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引导侦查新型关系改革思索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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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引导侦查新型关系改革思索做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为推进司法改革,深入表现“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专题,在这几年的检察改革中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在刑事检察工作中主动推行检察引导侦查的工作机制。各级检察机关逐步在办案实践中总结、探索新的工作方法,即鉴于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目标的一致性,双方应该在共同追诉刑事犯罪的前提下加强证据搜集上的配合,形成协力,从而在侦监、公诉工作中广泛开展检察引导侦查工作,并在刑事追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在目前的工作实践中,其详细作法是:是检警双方定时和不定时地经过召开联席会议,提升办案水平和证据意识,协调处理刑事诉讼中出现的问题。即和公安机关的各个办案详细部门如刑警大队、经侦大队、派出所及法制办公室召开联席会议,就办案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和复杂、疑难的个案进行讨论和研究,交流意见和见解,妥善处理分歧,统一思想认识,达成共识,从而建立和侦查机关的良好、合理关系,另外,就一些案件在庭审中辨护方的意见及法院裁判的意见从法理到司法实践作出分析说明,并点评承接部门在办案中的成功作法或尚需改善之处,从而引导侦查人员以庭审要求正确对待办案中证据搜集工作,更加好地辅助检察机关共同顺利完成追诉犯罪的任务。重视大要案的亲赴现场,强调对犯罪实况的亲历性和直观性,并适时开展引导侦查取证工作。现在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已经从象征性地莅临作案现场及参加重大案件讨论发展到共同参加勘查犯罪现场和引导侦查人员调查取证的方面。凡辖区内发生的杀人、伤害致死、重大抢劫、投毒、放火、爆炸、劫持绑架人质、重特大恶性事故等案件,案发后,公安机关均立即通知检察机关出席现场,检察机关立刻派员到场,了解案情,参加公安机关的勘验、检验,帮助分析案情,研究侦查方向,完善侦查方案,从起诉和审判角度,指导侦查人员搜集、固定多种证据。经过制作补充侦查提要及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督导侦查机关完善证据体系,深入引导其侦查取证工作。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侦查机关犯罪证据搜集不立即、正确、完整,将难以达成指控犯罪的目标。所以,检察机关因就案件的侦查方向、取证标准、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详细指导,实践中,除了经过提前介入,立即审查案件材料,分析判定证据以外,就必须加强和改善上述“两书”的制作,即立足于起诉和审判对证据的要求,具体罗列并阐释侦查机关在侦查中必需继续查证的犯罪事实及证据,同时就补侦的每一个项目分析论证其侦查目标、侦查方向、证据的规格及其标准,以利于侦查机关立即补充、完善证据体系,引导侦查机关完成侦查阶段的查证工作。采取文字论述及说明,强化针对性、说理性,不但将引导侦查落实在了实处并有利于个案的刑事追诉,而且也有利于从整体上提升侦查人员的证据意识和深入规范调查取证工作,使检警真正从根本上形成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协力,从而彰显出检察引导侦查的目标和价值,突出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专题。经过上述作法,检察机关提升了办案的质量和效率,并加强了诉讼监督,有利于更加好地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同时,检察引导侦查的工作实践也为调整检警关系提供了丰富而扎实的理论依据和实践基础。依据中国的国情及司法现实情况,并考虑到历史传统,新型检警关系应该实施检察指导侦查取证的模式,同时强化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进行法律监督的职能,形成检察官控制侦查及指导刑事警察取证的类型。其关键特点在于刑事诉讼中调查取证活动的一体化、集约化,而不是检察机关替换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和公安局合二为一,其最大的主动意义是在确立检察机关诉前关键地位的基础上兼顾扬长避短,因此蕴含着巨大的社会效益,即首先利用侦查机关的专业能力及刑侦技术,就查找犯罪线索、调查事实真象及追踪犯罪嫌疑人、抓捕罪犯和审讯羁押发挥其优点,而由公安机关内部负责指挥和管理,检察机关仅保留随时知悉权及通常法律监督权,另外诸如政治保卫、治安防范及行政管理和处罚等,因为其和刑事诉讼并无直接关系,应该完全由行政法律法规进行规范,但其次,对于在查获犯罪嫌疑人的整个过程中,证据的甄别、分析和补充、固定和强化和完善,构筑证据体系,形成强大的证实效力等则发挥检察官的优点,均以检察官的指示为依归,刑事警察的查证工作成为检察官审查起诉工作的一部分,从而使检察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的活动有了充足的保障。这么,检警双方既各自职责分明、特色突出,又能遵照刑事诉讼规律,一直围绕着起诉和审判服务,同时,检警关系也就突破了以往是两道工序的鸿沟,形成了由检警各自优势组成的协力,双方聚结成为一个强有力的控方整体,有利于共同来完成刑事诉讼任务。所以,这种模式不失为是中国目前打击刑事犯罪及保障人权的一个最好组合,也是表现“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宗旨,更加好地为“平安江苏”、“法制苏州”建设服务的有力方法。所以,探索、尝试新型检警关系既是必须的,也是可行的,但还应该在实践中不停地给予完善。为了保障及规范新型检警关系机制的正常运作,笔者认为,应对应地确立下列方法:1、确立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知悉权。即公安机关一经受理案件就必需同时向检察机关报送相关材料立案,详细来说就是公安机关就本辖区内重大治安事件、刑事发案情况和侦破案件概况经过内部网络立即向检察机关公开,公安机关已决定立案侦查的案件则应书面通知检察机关立案待查。检察机关就辖区内的违法犯罪情况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结合社情民意及群众的申诉控告,列出工作关键,依据案件性质或所属地域指派主诉检察官负责,再由主诉检察官详细组织人员实施对侦查活动的全程监督和侦查指导。2、确立检察官能够参加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而且含有随时调阅案件卷宗的权利,即要求主诉检察官认为有必须,随时能够亲自或指派事务检察官参加查勘、检验犯罪现场、问询相关证人、扣押物证、书证等侦查活动和组织侦查人员对所办刑事案件的讨论,同时也有权随时调阅侦查卷宗,以审查侦查活动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并就所搜集的证据提出深入开展侦查取证的指示,公安机关应予接收和采纳。3、明确公安机关刑事侦查人员在刑事诉讼的取证活动中处于主诉检察官的辅助地位。即主诉检察官能够要求侦查人员就相关案件侦查进展情况进行汇报,能够亲临审讯现场,听取侦查人员的讯问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侦查人员对主诉检察官就固定新的证据或深入搜集罪证等取证工作的指示必需服从,必须时,主诉检察官还可要求其出庭作证,以直接言词证据的形式提供给法庭,并让其接收问询和控辨双方的质证,以加强证据的证实效力。4、确立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侦查监督处分权和调查取证裁撤权,并制订有效的保障方法。即对执法犯法、采取非法手段、路径搜集证据的刑事警察,含有能够提出批评、警告、停止侦查、提议公安机关给行政处分的权力,同时对于刑事警察在侦查取证工作中无正当理由不听从主诉检察官指示、拖延懈怠、久侦不结或擅作主张、贻误时机等行为,主诉检察官能够要求公安机关责任人撤换侦查人员,造成一定后果的则有权直接提请主管部门给予惩戒,以保障主诉检察官对侦查取证的主导地位及其应有的权威。5、建立刑事案件撤案立案制度。除了对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进行立案审查之外,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决定撤销立案侦查的案件也应建立立案审查制度,尤其是对于检察机关已派员参加侦查及指示取证的案件,更应开展严格的审查,如发觉公安机关撤案理由不充足的情形,则有权通知公安机关继续侦查,并对相关侦查人员搜集、补充罪证作出详细的指示,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不得拒绝或拖延。另外,要给予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监督权威,强化、的法律效力,即要求上述两份检察机关作出的法律文书含有法律强制力,公安机关接到后,必需限期做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通知人民检察院,如有违反,应该负担对应的法律责任及其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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