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模板汇编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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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模板汇编7篇 随着法律学问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它也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吗?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的担保合同7篇,欢迎大家共享。 担保合同 篇1抵押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质权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 甲乙双方本着同等、自愿、互利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在协商一样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一、 甲方自愿将自有的一辆非营运汽车抵押给乙方,该车车牌号: 发动机号: 车架号: ,厂牌车型: ,甲方以该车辆作为抵押交付乙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 元( )。甲方保证该车辆属于本人全部,在抵押前无任何经济纠纷,(如有纠纷甲方自愿担当全部因纠纷产生的费用)。二、 借款履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三、 还款方式:四、 甲方将抵押车辆相关物品及证件交乙方保管,在抵押期 间甲方不得将抵押车辆及随车相关物品、证件挂失、转让,否则甲方担当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五、 抵押期间质押该车辆必需交由乙方占有,如乙方缘由造 成抵押车辆丢失或损坏的,乙方按评估值赔偿向甲方担当赔偿责任,因不行抗力因素造成质押车辆损坏或灭失的,乙方不担当赔偿责任。六、 甲方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偿还借款给乙方,假如甲方不能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偿还借款,乙方有权托付拍卖行拍卖,乙方拍卖该质押车辆所得的价款,优先用于收回借款,剩余部分退还甲方,不足部分乙方有权向甲方接着追偿。七、 甲方承诺:由于本人未履行到期借款,车辆被乙方拍卖。甲方应无条件向乙方供应合法有效的过户手续,帮助办理相关过户事项。八、 乙方应对甲方交付随抵押车辆的相关物品、证件妥当保管,未经甲方同意在抵押期间内不得运用、转让、抵押及处分。否则担当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九、 本合同在甲方偿还借款后,乙方将车辆及相关物品证件完整无损返还甲方(以交付时质押车辆照片为完整标准),此时本合同自行终止。十、 担保人承诺:由于甲方未履行到期借款,担保人自愿无条件向乙方偿还甲方借款。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甲方电话: 乙方电话:担保人:担保人电话:担保合同 篇2主合同:不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不受其制约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借贷合同)依据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可以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所谓主合同,是指不须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例如,对于保证合同而言,设立主债务的合同就是主合同。从一则案例看担保合同中“独立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甲企业与乙企业订立借款合同,丙企业为乙企业的债务向甲企业供应担保,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后甲、乙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由于涉及到对独立担保条款法律效力的相识不同,对丙企业是否应当担当担保责任以及如何担当担保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中“另有约定”的真实意思应是,双方可以通过约定否定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单纯的从属关系,并且同时约定担保人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担当的责任担当担保责任。担保人对主合同债权的担保与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担当的责任的担保是两种不同的责任,前者是对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后者是对主合同无效时债务人担当责任的担保。在主合同无效的状况下,前者因担保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后者由于明确了是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担当的责任进行担保,故担保合同仍旧有效,担保人仍须担当相应的责任。换言之,在主合同无效的状况下,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转变为围绕对主合同无效应负的责任绽开,此时若存在债务人应履行的债务,则应为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担当的责任。因此,对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的效力关系 “另有约定”,只能是担保人与债权人就是否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责任担当担保责任进行约定。也只有在这种约定的状况下,担保合同的效力才具有独立性,可以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因为,此时的担保合同所针对的恰恰是主合同无效后的担保责任,对其法律效力的认定自然不受主合同无效的影响。从这个意义上讲,简洁地规定担保合同具有独立性,但未明确在主合同无效的状况下,担保人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责任担当担保责任,则在我国现有担保法律下,应当认定为无效。因为在通常状况下(除非上述提到的明确约定才使得担保合同具有独立性),担保合同是一种从合同,它以主合同的存在和生效为前提,主合同不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基于以上分析,我认为,由于丙企业仅与甲企业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而未明确约定担保人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责任担当担保责任,故这种约定是无效的,丙企业与甲企业之间的担保合同,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至于丙企业的责任,则依据担保法司法说明第八条的规定,视丙企业有否过错,担当相应的民事责任。反之,假如本案中担保合同规定了担保人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责任担当担保责任,则不论丙企业有否过错,均应依照此约定担当担保责任,换言之,此时担保法司法说明第八条不再适用。从法理对担保法第五条和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分析,无论是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还是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都明确强调: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该规定内容系担保权从属性之体现,而从属性规则可谓担保法律制度的奠基性规则;若无从属性规则的支撑,我国担保法律体系将会严峻动摇甚至倒塌。其中,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但书关于“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根据约定”的规定,被理论界和实务界视为允许约定独立担保的重要法律依据,特殊是该但书规定在担保法总则部分,故独立担保在说明上,既包括独立保证,也包括独立担保物权。而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但书则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正是两者但书之规定,成为两法的重要区分之一,并表明两法对独立担保的立场。欲解明独立担保,需先阐释担保权的从属性规则。通常而言,担保权从属性体现有三:其一,发生上从属性,即担保权以被担保债权的发生为前提,随被担保债权无效或撤销而无效或撤销。其二,处分上从属性。担保法第五十条和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皆宣示:“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别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其三,歼灭上从属性,即被担保债权因清偿等缘由而全部或部分歼灭时,担保权亦随之相应地歼灭。三种实体上的从属性又引发担保人在抗辩上的从属性,诸如被担保债权罹于诉讼时效或强制执行期,则担保人可行使相应的免责抗辩权;此外,一般保证人还独享先诉抗辩权。在担保实务及审判实践中,虽然独立担保常以“见单即付的担保”、 “见索即付的担保”、“无条件或不行撤销的担担保合同 篇3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主要是合同所设定的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形式不发生担保效力,担保人还可能担当担保合同以外的其他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担当相应的责任。”担保合同无效后果担保法第五条其次款规定:“担保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依据其过错各自担当相应的民事责任。”这些法律的规定,确认了无效担保合同的归责原则是实行了“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担当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状况下,才担当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担当民事责任。无效担保合同的民事责任的性质属缔约过失责任,而缔约过失责任也正是以民法上以过错为原则而所要担当的民事责任。无效担保合同担保人的法律责任。担保合同无效时,只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无效担保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过失责任范围的确定取决于债权人因担保合同无效所造成的损失、担保人和债权人对无效合同的过错程度等因素。依据担保法说明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担当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担当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和第八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担当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担当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的规定,无效担保合同担保人的法律责任应按如下情形处理:(1)主合同无效致使担保无效时担保人的责任,无论主合同的无效应归责于债权人还是债务人,还是双方都有过错,也无论无效的结果导致的是返还原物,还是赔偿损失,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都不应担当赔偿责任。(2)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债权人无过错的,因担保人的无效担保行为造成主合同债权人损失的,担保人应依据其过错与债务人担当连带赔偿责任。该种担保人担当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形,主要是指债务人与担保人违反法律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以及恶意串通欺瞒债权人而缔结担保合同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还应留意的是,担保人对债权人的全部损失担当连带赔偿责任。因此,要严格把握该种情形连带责任的适用。(3)主合同无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而仍旧为其供应担保的,因担保人的无效担保行为造成主合同债权人经济损失的,担保人担当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主合同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该种情形,要把握好担保人过错的内涵。此时担保人的过错,并非指担保人在主合同无效上的过错,而是指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为之供应担保以及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促使主合同成立或为主合同的签订作中介等缔约过错,这也正是担保人不能完全免责的缘由。(4)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担当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主合同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但是,以供应担保作为主合同生效要件的,担保合同无效时,主合同应确认未生效。担保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担当相应的民事责任。无效担保合同的担保人在担当赔偿责任后,担保人是否享有追偿权?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二条规定了担保人担当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而当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担保人不担当保证责任,而是担当因缔约过失的赔偿责任。为此,担保人担当赔偿责任后,是否享有追偿权问题,在实践中,有人认为,担保人担当赔偿责任后,不享有追偿权,一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作为特殊法的担保法对此也未作规定。二是在债务人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时,才能执行无效担保人的赔偿责任,此时,何谈追偿权。我们认为,无效担保合同的担保人在担当了赔偿责任后,享有追偿权。理由是:一是法律无禁止性规定,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因过错对债权人担当赔偿责任,是从维护债权人的角度动身。担保人因担保合同无效而担当了赔偿责任,为维护担保人的合法权益,也应当享有追偿权。二是债务人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时,执行担保人,无效合同的担保人担当责任后,这种追偿权不能因债务人无财产而歼灭,当债务人将来有财产时,担保人可依法行使其追偿权(也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三是担保人担当的责任原本属于债务人的责任,债务人是终极责任人。四是从责任性质上,虽然担保人的责任属于缔约过失责任,担保人的过错是确定其在担保无效时接着担当责任的依据,但这种依据只是确定肯定的代偿责任的依据,担保人担当的责任仍有代偿责任的性质。因此,应对无效担保合同的担保人担当赔偿责任的追偿权予以明确规定。担保法说明第九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即“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担当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担当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担当赔偿责任。担保合同 篇4合同担保的形式包括约定担保、法定担保、本担保和反担保、典型担保和非典型担保,当事人不得通过约定解除其适用的法定担保,实际采纳何种反担保方式,取决于债务人和原担保人之间的约定。合同担保的形式有哪些一、约定担保约定担保,又称为意定担保,是指依照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合同的方式设立并发生效力的担保方式。约定担保,除法律对其成立要件和内容另有规定外,完全依照当事人的意思而设立。在我国现行担保法制下,抵押、质押、保证、全部权保留等均属于约定担保方式。二、法定担保法定担保,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而干脆成立并发生效力的担保方式。法定担保可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当事人不得通过约定解除其适用的法定担保,如优先权、法定抵押权等担保方式;二是当事人可通过约定解除其适用的法定担保,如留置权这种担保方式。三、本担保和反担保依据担保设立的目的不同,合同的担保可以分为本担保和反担保。1.本担保本担保,是指保障主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担保。本担保只有在具有反担保现象时才有区分意义,我国担保法第4条第1款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供应提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供应反担保。物权法第171条第2款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供应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供应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可见,我国现行担保法律已经认可了反担保,只要当事人设立了反担保,则原担保即为本担保。2.反担保所谓反担保,是为担保之债而设立的担保。在商业贸易中,特殊是一些大型贸易项目中,由于风险大,担保责任也大,即担保人担当财产责任的可能性很大,这样就很难有人情愿为之进行担保。没有担保,主合同的履行就更没有保障。在这种状况下,为了换取担保人的担保,就要为之解除可能担当担保责任的后顾之忧,而以该担保责任为担保对象设立担保是最为志向的方法,这种为担保之债而设立的担保,就是反担保。关于反担保方式,不能认为担保法规定的五种担保方式均可作反担保方式。在实践中运用较多的反担保形式是保证、抵押权,然后是质权。至于实际采纳何种反担保方式,取决于债务人和原担保人之间的约定。四、典型担保和非典型担保依据法律上规定的适用和类型化的程度,合同的担保方式可以划分为典型担保和非典型担保。担保合同 篇5甲方(债权出让人),身份证号乙方(债权受让人),身份证号丙方(担保人):一、合同各方为妥当解决债权问题,经友好协商,依法达成如下债权转让协议,以资信守:计人民币20xx万元,以借款/担保合同JSDBFJZ20xx第0707号(以下称借款/担保合同)及借据为证,借款期限12个月。二、甲、乙双方一样同意,甲方将其在借款期限内个月的债权元转让给乙方,丙方予以认可,并为乙方供应担保,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三日内向甲方支付债权转让金共计 ,乙方付款后可干脆向郭瑞武主见债权。/担保合同中出借人(债权人)转让债权的一切权利。四、陈述、保证和承诺:1、甲方承诺并保证:(1)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并能够独立担当民事责任;(2)其转让的债权系合法、有效的债权。(3)此协议签订后,向乙方移交上述债权的相关依据,并有义务向郭瑞武出具书面债权转让通知。(4)甲方将此债权转让给乙方后,不得再向郭瑞武主见债权。2、乙方承诺并保证:(1)有权合法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并能独立担当民事责任;(2)其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系真实意思表示。3、丙方承诺并保证:(1)丙方作为借款/担保合同保证人,同意此次债权转让,并自愿接着担当担保责任,直至上述债权得到完全清偿为止。(2)如借款/担保合同到期,债务人未刚好履行还款义务,丙方承诺接受乙方债权转让,并在三日内办理完毕债权转让协议,向乙方代偿借款的本金及利息。四、各方同意,假如一方违反其再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致使其他方遭遇或发生损害、损失、索赔等责任,违约方须向受损失方做出全面赔偿。五、借款/担保合同为本协关联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六、本协议经合同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公章):_ 乙方(公章):_法定代表人(签字):_ 法定代表人(签字):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担保合同 篇6甲方:xx市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中心 居处:xx市福田区景田东路九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李宇林 通知收件人:刘洲 通知地址/邮编:xx市福田区景田东路九号四楼407室/518034电话:0755-83520785 传真:0755-82913457电子邮箱: 597701598乙方:xx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有限公司 居处:xx市深南中路1099号平安银行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叶小杭 通知收件人:通知地址/邮编:xx市深南中路1099号平安银行大厦16楼/518031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丙方: 银行 居处: 法定代表人: 通知收件人: 通知地址/邮编: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鉴于:一、甲方系xx市政府批准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从事再担保业务的机构,情愿遵守xx市自主创新信用再担保体系章程并受其约束。二、乙方系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为xx市自主创新信用再担保体系的成员,情愿遵守xx市自主创新信用再担保体系章程并受其约束。三、丙方系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为xx市自主创新信用再担保体系的成员,情愿遵守xx市自主创新信用再担保体系章程并受其约束。四、乙方、丙方在内的xx市自主创新信用再担保体系全体成员同意甲方做为xx市自主创新信用再担保体系的业务管理人,托付其处理再担保业务工作的详细事务。为增进担保机构信用,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平台,引导产业集群健康发展,甲、乙、丙三方本着自愿、公允、诚恳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为丙方贷款供应的担保由甲方供应再担保服务事宜达成一样,依法签订本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释义本合同的下列词语,如本合同文内无特指,则应采纳下列释义:1、借款企业:指由乙方、丙方共同向甲方申请再担保,并由甲方出具的再担保函明确纳入再担保体系的借款企业,详细企业名称详见附表。2、贷款项目:指丙方或其分支机构接受借款企业向其申请贷款,并同意贷款,并由乙方为借款企业担保的贷款项目。3、贷款方:指贷款给借款企业的丙方或其分支机构。4、贷款合同:指贷款方与借款企业因贷款项目签订的贷款合同,含贷款方托付第三方与借款企业签订的托付贷款合同,贷款合同编号详见附表。5、贷款本金:指贷款合同项下贷款方向借款企业实际发放的贷款金额。6、还款日:指借款企业与贷款方就贷款项目约定的本金还款日,贷款分期偿还的,还款日以最终一次本金偿还日期为准,但经甲、乙、丙三方共同认可后,可宣布贷款提前到期。7、正常利息:指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方向借款企业发放贷款之日至还款日的利息。8、未还本息:指自还款日起计满6个月,贷款本金和正常利息中借款企业未向贷款方偿还的全部或部分款项。9、xx市自主创新信用再担保体系章程:指由xx市财政局、乙方、丙方等组织共同签署的xx市自主创新信用再担保体系章程及本合同签订之后该章程的修正案。10、再担保:适用xx市自主创新信用再担保体系章程的规定理解。11、再担保体系:指xx市自主创新信用再担保体系章程规定的xx市自主创新信用再担保体系。12、市财政:指xx市财政委员会。13、管委会:指xx市自主创新信用再担保体系的管理委员会。14、监委会:指xx市自主创新信用再担保体系监督委员会。15、风险打算金:适用xx市自主创新信用再担保体系章程的规定理解。16、分账户中风险打算金:适用xx市自主创新信用再担保体系章程的规定理解。17、保证金:适用xx市自主创新信用再担保体系章程的规定理解。18、分账户中保证金:适用xx市自主创新信用再担保体系章程的规定理解。19、政府风险补偿金安排系数:适用xx市自主创新信用再担保体系章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理解。20、代偿:适用xx市自主创新信用再担保体系章程规定的理解。当发生代偿时,未还本息中按本合同约定的风险分担比例由再担保体系担当的部分,由乙方和丙方按75:25的系数分担,再担保体系用各分账户的款项代偿。首先以乙方和丙方分账户中的风险打算金支付;不足时,再依次以市财政分账户中的风险打算金、乙方和丙方分账户中的保证金、市财政分账户中的保证金支付,前一账户款项够支付的,不动用后一账户款项。动用市财政分账户中的风险打算金的款项代偿时,须报管委会批准。 动用乙方和丙方分账户中的保证金的款项代偿时,须报管委会、监委会审核批准。动用市财政分账户中的保证金的款项代偿时,须报管委会、监委会、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大部分的再担保合同都是我在上述文章中供应的范本的样子,希望我的编辑能够对大家的生活有所帮助,假如大家对于这方面还有其他的法律疑问,欢迎大家找寻我们网站上的在线律师进行相关的询问和了解吧。我们将最专业的看法为您服务。担保合同 篇7借 款 人:出 借 人:_担 保 人: 河南省银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反担保人:借款担保合同编号:20xx年(银邦)借字第 号借款人(以下称甲方):地 址: 法定代表人(或身份证号) 出借人(以下称乙方): 身份证号:住 所 : 担保方(以下称丙方): 河南省银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地址: 郑州市紫荆山路60号金成国贸大厦13层1307室 法定代表人: 李小平 联系电话 :0371-88881309 反担保方(以下称丁方):1、反担保人: 地址: 身份证号:2、反担保人: 地址: 身份证号:3、反担保人: 地址: 身份证号:本合同各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同等、诚信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一、借款条款第一条、 借款金额、期限、利率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为月息 %,期限为 个月,自 年 _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实际借款日与到期日以收据为准。收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次条、 借款用途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为 ,借款人应按约定运用借款,不得挪作它用。 第三条、提款和还款本合同项下借款在本合同生效并办理完合同约定的登记备案手续或将担保物交付相关权利人后3日内一次性汇入甲方指定账户或汇入丙方账户后转汇入甲方账户。本合同项下借款还款付息方式按下列第 种方式支付 :1、每月 日付息,到期偿还本金。2、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3、详细还款付息时间详见本合同附件一:还款付息时辰表。二、担保条款第四条、 担保方式、期间、范围为确保乙方资金的平安,丙方向乙方供应连带责任保证担保。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2、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 6个月3、保证范围: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出借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交通等费用。三、反担保条款第五条、 反担保方式为确保丙方在担当保证责任后追偿权的实现,丁方各担保人向丙方供应以下反担保:1、反担保人:反担保方式:2、反担保人:反担保方式:3、反担保人: 反担保方式: 上述丁方各担保人均供应连带责任保证的为连带共同保证。丁方各担保人供应的担保方式既有抵押(质押)担保又有连带保证担保的,为连带共同担保。丁方详细担保人信息明细详见本合同附件二:担保人信息明细表;抵押(质押)物明细详见本合同附件三:抵押(质押)物明细表。第六条、反担保期间丁方各担保人供应连带共同保证时,保证期间为丙方担当保证责任之日起2年。丁方各担保人供应的担保方式不一样时,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为丙方担当保证责任之日起2年,其他担保方式以法律的规定为准。第七条、反担保的范围丁方各担保人反担保的范围为:1、丙方履行保证义务代甲方偿还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全部款项;2、上述代偿款自代偿之日起的利息;3、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应向丙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4、丙方实现追偿权而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拍卖费、交通费等费用。第八条、登记、交付 丁方担保人供应的抵押(质押)反担保需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在本合同生效后3日内办理。需将质押物及权利凭证交付丙方的,在本合同生效后3日内交付丙方占有。四、权利义务条款第九条、甲方的权利义务1、甲方严格根据本合同约定的用途运用借款并按约定刚好付息还本;2、甲方保证所供应的资料均真实、精确;所提交的复印件均与原件相符;所陈述的事实无虚假;3、甲方保证借款已取得公司股东会(或家庭共有人)的同意,并向乙方和丙方供应公司股东会(或家庭共有人)同意借款的书面文件。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26页 共26页第 26 页 共 26 页第 26 页 共 26 页第 26 页 共 26 页第 26 页 共 26 页第 26 页 共 26 页第 26 页 共 26 页第 26 页 共 26 页第 26 页 共 26 页第 26 页 共 26 页第 26 页 共 2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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