定,而是适用了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确认系争合同无效。该第52条计有5项规定,原委适用的是哪一项?一审民事判决书并未言明,不符合恳求权基础理论的要求,须要探究清晰。基于系争案件的案情,根据一审民事判决书关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签订的合同无效”的判决理由,检索合同法第52条关于无效的规定,只有其中的第5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符合一审民事判决书的真意。接下来的问题是,结合系争合同,合同法第52条第5项所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指应为何者?是指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的规定,还是指合同法中的相应规定?在笔者看来,回答都应是否定的。其理由在于,第一,犹如上文分析的那样,系争案件不应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这就解除了该法第37条第6项作为一审判决所指“强制性规定”的妥当性,换言之,一审判决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这个“强制性规定”作为认定系争合同无效的依据,是不适当的。其次,合同法总则中,作为认定系争合同无效依据的“强制性规定”,除第52条以外,别无其他规范。在合同法分则的“买卖合同”一章中,也找不出认定系争合同无效的“强制性规定”。就是说,在不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前提下,一审民事判决书认定系争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只有合同法第52条第5项关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规定,别无其他。可是,将该条项适用于个案,必需结合另外的详细的“强制性规定”才可推断出系争合同是否违反了“强制性规定”,进而认定系争合同无效与否,在找不出系争合同违反了另外的详细的强制性规定的状况下,不得单纯地援引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来认定系争合同无效。一言以蔽之,一审判决将合同法第52条适用于系争案件,的确不当。3。系争合同效力的认定:效力待定?合同有效?以上探讨虽然得出了系争案件不应适用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的结论,但是仍旧未解决这样的问题:系争案件是适用合同法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还是合同法有关合同有效的规定,甚至类推适用法释7号第19条或第18条的规定?解决这个问题,可有如下方案:其一,适用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其二,合同法第150条系关于买卖合同权利瑕疵担保的规定,且处于合同法分则当中,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不仅适用于买卖合同中的无权处分,而且适用租赁等合同中的无权处分,且处于合同法总则部分,故前者为特殊法,后者为一般法,前者应当优先适用。其三,合同法第51条和第巧0条竞合,原委适用哪一条,由权利人选择。其四,适用合同法第107条等规定,类推适用法释20xx7号第19条或第18条的规定。采纳方案一带来的弊端,在上文关于系争合同的定性部分中已经谈到,主要表现为是非颠倒,在连环合同场合会导致多米诺骨牌效应,破坏正常的交易,误将义务转换成抗辩权、形成权。既然如此,解决系争案件不应实行该方案。方案二、三运用在某些案件中可能适当,如在买受人签订合同时不知作为买卖物的房屋无产权证的案件中,买受人援引合同法第150条,追究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比较合适。但在系争案件中不能采纳这两个方案,因为系争案件中的原告在订立系争合同时知晓B号房屋尚未办理全部权登记手续,至少是重大过失地不知。根据合同法第151条关于“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担当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义务”的规定,出卖人A公司不担当权利瑕疵担保责任。运用解除法,只剩下方案四了。笔者也未找到比方案四更好的方案,至少短暂对其持确定看法。据此,认定系争合同有效,出卖人A公司若不能办理完毕B号房屋全部权的过户登记手续,便构成违约,应担当违约责任,买受人丙享有此类恳求权。从系争案件中原告丙的诉讼恳求为两被告马上办理房屋全部权的过户手续视察,可知其未实行方案一、二、三,而是选择了系争合同有效的方案,即方案四。(三)关于售房合同书第4条约定的定位:附解除条件?约定解除?售房合同书第4条约定:A公司如不能在20xx年12月31日前将B号房屋的户名过到丙名下,除应如数退还丙所付全部款外,还应对丙作适当经济赔偿。该约定是属于附解除条件,还是构成约定解除?假如属于附解除条件,售房合同便为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根据合同法第45条第1款后段的规定,当解除条件成就时,售房合同失效,并且是自动地当然地归于歼灭。因被告A公司在20xx年12月31日未能将B号房屋的全部权过户到丙名下,条件已经成就,那么,无需当事人通知解除合同,售房合同便自此自动地、当然地终止,被告A公司移转B号房屋全部权的义务随之歼灭,因而,原告丙诉请被告A公司马上给其办理房屋全部权的过户手续,没有依据,应予驳回。假如该第4条的约定构成了约定解除,则售房合同不是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不会因所谓解除条件成就而当然地、自动地终止,而是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出现时,解除权产生。即A公司在加01年12月31日未能将B号房屋的全部权过户到丙名下,原告丙自此取得解除权。丙若行使该解除权,通知被告A公司售房合同书作废,那么,该合同归于歼灭;若不行使解除权,仍旧恳求被告A公司向其移转B号房屋的全部权,那么,应当得到支持。总之,售房合同书第4条的约定,假如构成约定解除,那么原告丙就能恳求被告A公司接着履行售房合同,进而取得B号房屋的全部权;倘如属于附解除条件,因系争合同已经终止,被告A公司就不再负有移转B号房屋全部权的义务。可见,精确地定性售房合同书第4条的约定,对解决B号房屋全部权移转与否的问题至关重要。就售房合同书第4条的文义分析,它没有表达下述意思:A公司在20xx年12月31日未能将B号房屋的全部权过户到丙名下时,丙“可以”或“有权”将售房合同解除。也就是说,该条的约定未给当事人任何一方保留解除权,因此不符合约定解除的要件。售房合同书第4条规定,A公司在20xx年12月31日未能将B号房屋的全部权过户到丙名下时,A公司应如数退还丙所付的全部房款,并作适当经济赔偿。换一种表达方式就是,售房合同歼灭,双方之间复原原状。此约定正符合附解除条件的要求,而不符合约定解除的特征。 把售房合同书第4条的约定作为附解除条件,便有如下结论:由于该条件系由双方约定的,在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状况下,原则上只有双方同意,才可以将其解除。在系争案件中,原告丙恳求被告办理B号房屋全部权的移转登记手续,是单方面变更原来的双方的约定,即,不让系争合同自动地当然地歼灭,而是接着有效。对此,被告不予认可,因此,原告丙单方面地变更双方关于附解除条件的原有约定的意思表示不具有解除附解除条件的效力。换言之丁原来约定的附解除条件依旧有效,它不会转换为约定解除,最终的结果是系争合同照样自动歼灭。正因原告丙与被告A公司之间的售房合同已于20xx年12月31日自动歼灭,所以,原告丙诉求被告将B号房屋的全部权过户到其名下,便没有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四)关于B号房屋价款返还的恳求权基础:不当得利返还恳求权?物的返还恳求权?损害赔偿恳求权?系争合同终止,原告返还其占有的B号房屋,被告A公司返还其所取得的价款,这已经得到了一审民事判决的确认,但应当弄清此笔价款返还的恳求权基础。由于货币的全部权原则上与对该笔货币的占有相一样,所以,当原告丙将价款支付给被告A公司后,他就丢失了对该笔价款的全部权。现在,因系争合同自20xx年12月31日届满时B号房屋的全部权不能移转至丙名下而自动终止,被告A公司有义务返还该笔价款。由于原告丙对该笔价款无全部权,所以,他恳求A公司返还的恳求权基础就不行能是全部物返还恳求权。从当事人双方的损益变动并予以调整的角度着眼,其应为不当得利返还恳求权。如此推断乃因为这种损益变动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1。被告A公司不再移转B号房屋的全部权,连占有也要复原,却拥有该房屋的部分对价,明显获得了利益。2。原告丙不能取得B号房屋的全部权,连占有也要丢失,却支付了价款,存在着损失。3。这种利益和损失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4。被告A公司拥有价款没有合法依据。在德国,是从合同终止、债权不复存在的角度说价款无缘由,在中国,可以干脆从A公司不移转B号房屋全部权却获得价款没有法律规定或约定的依据角度予以认定。当然,假如原告丙不主见不当得利返还恳求权,而把该笔购房款作为因被告A公司不将B号房屋全部权过户给他而造成的损失,主见违约损害赔偿,返还价款的恳求权基础也可以是违约损害赔偿恳求权。笔者认为,如此找寻恳求权基础,符合违约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可予支持。不过,从原告丙诉讼恳求和一审民事判决书表述的文义看,都未寻求违约损害赔偿的恳求权基础。 主见不当得利返还恳求权或者违约损害赔偿恳求权,各有利弊。主见前者,不必举证被告A公司具有过失,不受与有过失、应当预见等规则的制约。主见后者,在原告丙的损失大于125000元价款时,可以多获得些赔偿。(五)对系争B号屋装修问题处理的恳求权基础:不当得利返还恳求权?损害赔偿恳求权?售房合同歼灭,原告占有B号房屋的依据不复存在,有义务返还。于此场合,原告对B号房屋的装修如何处理?从售房合同书第4条的约定看,双方当事人都把丙支出的装修费作为其经济损失看待,原告丙欠缺该项诉讼恳求,一审民事判决则谓,对原告丙的该项经济损失,本案不宜一并处理,丙可另行起诉。对此,应当如何评论?因原告丙诉求被告办理系争房屋全部权的过户登记手续,主见取得系争房屋的全部权,是以系争合同有效为前提的。而主见装修B号房屋形成添附价值的返还,是在系争合同歼灭状况下的“清算”表现。可见,原告丙若同时主见上述二权,明显不合逻辑。问题是,一审法院的主审法官欲认定系争合同无效,依据法律和法理便会发生装修形成价值的返还问题,可是原告丙却无此诉求,如何处理方为妥当?有看法认为,于此场合主审法官负有释明的义务,应当提示原告丙:在合同无效的状况下,原告丙取得不了系争房屋的全部权,宜诉求其他项目,包括装修B号房屋形成的添附利益的返还。假如主审法官未做此类释明,便未尽到职责。5这种看法值得重视。在笔者看来,在这里应当持有如下见解:假如被告A公司将B号房屋的全部权移转给了原告丙,那么,丙对该房屋的装修属于对其全部物的改良,与他人无关。但系争合同因解除条件成就而自动失效,B号房屋的全部权不会移转给丙,丙对B号房屋的占有没有依据,其应当返还该房屋,这就产生了丙装修B号房屋如何处理的问题。从B号房屋本身的角度视察,装修材料与B号房屋结合在一起,不能分别,或者虽然能够分别,但所需费用过巨,构成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丙丢失对装修材料的动产全部权,B号房屋的全部权扩张到装修材料上。但B号房屋的全部权人甲对此未支付相应的代价,其享有这部分利益没有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甲有义务予以返还。就是说,原告丙对其丢失的这部分利益享有不当得利返还恳求权。从原告丙和被告A公司之间的售房合同的角度看,B号房屋全部权不能于20xx年12月31日前移转至原告丙的名下,构成被告A公司违约。该违约行为给丙造成了购买此类房屋的机会丢失、支出装修费等一系列损失。如此,装修费可以作为被告A公司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双方也是如此相识的,体现在售房合同书第4条中。可见,B号系争房屋装修问题的处理,可有两个恳求权基础,一个是不当得利返还恳求权,一个是损害赔偿恳求权。假如原告丙主见并实现了不当得利返还恳求权,他的这部分损失得到了填补,损害赔偿恳求权因缺少“损失”这个构成要件便不会产生。假如原告丙主见并实现了损害赔偿恳求权,B号房屋全部权人的利益便得而复失,不当得利返还恳求权因欠缺“获得利益”这个要件而不成立。就是说,原告丙只能选择其中之一而主见,不得同时实现二者。就一审诉讼的实际状况看,原告丙选择了损害赔偿恳求权,有其法律及法理依据,但不是最佳的选择。因为赔偿损失在范围上要受与有过失规则(合同法第120条及其说明)的制约,而一审民事判决也果真如此裁量了,以原告丙也有过错为由未裁判被告A公司担当赔偿损失责任。假如原告丙选择了不当得利返还恳求权,那么,因以另一被告甲获得的附合利益为准予以返还,与原告丙有无过失无关,加之这不属于赔偿责任,所以就不再适用与有过失规则,即使丙有过失,也有权恳求返还接近于添附在B号房屋的价值。在这样的状况下,一审判决就不会以原告丙也有过错为由不支持其返还不当得利的诉求。由此可见,恳求权基础理论及其在个案中的正确运用,干脆关系到权利人的利益能否得到法律爱护,不单纯是个学术问题,即使是从事实务工作的法律人也应当予以重视。(六)余论1。关于原告丙的损害赔偿恳求权其实,因被告A公司违约,原告丙遭遇了一些损失,如丢失了与他人签订买卖房屋合同的机会,若再买到与B号房屋相当的房屋须要花费更多的价款,该超出部分的价款即为原告丙的损失。再如,原告丙因购买B号房屋而支出了交通费、诉讼费、误工费等。这些损失,属于真正的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原告丙均可恳求被告赔偿。其恳求权基础只有违约损害赔偿恳求权,不会是不当得利返还恳求权,更不会是物的返还恳求权。由于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受到合理预见、与有过失、减轻损害等规则的限制,因此原告丙若对该项损失的造成或扩大也有过失,则要依据与有过失规则,要担当相应的责任,即被告A公司要少赔乃至不赔。从法律人的要求讲,原告丙本应援引合同法第107条、第135条等条款,恳求被告A公司赔偿上述损失,但原告丙未提起此项诉讼恳求,丢失了良机。2。关于原告丙的债权人代位权从售房合同书第2条关于丙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A公司交纳购房首款人民币125000元整,丙从首款交付之日起即有权装修、人住B号房的规定分析,被告A公司自该合同签订之日起即有义务移转B号房屋的全部权。假如丙能够举证被告A公司怠于恳求甲办理B号房屋全部权的移转登记手续,那么,原告丙便享有了债权人的代位权,在20xx年12月31日届满之前,即(售房合同书未自动终止之前,可以甲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恳求甲办理B号房屋全部权的移转登记手续。在系争案件的实际诉讼过程中,原告丙将甲和A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恳求他们履行将B号房屋的全部权移转于原告丙的义务,这可否视为原告丙在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笔者持否定的观点,理由在于,其一,原告丙诉请甲履行B号系争房屋的全部权过户义务,未表示是在行使被告A公司对于甲的到期债权。这不符合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其二,原告丙提起的是一般诉讼,没有援引合同法第7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19号第11条至第22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向甲主见债权人的代位权。当事人不主见,即难以认定原告丙在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其三,原告丙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间在20xx年3月,而系争合同因其所附的解除条件成就而已于20xx年12月31日自动终止,致使其向被告A公司主见移转B号房屋全部权的债权歼灭。这样,又欠缺债权人代位权的另一个构成要件,即使主见了债权人的代位权,也得不到主审法院的支持。总之,原告丙因其未刚好提起债权人代位权之诉,丢失了取得B号房屋全部权的一个机会。房屋买卖合同 篇2甲方签名:乙方签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售房人和买房人在同等、自愿、协商一样的基础上就买卖农夫安居房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同意将自己因拆迁所分得的农夫安居房(80平方米指标房)及相应的贮存室等卖给乙方。房屋、贮存室等总价为人民币(大写)_元。二、甲、乙双方达成一样后,并在本协议签章时,乙方应支付给甲方定金人民币(大写)_元整。乙方得到该房屋一切手续后_天内一次性付清甲方余款。三、此房以后办理房产证手续费用由乙方自己担当,但甲方有义务供应相应手续及帮助乙方办下该证及其它证件。四、签定合同即日起,中途甲方终止合同不愿出售此房,需退还乙方购房定金人民币(大写)_元整,并赔偿乙方违约金人民币(大写)_元整,如乙方终止合同不愿购房,甲方有权不退还定金。五、甲乙双方交易后,甲方没有任何权利任何理由收回该房及手续费等,今后该房拆迁还房等一切均归乙方全部。六、甲乙如要收回该房需经乙方同意并按收回时市场均价的叁倍款一次性付给乙方,否则乙方可以拒绝甲方。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公证人一份。本合同以签名日期起生效,如有一方违约(违反合同),应担当法律责任,并按合同协议执行。甲方签名:乙方签名:_年_月_日房屋买卖合同 篇3出卖人(甲方):地 址:法定代表人:买受人(乙方):地 址:法定代表人: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着同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样,就乙方购买甲方合法拥有全部权的房屋之相关事宜订立如下条款,以便共同遵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双方陈述和保证1.1 双方均是依据其成立地或注册地的有关法律正式组建、有效存在并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独立法人。1.2 双方均具有订立本合同所需的一切必要权利、权限和政府批准,并具有充分履行其于本合同项下的每一项义务的实力。1.3 双方认可本方代表已获授权,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其权利,本方代表签署的合同或其他文件对本方具有约束力。1.4 在合同成立生效后,各方均应受本合同及其共同签署的附件的约束。无论现在还是将来任何管理机构都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或阻挡双方履行各方在合同及其附件项下的义务。1.5 双方承诺对本合同的标的及与标的有关的财产、权利均不存在任何不确定因素,均不存在法律上的任何争议。1.6 双方承诺相互供应的与本合同有关的政府部门颁发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有效的。1.7 甲方作为该房屋的规划房地产权利人与乙方建立买卖关系。1.8 商场名称为:其次条:买卖房屋(以下简称“商业物业”)用途、地址、面积该项目规划为 双方情愿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由乙方向甲方购买 ,甲方有义务为乙方供应上述权证复印件作为本合同附件一、二。2.1 房屋座落于,范围。(房屋位臵见“附件一”)2.2 房屋现状为主体封顶。2.3 该商业物业的附属设备设施包括:合格并正常运用的消防系统、合格并正常运用的供水供电供暖系统、有线电话预留线路、自动扶梯(6台)、观光电梯(一台)、货梯(一台)、有线广播等。详细见甲乙双方列出的附属设备设施清单,由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六。2.4 该商业物业的附属场地包括商业顶部及外立面的商场店招位、广告位、白天供应40个收费地下停车位及该商业物业门前的停车位等。详见附属场地清单及分界图,该附属场地清单和分界图,由甲乙双方盖章后作为本合同附件九。2.5 房屋范围见“附件一”中双方认可的各层平面图中用红线所圈画的范围为准,建筑面积约为平方米。最终以双方共同认可的政府房屋测量部门的测量结果为准。第三章 价格和支付方式第三条:售价及定金3.1销售总面积:平方米,1-4层平均售价为:元/平方米。3.2本合同定金:本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乙方支付给甲方1000万元人民币作为定金,甲方在收到定金后向乙方出具收款收据。以上合同定金甲乙双方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充抵房款。第四条:正式买卖合同的签订及房款支付方式:该商业物业在甲乙双方确定改造方案后,甲、乙双方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在该合同签订之日七日内,乙方付总房款的50%,年月日付总房款的40%,年月日前付总房款的10%。第五条:税 费甲乙双方按国家的法律法规,各自担当其应担当的部分。第四章交房时间、条件、运用和修理第六条:交房时间、条件、运用和修理6.1双方一样同意将本合同“附件五”所确定的建设基本条件和技术要求的协议作为甲方交付房屋的条件。甲方应于 年 月 日(交付日)前将符合上述条件的房屋交付乙方,经乙方按“附件五” 建设标准验收后,双方签署房屋交接验收确认书。甲方未能在交付日前交付房屋或交付的房屋未能达到“附件五”确定的交付条件、延迟供应乙方正常供电、供水、供暖,均视为甲方违约。乙方应在接到甲方接收该商业物业的书面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接收该商业物业,否则,甲方书面通知到达乙方的第六个工作日视为甲方已将该商业物业交付给乙方。如因乙方缘由,造成房屋交接确认书无法签署的,视为甲方按规定交付该商业物业。6.2甲方保证切实拥有出租商业物业的合法处臵权,(包括“附件二、四”中的房屋的产权证、房屋所在地的土地运用证),并能够作为商业用途,符合当地的法规和规章的规定。6.3甲方应依据乙方的要求整改电梯的位臵及设计,详见附件七。6.4该商业物业的交付标准:地面,地板砖80080012;墙、柱面层采纳高质量的乳胶漆刷白;顶棚为轻钢龙骨矿棉板吊顶6006006;照明为:(详见附件五),水、电、暖、电话线路、有线广播,按乙方确定的位臵安装。6.5甲方应将电源接至乙方所购买房屋的配电柜并独立安装计量表,并确保该商业获得不少于1200KW的正式用电量(遇政策性限电、供电部门停电除外)由乙方独立限制。货梯、自动扶梯的用电不包括在前述的1200KW中,由甲方另行供应并能满意上述设备的正常运用。甲方在移交时应确保现有照明、灯具、开关、插座、配电柜等供电设备设施符合国家电气运用标准并处于正常完好的运用状态。6.6经营用水压力不低于0.20Mpa0.45Mpa,水量在80/d,(政策性限水期、供水部门停水除外)确保租赁物水、电、暖(如逾正常停水、停电影响正常供暖的,甲方不担当违约责任)能完全满意乙方商场的须要。6.7甲方应对该商业的“表前” (“表前”:指甲方主供设备至乙方购买房屋的配电柜(水)电表,“表后”:指乙方购买房屋的配电柜(水)电表至乙方运用的全部设备设施)供水、供电设备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并担当全部费用;乙方应对该商业的“表后”供水、供电设备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并担当全部费用。甲方应按当地消防主管部门的规定在交付商业时向乙方供应符合开设商场要求的固定消防设施(包括喷淋、烟感、消防栓、报警联动系统以及应急灯、疏散指示灯)和相应的验收合格证明,该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乙方亦应配臵灭火栓、灭火器等必需的消防器材设备,并通过消防验收及年检。6.8甲方应在交付该商业的同时,供应能正常运用,并通过当地有关部门的验收的自动扶梯6台、观光电梯(一台)、货梯(一台)等。甲方应同时供应有关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该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6.9乙方应定期或不定期对自动扶梯、观光电梯、货梯进行修理保养,并按规定年检,在合同到期后应保证自动扶梯、观光电梯、货梯完好。保修期外,乙方担当修理保养的全部费用。第七条:房屋改造和附属设施、设备的增加。7.1甲方同意乙方在不危及房屋结构和平安的前提下,可以依据商业形象和经营须要对所购买房屋(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的外立面和内墙面)进行装修和改造,或增加附属设备、设施,而无需另行征得甲方同意(外立面改造需经甲方同意)。须要报请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甲方应帮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7.2甲方同意乙方在甲方所在物业范围内装设必备的招牌、标记、商号和指引系统等,乙方无须支付甲方任何费用。乙方承诺按当地政府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并担当相应费用。乙方装设的上述标识全部权归乙方。第八条:物业管理范围乙方租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由乙方自行解决,其费用也由乙方收取。乙方租赁范围以外的物业管理由甲方负责。详见附件十三的物业管理协议。第五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9.1甲方保证出售给乙方商业物业的产权关系清楚没有争议,如因甲方的产权有争议或引起纠纷的,视为甲方违约,甲方总房款的10%乙方支付违约金。9.2甲方确保出售房屋的主体结构、楼梯、楼板和墙体的承重,楼板和墙体的防水性,线路的平安性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不存在任何现实的和潜在的危急。9.3甲方应保证按“附件五”规定的出售房屋的交付标准在规定的交付日向乙方交付该商业。9.4在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向乙方供应国有土地运用证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附件二中的内容,甲方还应于交付之日向乙方提交合法的、有效的房屋全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复印件以及建筑、消防、环保、设备等验收合格证明,上述复印件均由甲方盖章后交付给乙方。9.5甲方必需对房屋周边的属于甲方物业管理范围内的道路进行全面管理,保证乙方的经营须要。9.6甲方有权如期取得房款。9.7本合同签订后,如由于甲方的缘由,致使本合同未能履行或解除、终止,甲方除按总房款的10%支付违约金外,还应赔偿乙方招商费及乙方支出的一切费用。第十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0.1乙方所购买的商业物业的用途为乙方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乙方必需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10.2代表乙方签订本合同的人为乙方的授权代表并供应授权托付书。 10.3乙方应保证按期交纳房款。10.4乙方有权对项目建设过程进行检查、监督,其范围见附件五“工程实施条款”。 10.5乙方负责购买房屋范围内治安、平安问题,并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10.6乙方在不变更所购买商业物业内部主要结构的前提下,可以对该商业物业进行内部装修与改造,甲方须予以协作。如装修改造涉及到房屋主体结构的变动,须征求甲方同意。10.7乙方可以在本合同约定的外立面的范围内,依据经营须要进行外立面装修改造,进行店招和广告的制作安装及发布,乙方自行担当全部费用。乙方确保符合相关广告平安消防规范并依法定程序进行。10.8乙方应正常运用并爱惜房屋及甲方供应的各项设施,防止不正常损坏。若因乙方运用不当,房屋或设施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乙方应负责刚好修理,假如甲方代为修理,修理费用由乙方担当。10.9本合同签订后,如由于乙方的缘由,致使本合同未能履行或解除、终止,乙方除按总房款的10%支付甲方违约金外,还应赔偿甲方招商费及按附件五和附件六要求甲方支出的一切费用。第十一条:保 密甲乙双方对在签订、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隐私、对方供应的资料、以及对本协议内容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者公开、泄露及不正值运用。公开、泄露或不正值运用该商业隐私,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须担当全部赔偿责任。第六章 违约第十二条:违约责任12.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6条中第1款,延迟交付该商业物业,延迟供应乙方正常供电、供水、供暖,延迟达10日以上的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按每天8000元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延迟达30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延迟接受该商业物业,延迟达10日以上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按每天80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延迟达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房屋买卖合同 篇4托付方(以下简称甲方):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杭州永祺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甲乙双方本着同等自愿、互惠互利原则,就甲方托付乙方代理出租房屋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1、 托付代理出租房屋坐落于杭州市_(以下简称该物业),面积:_,出租意向价格:_元/.天或 元/月(按实际成交价格为准)。2、 该物业装修状况:_。3、 甲方确保向乙方供应的该物业具体信息真实有效,主动协作接洽乙方介绍的客户。4、 该物业租赁胜利,由乙方负责办理签署正式房屋租赁合同,甲方一次性向乙方付清代理服务费,代理服务费按壹个月租金计算,支付时间为:甲方收到第一期房款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5、 代理期内,甲方与乙方所介绍的承租方私下完成租赁交易或利用了乙方供应的信息、机会等条件但未通过乙方而与第三方完成租赁交易的,都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该物业实际代理服务费的贰倍,同时本协议终止。6、 本协议履行期间,甲方与乙方介绍的承租方签定租房协议并支付租房定金后,承租方违约并已预付定金的,甲方同意将其依法没收定金的50%支付给乙方,作为代理服务费。7、 本协议履行期间,甲方与乙方介绍的承租方签定租房协议并支付租房定金后,甲方违约的,甲方仍须按该房屋半个月租金标准向乙方支付代理服务费。8、 甲方已完全理解上述条款,自愿担当本协议涉及的全部法律责任。9、 其他约定:甲方:(签章)乙方: 杭州永祺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身份证号: 经办人: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签定时间: 年月日签定时间: 年月日房屋买卖合同 篇5卖方(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共有人: 身份证号码:买方(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中介方(简称丙方): 身份证号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确保房屋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丙三方经充分友好协商,本着同等互利的原则,现就房产转让买卖事项达成以下合同条款,订立本合同书,以资共同遵守:一、甲方自愿将其位于南充市嘉陵区滨江大道南段“滨江印象”(奥斯小镇) 栋 单元 楼 号 室 厅 厨 卫(6+1户型)的住房一套出售给乙方全部。并将上述房产相关的土地全部权、运用权同时卖给乙方全部。房屋结构 ,楼层 ,建筑面积 平方米,土地运用面积 平方米。上述房屋具有合法手续: 编号为 ,购房发票号码分别是: 共计 张。二、甲方保证上述房产在出售前完全拥有独立的支配权、运用权、处分权、与他人无任何利益冲突纠纷,无任何股权安排关系,属甲方独自全部。甲方保证该房产的合法性,权属清晰。假如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他项权利设定或其他产权纠纷以致影响到乙方权利的行使,一切责任由甲方担当,并应赔偿乙方的损失。甲方在出售房屋之前必需把房屋内的一切债权债务付清,处理好一切纠纷后出售给乙方。若有隐瞒,纯属欺诈,应负法律责任。三、甲乙双方议定该房地产及其附属建筑物的成交总价(含装修及水、电、气、闭路通)为: 元人民币整(大写: 元)。(房屋成交价含该房屋的搭楼层、土地运用权、及室内 )四、税费约定:1、在本合同签定之前,该房屋应缴纳的一切税费、欠款及债务,一律由甲方负责。2、本次房地产转让过程中发生的全部税、费由乙方全部担当。3、甲方办理该房产最初的房屋全部权证、国有土地运用权证等的税、费一概由甲方担当缴纳。五、房价款支付及房屋交付运用:1、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定金 元人民币整(大写: 元)。余下房款分两次向甲方付清: 年 月 日前甲方及共有人亲自到场公证给乙方后乙方向甲方付款 元人民币整(大写: 元),同时甲方须将有关该房产的原始证件、购房合同、票据、钥匙等交给乙方进住运用,从今该房产的一切权利(全部权、运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权利)归乙方全部,甲方不得主见任何权利; 年 月 日前甲方办理并拿到上述房产的房屋全部权证、国有土地运用权证后必需刚好将房屋全部权证、国有土地运用权证交到乙方手中由乙方保管并同乙方到公证处再次进行房产买卖公证后,乙方当场付清余下房款 元人民币整(大写: 元)。每次付款,乙方以甲方开出的收款收据为证,定金将在最终一次付款时冲抵。2、在交接房屋之前,甲方负责管理好该处房屋及设施,迁出该房屋的全部户口。若乙方在接管该房屋时,发觉与合同不符的地方,由甲方负责解决。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负责向乙方赔偿。3、甲方于 年 月 日前将房屋移交给乙方,同时甲乙丙三方共同办理房屋移交手续,交房时,甲方应缴清全部水、电、气、闭路、电话、光纤、宽带、物管等相关费、税。六、中介服务及收费1、甲方须将该房屋的房屋全部权证、国有土地运用权证等相关真实合法有效的原始文件交由本公司保管,以保证该合同顺当进行。2、丙方应无条件帮助甲乙双方办理产权移交手续,房屋款交付及房屋交接手续。3、丙方在本次房地产转让服务中共收佣金陆仟元人民币整(小写:6000.00元)由乙方支付。七、违约条款:1、自本合同签字生效后,如甲方有下列任何一种行为,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担当办理产权交易过户手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及佣金,并双倍返还定金给乙方共 元人民币整(大写: 元),且甲方应向乙方退还乙方已交的房价款并向乙方支付房产买卖总价款80%的违约金,以及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乙方起诉之日该房产的实际市场价值与合同价款之间的差额)。 a、因甲方缘由不能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给乙方 b、甲方拒绝供应办理过户的相关资料、证明或供应的资料不实,需到场时以各种理由推辞,拒不到场。C、甲方无故或无正值理由不出售此房 d、其他2、自本合同签字生效后,如乙方有下列任何一种行为,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担当办理产权交易过户手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及佣金,支付给甲方的定金不退。a、不按本合同规定日期及金额支付房款 b、乙方拒绝供应办理过户的相关资料、证明或供应的资料不实,需到场时以各种理由推辞,拒不到场。C、乙方无故或无正值理由提出不购买此房d、其他3、乙方不按期向甲方支付购房款或者甲方不按期向乙方交房,每逾期一日,由违约方向对方支付相当于上述房价款千分之 的逾期违约金。4、丙方佣金按甲、乙、丙三方约定支付。如甲方悔约,由甲方支付丙方全部佣金;如乙方悔约,丙方预收乙方佣金不退,同时甲方应在所收的定金中返还百分之 给丙方作为劳务费。如双方悔约,按总成交价的百分之 各自担当一半。5、本合同签订后,若甲方反悔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退还乙方已交付的房价款并向乙方支付房产买卖总价款80%的违约金,以及赔偿乙方因此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乙方起诉之日该房产的实际市场价值与合同价款之间的差额)。若乙方反悔,要求解除合约的,甲方不退任何款项给乙方。八、双方商定于 年 月 日前到公证处办理第一次 公证, 年 月 日前到公证处办理其次次公证,若任何哪一方不按时到场则按上述第七条违约条款处理。九、本合同若因任何缘由被确认无效的,甲方认为无效,不履行合同条款,乙方坚持履行本合同条款时,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交的房价款并向乙方支付房产买卖总价款80%的违约金,以及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乙方起诉之日该房产的实际市场价值与合同价款之间的差额)。若乙方认为无效不履行乙方义务时,则甲方不退任何款项给乙方。十、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其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为本契约不行分割的部分。十二、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丙叁方,各执壹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甲、乙、丙叁方签字盖章(手印)之日起就产生法律效力。十三、补充条款:甲方(签字) 联系电话:乙方(签字) 联系电话:丙方(签字) 联系电话:签订日期: 年 月 日房屋买卖合同 篇6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样,达成以下协议条款。一、甲方房屋(如有共有权人,甲方已经取得了共有权人对转让该房屋的一样同意)坐落于 建筑面积 平方米,房屋用途为 。二、双方商定该房屋转让价格为:总金额 万元 (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三、乙方于 年 月 日向甲方支付首付款 万元 (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待房屋过户后公积金贷款支付剩余房款 万元(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乙方保证房屋过户后一个月内付清余款,合同范本房屋买卖合同-房子买卖。四、甲方应于乙方付清全部房款之时,将上述房屋及全部钥匙交付乙方,并在双方在场的状况下由乙方对房屋进行接收。接收后房屋的占有、运用、收益和处分权利归乙方行使,该房屋所发生的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讯费、网费等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支付。五、甲方负责将该房屋全部权更改给乙方全部。办理产权时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担当。六、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易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担当全部责任。七、甲方保证已照实陈述上述房屋权属状况和其他详细状况,保证该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甲方保证自己对该转让房屋拥有处分权,并保证不管以后房价如何上涨,绝不反悔。八、除人力不行抗拒的自然灾难等特别状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将房屋交给乙方运用,乙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款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甲方保证在房款付清时,将房屋交付乙方,否则乙方有权追究甲方责任。九、甲方及配偶共同拥有一套住房,办理房产证所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担当。若甲方及配偶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全部由甲方担当。十、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年 月 日 年 月 日房屋买卖合同 篇7卖方: (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买方: (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甲、乙双方在同等、自愿、协商一样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私有住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出售给乙方,该房屋详细状况如下: 甲方自愿将坐落在 市 镇 村 号(自建住宅)的房屋,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运用证 )(包括该房屋占用土地上的树、木、地面附着物等,暂不一一列举),出售给乙方。其次条 甲、乙双方议定的上述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共 万 仟 佰圓(小写 元),乙方在 年 月 日前,一次付给甲方。第三条 特殊约定:1甲方保证在房子交付时,甲方在该房屋上不设有他项权,如抵押权等。2甲方保证上述房屋产权清晰,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由甲方担当全部责任。3因乙方所购房屋为农村集体土地上建筑。该房屋买卖过程中所发生的交易或过户须要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或有关部门审批的手续问题,甲方应当主动全力协作乙方一起解决妥当。若因此引发相应纠纷的,由甲方负责处理。4如乙方所购房屋以后可以办理房产证时,甲方应予以主动协作,但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第四条 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房屋正式交付之日起转移给乙方。第五条 今后如房屋重建,甲方应承认乙方的住房面积。如国家征地或拆迁,则土地赔偿及住房面积赔偿均归乙方全部,甲方负责主动协作。第六条 本合同签订之后,房价涨落,买卖双方不得反悔。若甲乙双方违反约定,则须支付给对方购房款的百分之三十作为违约金。第七条 今后如乙方就此房屋出卖时,须要甲方签字时,甲方无条件赐予协作。第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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