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 是研究中国有史以来各个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本质、内容、体系、原则、特点和在社会活动中的作用及其产生、发展、演变过程和基本规律。禹刑:是以禹命名的夏朝奴隶制刑法的总称。规定了五刑, 共三千条。甘誓: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在“甘”(陕西省户县西南)发布的战争动员令。 规定了“威侮五刑,怠弃三正”。赎刑:是一种可以用财物折抵刑罚的制度。圜土:是监狱的形象称呼, 在地下挖成圆形的土牢, 或是在地上用土筑成圆形的土墙。汤刑:是商朝刑法的总称。 并非商汤时所作,而是因“乱政”而作,所谓“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其内容已不可考,据竹书纪年记载“祖甲二十四年,重作汤刑”,此次修订使汤刑更趋完备。商朝的主要立法:(1)汤刑:左传. 昭公六年记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是商朝法律制度的总称。它并非汤所作, 而是商朝统治者为了追述他的祖先而以汤来命名。汤刑的内容亦不可考。但可知,它是因乱政而作,主要是关于如何镇压奴隶和平民反抗的规定。(2)汤誓:是商汤讨伐夏桀时发布的命令。(3)汤诰:商汤将夏王的罪恶和商朝的政治纲领宣告给老百姓。刑名从商:是说后世历朝历代的刑名均沿袭商朝的, 这说明商朝的刑罚各类繁多, 而且残酷,主要针对对象是广大的奴隶和平民。商朝的死刑适用方法主要有哪些?(1)戮:就是活着刑辱示众,然后再斩杀。(2)炮烙:就是在铜柱上涂油,下加炭加热,令有罪者行其上,很快就坠入炭中烧死。(3)醢:也叫“菹醢”。即把犯罪者捣成肉酱。(4)脯:即把犯罪者晒成肉干。(5)劓殄:即刑殄,把犯罪者本人及其后代都杀掉, 相当于后世的族诛。嫡长继承制:就是“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它是中国古代的继承制度。父亲死后,将王位传给正妻生的长子。的使用重刑手段。依。否定”刑不可知,则威不可商朝的监狱:(1)圜土( 2)羑西周的刑名: 1、死刑。2、肉刑。测“的秘密法。里,是一个地名,在今河南汤阴3、流刑。4、徒刑。5、拘役。6、(3)行刑,“重其轻者”定县。“纣囚西伯(即周文王)”羑赎刑。 7、没为官奴婢。罪量刑时,加重对轻罪的处罚。里。(3)囹圄也是商朝监狱名称。周王对土地和依附在土地上的法经:系战国时期李悝所作。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奴隶有最高所有权。 土地已经可共六篇,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1)明德慎罚。这一思想要求,以用来交换、赔偿、赠予。一部初具体系的法典。在对付社会犯罪问题上, 要提倡田里不鬻:西周初期土地所有权法经的主要内容: 共有盗、德治,提倡伦理道德的强行灌的一种制度,即诸侯和臣属对土贼、囚、捕、杂、具六篇。“盗”输,有效预防可能发生的犯罪。地只有占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指危害统治阶级财产的行为;同时在镇压时,采取审慎的方权,不许买卖。“贼”指危害统治阶级政法统治针,即区分严重犯罪与一般犯罪买卖契约(质剂):西周时出现和人身安全的行为。 法经开的界限,对一般犯罪采取宽缓的的买卖契约。把两份买卖的内容宗明义规定盗、贼两篇,认为“王原则,对严重犯罪才施以重刑。写在一片竹简上,然后一分为者之政莫急于盗贼” ,表明镇压(2)义刑义杀。即是针对国内二。竹简有两种,长的叫质,用盗贼是地方阶级专政的主要任不同地区,不同的形势, 选择最来买卖奴隶或牛马;短的叫剂,务。适宜的刑罚手段来对付社会犯用来买卖兵器或珍品。法经的历史意义 :首先,法罪,反对不分青红皂白, 一味刑债务契约(傅别):西周时期出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杀的方法。现的借贷契约。 在一片简牍上只原则和体系,是后世封建法典的九刑:是西周成文刑书的统写一分借贷的内容, 然后从中央蓝本;其次,法经对当时封称。左传。昭公六年:“周有剖开,债权人和债务人各执一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到了一乱政,而作九刑。”半,牍上的字为半文。定的积极作用。吕刑:是西周穆王时期命令六礼: 西周缔结婚姻的六道程商鞅变法的第一次:(1)令民为司寇吕侯所制定的有关刑法和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什伍,而相牧司连坐。(2)奖励赎刑的规定。请期、亲迎。告奸。(3)奖励农业生产。(4)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则七去:又称七弃。中国古代休弃奖励军功。(1)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意妻子的七种理由。 包括无子、淫第二次:重点是废除奴隶制的土即 7 岁以下, 80 岁、90 岁以上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地制度。(1)宣布“令民父子兄的人犯罪,不处以刑罚。 这一原忌、恶疾。弟同室内息者为禁 “(2)取消分则的确立标志着我国刑法中关公布成文法所引起的论争: 春秋封制,普遍建立郡县制。(3)废于刑事责任年龄原则已初步确时期,随着新兴地主阶级的出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有立。这表明西周统治者重视犯罪现,他们从维护本阶级的利益出制。(4)统一度量衡制度。主体的意识能力, 并据此考虑用发,反对奴隶主旧贵族垄断法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刑问题。律,坚决要求制定成文法并公之(1)法令由一统。先秦法家提(2)区分眚、非眚、非终、惟于世,以保障他们的私有财产和出“壹法”,即统一立法权,统终:即故意或一贯犯罪从重处其他权利,摆脱旧贵族的压迫和一法令的内容,统一人们的思罚,过失或偶然犯罪从轻处罚的宗法等级制度的羁绊。 1、郑国想。秦王朝发展了这一思想, 提原则。西周统治者已经开始区分子产公布刑书时, 遭到晋国以叔出“法令由一统”、“没出于一“的犯罪者主观形态的差别, 灵活地向(晋平公时的太傅) 这代表的思想。这一思想有两层意思, 第用刑罚手段。旧贵族的反对。 2、晋国铸造刑一层含义是全国实行统一的法(3)“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 :鼎,遭到鲁国孔丘的反对。 成文律;第二层含义就是最高立法断狱时,首先要考虑犯罪者的罪法的公布,结束了法律只藏于官权属于皇帝。”法令由一统“思行严重程序,谨慎测度罪犯的动府不使民知的秘密状态, 在一定想的确立,一方面体现了封建统机,以此区别量刑的轻重。 西周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 标治的专制和独裁, 但另一方面对统治者将犯罪主观动机与对社志着奴隶制法制开始瓦解, 封建于加强和巩固中央集权制起了会危害性结合起来考虑。制法制开始建立, 从而促进了新重大作用。(4)罪疑从赦:即对于定罪有的生产关系的发展。(2)事皆决于法。秦朝建立后,一定根据,不定罪也有一定理由战国时期立法指导思想的主要以此作为指导思想, 加强封建立的案件,从轻处罚或赦免的原内容。法,做到凡事“皆有法式“,制则。这一原则在西周以前已产(1)“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定了各种法律。 通过云梦秦简可生,周朝使疑罪从轻从赦原则定断于法” 不论是谁, 不分贵知,秦朝有政治、军事、 工农业型化。贱等级、亲疏远近,只要违法犯生产、市场管理、货币流通、交(5)刑罚世轻世重:即所谓的罪,都要按法律论罪处刑, 以打通、行政管理、官吏任免、案件“刑新国用轻典,刑来国用中破奴隶制“刑不上大夫的壁垒审理等方面均有法律规定。典,刑乱国用重典。”意思是说,(2)“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3)以刑杀为威。这一思想表刑罚手段的运用要以形势而定,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法网严密;要视治安状况的优劣而分别实由官府统一制定成文法, 向百二是严刑重罚;三是滥施刑罚。施。其适用须有节度, 不能一味姓公布,使人人皆知而又有没可简要说明云梦秦简的内容。 1975年 12 月,在湖北云梦城关睡虎3、定杀。就是活着投入水中使工人程等法律令里。其内容地十一号墓地发掘出大量记载其淹死的一种刑罚。 定杀是对特主要有产品的规格、 质量、生产秦朝法律令的竹简, 共 1155 枚。定犯罪人适用的刑罚, 即专门对定额以及劳动力计算方法等。竹简上记载的法律文书包括 秦患有麻风病的犯罪者使用。1、关于产品规格。凡制作同一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4、坑。即坑或生埋,就是活着种类的器物, 大小、长短和宽窄抄、法律答问、封诊式。埋在进土里。必须相同。秦朝的法律形式有哪些? (1)5、磔。即肢解身体。2、关于产品质量。秦朝建立生律。秦朝的律还没有法典化, 而秦朝关于自然资源保护方面是产责任制和产品检查评比制。 首且非常零散,但律已经成为秦最如何立法的?先,产品要按不同要求登记入基本的法律形式, 为后世律的法主要规定在田律里。 其内容帐,不得混杂, 出帐时也要统一典化奠定了基础。主要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春天规格,以便检查核对。其次,每(2)令。秦朝的命、令、制、2 月正是林木生长时期,不要砍年进行一次质量评比, 被评为不诏,在法律意义上没有原则性的伐;土地干旱需要水,不要堵合格者,罚工程师一甲, 罚丞和区别,都是皇帝针对特定的事塞水道。但有例外, 人死要用木曹一盾,如果连续三年评为下等项、特定的对象临时发布的命料做棺材,砍伐树林不受季节限者,要加倍惩罚, 主管官吏啬夫令、批示等。制。第二,不到夏天(春夏之交),不仅受到二甲的惩罚, 而且撤职(3)式。在秦朝,式指的是关不准取草烧灰,免得影响幼草生永不叙用。第三,为了追查生产于案件的调查、 勘验、审讯等的长,不准采取刚发芽的植物。 第责任,要求在器物上该有制作官程序,文书程式以及对司法官吏三,不准捕捉幼兽、鸟卵和幼鸟;署名或工匠名。 始皇陵出土的陶审理案件的要求。不准毒杀鱼鳖;不准设置陷阱和俑衣襟等部位都有印记和刻文,(4)法律答问。是指国家官吏网罟捕捉鸟兽。到七月便解除禁记载的地名、官署名、工匠名。统一用问答形式对秦律的条文、令。第四,居邑靠近养牛马的苑秦朝关于市场贸易管理方面是术语以及立法意图所做的解释。囿和禁苑的幼兽, 正在繁殖期不如何立法的?(5)廷行事。秦朝的廷行事,准带狗去打猎。 第五,老百姓的主要规定在关市律 、金布就是司法机关的判例, 已行的成狗进入禁苑,如果未追捕兽, 不律、钱律、效律、工律例。准打死;如果追捕兽,要打死。里。三公九卿:是秦朝中央行政管理在有专门警戒的地区打死的狗,1、保护合法的商品交换,要求体制。秦朝有皇帝之下设三公,要完整的上缴官府, 在其他禁苑明码标价所出售的商品。三公为丞相、太尉和御史大夫,打死的,可以吃掉肉而上缴狗2、规定了货币的比价与使用。分别总领行政、军事和监察院。皮。秦律规定,秦朝的货币有(黄)三公之下高九卿, 九卿作为中央秦朝关于农业生产管理方面是金、(铜)钱、布(帛),此三种行政机关分掌具体行政事务。 廷如何立法的?为法定货币,其他形式的货币一尉,掌管司法审判。主要规定在田律里,还有仓律不许使用。三种流通货币之间郡设三个主要官吏, 即郡守、郡律等。其主要内容有以下几方有一定的折合比例。 为了保证正尉和郡监。郡守是郡的最高长面:第一,管理粮食的官职分三常的流通,规定:在市场的商品官。在郡下实行县,县尉是武官。级,全国最高农业官员为大司交易中,不管使用好的或坏的钱县以下设乡,亭以下有里。农,负责规划总体农业事务, 负币,出售人都要接收, 不得拒收五善五失:是秦朝考核官吏政绩责农业生产的执行官员为大田,坏钱币。还规定,对于钱和布两和品性的内容。 所谓五善,就是县一级的农业官员叫田啬, 管理种货币不得选择, 峭得拒收任何忠、廉、慎、善、谦。五失,即粮仓的官员叫做仓老啬夫。第一种货币,如果拒收,不仅本人自夸、自大、刚愎自用、 犯上和二,下了及时雨和谷物抽穗, 应要受到处罚,而且连管理市场的重财货轻人才 。即使书面报告受雨、 抽穗的顷数官员都要一同受罚。定罪量刑的原则: 1、责任年龄。和已经开垦而没有耕种的田地3、关于度量衡的使用与管理。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 3、区分的顷数。第三,庄稼生长后下了每年至少检查校正一次度量衡。故意与过失。 4、数罪并罚。 5、雨,也要立即报告雨量的多少和允许有一定的误差, 但不能超过共犯加重。 6、自首减刑。 7、诬受雨田地的顷数。第四如果旱法定的范围。告反坐。灾、暴风雨、涝灾、蝗虫、害虫公室告: 是秦朝的一种诉讼形秦律中规定了哪些死刑适用方等灾害损伤了庄稼, 也要报告受式。秦律:“同贼杀伤人为公法?灾顷数。第五,距离近的县,文室,”即控告他人的贼、盗行为1、具五刑。顾名思义,就是五书由走得快的人专程送递。 距离属于“公室告”,官府予以受理。种刑罚共用,这是一种肉刑与死远的县,在 8 月底以前送达。 第非公室告:是秦朝的一种诉讼形刑并用的刑罚,手段极其残忍。六,粮仓要专职管理, 负责粮食式。秦律:“子盗父母,父母据汉书。刑法志记载: “当管理的官员要保管好粮仓, 粮食擅杀、刑、髡子及奴妾, 是谓非三族者,先黥、劓、斩左右趾、的进仓和出仓要履行严格的手公室告。“即父母对儿女盗窃自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续。己财产的行为提出控告, 儿子对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其舌。 ”秦朝关于官营手工业管理是如父母,奴妾对主人肆意加诸自己2、族诛。即一人犯罪而诸来其何立法的?的刑罚提出控告,为“非公室亲族,相当于商朝的劓殄。主要规定在工律、均工律、告”,凡属“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爰书:秦朝法律规定, 调查和勘验完毕后,要写出调查或勘验笔录。读鞫:秦汉时期,把宣读判决书称之为读鞫。两汉的法律形式律经常适用的基本法律形式,具有相对而言的稳定性和普遍的适用性。令即皇帝的命令, 是根据需要随时颁布的, 其法律效力高于律,可以变更或代替律的有关规定。科由秦代的 “课“发展而来,是针对某类事的一个方面特定的法律文书。比即可以用来作为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也叫“决事比“。汉朝中央行政管理体制1、丞相、太尉、御史大夫 2、三公和尚书台、 3、九卿。汉朝定罪量刑的若干原则。1 关于刑事责任年龄。 2、亲亲得相首匿。亲亲得相首匿是汉朝定罪量刑的原则之一, 指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除谋反、大逆以外,可以互相首谋隐匿犯罪而不负刑事责任。最早提出这一伦理原则的是孔子,将该伦理原则上升为刑罚适用原则的西汉宣帝。 3、先自告除其罪。 4、贵族官僚有罪先请。贵族官僚有罪先请是汉朝定罪量刑的原则之一, 即一定级别的官僚贵族犯罪后, 一般司法机关不得擅自处理, 须奏请皇帝,由皇帝根据其官职高低、 功劳大小等因素, 决定刑罚的适用及减免。两汉有哪些罪名。1、危害中央集权制的犯罪。 2、危害君主专制的犯罪。 3、危害皇帝尊严和皇帝安全的犯罪。 4、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汉朝的监察制度。1、中央设有御史台,长官为御史大夫,下设御史中丞和侍御史。负责纠举百官非法之职。 2、地方设有司隶校尉和州刺史。 司隶校尉与御史中丞职权大致相仿,可纠举包括丞相在内的百官,直接弹劾三公。 州刺史直属御史大夫,省察治狱, “以六条问事“。名词解释魏律:三国时期魏国一部主要法典。公元 229 年(魏明帝太和三年)陈群、刘劭等增删汉律而成,在汉九章律的基础之上增加九2、建立直诉制度。这一时期建三省六部:是唐朝时期最高行政案件,发现可疑, 徒流以下驳令篇,并改汉之具律为刑名, 列于立冤狱可向皇帝直诉的制度。机关。三省指中书省、门下省、原审机关冲审, 或径行复判;死全律之首。(二)规定严格的死刑复核制度尚书省;六部指吏、户、礼、兵、刑案,则移交大理寺重审。晋律:晋代法律的总称 (主要是(三)加强自上而下的司法监督刑、工。(3)御史台是中央最高监察机泰始律),晋武帝泰始三年完(四)使用酷刑进行逼供论述题关,负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成,为三国两晋南北朝唯一推行简答题唐律疏议的主要特点及历史法活动,也参与某些案件的审全国的法典。晋律以汉律、 魏律开皇律的主要内容及历史意地位判。逢大案,常有大理寺卿会同为基础,共二十篇,六百二十条。义特点: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北魏律:南北朝时期北魏的一部(1)确立新的五刑制度,规定(1)体例完备,结构严谨。叫作“三司推事”。主要法典,共二十篇。 其特点是了笞、杖、徒、流、死五刑,庭体例完善是说一部唐律几乎把名词解释“纳礼入律”。除前代车裂等酷刑;当时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法律宋刑统:于宋太祖建隆四年北齐律: 南北朝时期北齐的法(2)确立“十恶”罪名。十恶,关系,都囊括其中, 从而使它成编成,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典,共十二篇,九百四十九条,是指封建法律主要打击的严重为具有典型性的封建法典。印行的封建法典。宋刑统的篇目依次为名例、禁卫、擅兴、危机封建统治的十种重大犯罪。结构严谨主要表现在名例律体例,仿自唐末的 大中刑律统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3)维护贵族官员的特权。规和其他各篇的关系, 以及律条彼类、后唐的同光刑律统类毁损、厩牧、杂律。它沿用了前定了“八议”、“官当”、“听赎”、此之间的照应, 特别是篇目排列和后周的显德刑律统类。宋代法律中的“八议”,新列了“重“例减”等制度。的次序,反映了立法者运用法律刑统的律文,基本是唐律疏罪十条”,以“科条简要”而著开皇律的结构和内容对唐律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轻重缓急。议的翻版。但它收集了自唐代称,是南北朝后期一部具有代表有着直接影响,它是制定唐律的纵观唐律篇目的排列顺序, 结构开元二年(公元 714 年)到宋建性的法典,对以后的隋律、 唐律蓝本。对唐以后各封建王朝的法严谨,一环扣一环, 反映了唐代隆三年近 150 年间的敕、令、格、发生了重要影响。律也有较大影响。立法技术已达到相当成熟阶段。式中的刑事规范, 根据他们的需八议:是指议亲、议帮、议贤、唐朝的法律形式(2)用刑持平。要选出 209 条附于律文之后, 与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有律、令、格、式四种。律、令、首先,主刑都是采用一罪一刑,之并行。宋刑统 12 篇、 502上述八种人犯罪,享有减免特格、式,互为配合,互相补充,而不是采用一罪数刑的办法。条;不过在每篇之下设“门” ,权。构成了唐王朝完备的法律体系。其次,唐朝处决死刑的方法比历合计 213 门。官当:是指官员若犯徒罪, 允许(1)律是刑事法规,相当于近代律典少,指有绞和斩两种。编敕:是宋朝最重要、 最经常的其依法以官员与爵位抵罪的制代的刑法典;再次,设立加役流, 取代可杀可立法活动。由于宋朝是封建专制度。(2)令是关于国家体制和基本不杀而不杀的死刑犯。主义中央集权制度高度发展的论述题制度的法规;历史地位:朝代,因而皇帝发布的诏敕是最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司法(3)格是国家机关各部门在日(1)唐律将秦、汉以来的法律有效力的法律形式, 可以随时补机关常工作中据以办事的行政法规;思想和行之有效的立法、 司法经充、修改甚至取代法律, 也可以(1)机构名称与长官名称分开,(4)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验加以制度化、 法律化,成为一对特定的案件作出裁决而置律组织更加健全,机构不断扩大。唐律十二篇的篇章结构部完备的具有代表性的封建法于不顾。但由于敕通常对特定之(2)初期中央司法机关仍为廷名例律、卫禁律、职制律、户婚典;事或特定之人而发, 为一时之权尉,或称大理, 北周称为秋官大律、厩库律、擅兴律、贼盗律、(2)唐律不仅对唐朝封建法制制,起初并未成为具有相对稳定司寇。设立律博士,教授法律;斗讼律、诈伪律、杂律、捕亡律、秩序的形成以及保证经济的恢性和普遍性的法律。 把日积月累廷尉下设正、监、平及律博士等断狱律。复、政治的稳定起了重要的作的单行敕令, 加以分类整理, 删职。到北齐,廷尉改为大理寺。物权:(一)土地所有权(二)用,而且在漫长的封建法制发展去重复矛盾之处,然后再颁布,设卿、少卿为正、夫长官,下设其他物权: 1、山野之物的取得;史中,处于承先启后的重要历史使之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就是正、监、平等属史,律博士增至2、宿藏物即地下埋藏物 3、阑遗地位;所谓“编敕”。四人,并新设置了明法掾二十四物(即遗失物) 4、漂流物 5、孳(3)唐律对亚洲许多国家的封重法地法:宋仁宗嘉祐中期, 开人,槛车督二人,掾、司直与明息物(三)对物权的保护 1、土建立法也有重要的示范作用。 朝始实行“重法地”法,即凡在所法各十人。地所有权的保护 2、动产所有权鲜的高丽律和日本的大宝谓“重法地”犯罪,加重处刑。(3)在尚书台的下属设有掌理的保护律令都以唐律为蓝本。最初以京城开封府诸县为重法司法行政和兼理刑狱的机构。 中离婚:(4)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典型地,强化京畿地区的治安。 待创央行政机构兼领司法事务, 标志唐代离婚,有强制离婚与协议离代表,曾在古代大放异彩, 在世立“盗贼重法” 后,河北、京东、着中国法封建社会的司法制度婚。强制离婚又分为官府强制离界法律发展史上也占有重要地淮南、福建等路,皆用重法。逐渐走上司法行政与审判分离婚和义绝。如果违律为婚或嫁娶位。盗贼重法: 宋朝的“盗贼重法”而又相互牵制的道路, 反映了封违律,则官府强制离婚; 所谓义唐朝的司法机关实际上是“重法地法”的扩展,建司法机构不断完善和强化的绝就是夫妻之间的情意断绝。 协经过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发展, 到凡属劫盗罪当死者, 籍没其家以趋势。议离婚就是夫妻双方自愿协议了唐朝,发展成为三大司法机赏告密者,妻子编制千里外, 逢在诉讼制度方面,皇帝对司法权解除婚姻关系。 这一规定,在封关,即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赦也不移不释。的控制建社会的婚姻关系上无疑是开(1)大理寺是唐朝的中央最高折杖法:是宋朝初年为了改革五(一)加强以皇帝为首的中央政明的,妇女可以表达自己的意审判机关,审理中央百官犯罪与刑之苛,而制定的减轻流罪、 徒府对司法权的控制愿。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和地方移送罪和笞杖的一种变通刑。1、皇帝亲临听讼和录囚。这一名词解释:的死刑疑案。刺配法:宋太祖统治后期以宥恕时期,皇帝更加频繁、 直接地干大唐六典:是唐代一部具有(2)刑部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死罪为借口, 推行“刺配之法”,预和参与司法审判。行政法典性质的官修政书。负责审核大理寺及州县审判的即赦免犯死罪者的死刑, 而处以“决杖、流配、刺面”三种合用的代用刑。刺配之法的施行, 实际上是古代肉刑之一黥刑的复活。凌迟刑:是中国古代最残酷的生命刑,用以制裁 “口语狂悖致罪者”。适用方法说法不一,有的说“凌迟者先断其肢体, 次绝其吭,当时之极法也”。还有的说,“凌迟者,其法乃寸而磔之, 必至体无完肤,然后为之割其势、女则幽其闭,出其脏腑以毕其命,支分节解, 菹其骨而后已。”审刑院:宋建隆年间在宫中设置审刑院。规定:凡大理寺审判的案件,经刑部复核后, 须送审刑院详议,再奏请皇帝批准。 审刑院是为了加强皇帝对司法权的直接控制而建立的。凡死刑案件,均须最后奏请皇帝批准。元律的主要特点:(一)推行民族歧视政策, 各民族在法制上不平等。(二)残暴镇压农民阶级的反抗 (三)维护地主对农民的残酷剥削和压迫(四)确认蓄养奴婢的合法性(五)保留了蒙古族的习惯法古希腊哲学大师亚里士多德说:人有两种,一种即“吃饭是为了活着”,一种是 “活着是为了吃饭”一.个人之所以伟大,首先是因为他有超于常人的心。“志当存高远 ”,风“物长宜放眼量 ”,这些古语皆鼓舞人们要树立雄无数个自己,万千种模样,万千愫情怀。有的和你心手相牵,有的和你对抗,有的给你雪中送炭,有的给你烦忧 与其说人的一生是同命运抗争,与性格妥协,不如说是与自己抗争,与自己妥协。人最终要寻找的,就是最爱的那个自己。只是这个自己, 有人终其一生也未找到;有人只揭开了冰山的一角,有人有幸会晤一次,却已用尽一生。人生最难抵达的其实就是自己。我不敢恭维我所有的自己都是美好的,因为总有个对抗的声音:“你还没有这样的底气。”很惭愧,坦白说,自己就是这个样子:卑微过,像一棵草,像一只蚁,甚至像一粒土块,但拒绝猥琐!懦弱过,像掉落下来的果实,被人掸掉的灰尘,但拒绝屈膝,宁可以卵击石,以渺小决战强大。自私过,比如遇到喜欢的人或物,也想不择手段,据为己有。贪婪过,比如面对名利、金钱、豪宅名车,风花雪月,也会心旌摇摇,浮想联翩。倔强过,比如面对误解、轻蔑,有泪也待到无人处再流,有委屈也不诉说,不申辩,直到做好,给自己证明,给自己看!温柔过,当爱如春风袭来,当情如花朵芳醇,黄昏月下,你侬我侬。强大过,内刚外柔,和风雨搏击,和坎坷宣战,不失初心,不忘梦想,虽败犹荣。这样的自己一个个站到镜中来,千面万孔。 有的隐着,有的浮着,有的张扬,有的压抑,有的狂狷,有的沉寂,有的暴躁,有的温良庸俗的自己,逐流的自己,又兼点若仙的自己,美的自己, 丑的自己, 千篇一律的自己,独一无二的自己。我们总想寻一座庙宇,来安放尘世的疲惫,寻一种宗教,来稀释灵魂里的荒凉。到头来,却发现,苦苦向往的湖光山色,原来一直在自己的心里,我就是自己的庙宇,我就是自己的信仰。渺小如己,伟大如己!王是自己,囚是自己。庙堂是自己,陋室是自己。上帝是自己,庶民是自己。别人身上或多或少都投射着一个自己,易被影响又不为所动的自己。万物的折痕里都会逢到一个缩小版的自己,恍如隔世相逢,因此,会痴爱某一物,也会痛恨某一物的自己。万事的细节里都会找到自己的影子,或喜或忧的自己。自己,无处不在。它和大海一样广阔,和天空一样无垠。有时似尘埃泛滥拥挤,有时又似山谷空洞留白。但它却从不曾逃出拳拳之心,忠诚于心的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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