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意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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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起诉状原告:_窦某,女,汉族,1966年生,无业,身份证号码:_320104*0821,住址:_南京市建邺区*幢*室,联系电话:_130*230。委托代理人:_崔保华,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址:_南京市太平巷16号,联系电话:_138*288。被告一:_陈征*,男,1970年生,南京印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_320106*90452,住址:_南京市浦口区浦珠北路*幢*室,联系电话:_52*19,134*2346,139*9558。被告二:_南京景*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址:_南京市洪武路*号*室,电话:_025-57*09。法定代表人:_戴*总经理:_肖*,电话:_134*7808,186*7542。诉讼请求一、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于2013年11月8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同时解除对被告一的委托;二、确认被告一与被告二之间的租赁关系自然终止;三、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返还南京市洪武路359号905室承租房屋;四、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自2015年3月20日至房屋实际返还之日应付租金,暂计为人民币21750元;五、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万元;六、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11月8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原告将自己位于南京市洪武路359号905室房屋出租给被告一,承租用途:_办公;租赁期限:_5年,自2013年12月20日至2018年12月19日;每月租金7250元;付款时间及方式:_先付后住,乙方(被告一)以半年为一期缴纳租金,提前30天付下半年的租金。并约定:_乙方拒付或拖欠租金的,超过一个星期算违约,甲方(原告)有权收回该房屋;在合同租赁期内,甲乙双方不得违约,否则违约方赔偿守约方人民币贰万元整及一切损失。根据被告一要求,原告向被告一出具委托书一份,同意被告一可以将此房转租。合同签订后,被告一先后于2013年12月初、2014年6月初向原告支付了相应半年的租金各43500元,原告向其交付了租赁房屋,被告一将承租房转租于被告二使用。2014年12月初,被告一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仅向原告支付了3个月租金21750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拒不支付。自2015年3月以来,被告电话联系不通,处于失联状态,其名下南京印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也闭门歇业。后原告与次承租人被告二商量支付租金或返还租赁房产,被告二以已经支付被告一270000元房租为由,拒绝了原告要求。原告认为,被告一拒付原告租金的行为,已构成对合同的根本违约,依据租赁合同第11条第(4)项的规定,原告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租赁房屋,并解除对被告一的委托,撤销其转租权。与此同时,被告一与被告二之间的转租合同关系自然终止。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支付欠缴房屋租金,依约承担违约责任。原告系残疾人,无工作能力,租赁房屋是其唯一的生活收入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3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护法第49条、51条之规定,不同意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起诉状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查清事实,公正裁判,切实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此致人民法院具状人:_窦某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附:_一、起诉状附本2份;二、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一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三、房屋租赁合同并委托书复印件各1份;四、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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