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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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7.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概述 7.1.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概念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是指在建设生产过程中要避免人 员、财产的损失及对周围环境的破坏。它包括建筑生产 过程中施工现场的人员安全,财产设备安全,施工现场 及附近的道路、管线和房屋的安全,施工现场和周围的 环境保护及工程建成后的使用安全等方面的内容。,7.1.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律规范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包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 建设活动中的安全问题所进行的行业管理;从事建设活 动的主体对自己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所进行的企业管理 。从事建设活动的主体所进行的安全生产管理包括建设 单位对安全生产的管理,设计单位对安全生产的管理,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等。 规范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法律规范主要有: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 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以及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 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另外地方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实际,依据相应的法律 规范制定出地方性的安全生产规章和制度。,7.1.3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方针 建筑法第36条规定:“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 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这也是我国多年来长 期坚持的行之有效的指导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 “安全第一”是指安全生产是全国一切经济部门和生 产企业的头等大事。各生产企业和政府主管机关,都要 十分重视安全生产,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全力防止事故的发生。当生产任务与安全发生矛 盾时,应先解决安全问题。使生产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 顺利进行。 “预防为主”是指在实现“安全第一”的前提下,做好 预防工作是最主要的。它要求我们防微杜渐,防患于未 然,把事故和职业危害消灭在萌芽状态。,7.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7.2.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 度、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安全生产管 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组织保证 。我国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是“国家监察、行业管理、 企业负责、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7.2.1.1 国家监察 国家监察,是指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依 照安全生产法,按照国务院要求实施国家劳动安全 监察。监察的内容主要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 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 法律法规,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 和监督体制,制订和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加大安全投入 ,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开展隐患排查、登记、 整改、监控情况,特别是重大隐患公告公示、跟踪治理,、整改销号情况;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打击非法建设 、生产、经营行为和瞒报事故情况等。 国家监察是一种执法监察,它不干预企事业内部执 行法律法规的方法、措施和步骤等具体事务,不能代替 行业管理部门的日常管理和安全检查。,7.2.1.2 行业管理 行业管理是指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 全的原则”,管理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安全管 理机构,配备安全技术干部,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 产法律、法规;制定行业的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规范标 准;负责本行业安全生产的组织、监督、检查和考核。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行业 主管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 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涉及安全的行政管理事项有: (1)城市详细规划审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建设 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 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安全生产许可; (2)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 事业等建设开工审批,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大型户 外广告审批,城市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 设施审批; (3)工程建设、城市建设和房地产业单位资质审 批;,(4)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5)其他涉及安全的行政管理事项。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 标准对上述涉及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审查,不符 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不予批准。 地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站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 工程安全监督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建设工程安全 生产、文明施工监督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的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促进,施工安全管理向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目标发展; (2)对本地区建设工程实行开工前安全前提条件审 查,专项安全达标验收,施工过程中日常监督和竣工安 全业绩的考评; (3)对受监项目的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文明施工、 防火工作的检查监督,负责组织本地区工程建设安全大 检查; (4)查处违反安全施工规定的行为,对各种违规的 施工行为,根据实际情况,按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及停工整改、罚款或提请主管部门予以通报 评等处罚; (5)组织施工企业有关安全生产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和对安全新技术的培训推广,提高施工企业的安全意识 ; (6)在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的组织领导下,参 与建设工程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7)对施工企业的设立、年审和升、降级提出安全 审查意见,行使行业安全生产的否决权; (8)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7.2.1.3 企业负责 建设活动的主体是建设活动的直接参与者,也是安 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这里所指的建设活动的主体包括 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建 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建设活动主体的安全生产 责任作了具体规定。 1.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 线资料,这是建筑法第40条的规定。建筑施工活动 ,尤其进行地基基础工程建设,易造成地下管线的损坏,。对地下管线的保护,必须了解与施工现场有关的地 管线情况,掌握地下管线资料。地下管线资料应该由建 设单位提供,这是建设单位应尽的义务。 按规定办理特殊作业的申请批准手续,这是建 筑法第42条的规定。办理特殊作业的申请批准手续, 是建设单位应尽的义务。 2. 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建筑法及有关法规规定: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 合国家规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 全性能。保证建筑工程的安全,设计是前提。,3.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1)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 任制度 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 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安全生产责 任制度是建筑安全生产中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 有安全规章制度的核心。 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安全机构,并按照职工总数 配备相应的专职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和安全监督工 作。,(2)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劳动安全 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是实现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 基础工作。只有通过对广大建筑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才能提高职工搞好安全生产的自觉性、积极性和创造 性,增强安全意识,掌握安全知识,使安全规章制度得 到贯彻执行。,7.2.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7.2.2.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基本管理制度 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在长期的生产实践中, 总结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安全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安全 生产责任制度、群防群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和安全责 任追究制度等。 1.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建筑生产中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规章制度的核心。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是指将各种不同的安全责任落实到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 人员和具体岗位人员身上的一种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 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从事建筑活动主体的负责人的责 任制。二是从事建筑活动主体的职能机构负责人及其工 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三是生产岗位人员的安全生 产责任制。 2. 群防群治制度 群防群治制度是职工群众进行预防和治理安全的制 度。这一制度也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群众路线在安全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企业进 行民主管理的重要内容。这一制度要求建筑企业职工在 施工中应当遵守有关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 规章、规程,不得违章作业;对于危及生命安全和身体 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3.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劳动安全 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 未经安全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国务院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对培训对象、时间和内容有明确的规定。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是实现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 基础工作。只有通过对广大建筑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才能提高职工搞好安全生产的自觉性、积极性和创造 性,增强安全意识,掌握安全知识,使安全规章制度得 到贯彻执行。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对象和主要内容是: 新工人(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学徒工、实习和 代培人员)必须进行入厂(公司)安全教育。教育内容 包括安全技术知识、设备性能、操作规程、安全制度和,严禁事项,并经考核合格才能进入操作岗位。 电工、焊工、架子工、司炉工、爆破工、机操 工及起重工、打桩机和各种机动车辆司机等特殊工种工 人,除进行一般安全教育外,还要经过本工种的安全技 术教育。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 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施工和调换工作 岗位时,对操作人员进行新技术、新岗位的安全教育。 未经教育培训不得上岗操作。,4.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是上级管理部门或企业自身对安 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的制度。通过检查可 以发现问题,查出隐患,从而采取有效措施,堵塞漏 洞,把事故消灭在发生之前,做到防患于未然,是“预 防为主”的具体体现。通过检查,还可总结出好的经验 加以推广,为进一步搞好安全工作打下基础。安全检查 制度是安全生产的保障。 5. 工程建设重大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建筑法 第51条规定,施工中发生事故后,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是建筑施工企业的首要任务。事故发 生后,建筑施工企业应采取紧急措施,首先要抢救伤亡 人员,其次要排除险情,尽量制止事故蔓延扩大,减少 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 国务院颁发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 例,是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处理的法定依据。 6. 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建筑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者设置了法律责任, 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7.2.2.2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建筑 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 活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2004年颁发的建筑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是安全生产许可 证的颁发、管理的法律依据。 1.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机关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 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2. 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 安全生产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 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 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 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 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 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 装; (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 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 预案; (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 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 备;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7.2.2.3 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及开工条件审 查制度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 管理,从源头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提高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水平,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及建 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建筑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 审查制度。 开工条件审查制度规定,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 件审查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条件的审查事项之一。建设,单位依法确定施工单位后,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 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向工程所在地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 (以下统称“监督部门”)备案。 备案应当提交的文件包括: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 施备案表;施工中标通知书和施工承包合同;施工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相应数量的专职安 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书;施工组织设 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申请表及 缴纳凭证;意外伤害保险凭证;特种作业人员名单 及相关操作证等。,7.2.2.4 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 少生产安全事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建筑施工特 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自2008年月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 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规定明确,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建筑 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 拆卸工,以及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 其他特种作业。 规定要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 照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作业,正确佩戴和使 用安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进行维护 保养。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 训或者继续教育,每年不得少于24小时。,7.2.2.5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重点监控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重点监控,是指市、县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对本地区安全生产 管理差、存在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的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 负责人实施的重点监督管理。 建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重点监控制度的目的是为进 一步提高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加强对 安全生产管理薄弱施工企业和项目负责人的重点监控, 减少和避免重特大事故的发生。,7.3 施工现场管理与文明施工 7.3.1 施工现场管理 施工现场是人流、物流、信息流的集散地,同时也 是企业产品的形成地,是企业质量、安全、成本、工期 四大指标的落脚点,是建筑企业的生命线。施工现场因 其重要性,成为建筑企业管理的重中之重。施工现场的 精神面貌、管理风貌、施工面貌是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水 平、执法、守法的集中体现。,施工现场管理是一个系统管理,包括施工进度管理 、现场材料管理、现场施工质量管理、现场安全管理、 施工场地管理和环境管理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有专门管理规 章和地方管理规章。,7.3.1.1 施工进度管理 施工进度管理是建设活动主体对建设中的项目,定 期跟踪、检查工程实际进度状况,与经审定批准的计划 进度对照、比较,找出两者之间的偏差,并对产生偏差 的各种因素及影响工程目标的程度进行分析与评估,及 时采取有效措施调整工程进度计划,使工程进度在计划 执行中得到修正,直至按设定的工期目标(项目竣工) 即按合同约定的工期如期完成,或在保证工程质量和不 增加工程造价的条件下提前完成。,施工进度与质量、投资关系是相互联系的。加快进 度往往要增加投资,采取各种赶工措施使工程建设项目 及早竣工,尽快发挥工程建设投资的经济效益;而加快 进度,因人力、机械超强工作造成工人疲劳、机械维修 、材料供应紧张、施工条件的改变,可能会影响到工程 质量和安全。适度均衡地加快施工进度,可以使工程在 计划工期内得到合理的提前,可以保证施工质量。严格 控制质量,可以避免返工,进度则会加快;反之,则会 因返工,造成工期延后,施工成本增加。 施工进度计划是施工进度控制的依据,因此,编制,施工进度计划成为进度控制的关键。同时,在执行进度 计划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影响进度按计划执行 的其他因素,使工程项目进度难以按预定计划执行。这 就需要工程管理者在执行进度计划过程中,运用动态控 制原理,不断进行检查,将实际情况与进度计划进行对 比,找出计划产生偏差的原因,特别是主要原因,采取 纠偏措施。措施的确定有两个前提,一是通过采取措施 可以维持原进度计划,使之正常实施;另一是采取措施 后仍不能按原进度计划执行,要对原进度计划进行调整 或修正后,再按新的进度计划执行。,7.3.1.2 施工现场材料管理 建设工程施工材料费用在建筑产品投入中所占的比 例很大,一般为60%70%。因而搞好现场材料管理, 可以加速流动资金的周转,减少流动资金占用,充分发 挥流动资金的经济效益。从建筑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到施 工结束清理现场为止的全过程所进行的材料管理,均为 现场施工材料管理,其内容包括:材料计划管理、材料 进场验收、材料的储存与保管、材料领发、监督材料使 用和材料的回收。,7.3.1.3 现场施工质量管理 建筑工程在全部施工过程中,每个分部工程的质量 会受到操作者、施工技术、原材料、施工环境等的影响 ,工程质量往往会因某个因素而出现问题。通过加强现 场施工的质量管理,能够尽量减少不合格工程的出现。 现场施工质量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质量监督和质量 检验。现场施工质量监督和质量检验一是依赖施工企业 通过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内部质量监管;其次是建设单位,或委托的监理单位依照法规对现场施工工程质量的监督 ;再次是政府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对现场施工的监督管理 。通过以上措施,从而构成质量监督管理的立体网络, 以保证现场施工的质量。,7.3.1.4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施工现场是个动态的多工种立体作业区域,生产设 施的临时性,作业环境的多变性,人员、机械的流动性 ,形成了人、机械、材料的动态集中,导致安全隐患的 大量存在。施工安全事故产生于作业现场,控制人的不 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落实安全生产目标,消除 一切事故,避免事故伤害,减少事故损失为管理目的, 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重点。通过落实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及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政府、监理机构和企业,内部对安全生产制度执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达到安 全生产的目的。 1.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根据建筑法第38条、 第45条规定及有关法规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包 括安全技术措施制度、现场安全责任制度、安全检查制 度等。 (1)安全技术措施制度 建筑法第3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 组织设计时应当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 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 技术措施。”,施工组织设计是指导施工准备和组织施工的全面性 的技术、经济文件,是指导现场施工的规范性文件。施 工组织设计必须在施工准备阶段完成。安全技术措施是 指针对建筑生产过程中已知的或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 采取的消除或控制的技术性措施。 (2)施工现场安全责任制度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施工现场安全 管理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的重点和集中体现。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现场安全由总承包单位负 责。总承包单位不仅要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建设工期、,造价控制,而且要对施工现场的施工组织和安全生产进 行统一管理和全面负责。总承包单位负责整个建筑工程 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和施工总平面图的布置。监督检查 分包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 工程总承包单位依法分包的项目,分包单位对其分 包工程的施工现场安全向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应 当在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 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分包单位在 总承包单位的总体部署下,负责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 织设计。分包单位确需进行改变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活动,的,应当先向总承包单位提出申请,经总承包单位同意 后方可实施。 (3)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制度 安全检查是贯彻安全生产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对 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施工单位整改,并跟踪 整改落实情况。必要时将情况通报有关各方,以确保措 施的落实做到及时、有效。 检查方式包括:例行检查、专项检查、联合检查。 例行检查,指项目经理组织的日常检查或施工企业组织 的定期抽查;专项检查是按上级有关部门有关文件开展,的专项检查或对重点项目和部位所进行的检查;联合检 查,指监督小组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在施工 过程中对施工的三个阶段(即基础、主体结构和工程竣 工前三个阶段)进行的检查。 2.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管理 建筑法第39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 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 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封闭管理的措施 是对在建的建筑物要用密封式安全网围栏,使其与外界 相对分隔,这样既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又防止高处坠 物伤人,减少物尘外泄;同时阻止无关人员随意进入。,7.3.1.5 施工场地管理 按照规定,施工现场的施工区、办公区、生活区应 当分开设置,实行区划管理。生活、办公设施应当科学 合理布局,并符合城市环境、卫生、消防安全及安全文 明施工标准化管理的有关规定。施工现场的各种设施、 建筑材料、设备器材、现场制品、成品半成品、构配件 等物料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图划定的区域存放,并设置 标签。禁止混放或在施工现场外擅自占道堆放建筑材料 、工程渣土和建筑垃圾。,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施工标志牌、现场平面 布置图和安全生产、消防保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制 度板。施工标志牌应当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称,项目经理姓名、 联系电话,开工和计划竣工日期以及施工许可证批准文 号等。,7.3.1.6 施工现场环境管理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防治因建筑施工对 环境的污染,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环境保护 法,制定在施工过程中防治扬尘、噪声、固体废物和 废水等污染环境的规定,是施工企业必须遵守的规章。,7.3.2 文明施工 文明施工是指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按照规定采取措 施,保障作业环境、市容环境卫生质量和人员健康安全 的施工活动。国家对文明施工有严格的规定,地方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地方建设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日常监 督管理工作。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实行企业负责、政 府监管的原则。 文明施工是建筑施工企业的“窗口”,是一种体现在 建筑工地的企业文化,是施工单位的精神面貌、管理面,貌、施工面貌的集中体现和真实反映;是施工现场的科 学管理,体现出企业与社会文明相互和谐的精神风貌。 文明施工和施工安全是相辅相成的,加强现场文明施工 ,可控制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文明施工 搞得好坏,是施工管理素质高低和管理水平高低的体现 。只有搞好文明施工,才能充分发挥企业施工管理水平 和企业职工的群体意识,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确立企 业的社会信誉。,7.4 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调查处理 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处理的法律规范主要有:建 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 7.4.1 工程建设安全 事故的等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 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4个等级:,(1)特别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 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 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 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 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 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 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7.4.2 事故报告与现场保护 7.4.2.1 事故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了事故 报告的程序和事故报告的内容: 1. 事故报告的程序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 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 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 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 和人民检察院: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 关部门;, 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有关部门; 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 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 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 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2. 事故报告的内容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的简要经过;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 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已经采取的措施;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 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 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 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 报。,7.4.2.2 现场保护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 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 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 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 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 、物证。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 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 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 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 援。,7.4.3 事故调查与处理 7.4.3.1 事故调查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 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 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 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 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 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 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提交事故调查报告。,7.4.3.2 事故处理 事故调查组完成的事故调查报告,报经人民政府 批复后,有关机关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 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 分。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 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 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4.3.3 建筑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了建设单位、 勘察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以及施工单位等建设活动 主体的安全责任,不承担安全责任或违反安全责任的主 体要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追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形式有3种,即 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主要有: 责令改正; 责令停业整顿; 罚款; 降低资质 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对注册执业人员停止执业,直至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等。民事责任主要是损害赔偿, 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 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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