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屯煤矿机电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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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郭屯煤矿机电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郭屯煤矿机电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机电副总工程师是煤矿生产过程中机电、运输技术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负责煤矿机电、运输范围内的技术组织、管理等工作。机电副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机电副总工程师应积极协助总工程师开展机电、运输技术管理工作,提高煤矿机电、运输技术管理水平。一、岗位职责第一条积极配合总工程师在煤矿生产过程中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煤矿机电、运输方面的技术规范、标准、要求,搞好本企业的机电、运输技术管理工作。第二条对煤矿机电、运输设备、设施的技术管理全面负责。第三条加强对分工业务的技术领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第四条协助总工程师组织制定煤矿机电、运输技术管理制度。第五条协助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煤矿的长远规划。第六条协助总工程师组织制定煤矿的机电、运输设备的更新、维修计划,确保机电、运输系统正常、安全运转。第七条协助总工程师进行机电、运输重大隐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制定。第八条组织有关人员编制机电、运输专业安全技术措施。第九条协助总工程师对机电、运输专项措施进行审批。第十条对机电设备的选型、进货质量验收等进行技术把关。第十一条参与大型固定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提升钢丝绳等的试验、检查、探伤、测定等工作。第十二条保证高低压供电、各类保护的合理性。第十三条及时组织进行机电、 运输设备的防爆性能等技术检查,保证机电、运输设备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第十四条在采区、工作面投产验收中,确认机电、运输系统合理、可靠。第十五条协助总工程师组织编制“雨季三防 ”、“冬季四防 ”等计划。第十六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 ”现象。二、责任追究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电副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十八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副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十九条未及时组织进行煤矿机电、运输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第二十条机电副总工程师按照分工对煤矿的机电、运输万面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第二十一条煤矿机电、 运输规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机电副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第二十二条未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编制机电、运输专业安全技术措施,或编制的措施不合理,机电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第二十三条未对机电、运输系统的技术管理工作进行把关,不经常检查机电、运输系统技术管理工作,机电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第二十四条不能够保证高低压供电系统、 各类保护合理可靠的,机电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第二十五条编制 “雨季三防 ”、“冬季四防 ”等计划有缺陷或失误,机电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第二十六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机电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第二十七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发现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机电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第二十八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 、审查中,机电副总工程师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机电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第二十九条分管的机电、运输专业发生技术责任事故的,机电副总工程师负领导责任。第三十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通防副总工程师通防副总工程师是矿井生产过程中通防技术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负责 “一通三防 ”范围内的技术组织、管理等工作。通防副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通防副总工程师应积极协助总工程师开展技术管理工作,提高矿井通风技术管理水平。岗位职责第一条必须积极配合总工程师在矿井 “一通三防 ”方面落实国家有关门框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标准、要求,搞好本矿井的通防技术管理工作。第二条加强对分工业务的技术领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第三条协助总工程师组织制定矿井通防技术管理制度。第四条协助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矿井的长远规划,对矿井的生产布局、开拓方案及接续计划审查把关,确保矿井采掘接续正常,同时有利于矿井的安全管理。第六条协助总工程师进行通防重大隐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制定。第七条组织有关人员编制通防专业安全技术措施。第八条协助总工程师进行矿井配风计划的审批。第九条负责组织 “一通三防 ”专项工程、设施的竣工验收,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组织复查。第十条根据采掘工作地点的变动情况,及时监督、批准有关通防安全技术措施。第十一条对 “一通三防 ”的技术管理工作进行把关。 经常检查 “一通三防 ” 管理制度、措施的执行情况。第十二条通风系统做重大调整时,通防副总工程师应协助协助总工程师编制调整方案、安全措施,并进行现场指挥。第十三条反风演习时,通防副总工程师应协助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反风演习计划,并进行现场指挥。第十四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 ”现象。二、责任追究第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通防副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二条矿井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防副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井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三条未及时组织进行煤矿 “一通三防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 “一通三防 ”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第四条按照分工对煤矿 “一通三防 ”方面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第五条煤矿 “一通三防 ”技术规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通防副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第六条煤矿通风系统或配风计划不合理,通防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第七条未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编制“一通三防 ”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或编制的措施不合理,通防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第八条 “一通三防 ”专项工程(设施)验收不认真或存在问题未及时组织复查,通防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第九条未对 “一通三防 ”技术管理工作进行把关,不经常检查 “一通三防 ”工作,通防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第十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伤害或损失的,通防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第十一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发现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通防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第十二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通防副总工程师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通防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第十三条分管的通防专业发生技术责任事故的,通防副总工程师负领导责任。第十四条在指挥通风系统做重大调整或反风演习时有失误,通防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第十五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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