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经济法科目第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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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按当事人是否相互负有对价 单务合同(如赠与合同)和双务合同 按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1)诺成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合同;(2)实践合同: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须实际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注意】常见的实践合同:保管合同、自然人借款合同、定金合同、借用合同。 【考点二】合同的相对性理论(两星)【考点介绍】本考点本身虽然只是偶尔出题,但是它的观点在教材很多内容中都有体现,考核的也很多。一、理论分析合同的相对性:指合同是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只能基于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不能向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债权是相对权1.涉他合同(P74):(1)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2)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结论】合同具有相对性,不论是向第三人履行,还是由第三人履行,责任只约束债务人和债权人。2.因第三人引起的违约责任(P89):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按照法律规定或按照约定解决。【示例1】【示例2】二、具体体现适用1.租赁合同: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P99)2.承揽合同:承揽人经定作人同意,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P102)例外1.代位权:债权人可以向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提起诉讼,主张权利。(P75)2.买卖不破租赁: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可以以自己的租赁权对抗新的所有权人。(P99)3.单式联运合同:某一区段的承运人与总的承运人共同向托运人承担连带责任。4.建设工程合同:分包人与承包人共同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P104)【例题单选题】(2011年)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货物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甲公司将货物送至丙公司,经丙公司验收合格后,乙公司应付清货款。甲公司在送货前发现丙公司已濒于破产,遂未按时送货。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是()。A.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B.甲公司应向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C.甲公司应向乙公司、丙公司分别承担违约责任D.甲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同的履行。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在本题中,濒于破产的是丙公司,而不是买受人乙公司。甲公司不享有不安抗辩权,其未按时送货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向乙公司(买卖合同相对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向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思维导图:【考点三】合同的订立程序(三星)【考点介绍】本考点在考试中多次出题,考核形式主要是客观题,主观题中也偶有涉及。需要重点把握的是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分、新要约的判定。一、要约1.要约的概念(1)定义: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2)要求:同时满足以下两条:内容具体确定(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如什么东西,多少钱,多少数量等);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3)要约邀请VS要约:是否满足两条件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没有法律约束力。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 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 要约邀请或要约 悬赏广告 要约 拍卖流程:拍卖公告(要约邀请)应买(要约)落槌(承诺)招标流程:招标公告(要约邀请)投标(要约)定标(承诺)商业广告示例: 如某化妆品广告称:水晶四季是引进日本全新技术专业除皱消眼袋组合,能有效消除眼袋、黑眼圈及暗沉。咨询订购热线64986666,免费送货。要约邀请如戴尔电脑型号XX本周六促销,价格为2999元,随到随购,数量不限要约如戴尔电脑型号XX本周六促销,价格为2999元,先到先得,数量有限要约邀请2.要约的生效时间:“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到达看到知道【示例】A在1月1日通过信件方式发要约给B,信件1月3日到达B,但是由于事忙一直未阅读,直至1月5日方才阅读。但其实这件事情去年12月28日B就已经听到消息了。问要约生效的时间是什么时候?正确答案1月3日(1)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2)未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3.要约的撤回、撤销: 要约的撤回 可以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 可以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补充】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形:确定了承诺期限的;明示不可撤销的;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4.要约的失效:拒绝;撤销;期限届满未作承诺;实质性变更(新要约)。【例题单选题】甲公司于6月10日向乙公司发出要约订购一批红木,要求乙公司于6月15日前答复。6月12日,甲公司欲改向丙公司订购红木,遂向乙公司发出撤销要约的信件,于6月14日到达乙公司。而6月13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回复,乙公司表示红木缺货,问甲公司能否用杉木代替。甲公司的要约失效时间为()。A.6月12日 B.6月13日C.6月14日 D.6月15日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要约效力。甲公司的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因此不能撤销。而乙公司6月13日的回复对要约进行了实质性变更,是新的要约,导致原要约失效。二、承诺1.承诺期限2.承诺的生效:承诺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一般此时合同成立3.承诺的撤回:承诺生效之前到达要约人,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承诺不存在撤销4.承诺的迟延与迟到 一般例外迟延: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新要约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承诺有效迟到:承诺期限内发出,其他原因导致迟到承诺有效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不接受5.承诺内容 受要约人作出实质性变更(对主要条款)新要约受要约人作出非实质性变更承诺有效,以承诺的内容为准,除非及时反对【例题单选题】(2012年)2011年4月24日,甲向乙发出函件称:“本人欲以每吨5000元的价格出售螺纹钢100吨。如欲购买,请于5月10日前让本人知悉。”乙于4月27日收到甲的函件,并于次日回函表示愿意购买。但由于投递错误,乙的回函于5月11日方到达甲处。因已超过5月10日的最后期限,甲未再理会乙,而将钢材径售他人。乙要求甲履行钢材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甲、乙之间的合同未成立,甲对乙不承担任何责任B.甲、乙之间的合同未成立,但乙有权要求甲赔偿信赖利益损失C.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但未生效,甲有权以承诺迟到为由撤销要约D.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且已生效,乙有权要求甲履行合同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承诺的迟到。根据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迟到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迟到的承诺为有效承诺。三、合同成立1.合同成立的时间 一般 承诺生效时 书面 合同书形式双方签字或盖章时;有先后时,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时 信件、数据电文双方约定成立之前签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 实际履行原则 (1)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2)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示例】A、B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B公司尚未有书面合同,B公司就按口头约定发货,A公司清点入库,合同在A接受B发来的货物时成立。 2.合同成立的地点 一般 承诺生效的地点 数据电文 约定收件人(要约人)的主营业地收件人经常居住地 合同书形式 (1)双方签字或盖章的地点;有先后时,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的地点(2)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的签订地不符:约定的签订地 【例题多选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合同成立的情形有()。A.甲向乙发出要约,乙作出承诺,该承诺除对履行地点提出异议外,其余内容均与要约一致B.甲、乙约定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在签订书面合同之前甲已履行主要义务,乙接受了履行C.甲、乙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一合同,但在双方签章之前,甲履行了主要义务,乙接受了履行D.甲于5月10日向乙发出要约,要约规定承诺期限截止至5月20日,乙于5月18日发出承诺信函,该信函5月21日到达甲,甲未表示异议正确答案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同成立的情形。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选项A属于对要约作了实质性修改;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考点四】合同订立中的其他问题(两星)【考点介绍】本考点在14年刚刚考查了一道客观题,因此15年出题概率不高。相对来说,在本考点中重要的是格式条款。一、格式条款1.提示说明:采取合理的方式(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2.格式条款无效: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条款无效 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注意】条款无效合同无效3.格式条款解释:(1)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2)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采用非格式条款。【例题多选题】(2014年)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中,无效的有()。A.排除因故意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B.排除因重大过失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C.排除因故意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D.排除因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正确答案A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同的免责条款。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例题单选题】甲运输公司在与客户乙公司签订运输合同时提供了一份格式合同,该格式合同载明:“运输方式为仓对仓运输。”双方按此格式合同订约后,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甲公司认为仓对仓是指乙公司的仓库到所要运达的仓库,乙公司则认为仓对仓是指货物所在的仓库到所要到达的仓库。根据我国合同法,下列关于该合同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该条款含义模糊不清,合同未成立B.该条款含义模糊不清,合同无效C.合同生效,应以乙公司的理解为准D.合同生效,应以甲公司的理解为准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查格式条款的效力。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选项。二、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致使合同未成立、未生效、被撤销或无效,给他人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时间 在合同成立前(订立中) 行为 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当事人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性质 故意或者过失 结果 使合同未成立、未生效、被撤销或无效 + 造成损失 赔偿 信赖利益的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VS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在合同生效之后,不一定有损失,赔偿的是可期待利益的损失。【例题单选题】甲与乙洽谈买卖汽车的合同,双方口头协商甲先支付给乙订金1万元,并约定甲交付订金后签订书面合同。甲依约交付订金之后得知乙故意隐瞒了该汽车系走私而来,遂拒绝签订书面合同。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乙之间的合同已成立,因为甲已经支付订金B.甲乙之间的合同不成立,因为未签书面合同C.甲有权要求乙返还2万元D.甲无权要求乙赔偿订立合同过程中所遭受的损失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缔约过失责任。乙有过错导致合同不成立,应向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题目中1万元是订金,不是“定金”,不能要求乙返还2万元。【考点五】合同的生效(三星)【考点介绍】本考点是对全书中生效问题的总结,其中有些考试中经常涉及综合题。1.一般情况: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注意1】实践合同看交付: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注意2】一物多卖: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如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条件成就时、期限届至生效。3.是否必须登记、批准?应当登记,但并非合同的生效要件(1)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2)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但该登记备案手续并非合同生效条件,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P96)(3)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P100)(4)我国对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制度。但是登记仅具有备案意义,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不以登记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P491)经批准合同生效当事人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等过程中订立的合同,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后才生效的,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未经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当事人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P482)4.是否必须许可?(1)必须:我国对限制进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技术进出口经许可的,由商务部颁发技术进出口许可证,该技术进出口合同自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P493)(2)非必须:人民法院不应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P101)思维导图:【考点六】合同的履行规则(四星)【考点介绍】本考点近几年连续命题,每年一道客观题,需要关注履行地点、价格约定不明时的处理,另外要注意抗辩权在综合题中的运用。一、约定不明时的确定规则1.协议补充;2.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3.仍不能确定的:质量要求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 履行期限 (1)债务人可以随时; (2)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履行方式 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 价款、报酬 (1)一般: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 【示例】5月1日北京的A和南京的B在上海签约,约好10月1日在成都履行。约定不明时价格如何定? 正确答案协议条款或交易习惯5月1日成都的价格(2)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按规定履行 履行地点 货币 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不动产 不动产所在地其他标的 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 【结论】交付动产:卖方所在地 履行费用 履行义务一方负担【例题单选题】(2014年)甲、乙两公司的住所地分别位于北京和海口。甲向乙购买一批海南产香蕉,3个月后交货。但合同对于履行地点和价款均无明确约定,双方也未能就有关内容达成补充协议,依照合同其他条款及交易习惯也无法确定。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合同履行价格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按合同订立时海口的市场价格履行B.按合同订立时北京的市场价格履行C.按合同履行时海口的市场价格履行D.按合同履行时北京的市场价格履行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同的履行。针对交付香蕉,履行义务一方是出卖人乙,所以履行地是海口。那么价格就是按照订立合同时海口的市场价格履行。二、中止履行、提前履行与部分履行1.中止履行: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2.提前履行或部分履行:拒绝 接收 提前履行 可以拒绝,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可以接收,但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部分履行 三、抗辩权【链接】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同时履行抗辩权 守约一方提出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一方提出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不安抗辩权先履行一方提出义务提供证据:(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其他情形及时通知对方 权利第一步:中止履行第二步:(1)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恢复履行(2)未恢复并不提供担保:先履行义务方可以解除合同 【例题单选题】(2012年)甲、乙双方签订一份煤炭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购买煤炭1000吨,甲于4月1日向乙支付全部煤款,乙于收到煤款半个月后装车发煤。3月31日,甲调查发现,乙的煤炭经营许可证将于4月15日到期,目前煤炭库存仅剩700余吨,且正加紧将库存煤炭发往别处。甲遂决定暂不向乙付款,并于4月1日将暂不付款的决定及理由通知了乙。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甲无权暂不付款,因为在乙的履行期届至之前,无法确知乙将来是否会违约 B.甲无权暂不付款,因为甲若怀疑乙届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应先通知乙提供担保,只有在乙不能提供担保时,甲方可中止履行己方义务 C.甲有权暂不付款,因为甲享有先履行抗辩权 D.甲有权暂不付款,因为甲享有不安抗辩权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因为乙的煤炭经营许可证将于4月15日到期,有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因此甲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例题单选题】(2010年)2010年3月8日,甲向乙借用电脑一台。3月15日,乙向甲借用名牌手表一块。5月10日,甲要求乙返还手表,乙以甲尚未归还电脑为由,拒绝返还手表。根据合同法律制度和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乙是在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可以暂不返还手表B.乙是在行使不安抗辩权,可以暂不返还手表C.乙是在行使留置权,可以暂不返还手表D.乙应当返还手表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抗辩权和留置权。选项AB:抗辩权的行使限于“同一双务合同”,甲向乙借用电脑和乙向甲借用名牌手表属于两个合同;选项C: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但是,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与债权应当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在本案中,甲乙并非企业,乙占有的手表与其要求甲返还电脑的债权并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乙不享有留置权。【考点七】合同的保全(四星)【考点介绍】本考点在各种题型中都有考核过,并且这部分内容考核方向比较全面,需要考生做全面把握。一、代位权1.条件:债权合法+债权到期+债权有金钱给付内容+债务人怠于行使(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损害债权人债权+债务人的债权非专属于自身【注意】专属于债务人自身:(1)基于家庭身份关系:扶养、抚养、赡养、继承关系;(2)劳动报酬;(3)基于社会身份关系: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4)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链接】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效力:途径 通过代位权诉讼(NOT仲裁)当事人 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为第三人管辖 被告住所地(次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诉讼时效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效力 对债务人 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对债权人 1.优先受偿权利; 2.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债务人的权利范围; 3.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其他必要费用则由债务人承担。对次债务人 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示例】甲欠乙100万元,同时甲又怠于行使对丙的到期合法债权,乙银行提起代位权诉讼,丙公司可以甲公司交付的货物有质量问题为由提出不支付或减少支付。 【总结】口诀:因为怠,诉次债,合法到期自身外。【例题单选题】乙企业欠甲企业货款20万元,期满未还。丙欠乙20万元货款也已到期,乙曾向丙发出催收通知书。乙、丙之间的供货合同约定,若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在乙地法院诉讼。下列选项中说法正确的是()。A.甲对丙不享有债权,故甲不能起诉丙B.乙曾向丙发出债务催收通知书,故甲不能行使债权人代位权 C.甲应以乙为被告、丙为第三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D.甲应当在丙地法院起诉丙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代位权的行使。债务人怠于行使必须是没有以诉讼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选项B错误;代位权的行使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为第三人,选项AC错误;管辖法院为次债务人住所地法院,选项D正确。【例题多选题】甲对乙享有50000元债权,已到清偿期限,但乙一直宣称无能力清偿欠款。甲调查发现,乙对丁享有3个月后到期的7000元债权,戊因赌博欠乙8000元;另外,乙在半年前发生交通事故,因事故中的人身伤害对丙享有10000元债权,因事故中的财产损失对丙享有5000元债权。乙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乙对其享有的债权都怠于行使。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甲不可以代位行使的债权有()。A.乙对丁的7000元债权B.乙对戊的8000元债权C.乙对丙的10000元债权D.乙对丙的5000元债权正确答案AB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代位权的行使。根据规定,代位权行使条件中: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包括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因此乙对丙的10000元债权甲不能行使代位权;代位权行使的债权必须是已经到期的债权,这里丁欠乙的债权未到期,不能行使代位权;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债权才可以代位行使,因此戊欠乙的赌博债务甲是不能行使代位权。二、撤销权撤销权,是指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行为,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行为的权利。1.可撤销的行为:(1)放弃到期、未到期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恶意延长债权的履行期;(2)无偿转让财产;(3)低值高买、高值低卖:前提是对方恶意高值低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低值高买: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转让价格高于交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30%)收购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总结】无偿行为(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无论第三人善意还是恶意,均可撤销;有偿行为(低值高买、高值低卖),第三人恶意时才可以撤销。【示例1】乙欠甲债10万元,到期未还。乙的财产仅有一辆汽车,在15万左右,乙赠与给丙,丙不知甲乙之债,问甲可否行使撤销权?可以【示例2】乙欠甲债10万元,到期未还。乙的财产仅有一辆汽车,在15万左右,乙以3万卖与丙,丙不知甲乙之债,问甲可否行使撤销权?不可以【示例3】乙欠甲债10万元,到期未还。乙尚有活期存款10余万,乙赠与汽车给丙,丙不知甲乙之债,问甲可否行使撤销权?不可以2.行使:当事人 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 效力 处理 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利益,无优先受偿权 费用 由债务人承担;第三人有过错,应当适当分担 范围 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管辖 由被告(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期限 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5年为除斥期间) 【合同保全的撤销权VS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合同保全可撤销合同几方三方关系:债权人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合同两方关系:撤销权人撤销自己的合同年限 知道起1年,且行为发生起5年 知道起1年 【总结】口诀:弃债权、无偿转,明显知道仍要转,三十高、七十低,一年知道五年管。【代位权VS撤销权】代位权撤销权适用消极行为积极行为被告次债务人债务人是否是金钱之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是否到期/债权人是否有权优先受偿【例题多选题】甲公司欠乙公司30万元,一直无力偿付,现丙公司欠甲公司20万元,已到期,但甲公司明示放弃对丙的债权。对甲公司的这一行为,乙公司可以采取的措施有()。A.行使代位权,要求丙偿还20万元B.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方放弃债权的行为C.乙行使权利的必要费用可向甲方主张D.乙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甲方放弃债权5年内行使权利正确答案B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撤销权。明示放弃对丙的债权属于行使撤销权的情形,A选项错误。乙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甲方放弃债权1年内行使权利,D选项错误。思维导图:【考点八】合同担保的基本理论(一星)【考点介绍】本考点可考性不高,相对来说,有可能涉及考题的方向是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一、担保方式1.形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抵押、质押和留置统称物保。保证是人保。定金是金钱担保。2.反担保: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反担保人反担保方式债务人抵押或者质押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保证、抵押或者质押【注意】反担保方式不包括留置和定金。二、担保合同的无效1.担保合同的无效的情形:主体不行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程序不行董事、高管违反公司法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链接】为他人担保: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担保: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财产不行 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 2.不属于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1)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除非担保合同另有约定。主合同解除,担保合同有效(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越权代表,担保合同有效3.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主合同担保合同债权人担保人责任承担有效无效无过错担保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有过错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无效无效有过错担保人承担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无过错担保人不承担责任【考点九】保证的含义及方式(五星)【考点介绍】本考点近几年往往出现在综合题中,主要是考查保证方式、保证合同以及共同担保的问题。一、保证与保证合同1.保证:指第三人为债务人的债务履行作担保,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2.保证合同性质 单务合同、无偿合同、诺成合同、要式合同 形式(1)单独的书面保证合同。(2)在主合同上有保证条款,保证人签字或盖章。(3)在主合同上没有保证条款,第三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4)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 。【例题多选题】张某向李某借款,李某要求张某提供担保,张某分别找到友人甲、乙、丙、丁,他们各自作出以下表示,其中构成保证担保的有()。A.甲在张某向李某出具的有保证条款的借据上签署“保证人甲”B.乙向李某出具字据称“如张某到期不向李某还款,本人愿代还3万元”,李某表示接受C.丙在张某向李某出具的没有保证条款的借据上签署“如张某到期不向李某还款,由本人负责”D.丁向李某出具字据称“如张某到期不向李某还款,由本人以某处私房抵债”正确答案AB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保证合同。(1)保证人在债权人与被保证人签订的订有保证条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选项A正确;(2)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选项B正确;(3)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选项C正确;本题中,选项D属于抵押而非保证。二、保证人三、保证方式1.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定义“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有先后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无先后先诉抗辩权(1)含义:主合同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对财产强制执行前,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2)一般保证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无先诉抗辩权界定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2.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情形:(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下落不明or移居境外 + 无财产可供执行)。(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3.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VS连带责任保证】连带共同保证的“连带”是保证人之间的连带,连带责任保证的“连带”是债务人与保证人之间的连带。(1)按份共同保证:(2)连带共同保证:保证人偿债后追偿权的行使4.共同担保(人保+物保)(P81)【共同保证VS共同担保】共同保证是“人保和人保”并存;共同担保是“人保和物保” 并存。【总结】人+物、物+物、人+人【例题多选题】陈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张某向李某单方面提交了签名的保证书,其中仅载明“若陈某不清偿到期借款本息,张某将代为履行”。借款到期后,陈某未清偿借款本息。经查,张某并不具有代偿能力。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保证合同效力及张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A.张某可以以自己不具有代偿能力为由主张保证合同无效B.张某可以以自己未与李某签订保证合同为由主张保证合同不成立C.张某须向李某承担一般保证责任D.张某须向李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正确答案 AB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保证合同。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A选项的表述错误;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B选项的表述错误;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C选项表述错误。【例题多选题】甲向乙借款10万元,丙和丁为保证人。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借款期限届满,甲无力偿还债务。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A.乙必须先要求甲偿还债务B.乙有权直接要求丙和丁偿还债务C.丙和丁各承担5万元的保证责任D.丙和丁对10万元的保证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正确答案BD答案解析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考点十】保证责任(三星)【考点介绍】本考点在12年考查了一道客观题,虽然本身难度较大,但涉及考题的频率却并不高。建议重点把握主体变更及内容变更对保证的影响、保证期间。一、责任界定1.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2.主合同变更与保证责任承担:(1)主体变更:(2)内容变更:同意未同意数量、价款等内容变动按变更后的减轻债务:按减轻后加重债务:按加重前履行期限变动按变更后的按原期限新贷换旧贷承担新贷不承担,除非前后系同一保证人3.保证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形:4.其他规定(1)第三人向债权人保证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未尽监督义务造成资金流失的,应当对流失的资金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保证人对债务人的注册资金提供保证,如果债务人的实际投资与注册资金不符,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保证人在注册资金不足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该催款通知书内容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证人按照新保证合同承担责任。【分析】催款通知书上签字仅仅具有签收性质,不代表继续承担。【例题单选题】甲企业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1年,由丙企业作为借款保证人。以下情况中,未经丙企业书面同意,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是()。A.甲与乙协商,将借款金额提高到15万元B.甲与乙协商,将借款金额减少到7万元C.甲与乙协商,将乙的债权转让给丁D.甲与乙协商,将甲的债务转让给戊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二、保证期间1.一般情况:作用债权人超过此期间主张权利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除斥期间提出方式一般保证 债权人在此期间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即确认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连带保证债权人在此期间向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即确认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起点(1)一般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2)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宽限期满开始计算。长短(1)有约定按约定;(2)没有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注意】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3)约定不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注意】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的,视为约定不明。【总结】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处理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连带责任保证责任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责任。保证期间(1)没有约定: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2)约定不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示例】债务人A与债权人B债权发生于2009年1月1日,主债务为1年期,C为保证人。2.最高额保证:对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务提供的有最高债权额限度的保证。有约定按约定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有清偿债务期限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没有清偿债务期限自最高额保证终止或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6个月3.破产程序中的保证: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提出。(详见破产法)三、保证的诉讼时效【理解】诉讼时效使用的前提是必须在保证期间届满前正确的主张权利。1.起算点:一般保证 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算 连带保证 债权人对保证人 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算 保证人对债务人 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算 2.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一般保证保证诉讼时效中断保证诉讼时效中止连带保证保证诉讼时效不中断保证诉讼时效中止3.抗辩权:(1)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保证人仍有权抗辩,因其保证责任并未免除。(2)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后,不得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提出抗辩。【例题单选题】(2012年)甲、乙两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机床一台,价格为300万元。同时,丙公司向乙公司出具一份内容为“丙公司愿为甲公司应付乙公司300万元机床货款承担保证责任”的保函,并加盖了公司公章。之后,由于市场变化,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将机床价格变更为350万元,但未通知丙。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机床后,甲公司无力按期支付货款,乙公司遂要求丙公司代为清偿。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丙公司出具保函是其单方行为,因此保证不成立B.丙公司应在300万元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C.在乙公司未就甲公司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之前,丙公司有权拒绝乙公司代为清偿的要求D.丙公司应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适用6个月的短期诉讼时效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保证合同。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选项A错误。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选项C错误。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期间是不同的概念,选项D错误。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主合同变更,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选项B正确。【考点十一】定金(五星)【考点介绍】本考点在考试中经常涉及考题,客观题、主观题都有考核过,建议全面掌握。1.性质: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2.处理: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VS订金】订金无担保作用,合同未履行时,接受预付款的一方必须如数返还款项。定金具有担保作用,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3.数额:(1)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示例】甲乙签订合同,主合同100万元,定金多少合适?定金数额要小于等于10020%=20。若约定的定金是25万,怎么办?【分析】 20万元是符合规定的,5万应返还。(2)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示例】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合同,主合同标的是100万元,甲向乙支付的定金为20万元,若乙违约,未履行部分为60%。【分析】乙支付:20+20*60%=32万元或乙支付:20*60%*2+ 20*40%=32万元4.适用:一方延迟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适用 因不可抗力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 不适用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 适用 5.二选一: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例题单选题】(2012年)甲餐厅承接乙的婚宴。双方约定:婚宴共办酒席20桌,每桌2000元;乙先行向甲餐厅支付定金1万元;任何一方违约,均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合同订立后,乙未依约向甲支付定金。婚宴前一天,乙因故通知甲取消婚宴。甲要求乙依约支付1万元定金与5000元违约金。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甲餐厅应在1万元定金与5000元违约金之间择一向乙主张,因为定金与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 B.甲餐厅仅有权请求乙支付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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