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付合同范文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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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付合同范文六篇 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加,随时随地,各种场景都有可能运用到合同,签订合同是削减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吗?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托付合同6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托付合同 篇1甲方(托付方):乙方(受托方):甲、乙双方就托付事宜经双方协商一样,达成如下协议:一、托付事项:二、托付权限范围:。三、依据甲方要求,乙方指派律师、及担当上述托付事项的承办人员,甲方指定本单位(家庭)为联络人员,联络地址:电话:。四、代理收费的取费形式1.按收费标准收取;()2.双方协商收费;()五、代理费用的收取:(依人民币计算)1.代理费用为元;2.办案费用(交通、通讯、打字、复印、联络等)为元。以上费用的的收取时间和方法为在代理活动中,乙方基于代理事务而必需开支的费用(交通、通讯、打字、复印、联络等)预料为元,由甲方预交,乙方在结案供应相应的票据进行结算。六、甲方慎重承诺:以上托付事项未经托付他人或已中止对他人的托付;随案移送的一切材料及口述状况肯定保证其真实性;未对乙方隐瞒与案件相关的重大状况。否则,乙方有权随时中止托付承办工作,有关费用不予退还,并保留追索赔偿的权利。七、乙方对托付承办事务中所知悉的涉及甲方的商业隐私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八、托付事务进入代理阶段后,乙方应尽责尽力履行相关法律程序,维护托付人的正值合法权益。但乙方不对所代理事务之结果担当任何经济责任。甲方并且不得因托付代理事项的改变或提前完成,而要求退减已交或应交的代理费额。九、代理律师业务中,乙方不对案件标的担当经济责任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担当。十、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乙方须加盖事务所合同章)后生效。如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需另行协议。十一、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托付事项终止(以授权托付合同为范围,含判决、调解、案外和解及撤诉等情形在内)。本合同如发生争议,提交岳阳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十二、以上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甲方(公章):XXXXXXXXX 乙方(公章):XXXXXXXXX法定代表人(签字):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签字):XXXXXXXXXXXXXXXXXX年XXXX月XXXX日 XXXXXXXXX年XXXX月XXXX日托付合同 篇2托付合同是托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托付人事务的合同。其特征有:托付合同是典型的劳务合同;受托人以托付人的费用办理托付事务;托付合同具有人身性质,以当事人之间相互信任为前提;托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现针对贵司签订的有关托付合同,结合托付合同的主要条款,提出以下签订合同时应当留意的事项: 一、当事人条款。托付人和受托人的名称(或姓名)应写全称,不行简化或运用代号。签订合同前仔细审核对方的主体资格、履约实力。二、托付处置的事务。托付合同是托付人托付受托付人完成某一事项的处置。因此,托付的事项必需详细,处置的程度要清楚、明确,不行模糊不清。三、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合同中应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利于受托付人在权利范围内完全履行义务,顺当完成托付事项,假如在合同履行期间内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也有清晰的尺度衡量自己行为得失,便于争议的解决。(一)受托人的义务与责任包括:1.遵守托付指示、办理托付事务的义务。受托人应遵守托付人的指示依法处理托付事务。受托人对托付事务原则上应亲自办理,只有在事先取得托付人的同意,或因状况紧急的状况下,为了托付人的利益可以转托他人。2.报告的义务。受托人应将托付事务状况向托付人报告。设定受托人的报告的义务是为了更好地维护托付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建议在托付合同中约定如下内容:受托人在为托付人供应服务的过程中,依据托付人的恳求或按合同约定时间,刚好向托付人报告托付事务处理的进展状况、存在的问题和可能的结果,并征求托付人的合理建议与指示。受托人在办理托付事务完毕时,应当向托付人全面报告托付事务的办理经过和结果,并提交必要的书面材料和证明文件。3.转移利益与权利的义务。受托人应将办理托付事务取得的各种利益刚好转移给托付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托付人办理事务取得的权利,应将权利转移给托付人。4.受托人的责任。受托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上述义务,即应担当相应的民事责任。受托人不办理托付事务或疏于必要的留意,应担当过失的违约责任。假如受托人不听从托付人的指示、不刚好报告有关状况,也应担当违约责任。假如受托人不刚好将有关权利和利益转移给托付人,应视为对托付人财产权的侵害,既可能担当违反合同的责任也可能担当侵权责任。(二)托付人的义务与责任包括:1.支付费用的义务。无论托付合同是否有偿,托付人都有义务供应或补偿托付事务的必要费用。所谓受托事务所必需的费用,是指受托人在办理托付事务时,为了达到托付人所追求的结果而必需支出的一切合理费用。至于支付多少必需费用以及支付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当事人双方应依据托付事务的性质和处理的详细状况予以确定。2.付酬义务。对于有偿托付合同,托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约定的酬劳。一般状况下,托付人支付酬劳并不以受托人胜利地处理受托付事务为要件,但若有特殊约定时,应从其约定。而托付事务的处理,虽不以处理胜利为必要,但一般都须处理完毕,托付关系方为终止。 3.赔偿责任。受托人在处理托付事务时,非因自己的过错而造成的损失,得向托付人恳求赔偿。托付人应对自己的托付负责,如因其指示不当或其他过错致使受托人遭遇不应有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四、酬劳。托付合同假如是有偿的,托付人应当按约定支付酬劳,酬劳的数额、支付期限、支付的方法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五、完成托付事项的质量要求,即受托人处置托付事项应达到的托付人的要求,制定该条款是衡量和计算酬劳的依据。六、完成托付事项的期限。托付人托付受托人完成的事项的时间规定,托付人应按时间约定要求受托付人保质保量完成托付事项,受托付人也应在约定的时间内达到托付人的要求,如不能按时完成,则构成违约,不仅不能如数获得约定的酬劳,还要担当违约责任。七、违约责任。是双方依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履行的结果,是认定赔偿的依据。将违约责任写详细,最好把对方每项义务不履行的违约责任都分别写清,以钳制对方,使其正确、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八、争议解决的方式。争议解决方式是指托付方和受托方因合同发生争议并协商不成时,是通过某仲裁机构仲裁解决,还是诉请某法院诉讼解决。须要留意的是仲裁与诉讼只能选择其一,如“争议采纳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的表述视为没有约定。仲裁方式,需双方有明确的约定方可申请仲裁,且约定的仲裁机构必需明确,如明确约定“向北京仲裁委提起仲裁”。诉讼方式,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居处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居处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建议贵司在签订合同时选择有利于己方的争议解决方式。托付合同 篇3甲方(托付方):_地址:_电话:_乙方(代理方):_地址:_电话:_一、代理托付和代理期限:甲方将其拥有电子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图书_等共_部(详见第三条)托付给甲方独家代理。代理期限从合同签订之日起共_年(以最终一年当年电子版权运用收入最终一次结算日为合同截止日期)。二、乙方代理内容如下:1推广和开发甲方所托付的电子版权。包括:与_网络事业传播部、_学术期刊电子杂志社图书工程中心、超星数字图书馆、中国书生、中国数字图书馆等电子图书出版公司和数字图书馆机构合作,以各种技术格式制作和销售上述著作的电子图书;与其他网络和电子媒体合作,对甲方所托付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开发利用,实现其价值增值。2甲方托付乙方独家代理甲方权益,与电子版权的运用方进行相应的谈判、签订合同等事宜。全部合同以复印件形式送甲方备案。3甲乙双方同意:电子图书的数据统计方式、销售数量、销售收入、结算金额和结算时间均以电子版权运用方的服务器、软件和其他约定的统计记录为准,由乙方核准后,加盖运用方和乙方公章后送甲方备案。4乙方有义务通过各种技术和统计调查手段,独立验证电子版权运用方所供应的数据的精确性,维护甲方利益。同时,乙方有义务广泛监督甲方电子版权在互联网和电子出版领域的合法运用状况,并刚好进行交涉和谈判,维护甲方权益,并将相关状况通报甲方。乙方定期将甲方电子版权的总体运用和推广状况汇总,向甲方通报。5由乙方代理的甲方电子版权,其运用收入根据乙方与运用方签订合同所规定的安排比例和结算方式,归甲方全部;乙方按甲方电子版权收入的_%收取服务费用。6结算方式:乙方有义务向电子版权的运用方刚好催要甲方的应得收入,并在运用方结算到期时并扣除乙方应得的服务费用后,保证甲方的应得收入刚好到帐。7乙方应保证甲方所供应的电子文档不被非法运用,爱护其学问产权,并不得更改其图书的全部的版权信息和内容。8甲方应刚好向乙方供应所拥有著作的电子文档和书籍以便乙方制作电子图书;甲方对其所声明拥有的电子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担当相应责任,并应保证所供应的文档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行负责所供应的文档所引起的侵扰第三者相关权益所引起的纠纷。9甲方应保证在合同期限内,不将其声明拥有的、并已托付给乙方的电子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再将本合同所涵盖的代理权托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甲方仍拥有自行运用其电子版权的权利。甲方在合同期满后可选择收回授权或接着续约。10如在合同有效期间,代理方由于经营困难、业务转向等缘由造成无法有效行使代理权,则授权方可收回授权,自行处理与其电子版权相关的一切事务。三、授权范围:1甲方同意将其已出版书籍的电子版权托付给乙方代理,具体清单见附录。2甲方同意其在合同有效期内所出版书籍的电子版权预先托付给乙方代理。3甲方申明拥有上述图书的电子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甲方:(签章)_年_月_日乙方:(签章)_年_月_日附录:甲方托付著作的名称、出版社及isbn书号:_托付合同 篇4托付人:,男(女),xx年xx月xx日诞生,身份证号码:_受托人:,男(女),xx年xx月xx日诞生,身份证号码:_本人系_公司的股东,本人占有该公司_%的股权,因拟以人民币_元转让上述公司的股权给_,兹托付_为本人的代理人,代表本人处理如下事项:一、代表本人出席_公司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二、与_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并办理公证手续;三、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托付期限:从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止。受托人无转托付权。托付人:_20_年_月_日托付合同 篇5兹托付XX证券公司(下称贵公司)代理期货商品的买卖和有关业务,本人情愿遵守下列各项规定:有关托付的期货买卖,概由贵公司代理本人与对方的当事人订立契约,或由贵公司再行托付代理人与对方当事人订立契约。有关上述契约的订立,如在国内,则根据国内的有关法规订立,如在国外,则根据所在国家的有关法规订立。凡代理本人所订立的契约,对于本人完全发生效力,本人不得持任何异议。本托付合约订立后,贵公司应于本人另行签署授权书后正式执行本人帐户内的交易,一切交易由本人签署后马上生效,本人将担当应当担当的义务和后果,此授权除本人以书面通知贵公司终止外,合约接着有效。贵公司或贵公司的代理人,因订立上述合约,或因买卖及有关业务而应支出的费用,包括税收、运输、存仓、管理和其他合理所需的款项,概由本人如数担当。托付买卖的商品,其名称、商标、规格、数目、价格和订约以及交货付款的日期等均需另行填写“订单”,经本人或本人指定的被授权人签名或盖章,送请贵公司核实后执行。假如商品的价格未经本人或被授权人填明或约定,即以贵公司当日或当时所公布的价格为准,由贵公司记入订单,本人约对同意,绝无异议。本人可以保证,所托付买卖的商品都以现款和实货交付与收受,并且负责担当履行契约规定的义务。本人应在贵公司先行储存款定数额的保证金(数额按交易所规定办),以备本人有应负责支付的款项而不刚好支付时,由贵公司全权处理,并由贵公司事后通知本人,这样做手续完备,本人毫无异议。上述保证金的数额,将依据本人所托付买卖商品的实际状况,由贵公司增加或削减,假如未能根据规定调整保证金数额时,贵公司可以停止代理本人买卖,必要时还可以终止托付关系,结清收支帐款,如有不足,任凭贵公司依法追讨赔偿,或留置本人全部的商品,任由处置。假如本人还有其他违反契约的状况,贵公司也可以照此办理。假如本人有实际困难或特别缘由而不能以实货实物为交付或收受时,均请贵公司平仓了结契约后就帐面进行计算,由本人负责其损失或收益。贵公司因受托付而代理买卖商品,所需的通讯和业务方面的费用,由贵公司根据会计标准核算(根据交易规则),都由本人负责支付花销。本人托付贵公司买卖的商品,其进出口和其他一切手续,以及信用证的开出,概由本人自行办理。本人把签字式样和印鉴留存贵公司,以便贵公司核对。本人将约定的联络方式及本人的通讯地址,应向贵公司登记,请依照运用。假如发生不正确的效果,均由本人负责。假如通讯地址和约定的联络方法须要变更时,本人应向贵公司重新登记。否则,如因而发生任何损害概由本人负责,而与贵公司无关。贵公司寄交本人的订单执行报表和帐单的邮寄后三天内除非由本人或贵公司管理部门经理提出修正外,均视为正确无误而不得提出异议。订单、通知书、印鉴卡、登记簿、帐册和有关文件的格式,均由贵公司订购运用。本托付书内约定的内容,如有不够完善的地方,可由贵公司酌情修改或补充,通知本人认可即生效。如有涉及法律的纠纷,在国内一律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条文为依据进行法律诉讼,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都由败诉的一方单独担当。本托付书的规定对于本人以后托付贵公司代理买卖商品及其有关业务全部有效,本契约将始终有效,除非双方同意终止契约。本人还托付贵公司代表本人签署和执行本人帐户内的交易。本人一切买卖订单的发生均可被视为本人深思熟虑后的确定,贵公司所供应的资料和信息仅供本人参考之用,并非交易获利的保证。贵公司制定的交易规则,应被视为本托付契约的一部分,由双方共同遵守,本人在签订本托付契约的同时接受贵公司交易规则的副本。本人特此声明已阅读并充分了解本托付契约书各条文的内容,特签名如下。签署人姓名:签名:(签章)身份证统一编号:电话:住址:证明人姓名:签名:(签章)身份证统一编号:电话:住址:年月日托付合同 篇6托付人(甲方):地 址:电话:受托人(乙方):浙江某某律师事务所地 址:电话:乙方开户银行及帐号: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帐号:00106537694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就下列法律服务事项达成一样,于20 年 月 日订立本合同。一.法律服务范围:甲方托付乙方处理下列在( )中的法律事务(以下简称“本领务”):(1)甲方与 纠纷一案的第 审诉讼 / 仲裁代理。如:托付一审的,不包含执行托付和上诉托付;托付二审的,不包括执行和再审。(2)甲方与 案的诉前调查。(3)甲方与 已生效判决/裁决的申请执行代理。(4)甲方与 之纠纷的非诉讼调解。(5)关于 事务/项目的询问 /谈判 /出具法律看法书 /起草或审查合同。二.托付权限:甲方授予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时的权限为下列第()项范围(详细以托付书为准):(1)一般代理(诉讼/仲裁),仅为程序代理,无实体处分权。(2)可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仲裁恳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反(仲裁)申请或者上诉的特别授权诉讼/仲裁代理。三.承办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1)乙方接受甲方的托付,指派 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为本领务的承办律师(以下简称“律师” )。(2)甲方同意乙方及其所指派的律师在认为必要时可将本领务的部分工作交由乙方的助理人员或其它律师帮助完成;其中“诉前调查”事务及其所衍生的其它必要取证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审计、鉴定、评估、论证、公证等)都可转托付适当的特地机构帮助完成。(3)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律师因合理缘由(包括但不限于正常调动、离职、时间冲突、回避、身体状况等)无法接着或短暂不能承办本领务时,律师应刚好告知甲方并由双方协商重新支配律师接替或者由乙方另行指派其他合适的律师接替完成合同义务;假如甲方书面提出不同意其他律师接替的,视为甲方解除合同,本合同终止履行。四、律师费用结算方式:双方商定按下列第( )种方式计算应支付给乙方的律师费:(1)计件收费方式,本领务律师费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整。小写¥元.假如提起反诉或者遭致反诉,根据反诉标的计算新增律师费。(2)分阶段/绩效/目标收费方式:,在没有根据约定方式和期限支付律师费的,本合同不生效。四、律师费的支付与结算:律师费仅仅是指支付给乙方即律所的经营性收入。本合同第四条所约定的律师费,以下列第( )种方法支付与结算:(1)计件收费方式的,于本合同签订之当日一次性付清,否则,本合同不生效。(2)计件收费方式的,于本合同签订之当日首付人民币¥元,余款于 之前付清,任何一期未付清的,本合同不生效。五、其它费用结算方式:双方商定下列与本领务有关的费用开支由甲方负担,且未包含在本合同第四条的律师费中:(1)代理干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异地交通、住宿、通讯、电信、文印等);(2)代支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转托付审计、鉴定费、公证费、评估费、查档费,其它用于收集证据的费用);六、其它费用的支付与结算本合同第五条第(1)项所约定的其它费用中的代理干脆费用部分,以下列第( )种方法支付与结算:(1)于本合同生效之当日预付人民币¥ 元,乙方完成受托事务或此预付款用完后凭票据按实报销。(2)于本合同生效之当日一次性支付人民币¥元,乙方包干运用。(3)本合同第五条第(2)项所约定的其它费用中的代支间接费用部分,实际发生时由律师通知甲方后甲方干脆支付,或在紧急状况下由乙方以上列代理干脆费用垫支后甲方马上(在五日内)按实单独结算。七、发票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律师费应当向甲方出具正式税务发票;按本合同第六条第(1)或者(3)种方法支付的向甲方报销相关费用时,应当供应相关票据凭证或者正式税务发票。八、乙方及律师的义务(1)律师必需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2)律师应当勤勉尽职,依法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维护甲方的最大合法利益;(3)律师应当刚好向甲方报告有关本领务的进展状况;(4)律师只能根据甲方的授权行事,无权超越甲方授权行事。假如确有须要,应当由甲方另行赐予明确的授权;(5)律师无权要求在本合同约定的律师费和其它费用以外再要求客户支付任何其他款项。(6)乙方或律师变更联系信息的,应当刚好通知甲方;乙方另行指派律师接替的,应刚好告知甲方。(7)乙方和律师对因案件代理关系而获得的甲方隐私和商业隐私负有保密义务。九、甲方的义务(1)甲方应当遵循诚恳信用原则,不得供应虚假证据,不得虚假诉讼。甲方应向乙方和律师照实供应与本领务有关的真实的资料、真实性的证据,照实陈述与本领务有关的真实状况;(2)如与本领务有关的状况和事实发生改变,应刚好告知乙方或律师;(3)如变更住址、联系方式等,应当刚好通知乙方和律师;(4)根据约定如期支付律师费和其它费用;(5)向乙方和律师提出的要求不应与法律以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相冲突。甲方的诉讼目的和诉讼要求,应当合法、合情、合理。十、证据和财物(1)乙方和律师在供应法律服务的过程中,不收取或者代为保管证据原件;因庭审须要所取得的由甲方供应的证据材料原件或原物,由甲方亲自提交法庭或者法官,证据原件的全部权属于甲方,本领务完成后甲方要求返还的,除依法应提交法院或仲裁机构且由其归卷的外,可由甲方申请取回。重要证据材料的原件或原物,甲方不愿交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收取归卷的,须在供应证据时,向法庭或者仲裁机构说明情况和缘由,并经其许可案件审理结束后申请取回。(2)乙方和律师因代理案件执行所得或其它受托代收所得的财物,全部权属于甲方,应由乙方和律师在合理时间内移交于甲方。十一、保管和留置双方特殊约定:本合同第十条所述的证据和财物,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视为甲方托付乙方代为保管,本条内容即视为保管合同内容,双方保管合同关系以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生为条件而生效;保管期限不超过30天。(1)甲方未要求归还证据原件、原物的(除司法机关必需留存归档的外);(2)乙方通知移交财物,甲方拒绝接受或者未予响应的;或者虽予响应但一直将来领取的;或者因甲方变更联系方式等,未通知乙方致使无法移交或不便移交的;乙方代为保管证据或财物期间,认为必要时可自行确定将该证据或财物移送公证机关提存,所产生的各种费用由甲方担当。保管期限届满(自乙方书面明示可移交之日起计)后,乙方对所保管的证据和财物可作随意处分而不再负任何责任。但所保管的财物是人民币现款的,应在甲方于任何时候主见权利时,归还本金余额,不计利息。乙方因保管(含提存)所产生的各种合理费用,甲方未予清偿的,乙方有权对所保管的财物进行留置处理;也可干脆以所保管财物中的现款抵付。十二、保密(1)乙方和律师对于甲方的商业隐私或个人隐私,应当保守隐私,在未征得甲方同意的状况下,不得向第三方泄露,但法定或约定应向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供应的除外。(2)客户有特别保密要求的,应当另行签订保密协议,以保密协议的约定为准。十三、利益冲突乙方和律师应将已经或正在或可能存在的为与甲方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供应法律服务的状况照实告知甲方。在发生利益冲突的状况下,甲方有权且应当选择接着签订/履行合同或变更托付权限或解除合同;乙方有权作出回避的支配。十四、其他法律事务乙方和律师均无权利和义务代理甲方处理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范围以外的其它法律事务。甲方如确需乙方和律师供应有关其他法律事务的服务的,应当与乙方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行签订法律服务托付合同。如上诉、再审等。十五、完成受托事务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即视为本合同乙方完成受托事务:A、属诉讼/仲裁/执行代理的:(1)本案本审次送达判决/裁决书、调解书或撤消诉讼、驳回起诉、不予起诉、撤销案件、执行中止或终止裁定书;如一审托付不包括执行和上诉代理。(2)双方当事人案外和解;(3)甲方解除合同、撤销托付、解除托付关系;B、属非诉讼事务的:(1)对方完成了满意甲方要求的行为或者达到托付目的或者完成了法律文书制作;(2)甲方向对方作出了新的要约或承诺致使受托事务成为不必要;(3)调查或谈判对象灭失、歼灭或终止或者其他客观缘由而不能;(4)其它依照法律或约定或惯例应视为乙方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情形;(5)甲方解除合同、撤消托付、解除托付;十六、合同的解除、终止履行(1)经书面通知,甲方有权随时以任何理由解除本合同,该解除通知在乙方收到之日生效。一旦收到解除通知,乙方和律师马上停止供应法律服务,已经收取的律师费一律不予退还。(2)假如甲方未根据本协议约定支付律师费逾期超过二十天的或者其他费用支付逾期超过三十天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但应书面通知甲方。(3)若甲方要求达到的目标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违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则乙方有权随时终止向甲方供应法律服务,但应书面通知甲方。(4)若乙方在受托处理本领务过程中发觉甲方有有意隐瞒事实或虚假证据或者虚假作证等阻碍乙方正常完成受托事务的实力之情形,有权终止向甲方供应法律服务。(5)本合同因上列情形而解除时,约定以计件方式收费的,乙方已收取的律师费不予退还,甲方欠付的应予以补足约定数额;以计时方式收费的,按解除时的实际工作小时结算律师费;以分阶段/绩效/目标/风险方式收费的,按实际所处的阶段或绩效或者目标或者风险结算律师费。十七、违约和赔偿(1)甲方未能按时支付乙方律师费或经乙方书面提示而超过30天未赐予律师报销其它费用(约定包干运用的除外)的,每逾期1天,按欠付金额的万分之二另行支付延迟支付违约金赐予乙方。(2)律师在供应法律服务过程中,因违法执业或其它过错(限于有意或重大过失)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实际损失;乙方负连带赔偿责任。十八、诉讼风险提示告知和托付人(当事人)对证据真实性以及非虚假诉讼的承诺乙方和乙方律师已经在签订本合同前将托付的法律事务的诉讼风险已经充分告知了甲方。乙方和律师依据甲方陈述的事实和供应的证据,向甲方供应的分析、推断或询问看法,均不行理解为乙方或律师就受托事务的结果作出了胜利或胜诉的保证。乙方和律师提交的取保候审申请书、供应的有关法律看法或者发表的辩护看法,均不行理解为公安、司法机关就肯定能赐予嫌疑人、被告人予以取保候审、从轻惩罚或者适用缓刑或者不予起诉或者免于惩罚或者无罪等有利的结果。甲方即托付人(当事人)对所供应的证据的真实性担当法律责任,并承诺对进行虚假诉讼担当全部法律责任。十九、免责因托付人(甲方)未按期付清本合同约定的律师费或供应虚假证据进行虚假诉讼所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受托人乙方及乙方律师免责。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不行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实际/接着履行,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二十、合同的可分性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缘由导致部分无效,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仍保持原有的效力,应当予以履行。二十一、通知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通知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对方,送达方式可为邮寄、挂号邮寄、快件、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QQ、微信等。各方均可分别视须要选择较为合适的送达方式。二十二、争议的解决(1)双方之间就律师费和其他费用发生争议的,应当进行协商,假如协商不成,甲方应先向乙方主管司法行政部门南浔司法局投诉,由主管司法行政部门进行调解。(2)双方同意,在无法通过协商和调解方式解决的状况下,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南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十三、其他约定:除上述条款约定外,乙方和甲方就如下内容达成一样的约定:二十四、生效条件本合同在双方签署并由甲方实际支付了约定的律师费后生效,在此之前,乙方没有义务向甲方供应任何法律服务,但律师在签订合同前已供应的预备性法律服务包括在本合同内。二十五、本合同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二十六、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签定之日起至本领务完成止。二十七、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效力相同。托付人(签名或盖章):受托人:浙江某某律师事务所代表人: 签署人: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30页 共30页第 30 页 共 30 页第 30 页 共 30 页第 30 页 共 30 页第 30 页 共 30 页第 30 页 共 30 页第 30 页 共 30 页第 30 页 共 30 页第 30 页 共 30 页第 30 页 共 30 页第 30 页 共 3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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