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协议法司法解释三

上传人:积*** 文档编号:145465343 上传时间:2022-08-29 格式:DOCX 页数:19 大小:22.5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劳动协议法司法解释三_第1页
第1页 / 共19页
劳动协议法司法解释三_第2页
第2页 / 共19页
劳动协议法司法解释三_第3页
第3页 / 共1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劳动协议法司法解释三 篇一:公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文号法释202112号公布日期2021-09-13生效日期2021-09-14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中国法院网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2112号)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21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经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4日起施行。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据中国劳动法、中国劳动协议法、中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要求,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特作以下解释。第一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造成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二条 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三条 劳动者依据劳动协议法第八十五条要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四条 劳动者和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该将用人单位或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第五条 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法借用她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该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第六条 当事人不服劳感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需共同参与仲裁的当事人的,应该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被追加的当事人应该负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该一并处理。第七条 用人单位和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该按劳务关系处理。第八条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成法定退休年纪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和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和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该按劳动关系处理。第九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该就加班事实的存在负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实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负担不利后果。第十条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就解除或终止劳动协议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酬劳、加班费、经济赔偿或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要求,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情形的,应该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一条 劳感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第十二条 劳感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申请仲裁的案件存在下列事由的除外:(一)移交管辖的;(二)正在送达或送达延误的;(三)等候另案诉讼结果、评残结论的;(四)正在等候劳感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的;(五)开启判定程序或委托其它部门调查取证的;(六)其它正当事由。当事人以劳感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为由提起诉讼的,应该提交劳感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或其它已接收仲裁申请的凭证或证实。第十三条 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要求,追索劳动酬劳、工伤医疗费、经济赔偿或赔偿金,假如仲裁裁决包括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出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该根据终局裁决处理。第十四条 劳感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该根据非终局裁决处理。第十五条 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要求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要求向劳感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该裁定驳回申请。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或劳动者撤诉的,用人单位能够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感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要求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申请或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为终审裁定。第十七条 劳动者依据劳动协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要求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督促程序要求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依据劳动协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要求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止督促程序后,劳动者就劳动争议事项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该通知其先向劳感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要求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止督促程序后,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十八条 劳感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实施,用人单位向劳感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该裁定中止实施。用人单位撤回撤销终局裁决申请或其申请被驳回的,人民法院应该裁定恢复实施。仲裁裁决被撤销的,人民法院应该裁定终止实施。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实施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实施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开始施行,值此司法解释公布之际,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杜万华就解释三的相关问题接收了记者的采访。以构建和发展友好稳定的劳动关系为价值取向问:请您介绍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制订这一司法解释的背景和意义?答:伴随中国劳动用工制度的深刻变革,劳动法律制度的不停完善,全国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突飞猛进地增加,展现出数量膨胀化、内容复杂化、区间多样化、诉讼群体化和难度增大化的特点。最高人民法院曾前后于2021年4月和2021年8月分别公布了有关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14号)和有关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16号)两个司法解释。2021年,劳动协议法和调解仲裁法相继实施,这两部法律分别对于劳动协议的签订、推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和劳动争议纠纷的处理作了全方面、翔实的要求,所以,有必须依据立法的改变,立即制订新的司法解释。出台这部司法解释含有以下主要的意义:一是便于广大劳动者正确了解法律要求,促进依法维权;二是便于各级人民法院正确掌握司法尺度,促进司法公正;三是便于规范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处理程序,促进裁审衔接;四是便于构建和发展友好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友好。从正当、务实的角度界定社会保险争议的范围问:社会保险尤其是养老保险争议,一直是劳动者普遍关注的话题,这部司法解释对此要求了哪些新的举措?答:调解仲裁法确定了社会保险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不过否应把全部的社会保险争议不加区分的纳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确是一个在实践中争议广泛的问题,需要司法解释深入明确。我们研究认为,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争议,是征收和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所以,对于那些已经由用人单位办理了社保手续,但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应由社保管理篇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21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经过)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据中国劳动法、中国劳动协议法、中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要求,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特作以下解释。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造成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二条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三条劳动者依据劳动协议法第八十五条要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四条劳动者和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该将用人单位或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第五条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法借用她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该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第六条当事人不服劳感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需共同参与仲裁的当事人的,应该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被追加的当事人应该负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该一并处理。第七条用人单位和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该按劳务关系处理。第八条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成法定退休年纪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和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和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该按劳动关系处理。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该就加班事实的存在负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实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负担不利后果。第十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就解除(:.xIAocAofaNwE 小 草范 文 网:)或终止劳动协议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酬劳、加班费、经济赔偿或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要求,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情形的,应该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一条劳感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第十二条劳感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申请仲裁的案件存在下列事由的除外:(一)移交管辖的;(二)正在送达或送达延误的;(三)等候另案诉讼结果、评残结论的;(四)正在等候劳感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的;(五)开启判定程序或委托其它部门调查取证的;(六)其它正当事由。当事人以劳感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为由提起诉讼的,应该提交劳感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或其它已接收仲裁申请的凭证或证实。第十三条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要求,追索劳动酬劳、工伤医疗费、经济赔偿或赔偿金,假如仲裁裁决包括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出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该根据终局裁决处理。第十四条劳感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该根据非终局裁决处理。第十五条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要求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要求向劳感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该裁定驳回申请。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或劳动者撤诉的,用人单位能够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感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第十六条用人单位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要求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申请或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为终审裁定。第十七条劳动者依据劳动协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要求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督促程序要求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依据劳动协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要求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止督促程序后,劳动者就劳动争议事项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该通知其先向劳感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要求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止督促程序后,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十八条劳感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实施,用人单位向劳感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该裁定中止实施。用人单位撤回撤销终局裁决申请或其申请被驳回的,人民法院应该裁定恢复实施。仲裁裁决被撤销的,人民法院应该裁定终止实施。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实施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实施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篇三:中国劳动协议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劳动协议法司法解释(一)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依据中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国劳动协议法(以下简称劳动协议法)、中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中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要求,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适使用方法律的若干问题,作以下解释。一、解释的适用范围第一条 用人单位的界定本解释所指的用人单位是指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机关、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和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作组织和基金会。企业设置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属于本解释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不属于本解释所称的用人单位,但能够受用人单位委托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协议自然人、家庭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属于用人单位。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争议的处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七条;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 社会保险争议的范围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基础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而遭受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直接支付基础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赔偿金发生的争议,属于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要求的社会保险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补办社会保险手续,或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但因为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但应通知劳动者向劳动行政部门和其它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处理。(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二、诉讼主体确实定第四条 不具有经营资格和挂靠情形下的主体确定劳动者和不具有正当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因用工关系发生争议,应该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作为共同当事人。不具有正当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借用她人营业执照经营的,还应该将出借营业执照的一方作为当事人。劳动者和挂靠在其它单位名下的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和被挂靠单位为共同当事人。(劳动协议法第九十三条;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五条 发包后的主体界定建设工程层层转包、分包给不含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和其发生劳动争议的,最近上一层转包、分包关系中含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当事人。(实施条例第四条)三、劳动关系的认定第六条 达成法定退休年纪人员的用工认定用人单位招用达成法定退休年纪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劳动协议法第四十四条;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七条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内退人员的用工认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成法定退休年纪的内退人员,和新的用人单位建立了用工关系的,可按劳动关系处理,但原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基础生活费或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停薪留职人员、内退人员请求新的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停薪留职人员、内退人员请求新的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予支持。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成法定退休年纪的内退人员请求在新的用人单位享受劳动法、劳动协议法要求的劳动酬劳、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职业危害防护、福利待遇的,应予支持。(劳动协议法第十七条;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第八条 外国人及台港澳人员的用工关系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或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台港澳人员在中我国地和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动关系处理。(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要求第四条: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要求第八条)第九条 涉外企业用工关系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台港澳地域企业在中我国地未经过涉外就业服务单位而直接招用劳动者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国务院有关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要求第十一条)第十条 在校学生的用工关系在校学生实习期间和实习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劳动法第十五条)四、劳动协议的推行第十一条 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劳动者起诉追索超出两年前的加班费,由劳动者对已加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劳动者起诉追索两年之内的加班费,由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未加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要求第二条、第六条)第二种意见: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该就加班事实的存在负有举证责任。劳动者有证据证实有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的,用人单位应该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该负担不利后果。 (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十二条 加付赔偿金劳动者直接依据劳动协议法第八十五条之要求,向用人单位主张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通知劳动者向相关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处理。 (劳动协议法第八十五条;实施条理第三十四条)五、仲裁的受理和时效第十三条 仲裁时效期间人民法院在审查仲裁时,对于调解仲裁法施行前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在调解仲裁法实施后申请仲裁的,不适用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有关仲裁时效期间的要求,仍根据当初的法律法规实施。(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四条)第十四条 对逾期未受理或裁决无异议又反悔的处理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法定时限内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没有异议,或虽有异议但仍参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书或调解书后,当事人以逾期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违法为由,要求撤销裁决书或调解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第十五条 对仲裁机构逾期未受理或仲裁的处理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仲裁中存在下列事由外,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劳动协议法司法解释(二)(一) 案件正在排期的;(二) 移交管辖的;(三) 正在移交或送达延误的;(四) 等候工伤复议或诉讼、评残结论的:(五) 开启判定程序,或委托其它部门调查取证的;(六) 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参与仲裁活动的:(七) 其它正当事由。当事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已接收仲裁申请的凭证或受理通知书及还未裁决的证实。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劳动者申请的,应该在受理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终止相关案件的仲裁。 (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第十六条 终局裁决的认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要求追索劳动酬劳、工伤医疗费、每一项数额均不超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系指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数额。(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十七条 对仲裁申请事项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的处理同一仲裁案件中,当事人仲申请事项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的,该裁决不适用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有关终局裁决的要求。当事人双方不服仲裁裁 决的,均可根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要求提起诉讼。 (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十八条 对同时起诉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处理劳动者一句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要求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用人单位一句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要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该裁定终止诉讼。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者不服终局裁决的诉讼中,应对用人单位的抗辩一并审理。劳动者撤回起诉或因超出起诉期间被驳回起诉的,用人单位能够自收到撤回起诉或驳回起诉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调解仲裁法的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 一裁终局案件的上诉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要求作出终局裁决,劳动者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可在法定时间内提起上诉。用人单位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要求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用人单位不得上诉,也不得申请再审。 (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第二十条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用人单位以不属于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要求的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单位有充足证据证实仲裁裁决确有其它错误的除外。 (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七、支付令第二十一条 支付令失效后的处理劳动者依据劳动协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要求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劳动者依据劳动协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要求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止督促程序后,劳动者可就争议事项向调整组织申请调解,也能够依法申请仲裁。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要求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止督促程序后,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能够根据一般民事纠纷给予受理。(劳动协议法的三十条;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包括,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要求第一条、第二条)八、附则第二十二条本解释的溯及力本解释自二00九年 月 日起实施。本解释施行前本院颁布的相关司法解释和本届是不一致的,以本解释的要求为准。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还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审结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的要求进行再审。(劳动协议法第九十八条;调解仲裁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据中国劳动法、中国劳动协议法、中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要求,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特作以下解释。第一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造成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二条 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三条 劳动者依据劳动协议法第八十五条要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四条 劳动者和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解决方案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