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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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案例:张某系某单位职工,该单位在征得工会和劳动者同意后,在某年4月最后一周,每天延长工作时间2小时。因生产经营需要,在业务十分繁忙的情况下该单位决定周六、周日也继续加班。此后便是五一国际劳动节,单位声称愿意留下工作的职工可以继续工作,于是,张某又利用假日工作了3天。据了解,张某每月的标准工资为6000元,每天工作5小时。张某4月份包括五一假期至少应该拿到多少工资?答:张某每个月工资6000元,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5小时,假设一个月是四周,则每天300元,每小时60元。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即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之外加点,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因此,每天延长工作时间2小时,一周5天应拿工资60150%52=900。2、依法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而又不能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因此,每周六,周日工作应拿张某一并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了先予执行工资300200%2=1200元。3、用人单申请。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1.张某系某建筑企业职工,为了赶工,春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节前两个月该企业一直安排职工工资。应此,张某劳动节3天应拿工资加班。在年底结算工资时300300%32700元。因此,张某4请分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如何处月份一共至少应拿工资:理本案?6000+900+1200+2700=10800元答案:答:1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1.张某系某建筑企业职工,为了赶工,春的规定,仲裁庭将仲裁时间、地点等情况节前两个月该企业一直安排职工加班。在通知争议当事人之后,被申请人收到书面年底结算工资时,企业以资金周转出现问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题为由,未支付张某等职工加班工资。张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因此,某多次向企业交涉,认为其加班工资准备本案中企业拒不到庭不影响案件的仲裁。用于回家置办年货,现企业的拒付将可能(6分)使得张某及其家人无法正常过年。在企业2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仍不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况下,张某向当地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案件受理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后,仲裁委员会将开庭日期、地点等书面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通知了双方。企业认为张某无理取闹,不执行。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体谅公司,故拒绝出庭。在申请仲裁时,下列条件:(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2)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精品资料_人的生活。(10分)本案中,争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企业拒付张某加班工资的行为直接对其置办年货产生影响,故满足先予执行的条件,仲裁庭可作出先予执行裁决。(4分)2008年9月,某工艺厂与吴某签订合同,约定又工艺厂提供原材料和花样图案,吴某为工艺厂制作藤编工艺品,工艺厂每月按照吴某的支付的工艺品数量给付报酬,合同期限为1年。合同履行6个月之后,因为市场上的藤编工艺品滞销,工艺厂单方面解除了与吴某的合同,吴某为此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请分析:1工艺厂与吴某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否受劳动法的调整?2吴某能否向劳动争议委员会申诉?工艺厂应当承担怎样的后果?答:1工艺厂与吴某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民法上的加工承揽关系,加工承揽关系不适用劳动法调整。2吴某不能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因为其与加工厂之间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工艺厂与吴某之间签订的不是劳动合同,而是普通的民事合同,故工艺厂单方面解除合同时,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吴某支付一定的违约金。2006年7月,22岁的刘某在某宾馆招聘过,经考核被录用为服务员,宾馆与刘某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条款之一是:“因宾馆服务业的特殊要求,凡被聘录用为本宾馆服务员的,不经公司批准在合同期内不准结婚,否则,宾馆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刘某在签字时,对该条款比较犹豫,但其同学、朋友意见为:找工作不容易,且5年后刘某年龄也不大,一般不耽误结婚。于是刘某与该宾馆签订了该劳动合同。2009年5月,刘某与其恋爱两年的朋友李某结婚,因李某单位正在分配最后一次房改房,为了房子能够分大点,刘某怀孕了。宾馆以此为由提前解除了与精品资料刘某的劳动合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写道:“鉴于刘某违约,宾馆通知刘某,决定自即日起,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刘某应本月内办理有关工作交接手续,领取本月工资“刘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试分析:该宾馆提前解除合同是否违法?为什么答:该宾馆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劳动法对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制度,妇女权益保障法与就业促进法也对妇女劳动权益的特别保护作出了规定。妇女权益保护法第23条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就业促进法第27条也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_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上述这些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任何用人单位都应当遵守,即使女职工同意劳动合同中的有关规定,该约定也是无效的。因此,本案中宾馆不合法。2006年6月,张某与某制药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08年6月,制药公司送张某去某大学培训1年。双方为此签订补充协议,协议规定:制药公司负担1万培训费,且支付张某学习期间的工资,但学成回公司后,张某要为制药公司服务至少3年。2009年6月,张某培训结束后,即离开制药公司,并受聘于某外商投资企业。为此,2009年8月,制药公司将张某和外商投资企业作为被诉人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提出张某的合同期未满,不同意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张某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要求外商投资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张某辨称,其与制药公司的劳动合同至2009年6月时就已届满,培训协议不应作为合同的内容,因此,其有权终止合同。外商投资企业则称其不知张某与制药公司的培训协议,不应承担法律责任。请分析:1本案中的培训协议是否有效?张某与制药公司之间的合同时候到期?2外商投资企业是否需要向制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答:1.培训协议有效。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可以约定培训事项。本案中,培训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饿,应认定饿日是对原劳动合同的补充约定。因此,张某与制药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并未到期,按照培训协议的约定,劳动合同的到期日应为2012年6月。2本案中,在张某与制药公司之间劳动合同还未解除的情况下,张某去其他公司任职,张某的行为属于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均精品资料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培训责任。因此,外商投资企业时候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关键看其在聘用张某时时候知道张某与制药公司之间培训协议的存在。如果明知协议存在,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否则无需承担法律责任。2008年12月某日,某公司职工刘某骑摩托车提前下班,回家途中被一汽车撞伤。请分析,本案是否应作工伤认定?答: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一规定与旧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有所不同。后者曾规定,职工在上下班规定的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的,认定为工伤。可见,工_伤保险条例规定减去了“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途径”及“吴本人责任或非本人主要责任”两个条件,扩大了工伤的适用范围,减轻了受伤职工的举证责任。因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第三人刘某只要就能“下班途中”和“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举出证据,就能证明作出的工伤认定的证据充分。1唐某是某公司的一名职员,2007年3月与公司签订了6年劳动合同,唐某因为为人正派,做事认真,被大家推举为公司的工会职工代表。唐某经常为职工福利等事项与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发生争执。2009年3月唐某接到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理由是唐某春节期间不服从公司安排,没有加班。唐某不服,提出申诉。经调查查证,2009春节期间公司没有法定的加班理由,同时也没有正式安排唐某加班。?试分析:该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请用相关法律予以说明。此案应如何处理?答:1.该公司做法违反了劳动法和集体合同规定的规定。劳动法第7条第2款规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第8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规定第28条规定:“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除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依法制定规章制度的;(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由此可见,唐某享有维护劳动合法权益的权利,同时,也没有违纪和失职的情形,某公司不得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2唐某可以先与公司进行协商,若协商精品资料不成,应及时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唐某的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唐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此案进行审理。若唐某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张某系建筑企业职工,为了赶工,春节前两个月该企业一直安排职工加班,在年底结算工资时,企业以资金周转出现问题为由,位支付张某等职工加班工资。张某多次向企业交涉,认为其加班工资准备用于回家置办年货,现企业的拒付将可能使得张某及其家人无法正常过年。在企业仍不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况下,张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案件受理后,仲裁委员会将开庭日期、地点等书面通知了双方。企业认为张某无理取闹,不体谅公司,故拒绝出庭。在申请仲裁时,张某一并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了先予执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如何处理本_案?答: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将仲裁时间、地点等情况通知争议当事人之后,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因此,本案中企业拒不到庭不影响案件的仲裁。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本案中,争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切企业拒付张某加班工资的行为直接对其置办年货产生影响,故满足先予执行的条件,仲裁庭可作出先予执行裁决。2008年9月,某造纸长从农村招收了一批工人,并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月工资为550元。2009年1月,工人们得知该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800元,要求企业增加工资。企业认为,工人每月的工资再加上加班费和伙食补贴已经超过了800元,故已达到了最低工资标准的要求,于是拒绝了工人们的要求。工人们为此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分析:1最低工资的概念和最低工资不包括哪些工资报酬?2该企业支付的工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受理?若受理,应如何处理?答:1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的最低工资报酬。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的规定,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精品资料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2根据上述法规规定,该企业支付工人的工资不符合国家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构成中不应包括加班加点工资和伙食补贴。3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规定,因劳动报酬等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仲裁机构可以先行调解,要求造纸厂补发工人工资;调解不成应及时作出裁决。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某单位是一个生产月饼的单位,由于时效性强,在农历7月底到8月初期间,该单位通知所有职工实行加班加点,每位职工每天工作10-11小时,切连续三周只有1天的休息时间。但该单位保证,所有的加班加点时间均按照平时每小时工资的150%支付,于是,所有职工均同意了该单位的这些做法。某单位是一个生产月饼的单位,由于时效性强,在农历7月底到8月初期间_请分析:该单位有哪些行为违反了我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有职工的同意是否能成为该单位的抗辩事由?为什么?答:1.该单位下列行为违法:第一,劳动法规定,因生产经营需要,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必须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方可,该单位未履行任何手续即要求职工加班加点,违反了此规定。第二,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该单位的加班加点时间也超过了法律规定。第三,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因此,该单位连续3周只有职工1天的休息时间的行为违法。第一,关于加班加点工资的给付,加点须按标准工资150%支付,而在公休日加班则须按200%支付,因此,该单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的做法也违法。2不能,因为劳动者及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即使劳动者同意也不能违反。黄某是某炼钢厂的锅炉工,2006年8月经招工被录用,上岗前未经专门的技能培训即马上投入工作。2008年2月,由于黄某操作环节上的失误,黄某所在炼钢车间的锅炉发生爆炸,正在炉前工作的黄某当场被炸成重伤,经抢救诊断,70%以上的皮肤均为一级烧伤。黄某家属要求炼钢厂支付黄某的医疗费,并给予经济上的赔偿。炼钢厂在支付完黄某的抢救费用后便拒绝支付其他费用,理由是黄某的受伤完全是因为他个人违反有关操作规程所致,应当由自己负责。试分析:本案应如何处理?答:劳动法第52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精品资料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劳动法第55条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安全卫生法第23条也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本案中,锅炉工属于高度危险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专门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工作。炼钢厂在黄某上岗之前没能按照法律规定对黄某进行专门的职业技能培训,致使黄某由于技能不熟练而导致锅炉爆炸的事故,事故责任应由炼钢厂承担。因此,炼钢厂应支付黄某的全部医疗费用,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黄某相应的经济赔偿。2006年5月李某已经满16周岁了,初中毕业后李某外出打工。李某欲在一矿山当矿工,却被告知年龄不够不能从事该工作。李某只好回家休息一年,2007年5_月,李某再次来到该矿山,正好该矿山缺少井下工人,负责人便将李某收下,直到2009年元月李某才离开矿山,在此期间,李某表现突出,丝毫看不出未成年人的迹象,因此,也就没有再履行其他任何手续。请分析:以上案例有哪些不法之处?1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因此,该矿山收留李某当矿工的行为违法。2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具体而言,安排工作岗位之前以及工作满1年都需要进行健康检查,而本案中,矿山既没有在安排工作前对李某进行检查,也没有在其工作满1年后对其进行健康检查。3根据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条件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未成年工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因此,本案中该矿山没有履行登记义务的行为也违法。精品资料_WelcomeToDownload!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45精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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