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汇总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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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汇总10篇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房屋买卖合同10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房屋买卖合同 篇1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以作为签约运用文本,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细致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样的,可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询问。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货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4、本合同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5、对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须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状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6、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供应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合同双方当事人:出卖人:_注册地址:_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资质证书号:法定代表人:_联系电话:_邮政编码:_托付代理人:_邮政编码:_注册地址:_营业执照注册号:_姓名:_国籍_地址:_姓名:_国籍:_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同等、自愿、协商一样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出卖人以_方式取得位于_、编号为_的地块的 土地运用权。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运用文本,商品房买卖合同样本。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细致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样的,可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询问。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5、对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须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状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6、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供应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7、本合同条款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说明。房屋买卖合同 篇2卖方(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电话: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电话:买方(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电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同等、自愿、协商一样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房产状况乙方同意购买甲方全部的位于 的房屋,该房产的产权证号 ,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小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该房所占土地的运用权为国有土地运用权,土地运用证号为 。其次条 抵押状况甲方保证该房产未设定抵押权,无任何权属纠纷,保证能顺当办理过户手续,否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甲方双倍返还定金。第三条 价格条款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上述房产的交易单价为人民币 元/平方米, (地下室/小房)单价为人民币 元/平方米, (自行车库/汽车库等)单价为人民币 元/平方米以上合计总价款为人民币第四条 定金条款乙方于 年 月 日已向甲方支付的定金 元人民币,在乙方支付首付款时充抵首付款。第五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甲、乙双方共同与济南市房地产市场综合服务中心(简称服务中心)济南市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乙方将首付款 万元存入服务中心专用账户。剩余房款由乙方申请银行按揭贷款,由银行将贷款转入服务中心专用账户。假如银行实际审批数额加上首付款不足购房全款,乙方应在 天内一次性补足存入专用账户产权过户登记完成,确认乙方可以领取房产证后,再由专用账户将全部购房款划入甲方账户。乙方主动根据合同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乙方没有根据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支付首付款,逾期以首付款为基数按每日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超过 天,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不退还定金。乙方逾期支付尾款超过 天,乙方应以欠款数为基数按每日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第六条 税、费分担甲、乙双方办理房产过户等手续所产生的相关税、费用,按法律规定应当由卖方担当的由甲方担当,应当由买方担当的由乙方担当。该房屋土地运用权为划拨取得,依据有关规定,其转让需交纳土地出让金,双方约定,该费用由 甲方担当 乙方担当 。假如一方没有根据上述约定缴纳相关税、费,另一方可在垫付后向对方追偿,并由违约方担当 元的违约金。第七条 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全部购房款转入服务中心专用账户 日内,甲方应当帮助乙方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把房屋产权证和土地运用权证变更至乙方名下。假如甲方逾期不帮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运用权证变更登记,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由甲方双倍返还定金。第八条 房屋交付甲方于 年 月 日将该房屋腾空交付乙方入住,并帮助乙方 天内将上述房产内的水、电、有线电视、煤气、集中供暖等设施的用户证及交费卡更名后交付给乙方甲方保证在交付房屋时将上述设施的费用结清。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每逾期一天,按总房价款的万分之 支付违约金。第九条 户口迁出甲方应在 年 月 日前将其落户于该房屋的户籍关系迁出。甲方逾期迁出户籍关系的,每逾期一天,按总房价款的万分之 支付违约金。第十条 装修及设施设备等状况清单甲方交付房屋的附属设施或装饰装修不符合清单的,按不符部分的 约定价值 评估价值 市场价格 担当赔偿责任。第十一条违约责任1、甲、乙双方房屋买卖合同签定后,若乙方中途毁约,应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应在 天内支付甲方本房产成交价格的 作为违约金。甲应在_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记利息返还给乙方。2、若甲方中途毁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违约之日起_日内应将已付款返还给乙方同时支付乙方本房产成交价格的 作为违约金。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由双方签字后生效。卖方(甲方): 买方(乙方):年 月 日 年 月 日新居屋买卖合同范文二甲方(卖方):身份证号码: 电话:乙方(买方):身份证号码: 电话:房屋买卖合同 篇3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将自有房屋一处出售给乙方,乙方已对甲方所要出售的房屋做了充分的了解,情愿购买该房,特制订本合同如下:一、此房坐落于( ),产权全部人( ),产权证号( ),房屋建筑面积( ),运用性质:( )。二、该房价为( )万元,人民币大写:( )先交付( )元定金,其余房款在房屋交易公证时结清,公证时应再付剩余房款( )万元,同时甲方交钥匙交房,现场交接,房款两清。三、甲方保证在交接前对该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如签约或交接后,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担当民事诉讼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甲方负责赔偿。四、室内外设施以看房时为准,不得转移,更换或更改,交接验收时也应当按合同验收,签署房屋交接单,并需验看水表、电表、煤气表是否有损坏,如有损坏甲方负责修理。五、甲方需结清交易之日前所欠的一切费用,如:房费、暖气费、煤气费、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有线电视费等。六、甲方有义务帮助乙方办理房产过户事宜的相关手续,办理过户手续所需费用由( )方担当,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不得违约,如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约方负责,乙方违约定金不退,甲方违约双倍赔款甲 方: 乙 方: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年 月 日房屋买卖合同 篇4甲方(卖家):乙方(买家):双方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特订立以下合同,以便共同遵守。1合同号:2达成交易后产品的配送:由甲方(卖家)干脆发货给乙方(买家)。3运输方式:铁路或汽车,运费由甲方(卖方)担当。收货人姓名:4发货期限:自签订合同甲方收到货款后,甲方(卖家)叁个工作日内发货 。5买家干脆付款给卖家,卖家收到货款后,按合同发货;6验收标准:收到货后如有破损或数量质量问题,甲方(卖家)负责退货或调换。7. 质量要求:严格根据国家批准的产品销售,严格根据双方约定的标准发货。如甲方(卖家)供应伪劣产品,甲方(卖家)应赔偿乙方(买家)一切经济损失和一切法律责任。甲方(卖家)必需向乙方(买家)供应产品质量保证协议书(见附件)。8. 违约责任:(1)甲方(卖家)不能按时(双方约定时间内)发货,应向乙方(买家)偿付每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并负责刚好退款。网站负责协调买卖双方的投诉和纠纷。如协调不成,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2)因网络平安导致客户利益受损失时,有网站负责赔偿甲乙双方损失。9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1)申请仲裁;10本合同签订地:1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共同签订,合同一式二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乙方(买家)单位名称: (加盖合同专用章) 单位名称:(加盖合同专用章)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电话: 联系电话: 邮编: 邮编:传真号码: 传真号码:签约日期(即合同生效日期): 年 月 日附件:量保证协议书甲方(卖家):乙方(买家):为了加强产品经营质量管理,严把进货渠道关,保证产品质量以保障人们用药平安、有效,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样,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卖家)义务:1.甲方(卖家)为具有履行合同实力和合法资格的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甲方(卖家)向乙方(买家)供应加盖公章的产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2.甲方供应的产品必需符合下列要求: 符合法定的质量标准和其他质量要求; 应有法定的标准文号和生产批号(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包装、标签、说明书和合格证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包装还应符合货物运输要求; 产品(药品)的生产日期距到达乙方(买家)仓库的日期:甲方(卖家)为生产企业的应不长于3个月,甲方(卖家)为经营企业的应不长于6个月;甲方(卖家)经营的进口产品应供应符合规定的证书和文件; 甲方(卖家)应负责供应产品的检验报告书。3.甲方(卖家)应刚好向乙方供应有关产品质量信息。4.甲方(卖家)保证所供应资料的真实性。二、乙方(买家)义务:1.乙方(买家)应向甲方供应加盖公章的证照复印件以证明自身的法定资格,并保证所供资料的真实性。2.乙方(买家)对甲方商品验收合格后,确认收货。三、违约责任1.甲方(卖家)供应的产品如质量不符规定,乙方(买家)有权拒收,但应短暂代保管并刚好通知甲方,帮助甲方处理后续工作。如出现重大质量问题,乙方(买家)有权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2.甲方(卖家)对所供应的产品质量负责并担当相应责任,如出现质量问题,应担当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费用和法律责任。3.乙方(买家)应严格根据GSP规定贮存,因乙方(买家)贮存不当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买家)担当。四、协议说明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2.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3.本协议为以上合同的补充协议。甲方(卖家) 乙方(买家)单位名称: (加盖合同专用章) 单位名称:(加盖合同专用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销售代表: 销售代表:联系电话:联系电话:邮编: 邮编:签约日期(即合同生效日期): 年 月 日房屋买卖合同 篇5甲方(出售方):身份证号:乙方(购买方):身份证号:现经甲乙双方充分了解、协商,一样达成如下房屋买卖合同:一、甲方将其全部坐落于一套房屋出售给乙方。房产证编号为:房权证:字第,房屋建筑面积为114平方米。乙方给付甲方购房款人民币:叁壹拾伍万元整(¥35.00万元)。二、关于付款方式的约定总房款壹拾伍万元整(¥35.00万元),分两次付清。首付款贰拾肆万元整(¥20.00万元),由银行转账,由乙方转到甲方帐户上。甲乙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捺印之日起7日内,乙方务必将首付款转入甲方帐户,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即生效。乙方的首付房款确已进入甲方账户时,甲方刚好确认并向乙方出具首付房款收据。其次次付款:余款壹拾伍万元整(¥15.00万元),在甲方或乙方通知对方办理房产证及其它权证过户登记手续,双方同时前往办理证机关办理过户手续,并将房产权及其它权证正式过户到乙方名下之日就将剩余壹拾伍万元整(¥15.00万元)转帐到甲方帐户。(以转帐单和收据为凭证)甲方或乙方通知对方办理过户手续时,对方不得借故推迟,至迟不得超过五日。三、关于房屋交付时间的约定甲方收到乙方的首付款时,即交出房屋钥匙和房产证以及相关的证件、材料,该房屋交付乙方运用。四、关于产权证及过户登记费用的约定双方交易之房屋的过户登记的全部费用(含税等一切费用)由乙方缴纳。五、关于证件问题的约定:甲乙双方不得供应虚假的证件。供应虚假的身份证或其它虚假证明材料的一方,属欺诈、违约行为,应担当违约责任及法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违约方向受损方担当损害赔偿责任,且违约方还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总房价的10%。六、对其他事项的约定1、甲方与乙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甲方有真实告知乙方该房屋有无质量问题和抵押债务的义务。如该房屋交易前产生抵押债务,甲方应解除其抵押债务后,方可出售给乙方。2、甲方交付房屋后,应帮助乙方办理水、电等的开通过户,费用由乙方自行担当。3、甲方保证乙方购房入住后至房产证和过户手续办理妥当期间无任何与房屋相关的纠纷发生,这一期间内若有与此套房屋相关的纠纷发生,将全部由甲方出面负责解决。4、办理房产证和过户手续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自行担当,甲方赐予主动协作。待房产证和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甲方将不再与此套房屋有任何关系。5、乙方在接收房屋后,该房屋如需增加其它费用,由乙方负担。6、乙方在运用房屋期间的一切水、电等其它费用,均由乙方担当;该房屋在乙方运用之前所产生的一切水、电等费用,均由甲方担当,并刚好付清。7、乙方在未取得该合同的标的物(即房屋)全部权时,不得转卖他人,否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自动解除,甲方将收回房屋。七、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识表示,本合同自甲乙双方在合同上签字捺印时生效,即对双方产生约束力。双方应本着诚恳信用原则,自觉履行合同。如违反合同约定,违约方担当违约责任,其损失自负。甲方要求解除合同(在乙方没违约情形下)或拒不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致使合同解除),甲方须向乙方支付总房价10%的违约金,并退还乙方已支付房款。如乙方已装修,尚须赔偿乙方装修费损失。乙方要求解除合同(在甲方没违约情形下)或不支付其次期房款及在未取得房屋全部权时再转卖他人,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总房价10%的违约金。合同解除后,甲方自合同解除当日退还乙方已付房款,否则,尚应担当延期付款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以应退金额为基数,从合同解除之日起算至付清之日止)。合同解除后,乙方自合同解除当日退出房屋,如不搬出,乙方从合同解除之日起向甲方支付租金,租金按当时同地段租金价格给付。延期支付租金,仍应担当延期付款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从应付之日起算至付清之日止)。八、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以道德、道义、良心、习俗为衡量标准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九、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条款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甲方(公章):_法定代表人(签字):_年_月_日乙方(公章):_法定代表人(签字):_年_月_日房屋买卖合同 篇6鉴于:1、甲方系本合同项下房屋的全部权人,且其对该房屋的处分已征得该房屋相关权利人的同意;2、甲方情愿将房屋出卖给乙方;3、乙方情愿购买上述房屋;4、本合同项下房屋现属于集体土地,短暂不能办理房屋全部权证及土地运用权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在同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屋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信守执行。第一条 甲方保证对所出卖的房屋享有完全的处分权并保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而且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以后集体办理房屋全部权证及土地运用权证时及乙方如需出售本房屋时,如须要甲方帮助时,甲方应无条件帮助乙方办理全部相关手续,如因甲方缘由,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相关手续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甲方担当全部责任,并赔偿乙方的购房款及房屋升值后收益款 。其次条 房屋的坐落、面积状况。3、本合同项下房屋相应的土地运用权随房屋一并转让。第三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本合同项下房屋相应的土地运用权价款已包含在交易总价中。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不再另行计价。第四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仟元整给甲方;第五条 特殊约定房屋交付后,如发生房屋征收或拆迁等对房屋及相应土地的补偿,由乙方全部。第六条 陈述和承诺条款1、甲方承诺:甲方拥有对本合同项下房屋完全的处分权。2、乙方承诺:真实地情愿购买本合同项下的房屋。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后生效。见证人:日期:房屋买卖合同 篇7内容提要:对无产权证房屋买卖合同不应干脆认定为无效,而应适用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有效的规定或者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合同因解除条件成就而归于歼灭时,已付房价款的返还、装修房屋所形成价值的返还属于不当得利返还。于此场合,不得适用过失相抵规 则,除非守约方对此类返还选择了违约损害赔偿的恳求权基础。这些返还与违约方应担当的违约损害赔偿并行不悖。关键词:无产权证房屋买卖 无权处分 解除条件 不当得利一、案件事实概要后来乙成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对B号房屋所享有的权利被让与给A公司,成为A公司财产的一部分。但A公司直至20xx年3月都未能按售房合同书给丙办理B号房屋全部权的过户登记,表面缘由是A公司始终未取得B号房屋的全部权,深层缘由是甲违反了她与A公司之间的卖房协议,私自将B号房屋的(房屋全部权证领走,并不协作A公司将B号房屋全部权过户,致使A公司难以将B号房屋全部权移转登记于丙的名下。原告丙认为,两被告A公司和甲的行为违反了合同,严峻侵扰了其合法权益,故此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马上给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A公司担当本案律师费以及本案诉讼费。一审民事判决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签订的合同无效。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原告丙与被告A公司在签订售房合同书时,被告A公司未依法登记领取所售房屋权属证书,且至今被告A公司仍未取得该房屋权属证书,丙明知A公司非产权人,所购房屋未取得权属证书,仍旧与A公司签订售房合同书,故双方签订的售房合同书无效,对此,A公司与丙均有过错。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原告要求按售房合同书,被告赔偿其律师费之恳求,本院不予支持。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担当相应的责任。丙应将所购房屋返还A公司,A公司亦应将所得房款返还丙。对丙因此遭遇的经济损失,本案不宜一并处理,丙可另行起诉。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56条、第5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之规定,判决原告丙与被告A公司签订的售房合同书无效,原告丙将系争住房腾空交予被告A公司,被告A公司返还原告丙购房款。驳回原告丙其他诉讼恳求。一审民事判决所持的基本立场是,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否则,合同无效。二、评释(一)关于系争合同的定性1。关于卖房协议的定性2。关于售房合同书的定性把其次份买卖房屋的合同售房合同书定性为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有以下依据:第一,该合同明确约定A公司将原房主甲的B号房屋卖给丙;其次,合同签订当时,B号房屋的全部权的确登记在他人的名下,并且,登记名义人与A公司、丙均无债权债务关系,B号房屋的全部权与A公司、丙的权利之间的关系过分远隔,根据债的相对性原则,A公司、丙对登记名义人没有干脆的恳求权。这是其次份房屋买卖合同不同于第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的重要之点,所以,笔者把它定性为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给予卖房协议中的出卖人甲否认售房合同书的权利,扩而广之,给予连环合同中的前手否认后手所订另一买卖合同的权利,其弊端是多方面的。其一,会使被告之一的甲这个恶意之人,扩而广之,会使恶意不履行移转买卖物全部权义务的前手,非但未受到惩处,反而获得了较大利益,诚为是非颠倒。其二,意味着连环合同没有法律保障,随时可能出现多米诺骨牌效应,即,第一个出卖人毁约,拒不将其买卖物的全部权移转给其次个出卖人,同时不追认其次份买卖合同,其后的买卖合同都因而失去效力。这就破坏了正常的交易,谈何交易平安?其三,这不但使原告丙处于受制于恶意之人的极为不利的境地,而且也违反了买卖合同关于移转买卖物全部权的本质(合同法第130条),纵容了拒不履行移转买卖物全部权义务的恶意出卖人,还误将出卖人(移转买卖物全部权的)义务转换成了抗辩权、形成权,违反了民事权利义务的配置规则。其实,在有体物场合,全部物与其全部权经常是可以替代的,2因而,甲对B号房屋的全部权可以说是其与A公司之间卖房协议的标的物,处于A公司的债权效力的射程内,该全部权对抗不了A公司的债权。换言之,甲只有依约移转B号房屋全部权的义务,没有据此影响合同效力的权利。一言以蔽之,系争合同的效力不得取决于甲这个登记名义人是否追认。(二)关于系争合同的效力1。法律的适用:特殊法优先于一般法?新法优先于旧法? 系争合同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还是适用合同法?抑或适用或类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一)(以下简称为法释19号、法释7号的规定相协调?众所周知,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相比,合同法的立法指导思想已经发生了重大转变,不再是像经济合同法那样,动辄令合同无效,而是奉行激励交易原则,尽量承认合同的效力,即使是出卖他人之物,也不再是硬性地令合同无效,而是由出卖人担当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第150条),或者是合同效力待定(第51条),甚至是合同有效下的一般违约责任(第107条等)。法释19号第4条的规定,法释7号第18条、第19条的规定都表明白这一点。尤其是法释7号第19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的办理房屋全部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的,由于出卖人的缘由,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全部权登记,买受人恳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以及第18条第1款规定:“由于出卖人的缘由,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担当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全部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运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这两条都明确地告知我们: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尽管该房屋尚未办理全部权登记,合同也有效。当然,这些规定的适用领域限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出卖人、标的物为尚未建成的或已竣工的新建商品房的买卖合同(法释20xx7号第1条),对于诸如系争合同等类型的合同,最多是类推适用。上述立场及观点的转变,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务上,都是符合发展趋势的。假如这个结论是正确的话,那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的规定便已经不合时宜。在这种背景下,贯彻特殊法优先于一般法,对系争案件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而非合同法及有关司法说明,明显是不适当的。根据注释民法学关于适用法律解决纠纷宜妥当的要求,对于系争案件,应当适用合同法及法释19号的有关规定,而非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应当类推适用法释7号第18条和第19条的规定,而非固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的思想。如何达到这一目的,比较志向的路径是,根据新法优先于旧法的规则,对于系争案件,不再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这部“旧法”,而适用合同法、法释7号第18条和第19条的规定。依据这些“新法”认定系争合同有效,从而,出卖人因其在约定的期限届满时未能移转B号房屋的全部权而担当违约责任,买受人有权恳求出卖人担当此类责任,同时享有合同解除权。2。系争合同效力的认定:违反强制性规范?确定适用合同法解决系争案件,只是澄清了问题的一部分,仍旧存在着这样的疑问:对于系争合同,是适用合同法第52条关于无效的规定,还是合同法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抑或合同法关于合同有效的规定?一审民事判决书没有适用合同法第51条和关于合同有效的规定,而是适用了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确认系争合同无效。该第52条计有5项规定,原委适用的是哪一项?一审民事判决书并未言明,不符合恳求权基础理论的要求,须要探究清晰。基于系争案件的案情,根据一审民事判决书关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签订的合同无效”的判决理由,检索合同法第52条关于无效的规定,只有其中的第5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符合一审民事判决书的真意。接下来的问题是,结合系争合同,合同法第52条第5项所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指应为何者?是指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的规定,还是指合同法中的相应规定?在笔者看来,回答都应是否定的。其理由在于,第一,犹如上文分析的那样,系争案件不应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这就解除了该法第37条第6项作为一审判决所指“强制性规定”的妥当性,换言之,一审判决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这个“强制性规定”作为认定系争合同无效的依据,是不适当的。其次,合同法总则中,作为认定系争合同无效依据的“强制性规定”,除第52条以外,别无其他规范。在合同法分则的“买卖合同”一章中,也找不出认定系争合同无效的“强制性规定”。就是说,在不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前提下,一审民事判决书认定系争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只有合同法第52条第5项关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规定,别无其他。可是,将该条项适用于个案,必需结合另外的详细的“强制性规定”才可推断出系争合同是否违反了“强制性规定”,进而认定系争合同无效与否,在找不出系争合同违反了另外的详细的强制性规定的状况下,不得单纯地援引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来认定系争合同无效。一言以蔽之,一审判决将合同法第52条适用于系争案件,的确不当。3。系争合同效力的认定:效力待定?合同有效?以上探讨虽然得出了系争案件不应适用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的结论,但是仍旧未解决这样的问题:系争案件是适用合同法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还是合同法有关合同有效的规定,甚至类推适用法释7号第19条或第18条的规定?解决这个问题,可有如下方案:其一,适用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其二,合同法第150条系关于买卖合同权利瑕疵担保的规定,且处于合同法分则当中,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不仅适用于买卖合同中的无权处分,而且适用租赁等合同中的无权处分,且处于合同法总则部分,故前者为特殊法,后者为一般法,前者应当优先适用。其三,合同法第51条和第巧0条竞合,原委适用哪一条,由权利人选择。其四,适用合同法第107条等规定,类推适用法释20xx7号第19条或第18条的规定。采纳方案一带来的弊端,在上文关于系争合同的定性部分中已经谈到,主要表现为是非颠倒,在连环合同场合会导致多米诺骨牌效应,破坏正常的交易,误将义务转换成抗辩权、形成权。既然如此,解决系争案件不应实行该方案。方案二、三运用在某些案件中可能适当,如在买受人签订合同时不知作为买卖物的房屋无产权证的案件中,买受人援引合同法第150条,追究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比较合适。但在系争案件中不能采纳这两个方案,因为系争案件中的原告在订立系争合同时知晓B号房屋尚未办理全部权登记手续,至少是重大过失地不知。根据合同法第151条关于“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担当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义务”的规定,出卖人A公司不担当权利瑕疵担保责任。运用解除法,只剩下方案四了。笔者也未找到比方案四更好的方案,至少短暂对其持确定看法。据此,认定系争合同有效,出卖人A公司若不能办理完毕B号房屋全部权的过户登记手续,便构成违约,应担当违约责任,买受人丙享有此类恳求权。从系争案件中原告丙的诉讼恳求为两被告马上办理房屋全部权的过户手续视察,可知其未实行方案一、二、三,而是选择了系争合同有效的方案,即方案四。(三)关于售房合同书第4条约定的定位:附解除条件?约定解除?售房合同书第4条约定:A公司如不能在20xx年12月31日前将B号房屋的户名过到丙名下,除应如数退还丙所付全部款外,还应对丙作适当经济赔偿。该约定是属于附解除条件,还是构成约定解除?假如属于附解除条件,售房合同便为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根据合同法第45条第1款后段的规定,当解除条件成就时,售房合同失效,并且是自动地当然地归于歼灭。因被告A公司在20xx年12月31日未能将B号房屋的全部权过户到丙名下,条件已经成就,那么,无需当事人通知解除合同,售房合同便自此自动地、当然地终止,被告A公司移转B号房屋全部权的义务随之歼灭,因而,原告丙诉请被告A公司马上给其办理房屋全部权的过户手续,没有依据,应予驳回。假如该第4条的约定构成了约定解除,则售房合同不是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不会因所谓解除条件成就而当然地、自动地终止,而是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出现时,解除权产生。即A公司在加01年12月31日未能将B号房屋的全部权过户到丙名下,原告丙自此取得解除权。丙若行使该解除权,通知被告A公司售房合同书作废,那么,该合同归于歼灭;若不行使解除权,仍旧恳求被告A公司向其移转B号房屋的全部权,那么,应当得到支持。总之,售房合同书第4条的约定,假如构成约定解除,那么原告丙就能恳求被告A公司接着履行售房合同,进而取得B号房屋的全部权;倘如属于附解除条件,因系争合同已经终止,被告A公司就不再负有移转B号房屋全部权的义务。可见,精确地定性售房合同书第4条的约定,对解决B号房屋全部权移转与否的问题至关重要。就售房合同书第4条的文义分析,它没有表达下述意思:A公司在20xx年12月31日未能将B号房屋的全部权过户到丙名下时,丙“可以”或“有权”将售房合同解除。也就是说,该条的约定未给当事人任何一方保留解除权,因此不符合约定解除的要件。售房合同书第4条规定,A公司在20xx年12月31日未能将B号房屋的全部权过户到丙名下时,A公司应如数退还丙所付的全部房款,并作适当经济赔偿。换一种表达方式就是,售房合同歼灭,双方之间复原原状。此约定正符合附解除条件的要求,而不符合约定解除的特征。 把售房合同书第4条的约定作为附解除条件,便有如下结论:由于该条件系由双方约定的,在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状况下,原则上只有双方同意,才可以将其解除。在系争案件中,原告丙恳求被告办理B号房屋全部权的移转登记手续,是单方面变更原来的双方的约定,即,不让系争合同自动地当然地歼灭,而是接着有效。对此,被告不予认可,因此,原告丙单方面地变更双方关于附解除条件的原有约定的意思表示不具有解除附解除条件的效力。换言之丁原来约定的附解除条件依旧有效,它不会转换为约定解除,最终的结果是系争合同照样自动歼灭。正因原告丙与被告A公司之间的售房合同已于20xx年12月31日自动歼灭,所以,原告丙诉求被告将B号房屋的全部权过户到其名下,便没有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四)关于B号房屋价款返还的恳求权基础:不当得利返还恳求权?物的返还恳求权?损害赔偿恳求权?系争合同终止,原告返还其占有的B号房屋,被告A公司返还其所取得的价款,这已经得到了一审民事判决的确认,但应当弄清此笔价款返还的恳求权基础。由于货币的全部权原则上与对该笔货币的占有相一样,所以,当原告丙将价款支付给被告A公司后,他就丢失了对该笔价款的全部权。现在,因系争合同自20xx年12月31日届满时B号房屋的全部权不能移转至丙名下而自动终止,被告A公司有义务返还该笔价款。由于原告丙对该笔价款无全部权,所以,他恳求A公司返还的恳求权基础就不行能是全部物返还恳求权。从当事人双方的损益变动并予以调整的角度着眼,其应为不当得利返还恳求权。如此推断乃因为这种损益变动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1。被告A公司不再移转B号房屋的全部权,连占有也要复原,却拥有该房屋的部分对价,明显获得了利益。2。原告丙不能取得B号房屋的全部权,连占有也要丢失,却支付了价款,存在着损失。3。这种利益和损失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4。被告A公司拥有价款没有合法依据。在德国,是从合同终止、债权不复存在的角度说价款无缘由,在中国,可以干脆从A公司不移转B号房屋全部权却获得价款没有法律规定或约定的依据角度予以认定。当然,假如原告丙不主见不当得利返还恳求权,而把该笔购房款作为因被告A公司不将B号房屋全部权过户给他而造成的损失,主见违约损害赔偿,返还价款的恳求权基础也可以是违约损害赔偿恳求权。笔者认为,如此找寻恳求权基础,符合违约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可予支持。不过,从原告丙诉讼恳求和一审民事判决书表述的文义看,都未寻求违约损害赔偿的恳求权基础。 主见不当得利返还恳求权或者违约损害赔偿恳求权,各有利弊。主见前者,不必举证被告A公司具有过失,不受与有过失、应当预见等规则的制约。主见后者,在原告丙的损失大于125000元价款时,可以多获得些赔偿。(五)对系争B号屋装修问题处理的恳求权基础:不当得利返还恳求权?损害赔偿恳求权?售房合同歼灭,原告占有B号房屋的依据不复存在,有义务返还。于此场合,原告对B号房屋的装修如何处理?从售房合同书第4条的约定看,双方当事人都把丙支出的装修费作为其经济损失看待,原告丙欠缺该项诉讼恳求,一审民事判决则谓,对原告丙的该项经济损失,本案不宜一并处理,丙可另行起诉。对此,应当如何评论?因原告丙诉求被告办理系争房屋全部权的过户登记手续,主见取得系争房屋的全部权,是以系争合同有效为前提的。而主见装修B号房屋形成添附价值的返还,是在系争合同歼灭状况下的“清算”表现。可见,原告丙若同时主见上述二权,明显不合逻辑。问题是,一审法院的主审法官欲认定系争合同无效,依据法律和法理便会发生装修形成价值的返还问题,可是原告丙却无此诉求,如何处理方为妥当?有看法认为,于此场合主审法官负有释明的义务,应当提示原告丙:在合同无效的状况下,原告丙取得不了系争房屋的全部权,宜诉求其他项目,包括装修B号房屋形成的添附利益的返还。假如主审法官未做此类释明,便未尽到职责。5这种看法值得重视。在笔者看来,在这里应当持有如下见解:假如被告A公司将B号房屋的全部权移转给了原告丙,那么,丙对该房屋的装修属于对其全部物的改良,与他人无关。但系争合同因解除条件成就而自动失效,B号房屋的全部权不会移转给丙,丙对B号房屋的占有没有依据,其应当返还该房屋,这就产生了丙装修B号房屋如何处理的问题。从B号房屋本身的角度视察,装修材料与B号房屋结合在一起,不能分别,或者虽然能够分别,但所需费用过巨,构成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丙丢失对装修材料的动产全部权,B号房屋的全部权扩张到装修材料上。但B号房屋的全部权人甲对此未支付相应的代价,其享有这部分利益没有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甲有义务予以返还。就是说,原告丙对其丢失的这部分利益享有不当得利返还恳求权。从原告丙和被告A公司之间的售房合同的角度看,B号房屋全部权不能于20xx年12月31日前移转至原告丙的名下,构成被告A公司违约。该违约行为给丙造成了购买此类房屋的机会丢失、支出装修费等一系列损失。如此,装修费可以作为被告A公司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双方也是如此相识的,体现在售房合同书第4条中。可见,B号系争房屋装修问题的处理,可有两个恳求权基础,一个是不当得利返还恳求权,一个是损害赔偿恳求权。假如原告丙主见并实现了不当得利返还恳求权,他的这部分损失得到了填补,损害赔偿恳求权因缺少“损失”这个构成要件便不会产生。假如原告丙主见并实现了损害赔偿恳求权,B号房屋全部权人的利益便得而复失,不当得利返还恳求权因欠缺“获得利益”这个要件而不成立。就是说,原告丙只能选择其中之一而主见,不得同时实现二者。就一审诉讼的实际状况看,原告丙选择了损害赔偿恳求权,有其法律及法理依据,但不是最佳的选择。因为赔偿损失在范围上要受与有过失规则(合同法第120条及其说明)的制约,而一审民事判决也果真如此裁量了,以原告丙也有过错为由未裁判被告A公司担当赔偿损失责任。假如原告丙选择了不当得利返还恳求权,那么,因以另一被告甲获得的附合利益为准予以返还,与原告丙有无过失无关,加之这不属于赔偿责任,所以就不再适用与有过失规则,即使丙有过失,也有权恳求返还接近于添附在B号房屋的价值。在这样的状况下,一审判决就不会以原告丙也有过错为由不支持其返还不当得利的诉求。由此可见,恳求权基础理论及其在个案中的正确运用,干脆关系到权利人的利益能否得到法律爱护,不单纯是个学术问题,即使是从事实务工作的法律人也应当予以重视。(六)余论1。关于原告丙的损害赔偿恳求权其实,因被告A公司违约,原告丙遭遇了一些损失,如丢失了与他人签订买卖房屋合同的机会,若再买到与B号房屋相当的房屋须要花费更多的价款,该超出部分的价款即为原告丙的损失。再如,原告丙因购买B号房屋而支出了交通费、诉讼费、误工费等。这些损失,属于真正的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原告丙均可恳求被告赔偿。其恳求权基础只有违约损害赔偿恳求权,不会是不当得利返还恳求权,更不会是物的返还恳求权。由于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受到合理预见、与有过失、减轻损害等规则的限制,因此原告丙若对该项损失的造成或扩大也有过失,则要依据与有过失规则,要担当相应的责任,即被告A公司要少赔乃至不赔。从法律人的要求讲,原告丙本应援引合同法第107条、第135条等条款,恳求被告A公司赔偿上述损失,但原告丙未提起此项诉讼恳求,丢失了良机。2。关于原告丙的债权人代位权从售房合同书第2条关于丙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A公司交纳购房首款人民币125000元整,丙从首款交付之日起即有权装修、人住B号房的规定分析,被告A公司自该合同签订之日起即有义务移转B号房屋的全部权。假如丙能够举证被告A公司怠于恳求甲办理B号房屋全部权的移转登记手续,那么,原告丙便享有了债权人的代位权,在20xx年12月31日届满之前,即(售房合同书未自动终止之前,可以甲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恳求甲办理B号房屋全部权的移转登记手续。在系争案件的实际诉讼过程中,原告丙将甲和A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恳求他们履行将B号房屋的全部权移转于原告丙的义务,这可否视为原告丙在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笔者持否定的观点,理由在于,其一,原告丙诉请甲履行B号系争房屋的全部权过户义务,未表示是在行使被告A公司对于甲的到期债权。这不符合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其二,原告丙提起的是一般诉讼,没有援引合同法第7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19号第11条至第22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向甲主见债权人的代位权。当事人不主见,即难以认定原告丙在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其三,原告丙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间在20xx年3月,而系争合同因其所附的解除条件成就而已于20xx年12月31日自动终止,致使其向被告A公司主见移转B号房屋全部权的债权歼灭。这样,又欠缺债权人代位权的另一个构成要件,即使主见了债权人的代位权,也得不到主审法院的支持。总之,原告丙因其未刚好提起债权人代位权之诉,丢失了取得B号房屋全部权的一个机会。房屋买卖合同 篇8原告:居处地:法定代表人被告:。诉讼恳求:1、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xx年12月 26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将房屋返还原告。2、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61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担当。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xx年12月26日与被告签订编号为130015255805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从原告处购买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玉凤路西、燕南路北瑞丰苑2单元16层1602号房屋一套。该房屋建筑面积为96.6平方米,总价款为881049元。其中,被告应在20xx年12月26日向原告支付购房款271049元,剩余610000元购房款被告应在20xx年2月6日向原告全部支付。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七条其次款中另行约定:“逾期9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0.1%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直至今日,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购房款271049元,经原告多次催要,仍未能向原告支付剩余的610000元的购房款。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金水区人民法院具状人:河南省置业有限公司年月 日房屋买卖合同 篇9买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居处:卖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居处:第一条 为房屋买卖有关事宜,经双方协商,订合同如下,乙方自愿将下列房屋卖给甲方全部;房屋坐落于 ;买卖双方均清晰该房屋产权及面积现状,并确认该房屋是以现状出售;其次条 甲乙双方商定成交价格为人民币 (大写:,该价格包括房屋的附属设施;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交付房款:分期付款:1、 甲方于签订本合同当日,交付乙方履行合约保证金人民币 (大写: );2、甲方于该房屋办理更名手续胜利之时,将扣除履行合约保证金后的余款人民币 (大写: ) 交付于乙方;第三条 乙方在该房屋更名胜利当日将上述房屋交付给甲方。该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运用权同时转让;第四条 乙方于甲方交清全部房款当日(工作日)到房管部门及开发商办理房屋更名手续;第五条 违约规定:买卖双方规定,违约方应根据房屋成交价(即总价)的10%,即人民币(大写: ) 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守约方,若实际损失大于违约金时,违约方还应担当赔偿责任;第六条 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甲方如未根据本合同规定时间付款,按下列方式处理:按预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在7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其次日起至实际金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逾期房价总额的万分之3的违约金,即人民币 (大写: ),合同接着履行;2、逾期超过7日后,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按房价总额的10%,即人民币 (大写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情愿接着履行合同的,经乙方同意,合同接着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其次日起至实际金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逾期房价总额万分之5的违约金,即人民币 (大写: ) ;第七条 因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八条 本合同经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当事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电话:电话:房屋买卖合同 篇10甲方(卖方):乙方(买方):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样,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一、甲方自愿将坐落于上海市xx小区 幢 室房屋出卖给乙方,(附房产证复印件及该房产位置图)。二、双方商定上述房地产及附属建筑物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元;即人民币小写 。三、乙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人民币 元。四、甲方保证拥有该房产完全、合法的产权,同时权属清晰、有合法的土地运用权(已交纳土地出让金)。五、从甲方名下干脆办理房产证到乙方名下的手续所产生有关税费甲、乙双方各自负担。六、乙方支付首付款后,甲方应在国家限制的交易期结束后30天内主动协作乙方办理有关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待房产过户到乙方名下之时,乙方向甲方付清全部房款余额 元。七、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保证该房产至甲、乙交易结束(产权过户)期间无任何担保、抵押、户口及房屋质量瑕疵,同时交付之前该房屋的电话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入网费、有线电视费等全部费用均由甲方担当。八、本合同签订后,甲方未在国家规定的交易限制期结束后30天内主动协作乙方办理过户手续则视为违约。同时应向甲方支付违约时房屋总价款的20%即 元作为违约金。九、交付该房产时甲方应当将本房屋所属的修理基金等专属款项全部权一并转为乙方全部,同时主动协作乙方办理相关手续。十、本合同一期款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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