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改革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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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问: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累计销售额该如何计算? 答:累计应税销售额计算,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 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的规定执行,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 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有扣除项目的纳税 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此外,纳税人偶 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 额。2, 问:2019年之后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是如何规定的?答: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 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 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 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 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 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 36号印发)执行。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 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 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 计算确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二)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 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己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二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三)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 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 纳税额中抵减;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 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 减额。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 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五)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 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六) 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 停止抵减。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3, 问: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具体应该如何办理?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第八条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 2019年第39号)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 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 税人,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 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 行业。.第九条规定: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4. 问:2019年增值税改革后,税率是如何调整的答: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 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 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 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5. 问: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服务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 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 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一、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按照以下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一)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本公告所称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包括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 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 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 临时托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托育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 区托育服务是指为3周岁(含)以下婴幼儿提供的照料、看护、膳食、保育等 服务。为社区提供家政服务的机构,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为社区居民提供家政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家政服务是指进入家庭 成员住所或医疗机构为孕产妇、婴幼儿、老人、病人、残疾人提供的照护服 务,以及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的保洁、烹饪等服务。. 六、本公告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6. 问: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凭证未注明旅客身份(如出租车发票),企业能否 抵扣进项?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 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 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E(1+9%)*9%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因此,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未要求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纳税人取得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其 他客票需要注明旅客身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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