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要解放公权有禁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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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要解放,公权有禁区 在4月14日召开的昆明市“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科学发展”大讨论动员会上,云南省委常委、昆明市委书记仇和动员大家要把握发展大势,拿出思想领先的超凡智慧、改革当先的果敢气魄、开放抢先的战略眼光、率先发展的非凡胆识,全力推进昆明的新发展。仇和还尤其提到,要冲破“准我干我才能”、“唯上”、“唯书”的僵化思想,树立“没有明令严禁全部能够想、能够干”,不停创新求变的求索作风。开放改革几十年来,我们取得的每一步进展,全部离不开解放思想。思想的解放带来行动上的开放,从而打破一个又一个禁区,推进中国经济、文化等各方面事业的发展前进。今天,在改革开放迎来三十周年之际,我们重提解放思想含有尤其主要的意义,它将促进我们深入开拓思想、主动行动,从而带动经济社会向更深层次发展。然而,对于公职人员而言,提倡思想解放、行动主动,并非就可为所欲为。现在,我们正在努力建设法治社会,“依法治国”是我们的既定策略,利用十年时间打造“法治政府”是国务院提出的目标。建设法治社会,我们应坚持这么的理念:“公权力法无明文要求即严禁,公民权利法无明文严禁即自由”。公职人员解放思想,主动行动,绝对不是将束缚于权力上的链条解下来,权力不再受到约束,而是要求她们在法律范围内能更主动有为,能利用权力更有力地造福于民。所以,“没有明令严禁全部能够想、能够干”应该有范围,有程度。应该只是提倡公职人员在采取那些发展经济、文化等事业,而且不损害公民利益,能实现多赢的方法时,能解放思想,突破现有体制的束缚,不过,在包括公民权利方面,假如没有法律的许可,公权力必需自我约束。因为公权力在对公民权利进行限制时,必需得到法律许可;而公民权利在没有法律要求,没有法律严禁时,却是自由的,当公权力和公民权利在法律的盲区狭路相逢,公权力应该退步。公权力必需敬畏公民的“天赋人权”,敬畏宪法保障的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自由、言论自由等等。在笔者看来,在法律不严禁的情形下,探索土地的流转制度,加紧土地的合理化利用,这是解放思想;在法律不严禁的情形下,打破旧有的观念,努力促进民众创业,引进新的就业和创业模式,这是解放思想;在法律不严禁的情形下,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拓宽融资渠道,这也是解放思想。这些行动既发展了经济又不伤害民众权利,值得提倡。不过,为了达成变相征用土地、压低征收成本的目标,在法律没有明文要求下,要求有家眷是拆迁户的公务员必需做通拆迁户的思想,不然将要受四处罚,这不是解放思想;为了达成城市整齐,方便城市的管理,在法律没有授权的情形下,严禁小商贩摆摊,严禁摩托车、人力三轮车上路行使,这不是解放思想;为了达成招商招资的目标,在法律明文严禁的情形下,给外商以特殊的权力,比如儿女优先入学权,执法人员不得检验权,甚至给外商“官帽”戴,这不是解放思想。这些变相的做法,尽管没有法律的明确严禁或要求,但它们全部侵犯了公民的生存权、平等权、民主权利,违反了“公民权利没有法律严禁即自由”的法治社会标准。在新时期新阶段实现全方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友好社会,需要公职人员解放思想、主动行动。不过,思想解放带来的主动行动必需时刻切记民权禁区,不然,我们因寻求一时一事的发展而很有可能破坏了社会的公平、公正和友好,无异于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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