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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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招募说明书第一节 招募说明书摘要第二节 招募说明书封面、目录第三节 绪言第四节 释义第五节 基金管理人第六节 基金托管人第七节 相关服务机构第八节 基金的募集第九节 基金合同的生效第十节 基金份额的交易第十一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第十二节 基金的投资第十三节 基金的业绩第十四节 基金的财产第十五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第十六节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第十七节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第十八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第十九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第二十节 风险揭示第二十一节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第二十二节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第二十三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第二十四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第二十五节 其他应披露事项第二十六节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第二十七节 备查文件第三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在申请募集基金时,应当依照本准则编制招募说明书。开放式基金在合同生效后,还应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的四十五日内按本准则更新招募说明书,更新内容截至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第三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披露招募说明书,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四条 基金管理人编制招募说明书应将所有对投资人作出投资判断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予以充分披露,并充分披露投资于基金的风险,以便投资人更好地作出投资决策。凡对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或有助于其作出决策的信息,无论本准则是否有规定,均应予以披露。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确不适用的,经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后,管理人可作出合理调整和变动。第五条 招募说明书自首次公告之日起生效。第六条 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公告。开放式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和托管人复核意见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第七条 招募说明书不得登载任何个人、机构或企业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题字、用语及任何广告、宣传性用语。第八条 招募说明书中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除有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应为人民币元。第二章 招募说明书第一节 招募说明书摘要第九条 首次募集的基金可以不披露本节内容。第十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编制招募说明书摘要(以下简称摘要)。摘要应当简要地摘录招募说明书的主要内容,但不得误导投资人。第十一条摘要必须载明(但不限于)以下事项:(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二)在封面显著位置载明下列文字作为重要提示: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本摘要根据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三)基金管理人列明基金管理人概况和主要人员情况。 (四)基金托管人列明基金托管人概况。(五)相关服务机构列明与基金有关的服务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办公地址、电话、联系人等。(六)基金的名称(七)基金的类型(八)基金的投资目标(九)基金的投资方向(十)基金的投资策略说明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决策依据、决策程序、投资组合管理的方法和标准等。(十一)基金的业绩比较标准(十二)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十三)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按照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中关于投资组合报告的要求披露基金的投资组合。(十四)基金的业绩按销售办法的规定披露基金业绩。(十五)费用概览列明基金的费用,包括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和其他费用。(十六)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十七)签署日期。第二节 招募说明书封面、目录第十二条 招募说明书封面应在显著位置载明下列文字作为重要提示:(一)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文件名称和核准日期;(二)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三)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四)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除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品种外,招募说明书封面还应提示:“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招募说明书目录自首页开始排印,目录应列明各个具体标题及相应的页码。第三节 绪 言第十三条 绪言中须载明招募说明书编写所依据的法规和基金合同。第十四条 下列文字必须载入绪言:(一)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二)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第四节 释 义第十五条 应对招募说明书中具有特定含义的词汇作出明确的解释和说明。第五节 基金管理人第十六条 列明基金管理人概况,包括:(一)名称、住所、设立日期、法定代表人、办公地址、电话、联系人;(二)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第十七条 列明主要人员情况,包括:(一)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从业简历、学历及兼职情况等;(二)本基金基金经理的姓名、从业简历、学历及兼职情况等;(三)如果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则披露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四)如上述人员之间存在近亲属关系,则应在此披露。第十八条 列明基金管理人的职责。第十九条 列明基金管理人的承诺,包括:(一) 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承诺;(二) 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相关承诺;(三) 基金经理承诺。第二十条 说明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第六节 基金托管人第二十一条 列明基金托管人情况,包括:(一)基本情况包括名称、住所、设立日期、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办公地址、电话、联系人等。(二)主要人员情况(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如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名称及托管基金总规模。第二十二条 说明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第二十三条 说明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第七节 相关服务机构第二十四条 列明下列与基金有关的服务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办公地址、电话、联系人等:(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二)注册登记机构;(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五)其它机构。第八节 基金的募集第二十五条 说明基金由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列明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文件名称和核准日期。第二十六条 说明基金类型、基金的存续期间。第二十七条 列明下列信息:(一)募集方式:如上网发行/直销或代销;(二)募集期限;(三)募集对象;(四)募集场所;(五)封闭式基金核准规模;(六)开放式基金约定预期规模的,应列明基金规模及基金募集金额达到预期规模后的处理方式,并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募集期间不得调整该预期规模;(七)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认购费用;(八)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1认购时间安排;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列明认购的方式及投资者确认认购成功的方式;4认购的限额:基金选择对单个基金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设置限制的,应列明限制比例或数量;5超比例的处理方式:说明对可能出现的被动超比例情况的处理方式。(九)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十)说明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帐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第九节 基金合同的生效第二十八条 说明基金备案的条件和基金募集不符合基金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时的处理方式。第十节 基金份额的交易第二十九条 拟上市交易的基金,应说明其合同生效后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上市及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拟上市时间、暂停上市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终止上市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其他有关事项等。第十一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第三十条 基金招募书中应载明办理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下列事项:(一)申购和赎回场所列明直销和代销机构的名称、住所等。(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1列明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说明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2列明基金合同生效后,开始接受申购的时间;3列明基金合同生效后,开始接受赎回的时间。(三)申购限制基金选择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设置限制的,应列明限制比例或数量。(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1.申请方式;2.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与通知;3.申购与赎回款项支付的方式与时间。(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1.申购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2.申购份额:列明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3.赎回金额:列明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4.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公式。(六)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列明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申请的情形及处理方式。(七)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列明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八)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1列明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2列明连续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九)其他第十二节 基金的投资第三十一条 说明基金投资的有关内容,包括:(一) 投资目标(二) 投资方向(三) 投资策略说明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决策依据、决策程序、投资组合管理的方法和标准等。(四) 业绩比较基准列明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简要说明使用该业绩比较基准的理由。(五) 投资限制说明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禁止的投资事项。(六)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七)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按照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中关于投资组合报告的要求披露基金的投资组合。首次募集的基金可不披露投资组合报告。第十三节 基金的业绩第三十二条 首次募集的基金可不披露本节内容。第三十三条 列明“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等风险提示内容。基金管理人不能列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按照销售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列明本基金的业绩。第十四节 基金的财产第三十四条 列明与基金财产有关的事项,包括:(一)基金财产的构成(二)基金财产的账户说明基金财产应开设基金专用账户。(三) 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1说明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2说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3说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4. 说明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第十五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第三十五条 说明基金资产估值的下列事项:(一)估值日;(二)估值方法;(三)估值对象;(四)估值程序;(五)估值错误的确认与处理;(六)暂停估值的情形及处理。第十六节 基金的收益分配第三十六条 说明基金收益与分配的下列事项:(一)收益的构成;(二)收益分配原则1. 说明收益分配基本原则;2. 说明收益分配比例;3. 开放式基金还应列明每年收益分配的最多次数和基金收益分配的最低比例。(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第十七节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第三十七条 列明基金的费用,包括:(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说明基金管理费、托管费等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种类、费率水平、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1基金认购费用说明基金认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2申购费说明基金申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3赎回费说明基金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说明赎回费收入在扣除手续费后,余额应当归入基金财产,并列明从赎回费中扣除的手续费种类及其占赎回费的比例。4转换费说明基金转换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列明从转换费中扣除的手续费种类及其占转换费的比例,并列明转换费应计入基金资产的比例。 (三)其他费用。说明其他费用的费率水平、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第三十八条 说明基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纳税的情况。第十八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第三十九条 说明基金的会计政策,包括基金的会计年度、记帐本位币、会计核算制度等。第四十条 说明基金管理人应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财务报表进行审计。说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办注册会计师的程序。第十九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第四十一条 列明基金管理人通过哪些形式披露信息资料,例如报刊、网站等。第四十二条 按照中国证监会基金信息披露的规则要求列明基金信息披露文件的种类、披露时间和披露形式。第四十三条 说明基金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定期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等公告文本的存放地点及查阅方式。并说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第二十节 风险揭示第四十四条 列明各项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一)市场风险;(二)管理风险;(三)流动性风险;(四)特定的基金品种、特定的投资方法及基金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五)其他风险。第二十一节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第四十五条 列明基金终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第四十六条 列明基金清算的下列事项:(一)基金清算小组的成立时间、组成及职责;(二)清算程序;(三)清算费用;(四)基金清算剩余财产的分配;(五)清算的公告;(六)清算的帐册及文件的保存。第二十二节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第四十七条 列明基金合同的主要内容,至少应包括:(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四)争议解决方式;(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第二十三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第四十八条 列明基金托管协议的主要内容,至少应包括:(一)托管协议当事人;(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三)基金财产的保管;(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六)争议解决方式;(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第二十四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第四十九条 列明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服务种类及具体服务内容。第五十条 列明管理人的咨询电话、网站及其他服务渠道等。第二十五节 其他应披露事项第五十一条 列明其他应披露事项。第二十六节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第五十二条 说明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及投资人查阅方式。第二十七节 备查文件第五十三条 说明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及投资人查阅方式。备查文件至少应当包括下列文件:(一) 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募集的文件;(二) 基金合同;(三) 注册登记协议(若有);(四) 托管协议;(五) 法律意见书;(六)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七)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八)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第三章 附 则第五十四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1997年12月18日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三号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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