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老院财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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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老院财务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敬老院财务管理,使之透明、公开、合理,特制定如下规定:一、下拨敬老院院民生活费一律用于院民生活,不得用于生活外任何开支。二、建立严格的敬老院收支公开制度和报帐制度。各院每月底前召开院民会议,公布当月收支各项内容,并张榜公布,次月35日将收支平衡表和各项往来票据报民政办审核,对不合理开支一律不予报支。三、坚持生活品采购公开、透明和验收制度。敬老院所购粮、油、肉、菜等生活品,必须由院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带领购买,两名院民代表参加集体采购,对采购粮、油、肉、禽类等大宗食品必须要原始票据,由出据人签章。临时购蔬菜可由采购人员出具代办条据,所购物品回院后交由食堂工作人员并由两名院民参与验收,并签字。所开的原始票据不得私自销毁后再制购物凭证,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四、敬老院日常生活中节余的生活费只能用于改善院民生活或为改善生活而必须的生产成本和养殖成本,不得用于其他方面,更不允许私分到院民手中,如出现私分现象,将扣除院长和工作人员当月工资30%。五、其他相关规定1、购置院内生活用品外的用品一律由镇民政办公室统一采购,否则,不予报销。2、个别院民因特殊原因不能自理,院出纳会计将个人零用钱分人存到银行,一人一卡,并在民政办备案,用于本人看病,买衣服或其它必要开支。不得挪作占用。否则,查到给予严肃处理。 二0一二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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