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2部分: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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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备系统规定 第2部分: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寄存场合1 范畴本原则规定了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寄存场合(如下简称寄存场合)安全技术防备系统的分级、系统设计、施工、检查、验收、维护。本原则合用于我市寄存场合安全技术防备系统设计、施工、验收以及系统配备。本原则不合用于寄存场合的非治安安全的防备,也不合用于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在生产、运送、使用方面的安全防备。2 规范性引用文献下列文献中的条款通过本原则引用而成为本原则的条款。但凡注日期的引用文献,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涉及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合用于本原则,然而,鼓励根据本原则达到合同的各方研究与否可使用这些文献的最新版本。但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献,其最新版本合用于本原则。GB 2894 安全标志GB 10408.1 入侵探测器第1部分:通用规定GB 10408.3 入侵探测器第3部分:室内用微波多普勒探测器GB 10408.4 入侵探测器第4部分:积极红外入侵探测器GB 10408.5 入侵探测器第5部分:室内用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GB 10408.6 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GB 10409 防盗保险柜GB 12663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 15209 磁开关入侵探测器GB 50198-1994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 安全防备工程技术规范GA/T 72 楼寓对讲电控防盗门通用技术条件GA/T 75 安全防备工程程序与规定GA/T 269 黑白可视对讲系统GA 308 安全技术防备系统验收规则GA/T 36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规定GA/T 368 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规定GA/T 394 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规定DB 31/295 安全技术防备监控用硬盘录像机通用技术规定DB 31/321 防盗防火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剧毒化学品目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部等八部(局) 第2号公示剧毒化学品目录()补充和修正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部等八部(局) ()196号告知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与定义合用于本原则。3.1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寄存场合根据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的种类、特性,具有相应的监视、防盗、防抢、防爆等措施的集中储存场合。3.2剧毒化学品具有非常剧烈毒性危害的化学品,涉及人工合成的化学品及其混合物(含农药)和天然毒素,并列入剧毒化学品目录及补充和修正表的物品。3.3放射性同位素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似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3.4安全技术防备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和有关设备,相应当进行治安安全技术防备的单位和部位进行有效防护和守卫,避免、制止、延缓违法犯罪行为和各类不安全因素,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活动。3.5实体防护装置以实体屏障作为防护手段的装置。4 寄存场合的安全技术防备分级4.1 一级寄存场合 符合下列设计寄存量条件之一的为一级寄存场合: a)固态剧毒化学品总量在500kg(含)以上的; b)液态剧毒化学品总量在1000L(含)以上的; c)放射性同位素总放射性强度在10Ci(含)以上的。4.2 二级寄存场合 符合下列设计寄存量条件之一的为二级寄存场合: a)固态剧毒化学品总量在50kg(含)至500kg的; b)液态剧毒化学品总量在200L(含)至1000L的; c)放射性同位素总放射性强度在100mCi(含)至10Ci的。4.3 三级寄存场合 符合下列设计寄存量条件之一的为三级寄存场合: a)固态剧毒化学品总量在50kg如下的; b)液态剧毒化学品总量在200L如下的; c)放射性同位素总放射性强度在50Ci(含)至100mCi的。5 安全技术防备系统设计和施工规定5.1 总体规定5.1.1 寄存场合的安全技术防备系统的设计原则应符合GB 50348-第3章的规定,并应根据本原则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寄存场合安全技术防备设施基本配备表的规定设立安全技术防备系统。5.1.2 安全技术防备系统的设计、施工程序应符合GA/T 75的规定。5.1.3 寄存场合的安全技术防备系统建设应纳入工程建设的总体规划,并应综合设计、同步施工、独立验收、同步交付使用。5.2 系统构成和设计施工5.2.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5.2.1.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由前端摄像机、传播网络、控制、记录与显示装置等构成。5.2.1.2 摄像机安装应减少或避免图像浮现逆光,且摄像机工作时监视范畴内的平均照度应不不不小于200Lx。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寄存场合安全技术防备设施基本配备表序号项目安装区域或覆盖范畴配备规定1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摄像机一、二级寄存场合出入口强制3一级寄存场合装卸区域出入口强制4一级寄存场合(不含放射性同位素)内重要通道强制5一级寄存场合(不含放射性同位素)内非重要要通道推荐6一级寄存场合电梯轿厢内推荐7一级寄存场合外界周边推荐8一、二级寄存场合安防中心控制室推荐9控制、记录与显示装置一、二级寄存场合安防中心控制室强制10入侵报警系统入侵探测器寄存场合出入口强制11寄存场合与外界相通的窗户、风口强制12一、二级寄存场合外界围墙等封闭屏障处推荐13紧急报警装置一、二级寄存场合(不含放射性同位素)主出入口内隐蔽处推荐14寄存场合安防中心控制室强制15防盗报警控制器寄存场合安防中心控制室强制16出入口控制、(可视)对讲系统系统一级寄存场合主出入口推荐17一级寄存场合安防中心控制室推荐18实体防护装置防盗防火安全门寄存场合的门强制19防盗栅栏窗、风口强制20混凝土墙或实心砖墙寄存场合的墙壁强制21防盗保险柜三级寄存场合的物品箱柜强制5.2.1.3 摄像机在室外安装位置离地高度不适宜不不小于3.5 m,室内安装位置离地高度不适宜不不小于2.5 m。5.2.1.4 出入口应安装固定焦距、方向的彩色摄像机,并符合如下规定: a)应减少或避免盲区、死角,必要时应安装多台摄像机; b)清晰地显示出入监控区域人员面部特性、机动车牌号。5.2.1.5 其她区域配备的摄像机符合如下规定: a) 应能看清监视范畴内所有人员活动的状况; b) 可选用带有云台的摄像机、具有能调节动态范畴的摄像机。5.2.1.6 电梯轿厢内安装摄像机的,应安装在电梯厢门前上方的一侧,且应配备电梯楼层信号叠加器。5.2.1.7 系统应采用硬盘录像机进行24h图像记录。图像记录帧速应不少于24frames,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10天。硬盘录像机应符合DB 31/295的规定。5.2.1.8 系统应能切换图像,并能根据系统的配备,控制摄像机云台、镜头等。5.2.1.9 系统应具有时间、日期的显示、记录和调节功能,时间误差应在30s以内。字符叠加不应影响图像记录效果。5.2.1.10 摄像机在原则照度下,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图像信号的技术指标应不低于GB 50198-1994表4.3.1-1规定的评分级别4级的规定,回放图像质量应不低于3级的规定。5.2.1.1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其她规定应符合GA/T 367的规定。5.2.2 入侵报警系统5.2.2.1 入侵报警系统由各类入侵探测器、紧急报警装置、传播网络、防盗报警控制器(报警控制主机)、告警器等构成。5.2.2.2 寄存场合室内入侵探测器安装应符合产品技术阐明书的规定。5.2.2.3 寄存场合周界围墙等封闭屏障处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如下规定: a) 设立应避免或减少盲区和死角; b) 防区划分应有助于报警时精拟定位,且不应不小于70m; c) 应设立为不可撤防模式。5.2.2.4 封闭屏障处探测器宜选用积极红外入侵探测器,其装应符合如下规定: a) 探测距离不应不小于制造厂规定探测距离的70%; b) 发射装置与接受装置之间不应有障碍物遮挡; c) 应采用交叉安装的方式,即在同一处安装两只指向相反的发射装置或接受装置。两装置交叉间距应不不不小于300mm; d) 安装在封闭屏障上端时,探测器最下一束光轴与围墙、栅栏顶端封闭屏障顶端的间距不应不小于150mm10mm; e) 安装在封闭屏障侧面时,封闭屏障一侧的最上端入侵探测器与封闭屏障外侧的间距不应不小于175 mm10mm,且应宜安装在封闭屏障外侧; f) 封闭屏障两侧不应种植高大的树木。已种植树木的,应常常进行修整,保证系统正常运营。5.2.2.5 围栏式周界入侵探测器安装应符合如下规定: a) 平行相邻的围栏之间距离不应不小于200 mm20mm; b) 安装在封闭屏障上端时,最上一根围栏与封闭屏障顶端的间距不应不不小于750mm,最下一根围栏与封闭屏障顶端的间距不应不小于150 mm20mm; c) 围栏的固定支撑竿上段应以455向外折角安装,折角段长度应不不不小于200 mm; d) 脉冲电击式围栏上应有明显的警告用安全标志。安全标志的设立应符合GB 2894的规定。5.2.2.6 紧急报警装置应安装在隐蔽、便于操作的部位。5.2.2.7 紧急报警装置应设立为不可撤防模式,并有防误触发措施。当被触发报警后应能立即发出紧急报警信号并自锁,复位应采用人工操作方式。5.2.2.8 其她入侵探测器安装应按产品技术阐明书的规定。5.2.2.9 防盗报警控制器应能接受入侵探测器和紧急报警装置发出的报警及故障信号,具有布防和撤防、不可撤防模式、外出与进入延迟的设立和编程,以及自检、防破坏、声光报警、报警记录与储存、打印输出、密码操作保护等功能。5.2.2.10 入侵探测器启动摄像机的报警/视频安防监控联动系统应设立与探测同步的照明装置,有报警信号时,系统应能立即自动将报警区域的视频安防监控图像显示在监视器上,并同步录像。5.2.2.11 入侵报警系统报警响应时间不应不小于2s;以公共电话网传播时报警响应时间不应不小于20s。5.2.2.12 采用公共电话网作为报警传播专线时,不应在线路上挂接电话机、传真机等通信设施。5.2.2.13 告警器安装在无人看守的场合其报警声压应不不不小于100dB(A),报警持续时间应不不不小于20min。5.2.2.14 入侵报警系统布防、撤防、报警、故障等信息的存储应不少于30天。5.2.2.15 入侵报警系统的备用电源应满足8h正常工作。5.2.2.16 入侵探测器其她技术规定应符合GB 10408.1、GB 10408.3、GB 10408.4 、GB 10408.5、GB 10408.6、GB/T 10408.8、GB 15209的规定。5.2.2.17 防盗报警控制器其她技术规定应符合GB 12663的规定。5.2.2.18 入侵报警系统的其她技术规定应符合GA/T 368的规定。5.2.3 出入口控制、(可视)对讲系统5.2.3.1 识读式出入口控制系统由识读(显示)装置、传播网络、管理控制器、记录设备、执行机构等构成;楼宇对讲系统由主机、若干分机、电源箱、传播线等构成。5.2.3.2 出入口控制、(可视)对讲系统的各类识读装置、对讲装置安装离地高度宜为1.5 m0.1m。5.2.3.3 识读式出入口控制、(可视)对讲系统应具有对时间、地点、人员和顺序等数据设立的显示、记录、查询和打印等功能,时间误差应在10s以内,并有防篡改、防销毁等措施。5.2.3.4 可视对讲系统应采用硬盘录像机进行视音频记录。图像记录帧速应不少于24frames,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10天。5.2.3.5 可视对讲的摄像机在原则照度下,系统显示屏图像信号的技术指标应不低于GB 50198-1994表4.3.1-1规定的评分级别4级的规定,辨别力应不不不小于200TVL;记录回放时视音频均应能清晰辨别。5.2.3.6 系统其她规定应符合GA/T 72、GA/T 269、GA/T 394、DB31/295的规定规定。5.2.4 安防中心控制室5.2.4.1 视频安防监控、入侵报警(紧急报警)、电子巡逻的控制系统均应设立在安防中心控制室,通过控制系统应能实现对各子系统的操作、记录和打印。5.2.4.2 安防中心控制室应安装紧急报警装置,并通过专线与区域报警中心联网。5.2.4.3 安装周界报警系统的安防中心控制室应配备能与报警同步的终端图形显示装置,能精确地辨认报警区域,实时显示发生警情的区域、日期、时间及报警类型等信息。5.2.4.4 安防中心控制室应配备有线、无线专用通讯工具和专用防护器械。5.2.5 实体防护装置 5.2.5.1 寄存场合的实体防护装置由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混凝土墙或实心砖墙、防盗防火安全门、防盗栅栏、防盗保险柜、安全标志等构成。5.2.5.2 寄存场合的墙壁应采用混凝土墙或实心砖墙建造,墙壁厚度应不不不小于250mm;楼板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建造,厚度应不不不小于160mm。5.2.5.3 寄存场合的出入口应设防盗防火安全门,并配有二把防盗防火锁。防盗防火安全门、防盗防火锁及安装应符合DB 31/321的规定。5.2.5.4 寄存场合与外界相通的窗、通风口等处安装防盗栅栏。防盗栅栏应采用单根直径不不不小于20mm、壁厚不不不小于2mm的钢管(或单根直径不不不小于16mm的钢棒、单根横截面应不不不小于8mmX20mm的钢板)组合制做,单个栅栏空间最大面积应不不小于600mmX100mm。防盗栅栏应采用不不不小于12mm的膨胀螺丝固定,安装应牢固可靠。5.2.5.5 三级寄存场合内应设立防盗保险柜用以寄存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防盗保险柜应符合GB 10409的规定。5.2.5.6 寄存场合外部应在明显位置设立安全标志。安全标志的设立应符合GB 2894的规定。6 检测、验收、维护5.1 安全技术防备系统竣工后应进行检查。系统检查应按GB 50348-第7章的规定。5.2 安全技术防备系统验收按照本原则第4章和GB 50348、GA 308的规定。5.3 安全技术防备系统应保持良好的运营状态,定期进行设备的检测、维护、保养。系统浮现故障后,应及时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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