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人体死亡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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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人体死亡伦理,广东省人民医院 呼吸内科 李静,一、临终关怀的道德要求 二、安乐死及其伦理分析 三、死亡观与死亡标准的伦理争论,第二节 临终关怀与安乐死的伦理道德,临终关怀,是对临终阶段的病人包括其家属的一种“特殊服务”,实际上也是一种对临终患者处置死亡的方式 临终关怀主要是向临终患者及其家属提供包括医疗、护理、心理和社会等各方面的照护,使临终患者的症状得到控制,痛苦得以缓解,生命质量得以体现,生命受到尊重,同时,病人家属的身心健康也能得到关照,最终使病人能够无痛苦、无遗憾、安详或舒适地告别亲友,走完人生的最后旅程,一、临终关怀的道德要求(一)临终关怀及其特点,第一,临终关怀显示了人道主义精神 第二,临终关怀顺应了社会发展的需求 第三,临终关怀是一种更容易为人们接受的临 终处置方法,(二)临终关怀的伦理价值和意义,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本意是指“无痛苦幸福地死亡”,现代意义上的安乐死通常是指身患绝症的病人,于治愈无望、生命垂危而又极度痛苦的情形下,自愿要求尽早结束生命,在此前提下所实施的保持人的尊严与安详的死亡处置方式。,二、安乐死及其伦理分析(一)安乐死及其历史发展,。,安乐死,主动安乐死,被动安乐死,是通过医生或其他人之 手运用药物等手段加速 结束病人的生命,即所 谓“仁慈杀死”,被动安乐死一般是指撤除 患者赖以维持生命、拖延 时日的体外循环装置、 人工呼吸装置与其它辅助 设施,或放弃必需的医疗 措施,使患者等待死神的 降临自然逝去,安乐死能解脱人们的痛苦吗 当患者的肉体痛苦与精神痛苦交缠在一起无法分离,甚至精神痛苦更为厉害时,仅以摆脱肉体痛苦为主,简单的提早结束生命难道是人道的吗 安乐死是否是理想而又唯一的解脱病人痛苦的方式?是否舍此就无其他途径,(二)安乐死的伦理之争,传统的医学死亡标准是心肺和循环功能的丧失,即呼吸、心跳、血液循环的完全停止 1968年,美国哈佛大学医学院特设委员会提出了“脑死亡”的概念,并制定了4条相应的诊断标准,三、死亡观与死亡标准的伦理争论,哈佛“脑死亡”诊断标准 同时规定,凡符合以上4条标准,并在24小时内反复检查多次结果一致者,就可宣告死亡。但有两个例外:体温过低(32.2)或刚服用过巴比妥类药物等中枢神经系统抑制剂。,对外部刺激和身体的内部需求毫无 知觉和完全没有反应 自主运动和自主呼吸消失 反射,主要是诱导反射消失 脑电波平直或等电位,时间:1986年6月29日凌晨5时。 死者:夏素文,59岁,患肝硬化腹水,伴肝肾综合征 当事人: 医生:蒲连升 死者儿子:王明成 判决结果:蒲连升、王明成二人无罪。,中国第一例安乐死案,2003年7月4日,“安乐死之子”王明成放弃治疗,回家。他独力走上二楼,双脚发颤。,安乐死,安乐死,王明成说,他在昏睡中好像梦到了母亲。17年前,母亲肝硬化,腹胀伴严重腹水,救治无望,几次翻滚到床下想把自己摔死,王明成请求医生蒲连升对母亲实施安乐死。母亲被两次注射了100毫克复方冬眠灵后,次日凌晨5时去世。母亲死去那一刻的安详神情一直烙在他的心上。他向院方提出让自己安乐死的勇气也来源于那个眼神。那个眼神的代价,是他和蒲连升当年在看守所里蹲了一年零三个月,然后无罪释放。,安乐死,安乐死,四川一名出生仅3个月的婴儿因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左眼先天性白内障等多种疾病被父母要求安乐死。网上调查结果显示有76.48(123332人)的支持率,尽管这些疾病并非绝症。,西安九名尿毒症患者要求安乐死,安乐死,众说纷纭,争 鸣,正方: 安乐死,因为痛苦,所以解脱,反方: 安乐死,生命不能承受之轻,正方:著名伦理学家邱仁宗:解除痛苦是唯一目的 从伦理学角度讲:作为病患的监护人,当病人所患的重症无法治愈,而且还必须在痛苦的折磨中走向死亡时,那么家属就有权利帮助没有行为能力的病患选择死亡的方式,因为唯一的目的是帮助患者解除痛苦。,反方:人身权法论作者杨立新:安乐死是变相侵害生命权 非法剥夺一个人生命的行为,在侵害个人生命权的同时也侵犯社会秩序与国家利益,是对整个社会和国家的挑战。故此,应由公法凭藉国家强制力对侵害生命权的行为作出处罚,以一体保护个人、社会、国家三者的利益。,众说纷纭,争 鸣,正方:名医胡守友:有尊严地死去很难 安乐死是一个非常严肃的问题,要考虑到方方面面。临床上,在中晚期的患者中往往有着“疼痛”之外的痛苦情况。比如肺癌患者,肺逐渐被癌细胞代替,肺就失去了原本的功能,呼吸困难,处于缺氧的状态,就算接氧也不能缓解呼吸困难的状况,所以,这种病人常常是被活活憋死的。对于这类病人,要有尊严地死去是很难的。那些病人要安乐死,医生却没办法成全,因为没有相关法律的保障。,正方 网友龙儿喜欢:懂得放弃,才能重获新生 我有时候想,如果自己老的时候,动不了了,半身不遂,意识不清,我会在自己有意识的时候立下遗嘱,放弃治疗,请求安乐死。 我在医院里,看过无数的病人受病痛的折磨,在生命的最后,他已经没有知觉了,还在受苦,受罪,他的家人明知道是在做无用的努力,还要继续的人为的折磨他。放弃,才能重获新生。,反方: 网友:安乐死是虚伪的人道主义 “安乐死”剥夺了患者的生命,是对神圣法律的蔑视与践踏,是一种违法犯罪的行为;在道德上“安乐死”是对社会公德与文明的玷污与败坏,特别是对于医务工作者来说,它违背了职业道德和人道主义精神,充其量不过是虚伪的人道主义。,众说纷纭,争 鸣,冷观 “安乐死”是个相当复杂的问题,它涉及到社会的许多方面,也牵连着社会、家庭、医院等诸多关系,不可草率为之,在立法之前应当缓行。法律在确定“安乐死”行为阻止违法的同时,应对其实施的条件和程序作出相应的规定,以防那些“枉法医生”、“不孝子孙”、“图财害命”者以及各种以“安乐死”为掩盖而实现不可告人之目的的人有机可乘。 网友:两害相权衡取其轻 理论上同意,它的确是人类文明进步的做法;现实中(至少现在)不同意,在“这里”,这口子一开,各种行行色色的人间悲剧定然层出不穷(大家用联系的方法思考一下。这件事在西方国家也是很谨慎的。所以,两害相权衡,取其轻。因为,要走到安乐死的人与病人相比毕竟是少数。,“死亡旅游激增”,“每15天就有一名英国人在瑞士自杀”引发这些惊人媒体标题的是一项关于瑞士协助自杀状况的研究。面对这种情况,专家主张相对地看问题,并着重强调了姑息治疗方面取得的进步。 今年8月底,苏黎世大学发表了以自杀旅游:关于瑞士状况的初步研究为主题的研究报告。一石激起千层浪。报告的撰写者是法医学院的研究人员, 据他们的信息,2008至2012年间,前来瑞士接受协助自杀服务的“游客”数量翻了一番:2012年有172名外籍人士在苏黎世结束了自己的生命, 其中77名德国人, 29名英国人。 “解脱”(Exit)-瑞士第一家协助自杀组织-拥有30多年历史,它是瑞士活跃于该领域的主要服务机构。“解脱”组织只为瑞士人及瑞士长住居民服务。其副主席Bernhard Sutter表示,申请来瑞士接受协助自杀服务的外国人10年来人数稳定,每年有225人左右。 相反,求助于协助自杀服务的瑞士人数量却在逐年上升。Bernhard Sutter透露,2012年的统计数字为508人,比2011年增长了18%。 但这一数字大约仅是瑞士每年自杀人数的一半。而且,不能忽视的还有另一种状况-以患有不治之症者为对象的姑息治疗。2012年,全瑞士4万接受姑息疗法的病人中,仅有1.3%通过协助自杀结束了自己的生命。,患有晚期癌症,这是人们向协助自杀组织寻求帮助的最主要原因。除此之外,神经系统疾病,如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ALS)、多发性硬化症、帕金森氏病、瘫痪以及其他引起慢性疼痛的疾病也是人们希望安乐死的重要原因。这些疾病均无法治愈,但并不都致命。,协助自杀,【今日古典红颜】杰奎琳杜普蕾,这样的环境养老是否多一点生之留恋?,思考题 .如何界定“人”?胎儿是人吗? .能否对患有严重遗传疾病的患者实施强制性绝育? .未婚女子、寡妇、女同性恋能否采用异源性人工授精? .能否用死者的精子进行人工授精? .在我国开展死亡教育的社会作用和意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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