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分行信贷管理工作指引(2005—10)关于小企业融资业务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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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分行信贷管理工作指引(2005-10)关于小企业融资业务若干问题的通知根据总行关于印发中小企业信贷经营管理有关制度的通知(工银发20043号,省行以工银粤发2004160号文转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小企业信贷业务发展的意见(工银发200540号)、关于对办理小企业信贷业务的二级分行进行分类管理的通知(工银办发2005186号)和省行关于2005年度基本转授权的通知(工银粤发2005115号)、关于进一步明确2005年度转授权有关规定的通知(工银粤办2005357号)、关于2005年度小企业信贷业务基本转授权的通知(工银粤发2005140号)、关于进一步明确2005年度小企业融资业务基本转授权的通知(工银粤发2005160号)规定,为利于顺利开办小企业融资业务和落实各项管理措施,现就小企业融资业务相关转授权、政策和制度问题做出进一步解释。一、各二级分行所执行的小企业信贷政策和转授权规定各二级分行的小企业融资业务实行分类管理,其中东莞、江门市分行为一类行,珠海、梅州、惠州、汕尾、中山、阳江、肇庆、清远、云浮市分行为二类行,揭阳市分行为三类行,汕头、潮州、韶关、河源、佛山、湛江、茂名市分行为四类行。各二级分行按照各自所属类别执行相应的小企业信贷政策和转授权规定:政策和转授权规定一类行二类行三类行四类行小型企业融资限额单户3000万元(含)单户2000万元(含)单户1000万元(含)单户1000万元(含),一般不超过500万元,确需超过的,报省行审批。授信业务转授权及单笔融资业务转授权3000万元(含)2000万元(含)1000万元(含)500万元(含);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之间的一律报省行审批。贷款期限单笔最长不超过3年(超过1年(不含)的贷款必须按规定要求整贷零偿),其中超过1年的中期贷款比照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报省行审批。单笔最长不超过2年,其中超过1年的中期贷款比照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报省行审批。单笔最长不超过1年单笔最长不超过1年贷款方式小企业作为保证人单个保证人保证额度一般控制在50万元(含)以内,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超过100万元的贷款占用信用方式授信额度。执行工银发20043号文的相关规定。大中型企业提供全额保证AA-级(含)以上,并经省行审批。 AA-级(含)以上,并经省行审批。AA级(含)以上,并经省行审批。AA级(含)以上,并经省行审批。其他担保方式执行工银发20043号文的相关规定。执行工银发20043号文的相关规定。办理出口押汇、出口贴现和符合总行规定的低风险担保业务由三类行自行审批;而AA级(含)以上企业保证,或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生产、商业用房抵押,或其他担保方式办理的信贷业务和授信业务,一律报省行审批。 办理出口押汇、出口贴现和符合总行规定的低风险担保业务由四类行自行审批;而AA+级(含)以上企业保证的信贷业务和授信业务一律报省行审批。 政策内容一类行二类行三类行四类行小型企业即期信用证保证金收取比例aaa级由一类行根据保证金收取比例与业务风险大小成正相关关系的原则自行决定。10%20%20%aa级20%30%40%40%a级40%50%100%100%b级100%100%100%100%远期信用证保证金收取比例aaa级20%20%20%20%aa级40%40%40%40%a级100%100%100%100%b级100%100%100%100%特例规定不执行执行,其中超过1年的中期贷款比照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报省行审批,并整贷零偿。不执行不执行其他执行工银发20043号文的相关规定政策和转授权规定一类行二类行三类行四类行微型企业贷款方式执行工银发20043号文的相关规定。执行工银发20043号文的相关规定。办理微型企业信贷业务(出口押汇、出口贴现业务除外)时,不能采取信用、保证方式,只能接受符合总行规定的低风险担保或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生产、商业用房抵押。 办理微型企业信贷业务(出口押汇、出口贴现业务除外)时,不能采取信用、保证方式,只能接受符合总行规定的低风险担保。 特例规定执行执行不执行不执行其他执行工银发20043号文的相关规定转授权规定一类行二类行三类行四类行二级分行1、具有小企业信贷业务审批权及小企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审批权和调整权,但因执行总、省行停复牌规定而没有小企业信贷业务审批转授权的二级分行不得审批维持或增加授信时点融资余额的小企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且二级分行核定的小企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不得超过CM2002中对该小企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测算值。2、不得审批小企业客户授信额度;不得向县级支行转授小企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审批权和调整权。3、总、省行有权对二级分行权限内核定的小企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进行最终调整。3000万元(含)以下2000万元(含)以下1000万元(含)以下500万元(含)以下县级支行可转授小企业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出口押汇审批权,以及总行允许转授县级支行的低风险信贷业务审批权,但县级支行名单必须经省行核准,并报总行备案。同时,可转授权的业务品种和限额应同时符合工银发20043号、工银粤发2005115号、工银粤办2005357号文的规定,且转授权方案的制定和报批要执行广东省分行信贷管理工作指引(2005-7)、工银粤发2005140号文的规定。 采用以下担保方式的信贷业务(总、省行年度授权、转授权文件规定不得转授县级支行的除外)审批权,二类行可转授县级支行: 1、本、外币存款足额质押;2、交存100%保证金;3、依法可以质押的国家债券;4、国家政策性银行、农、中、建、交行开立的备用信用证和保函担保、出具的银行本票、银行承兑汇票等银行票据质押;5、确认有100%保证金或我行对确有支付能力的承兑、开证、保函申请人开立的备用信用证、保函担保,出具的银行本票、银行承兑汇票等银行票据质押。同时,可转授权的业务品种和限额应同时符合工银发20043号、工银粤发2005115号、工银粤办2005357号文的规定,且转授权方案的制定和报批要执行广东省分行信贷管理工作指引(2005-7)、工银粤发2005140号文的规定。同二类行不得转授权第 15 页 共 15 页二、各二级分行小企业CM2002基本转授权和审批流程设置(单位:万元):1、信贷业务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业务品种一类行二类行三类行四类行东莞江门珠海梅州惠州汕尾中山阳江肇庆清远云浮揭阳汕头潮州韶关河源佛山湛江茂名银行承兑汇票人民币3000300020002000200020002000200020002000200000000000国内信用证-远期人民币3000300020002000200020002000200020002000200000000000国内信用证-即期人民币3000300020002000200020002000200020002000200000000000法人透支所有外币折美元30030020020020020020020020020020000000000法人透支人民币3000300020002000200020002000200020002000200000000000出口押汇-托收所有外币折美元30030020020020020020020020020020000000000出口押汇-信用证所有外币折美元20020020025100252002510025252550502525505025进口押汇-远期所有外币折美元300300200251002520025100252500000000进口押汇-即期所有外币折美元300300200502005020050200505000000000进口信用证-远期所有外币折美元300300200251002520025100252500000000进口信用证-即期所有外币折美元300300200502005020050100505000000000转贷款所有外币折美元0000000000000000000保函(一年)所有外币折美元30030020020020020020020020020020000000000保函(一年)人民币3000300020002000200020002000200020002000200000000000保函(一年)所有外币折美元30030020020020020020020020020020000000000保函(一年)人民币3000300020002000200020002000200020002000200000000000项目贷款-其他产业所有外币折美元0000000000000000000项目贷款-其他产业人民币0000000000000000000项目贷款-基础产业所有外币折美元0000000000000000000项目贷款-基础产业人民币0000000000000000000打包贷款所有外币折美元30030020020020020020020020020020000000000打包贷款人民币3000300020002000200020002000200020002000200000000000流动资金贷款所有外币折美元30030020020020020020020020020020000000000流动资金贷款人民币3000300020002000200020002000200020002000200000000000注:上表同时结合二级分行的小企业信贷业务停复牌情况及2005年度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基本转授权规定制定; 参照总行CM2002系统转授权设置有效期至2006年4月30日。2、授信业务 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类别总计信用保证抵押质押一类行3000300150030003000二类行2000200100020002000三类行10000001000四类行500000500注:三、四类行的质押方式授信额度仅限用于办理出口押汇、出口贴现业务;参照总行CM2002系统转授权设置有效期至2006年4月30日。3、审批流程CM2002中的小企业信贷管理模块会自动判断小企业不同业务品种下的首笔业务,并要求必须经过调查负责人环节;且低风险信贷业务不作为首笔业务,但要求必须经过审查人环节。因此,为简化CM2002中的小企业信贷业务审批环节,省行对各二级分行的小企业审批流程只设置了调查人、最高签批人两个环节,二级分行可根据本行的实际情况自行对审批流程环节进行设置。三、需上报省行的小企业融资业务、授信业务和转授权方案的审批流程1、一、二类行办理的AA-级(含)以上的保证人全额保证的小企业贷款,或者以动产抵(质)押为主要担保方式的小企业融资业务,由省行信贷审批中心审批。2、一、二类行办理的超过1年(不含)的小型企业中期贷款业务比照中期流动资金贷款的审查审批要求,由省行信贷审批中心审批,且必须采用整贷零偿的还款方式,原则上按月还本,最长按季还本。期限在2年(含)以内的,第一年还款金额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期限在2-3年(不含2年,含3年)的,第一年、第二年还款金额分别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40%。3、下列融资业务由省行审批,业务审批通过后一并核定授信方案:(1)三类行办理的AA级(含)以上企业保证,或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生产、商业用房抵押,或其他担保方式的小企业融资业务。(2)四类行办理的AA+级(含)以上企业保证的小企业融资业务,以及单户融资总余额超过500万元(不含)但不超过1000万元(含)的小企业融资业务。(3)因受总、省行业务整顿处罚,其小企业融资业务(低风险业务除外)审批权限上收省行,并因此不得审批维持或增加授信时点融资余额的小企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二级分行,其在整顿期间办理的小企业融资业务。(4)根据规定需报省行审批的其它小企业融资业务和授信业务。以上业务上报省行的审批流程如下:(1)相关二级分行在首次办理上述小企业融资业务时,如为非贸易融资业务,二级分行可在业务申请报告中同时提出核定小企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和分项授信额度的申请,上报省行,由省行信贷审批中心统一受理申请,并按照总、省行小企业信贷经营管理有关制度的规定对非贸易融资业务进行审查审批,同时核定小企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和分项授信额度;如为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二级分行应将核定小企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和分项授信额度的申请及单笔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申请分别报送省行信贷审批中心和国际业务部受理,省行信贷审批中心核定小企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和分项授信额度,省行国际业务部在已核定的授信额度内办理相关业务。上报省行审查审批相关材料的具体要求执行省行信贷审批中心及国际业务部的有关规定(另文下发)。(2)经省行审批同意办理的非贸易融资业务和授信业务,由省行信贷审批中心下发审批通知书,将融资业务和授信业务审批结果通知二级分行;经省行审批同意办理的贸易融资业务,由省行国际业务部下发审批通知书,将融资业务审批结果通知二级分行。(3)上述审批通知书应同时发送省行信贷管理部,由省行信贷管理部(授信中心)根据省行信贷审批中心的授信业务审批结果在CM2002中完成小企业客户的授信审批流程。4、二级分行根据工银粤发2005115号、工银粤发2005140号文及广东省分行信贷管理工作指引(2005-7)规定要求拟订的对县级支行小企业融资业务转授权方案,由省行法律事务部、信贷管理部共同审查(必要时应会签省行其它相关业务部门),并应经省行行长或分管行长审批同意。四、CM2002小企业信贷管理模块操作要点(一)自定义标识11的调整CM2002中的小企业信贷管理模块正式投产后,除了因微型企业发展成为小型企业,自定义标识11中的“小型企业C”经县级支行行长或主管行长签字同意后,可调整为“小型企业B”外,总行将对自定义标识11中其它各项之间的调整都予以锁定,调整权上收总行。为此,现就有关调整事宜明确规定如下:1、微型企业发展成为小型企业后,由县级支行信贷部门填写变更申请表(附件1),经县级支行行长或主管行长签字同意,由信贷员在CM2002中将自定义标识11由“小型企业C”调整为“小型企业B”。该变更申请表应归入企业信贷档案保管。2、自定义标识11中其它各项之间确需调整的,由二级分行信贷管理部门填写变更申请表(附件2),经行长或主管行长签字同意并盖行章后,传真至省行信贷管理部(传真后该变更申请表应归入企业信贷档案保管)。经省行信贷管理部复审同意后,再向总行提出调整申请。3、大、中型企业因经营萎缩而符合小企业界定标准的,在全部贷款本息收回清户前,不得提出调整至小企业标识的申请。小型企业调整为微型企业视同大、中型企业调整为小企业的操作。4、小型企业B、C不得调整为小型企业D。(二)评级、授信和业务办理自2005年5月1日起,各二级分行小企业需在CM2002中通过流程评级、授信后才能办理业务。1、评级、授信前必须进行基础数据采集,且客户基本情况中必须录入“上年销售归行额”和“授信日前12个月销售归行额”。2、担保情况从评级信息中自动获得。如果要调整担保信息重新授信,必须对小型企业B进行00月的重新评级(即需要重新录入担保情况)。3、小型企业C的信用等级直接录入A(a)级;其办理融资业务时,业务审批通过后自动获得等额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直接在CM2002中补录授信额度,且只需要采集客户基本情况。4、小企业办理低风险业务,在签批人权限内CM2002不进行授信控制,不自动调增(减)授信。只办理低风险业务时,必须要有一个授信记录,可以申报零授信。5、各二级分行对小型企业B申请核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不得超过CM2002系统测算值,申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本外币合计不能大于授信基础数据采集时“申请核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6、小企业授信申请类型分为首次审批、一般性调整和分项调整。(1)一般性调整不进行基础数据采集和授信额度测算,只能调减授信额度,且必须满足分项调整的原则。一般性调整可以调整授信起止日,调整的期限必须控制在首次审批的时间内。(2)分项调整是在最高授信额度不变的情况下,将风险高的授信分项调整到风险低的授信分项下,但不能调整授信期限。CM2002中设定小企业授信分项的风险从高到低的排列顺序为:信用保证抵(质)押。(3)一般性调整和分项调整都必须判定签批人权限。(4)抵(质)押方式业务可占用保证、信用方式的授信额度,保证方式业务可占用信用方式的授信额度;“保证金”占用质押方式授信额度。(5)CM2002中虽设置了客户授信项,但不作使用和控制。7、小企业贷款业务不能进行展期;小企业信贷业务按照不同担保方式下的授信额度进行授信控制。8、办理信用、保证方式业务或特例业务的小型企业B,其信用等级必须在aa级(含)以上。(三)贷后检查:自2005年6月1日起,小企业贷后检查必须全部通过CM2002的“小企业贷后检查管理”模块操作,否则一律视为没有进行贷后检查。1、日常工作(1)日常数据采集,包括贷款催收和诉讼、重大事项报告及处理;(2)贷后日常管理检查报告(即日常走访企业记录)。上述日常工作,必须及时在CM2002中录入。2、贷后检查周期设置总行已在CM2002中设置小企业贷后检查间隔周期,其中正常类小型、微型企业设置最长检查间隔周期3个月、每年最少检查次数4次,退出类小型、微型企业设置最长检查间隔周期6个月、每年最少检查次数2次。(1)CM2002按照小企业客户的不同类型提示每年的最长检查间隔期(月)、每年最少检查次数。(2)CM2002不控制间隔期以外的贷后检查次数。(3)CM2002只判断是否已对有融资余额的小企业客户进行贷后检查。3、贷后检查月数据采集(1)本月基础数据被贷后检查报告引用后,借款人概况、企业融资情况和担保情况不能修改、重新装载和删除。(2)同一个客户在不同的支行办理信贷业务时,分别进行贷后检查。只有主管行才能维护借款人概况数据,主管行和共享行分别维护本行的其它数据。(3)管户信贷员必须每月进行一次贷后检查月数据采集,并注明数据日期。4、贷后检查日常数据采集(1)贷款催收和诉讼或重大事项报告及处理被贷后检查报告引用后,CM2002不允许修改、删除;检查报告引用检查期前七个月的日常数据。(2)管户信贷员要密切留意客户日常情况的重大变化,一经发生贷款催收和诉讼或重大事项,必须及时在CM2002中录入相关数据信息。5、贷后检查报告:在贷后检查月数据采集和日常数据采集的基础上,进行贷后检查报告的新增、查询和修改,最后形成贷后检查报告。(1)操作方法:调查人新增贷后检查记录,信贷负责人和行长(或主管信贷副行长)出具检查意见,形成检查报告。(2)注意:必须先进行月数据采集和日常数据采集,才能进行贷后检查;检查人可以是主管信贷员、分管信贷员、综合员和其它贷后检查人员(各人在CM2002中的检查日应不同);正常类客户至少每季形成一份贷后检查报告,退出类客户至少每半年形成一份贷后检查报告。6、贷后日常管理检查报告(1)操作方法:管户信贷员新增贷后日常管理检查记录后,发送给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形成贷后日常管理检查报告。(2)注意:检查人将贷后日常管理检查报告发送给领导后,不能修改,只能在发送前进行修改;信贷部门负责人只能对自己签署的意见进行修改;至少每月形成一份贷后日常管理检查报告(即至少每月对客户进行一次走访)。上述贷后检查管理工作必须予以贯彻落实,监测分析人员将以此作为衡量判断管户信贷员是否履行贷后检查管理职责的重要依据。其中,贷后检查报告、贷后日常管理检查报告形成后,管户信贷员须打印并签字确认,归入客户信贷档案保管。五、其它需要进一步明确的事项(一)小企业融资业务可按照业务品种的不同分别转授权小企业融资业务中的信贷业务的被转授权对象,只能是已获得相应等级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审批人资格的二级分行行长(或主持全面工作的副行长,下同)、主管信贷管理工作的副行长、信贷管理部(含单独设立的信贷审批中心)总经理(或主持全面工作的副总经理,下同),以及经省行审核同意的支行(含城区支行和县支行)行长;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被转授权对象除以上人员外,也可以是二级分行主管国际业务的副行长及国际业务部总经理(若总、省行对被转授权对象另有国际业务从业资格要求的,从其要求)。(二)积极谨慎,规范开办小企业融资业务各行开办小企业融资业务必须要积极谨慎,切实防范道德风险;必须要人员到位、机制到位、管理到位、监测检查到位;办理小企业融资业务的对象必须是真正有效益、有市场、有现金流和能够提供合法、有效、足额担保的,符合总行中小企业界定标准的小型、微型企业;必须要贯彻落实和坚持如下制度:1、双人调查:评级、授信和首笔融资业务的调查应由双人进行,两个调查人各自独立完成调查内容和形成调查意见,每个调查人对其调查内容和意见负责。2、双人见证:业务审批通过后,由我行双人到场与小企业客户签定相关合同,按规定办理抵(质)押登记、质物交付、冻结、止付等相关手续,并确保合同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真实性;有关合同的签订涉及自然人的,必须由自然人及抵(质)押财产共有人现场签名(必要时可加按手印)。对采取公证、律师见证等方式进行见证的,切不可流于形式,且仍应有我行双人见证。有关双人见证的工作要求继续执行关于严格小企业信贷业务试点行小型和微型企业信贷业务操作的通知(工银粤办20041447号)的相关规定。3、双人签批(经二级分行审贷会议审议决定办理的融资业务也可以单人签批),且所签批的业务均须在两个签批人的审批权限内。另外,信贷业务的两个签批人均必须具有相应等级的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审批人资格;若总、省行对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签批人另有国际业务从业资格要求的,从其要求。4、前后台人员要实行分离,营销、调查人员不得兼任任何融资业务的审查或审批岗位,审查、审批人员也不得兼任任何信贷业务的营销或调查岗位。5、贷款业务必须按要求落实整贷零偿、零贷零偿。6、严格执行贷后检查工作规定。有关工作要求继续执行工银粤办20041447号文及广东省分行信贷管理工作指引(2004-12)的相关规定。(三)严格执行小企业界定标准1、各行应严格按照总行中小企业界定标准及相关要求对企业类型进行界定,并在CM2002自定义标识11中对小企业予以正确标识。2、各行对申请办理融资业务,但不能提供经审计财务报表的符合总行中小企业界定标准规定的中型企业客户,拟按照总行中小企业信贷经营管理有关制度规定认定为小型企业前,需认真做好贷前调查工作,全面、详细分析该客户的资产结构、财务状况、经营管理、发展前景、关联关系等情况,注重审查该客户的自身承债能力及第一还款来源,并将此作为是否办理融资业务的首要依据。经深入调查、全面论证认为该客户确属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有一定偿债能力、很有发展前景、融资风险可控的,经二级分行行长批准后,可认定为小型企业办理相关融资业务;同时,应严格执行我行有关融资业务及贷款担保的管理要求,采取多种有效措施确保我行信贷资产安全及还款来源充足有效。(四)全额低风险担保方式下的小企业融资业务各类行办理全额低风险担保方式下的小型企业融资业务时,可不受对不同客户分类(信用等级)的小型企业客户收取不同比例保证金规定的限制;办理全额低风险担保方式下的小企业融资业务时,可执行工银粤办2005357号、工银粤发2005144号文中对A+级(含)以下低风险担保业务基本转授权限额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要注意该小企业的融资金额必须与其经营规模、承债能力(或还款能力)等相对称。(五)加强对担保公司担保的小企业融资业务的审查把关1、为我行小企业融资业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公司,其信用等级必须为AA-级(含)以上。AA-级(含)以上的担保公司提供全额保证的小企业融资业务,必须上报省行信贷审批中心审批。2、各行在与担保公司开展贷款担保业务合作前,应首先严格遵照总、省行要求对担保公司进行调查评审,确保担保公司符合我行的业务准入标准,并报省行审查认可;在与经省行认可同意的担保公司开展贷款担保业务合作的过程中,应重点关注借款人的第一还款来源是否充足、稳定,以及担保公司存入我行担保基金(保证金)的变动情况,确保我行信贷资产的安全。对不符合我行业务办理准入条件的、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小企业融资业务一律不得办理。相关工作要求继续执行关于与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情况的通报(工银粤办200564号)的有关规定。3、对于担保公司全额保证的小型企业融资业务,必须按要求核定小型企业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即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不得超过有效保证额,且不得超过该小型企业客户授信月份之前12个月销售归行额的20%。另外,对该小型企业客户在信贷业务办理前后的销售归行情况应予以有效监控,确保第一还款来源充足、稳定。对于担保公司非全额保证的小型企业融资业务,对担保公司保证责任敞口部分必须落实足额、合法、有效的抵(质)押担保并追加小型企业客户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股东的连带责任保证,且必须按要求核定小型企业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和分项授信额度,即保证方式授信额度不得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50%(含),抵(质)押方式授信额度不得低于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50%(含);同时,担保公司对本次贷款的担保责任比例不得低于贷款额度的80%(含)。4、在前期小企业融资业务开办过程中,部分分行存在着对担保公司提供保证的小型企业客户授信不符合规定的问题。为此,对于担保公司非全额保证的小型企业融资业务,以及担保公司全额保证担保,但小型企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与该客户授信月份之前12个月销售归行额之间的比例不符合总行规定要求的小型企业融资业务,涉及的分支机构应采取相关措施,逐步对涉及的小型企业客户追加符合总行规定要求的抵(质)押担保,并落实有效的抵(质)押登记手续,确实无法追加抵(质)押担保的小型企业客户,必须严格按期收回;同时,应立即组织小企业信贷经营管理人员进行深入学习、总结,按照总、省行有关规定开展业务。(五)密切关注小企业客户融资总余额及其偿债能力的变化,有效防范信贷风险鉴于目前小企业自身尚缺乏规范化的经营管理,风险控制能力较弱,各行需认真做好贷前调查工作,全面、详细分析小企业客户的资产结构、财务状况、经营管理、发展前景、关联关系等情况,注重审查其自身承债能力及第一还款来源,并将此作为是否办理业务的首要依据。经深入调查、全面论证认为该客户确属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有一定偿债能力、很有发展前景、融资风险可控的,才可以办理相关融资业务。在办理有关小企业融资业务时,各行需通过人行查询系统及其它相关途径查核小企业客户在各家金融机构的融资总余额,审慎核实、确定客户的最大承债(偿债)能力,加强对客户第一还款来源的有效监控,确保我行业务办理后客户的融资总余额与其承债(偿债)能力相适应,避免因客户过度融资而使我行信贷资产产生风险。我行业务办理后,各行要切实加强贷后监测检查工作,要密切关注小企业客户在各家金融机构的融资总余额及客户本身的偿债能力、第一还款来源的变化情况,做好风险预警和提示工作,灵活采取多种有效措施确保我行融资拥有持续稳定、充足的第一还款来源和合法、足额、有效的第二还款来源。各行也要严格按照总行的有关规定,对小企业客户在我行的融资余额予以有效控制。(六)注意了解小企业客户的纳税情况,避免因客户的欠税行为导致我行融资产生风险,甚至使我行应享有的抵(质)押担保落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的规定,若我行凭企业自身信用为其办理融资业务,如果企业欠税,则企业财产依法应优先用于清缴所欠税款;若我行为企业办理抵(质)押担保方式的融资业务,如果企业欠税,且其欠税行为发生在企业以其自身财产设定抵押权、质权之前的,则我行应享有的抵(质)押优先受偿权将让位于税收,我行的债权将得不到有效保障。目前小企业客户为规避或逃避国家税收征管采取了多种多样的形式,避税行为和欠税现象层出不穷。因此,为切实防止因小企业客户的欠税行为导致我行产生信贷资产风险,各行在办理小企业融资业务的贷前调查中应注意了解小企业客户的依法纳税情况,应要求客户提供有效的完税证明,合理区分客户的避税和欠税行为;必要时,各行也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六条“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请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的规定主动向国家税务机关了解客户的欠税情况。(七)密切关注小企业客户的关联企业情况,防止信贷资金被关联企业挪用(八)规范小企业信贷业务所使用的合同文本1、各行新办理的小企业信贷业务需统一使用省行法律事务部于2004年7月统一印发的小企业类信贷业务格式合同文本(封面正中印有“类”字样,封底右下角印有“2004年7月广东省分行印制”字样),其它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合同文本不应用于办理小企业信贷业务。2、对办理的小企业信贷业务确需使用非我行格式合同文本的,有关的合同文本需经二级分行(含)以上机构有非格式合同文本审查权的法律事务部门审查,并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九)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小企业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对于小企业客户的基础材料,以及信用评级、授信、业务调查审查审批、贷后检查等工作中所形成的各种资料和文字记录,各行应严格按照总、省行有关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工作要求,及时、完整地归档保管,并视相关融资业务的发展及客户的变化情况及时予以更新、补充。(十)审慎核定抵押物价值对抵押方式项下的小企业融资业务,各行在核押时,应根据抵押物的财务净值和市场价值,以及我行可接受的在合理期限内快速处置该抵押物的市场变现价格来核定抵押物的抵押参考值,并应符合省行转发总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工银粤发2004498号)的相关规定。(十一)严格执行贷后检查工作规定各行应按照总、省行的相关要求,严格落实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小企业融资业务的贷后检查工作(包括集中检查、贷款用途等专项检查、间隔期检查等),并做好检查记录。有关的检查记录要及时归入信贷档案备查。具体工作要求继续执行工银粤办20041447号文的相关规定。(十二)进一步加强对小企业信贷业务人员的培训要进一步加强对小企业信贷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省行可给予支持),要认真、深入学习和领会总、省行小企业信贷经营管理有关制度的规定,使全体信贷人员均能熟悉理解、掌握和运用总行的小企业信贷政策和总、省行的相关制度,熟练进行CM2002小企业信贷管理模块操作,依法合规开办小企业信贷业务,为使我行的小企业信贷业务一开始就步入规范化的发展轨道,并得到进一步拓展而奠定良好的信贷人员业务素质基础。(十三)各行应严格贯彻落实总、省行制定的有关小企业信贷经营管理的各项制度,按要求完善业务操作规程;要提高对现有小企业信贷政策的认识,要以把小企业融资业务作为我行精品业务来做大做强为目标,以风险控制为前提,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拓展优质的小企业信贷市场(特别是小企业信贷业务一、二类行),以进一步提升我行的市场竞争力,优化我行的信贷资产结构。总、省行另有文件明确调整小企业相关政策和业务操作的,从其规定。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行信贷管理部反映。 省行信贷管理部二00五年六月附件一:变 更 申 请 表 变更编号: 以下内容由变更申请部门填写企业名称CIS号需求来源联系人员联系电话传真号码Notes IDE-Mail变更级别一般 重大缓急程度一般 紧急变更要求及理由支行信贷员签字:(本栏可为附件) 年 月 日信贷部门主管意见 支行信贷部门负责人签字:年 月 日审批意见支行行长或主管行长签字:年 月 日以下内容由变更受理及协调部门填写受理部门问题编号受理时间年 月 日 : :受理人员备注附件二:变 更 申 请 表 变更编号: 以下内容由变更申请部门填写企业名称CIS号需求来源联系人员联系电话传真号码Notes IDE-Mail变更级别一般 重大缓急程度一般 紧急变更要求及理由经办人员签字:(本栏可为附件) 年 月 日信贷管理部门意见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年 月 日审批意见行长或主管行长签字: (行章)年 月 日以下内容由变更受理及协调部门填写受理部门问题编号受理时间年 月 日 : :受理人员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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